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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少年司法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了。考诸其缘由,除了相关领域的专家长期追踪研究以外,少年罪错在当代中国越来越显著地构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自然亦是其倍受关注的重要因素。因之,少年司法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的知识体系被建构起来,乃至形成一门专门化的研究领域,进而不断向其他法学与社会学领域渗透与延伸,自是顺理成章的事。有鉴于此,从法律史的角度对少年司法之发生、流变、分化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运作与演迁,作出力所能及的梳理与总结,厘清一些或似是而非或断章取义的学术偏见,进而最终试图勾勒出一幅少年司法制度实践的历史图景,提炼总结出少年司法的基本路径、基本规律与基本走向,为我国少年司法理论与制度的完善,提供较为翔实的知识资源与制度借镜。无疑是一件紧迫而神圣的学术使命。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姚建龙博士的《超越刑事司法》一书是一种成功的尝试。
一、谱系:少年为何诞生?
总体言之,阅读姚建龙博士这部作品无疑在缓慢地展开一幅层岚叠嶂的精美的历史画卷。整个画卷布局严谨,错落有致。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写作之中体现了一种鲜明历史维度与清醒的历史意识,从而使少年司法这个主题在历史坐标的参照下显得厚重、饱满而富有张力。尤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有意识地将类型化的研究范式和阶段性的时间维度结合在一起,并引入多学科的研究视角,俾以考察少年司法的兴起及演变过程,使整个叙事显得立体而厚重,充分体现了作者把握法律史叙事的技艺与功力。作者在作品中引用了大量一手的文献资料和富有意味的经典事例,佐之以朴素流畅的文风,娓娓道来,旁逸斜出,使读者的阅读过程充满了愉悦与新奇之感。当然,由于篇幅的原因,本文拟仅仅对若干比较感兴趣的话题展开探讨,特别是关于少年何以诞生这个话题。可以认为,如果说本书最见作者知识积累与学术创见的章节在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源、形成和转型等论域的话,那么前少年司法时代这个部分,则集中地表现了作者较为丰富的社会学想象力,别出心裁而让入耳目一新。尤其是文中涉及到的语言学、心理学和民俗学方面的考证,以及富有后现代色彩的思辨视角,无疑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智慧与理论情趣,值得读者细细品味。
在本书的前部,作者以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揭橥了前少年司法时代的知识状况:即没有少年的世界——或用另一个更有沧桑感的词来表达:“被漠视的童年”。整个问题与语境充满着后现代主体哲学的意味。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少年司法作为一种制度知识,必然存在着知识的建构者及其相应的历史场域。铺陈出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少年司法制度是何者建构出来的知识?这种知识乃是为了达致何种目的而被建构的,它承担着何种社会政治功能?进而,作为少年司法这一知识客体的“少年”形象是如何诞生的?它是谁之“少年”、何种“少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将基于何种现实的目的来建构不同的“少年”,并由此建立相应的知识形式、文化想象、角色期待及其相应的规训话语。所谓的“少年”正是通过各种已被合理建构出来的知识得以自我论成的(譬如好孩子的标准、罪错少年的标准等等)。在这本书的相关章节,作者以一种后现代主义的立场和态度,将“少年”这一个社会角色的发生,甚或少年这一概念的发生,作为一种知识和话语,置于漫长的社会史的变迁中进行宏观考察,研究了“少年”之诞生的社会机制与制度后果,有一种解构的意味,让人读之兴味昂然。
作者首先从童年史的角度,揭橥了人类历史上存在长期漠视未成年人的现象,并翔实地考察了早期社会“儿童被排除了历史之外”的种种情形。大量新奇的故事和历史文献被引入,夹叙夹议,娓娓道来,整个叙事具有丰富而饱满的论证力量。按照作者的观点,“没有少年的世界”,客观上导致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症候,即当时的社会没有必要专门为少年度身定做出一套合理的知识形式。无论在风俗、文学艺术还是科学方面,甚至在童话故事的内容方面,专门为少年建构的知识都付诸阙如。少年作为一种被认识的对象,作为一种社会学形象,进而作为一种专门知识的客体,尚未真正被建构起来。按照作者的考察,直到十八世纪末,少年仍被成为“小大人”,没有从成人阶段分离出来,儿童观念还没有形成。甚至根据阿利耶斯的研究,在人类早期的很多语言中,没有出现描述童年和年龄段的词。而按照德国学者格茨的观点,最迟大约在十世纪起,儿童这个群体就已经被看过社会的成员了。“儿童不是被看做孩子,而是“小成年人”来看待和对待,这是从艺术作品中推论出来的观点。譬如在12世纪,基督常常被描绘成儿童,这无疑也在预示着对于儿童的这种心态上的变化”。因为少年形象的缺席,与此相应,少年罪错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问题。因之到了十八世纪末,欧美都还没有出现用以称呼少年越轨之类现象的专门术语,更遑论专门法律了。
饶有兴味的是,对于童年之被漠视的原因,作者别出心裁地从儿童的出生率与死亡率之间的关系中提炼出自己独特的解释。这是一个有趣的进路。作者认为,在前现代化时期,人类生育多,但死亡率高,大部分孩子在五六岁之前就死亡了,甚至在17世纪后期,有三分之二的儿童四岁之前就夭折了。当然,对于这个历史事实,我们也可以从其他文献中看到。譬如德国学者格茨在《欧洲中世纪生活》中曾披露一个事实,在欧洲中世纪的某些墓地,被安葬者在7岁以下的达到50%。[2](P57)而据意大利学者的考证,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婴儿的死亡率在20%到50%之间。[3]作者由此认为,多产而又夭折率高的现象,意味着仅仅是儿童的出生并不值得计较。人们常常看到儿童的不幸死亡,如果希望保持心理上的稳定,只有约束自己对儿童不产生依附关系的态度。因为儿童的存在是非常短暂的,所以所有有关儿童的事物,也就列为次要,进而围绕着儿童建立相关的知识和话语也就没有必要。同时,儿童这一群体在当时也不可能对成人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构成显著的威胁与冲击,因此没有资格构成成人视野中的认识客体,当然也就不会围绕着他们建构相应的专门知识。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细致而合理的解释。
其实,从少年司法的角度来看,儿童之被漠视应该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少年”这一群体相对于国家权力体制而言,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国家权力并未围绕着孩子建立起相应的知识形式,因此少年的形象消逝在国家权力的视域之外,就像很多父权制的传统国家里呈现的那种状态。另一个维度是,相对于家庭和社区而言,“少年”这个群体无疑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这些社会权力围绕着少年建立了相应的知识形式并创造出行之有效的规训制度。无疑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法国思想家福柯曾经深刻地指出:“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产生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一种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笔者认为,就前少年司法时代而言,少年被漠视或者说少年的角色显得暗淡,乃是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也即,国家权力尚未围绕着孩童建立起相应的知识形式。或者按照一种更文学化的表达:孩童尚未成为“祖国的花朵”。但是,如果考虑到早期社会对儿童社会控制主要通过家庭或社区来实现,那 么对于家庭权力甚或其他社会权力而言,围绕着少年这个角色建立的相关知识其实并不缺少,甚至和现在一样丰富。否则,这些国家以外的社会权力就无法提供儿童社会化过程所需到的各种知识。因此,按照我的理解,所谓“没有少年的世界”,乃是相对于国家权力层面的“少年”没有出现,或者说少年这一群体尚未成为国家权力的对象,进而对于少年的各种知识形式并未建构出来。
需要追问的是,在早期社会或传统社会,少年形象为何不能在国家层面凸显出现,进而成为国家权力的客体?正如作者正确指出的,从中世纪直到16世纪和17世纪,家庭或者社区仍然是主要的社会控制单位,它们在少年罪错的控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年轻人的越轨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家庭这类非正式的机制处理的,而并不会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家庭,而不是刑事司法处于控制年轻人及其行为的中心。这种功能主义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后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到了后期,国家开始积极地介入对于少年的规训并由此建立了相应的知识形式呢。无疑,这里面有少年这一个群体越来越构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或者国家为了军事征兵之类的现实需要等原因。但我们也许可以从更为宏观的历史维度来解释这个问题。比如,如果我们从民族国家的兴起及主权观念的确立的视角来理解少年地位的变迁,或许可以开辟出一种新的解释进路。众所周知,封建制乃是一种多元权力结构的松散的社会形态。所谓君主的权力仅仅是多元竞争的权力中的一极。在封建制的社会形态下,儿童被淹没在父权制或特定社会权力(譬如说领主)的控制之下,因此,相应的知识和规训只能在社会权力的内部形成。他们尚未构成一种独立的角色透过家庭而直面国家,国家没有必要、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去关注这个群体。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国家权力逐渐成为一种统摄性的权力,变得强大、无微不至而富有扩张性,而习惯法逐渐被立法所代替,关于少年的立法成为可能。特别公民身份的兴起与强化,导致孩童能够超越家庭的羽翼而获得了一个更为优先的公民身份,可以直接与国家建立一种权利关系。由此,儿童以及相关的知识才可能被国家专门地建立起来,并形成对于他们的各种社会角色期待和规训形态。
二、教育:少年何以可能?
正如作者正确指出的,前少年司法时代是一个刑事司法一元化的时代,一个并不讳言用惩罚的方式控制年轻人的时代,也是一个成人社会权威与规则不会受到未成年人挑战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少年这个特殊阶段还淹没在成人阶段之中。从法律史的角度看,少年尚未被建构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少年权利也尚未真正从家长权里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可以认为,在十九世纪以前,童年被视为一段没有什么区别的时期,这种现象对于男孩和女孩都一样。之所以要特别提到性别的问题,乃是因为对于童年角色的漠视在中外历史上都有相似的症候。但是,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传统对于儿童的认知及角色期待的方向与程度在性别上会有所区别。譬如在传统中国,对于儿童的漠视也许更多地体现在对于女孩的漠视上,甚至“少年”一词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本身就具有男性的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对于男孩的规训知识与文化想象,要远远比女孩早且丰富。我们在很多古代典籍上看到的也是关于对男孩的文化表述(少年英雄的故事或少年求学的故事等等),真正不见踪迹的,往往是女孩。
少年开始出现,大约在十九世纪。正如《私人生活史》一书的作者明确揭橥的,“在十九世纪孩子开始成为了家庭的中心,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家庭不仅仅在感情上,而且在教育和生活上为了孩子愿意进行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投资。而作为继承人,孩子代表着家庭的未来、家庭本身形象的映射,乃至成为了家庭的梦想及其与时间和死亡做斗争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在十九世纪,一个重要的观念转变发生了。“孩子逐渐开始被认为不仅仅是家庭的财富,还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明天的生产者开创者市民和士兵。”从历史上看,这种对于孩子的认识无疑是伴随着民族国家、主权(包括立法主权)的确立及公民意识的兴起而相应发生的。由此,社会治理的结构模式也相应发生了变迁,“在孩子和家庭之间,尤其是对那些无力照顾孩子的贫苦家庭,一大群第三者介入进来了:慈善家、医师和政治家等等”。不同的权力主体开始围绕着孩子建构各自的知识形式,并形成各自的规则。比如关于孩子的立法,关于孩子的治疗学(儿科),关于孩子的文学载体等等。正如乔治杜比所认为的那样,“如何对待孩子的问题,是一个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相遇,有时还会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权力问题,而且还是知识的目标。这些知识是在十九世纪最后三十多年由医师、心理学家和法理学家发现的,而结果却是自相矛盾的:他们一方面加强了社会控制,一方面使童年具有一种深不可测的特点”。
由于不同于家庭权力的国家权力的诞生与介入,少年开始从父权制的家庭阴影之中解脱出来,呈现出了自己的面目,并逐渐成为一种被认真对待的知识客体(就像妇女从夫权中挣脱出来并建构其主体性一样)。各种权力形态围绕着少年而建立各种知识形式及其控制规则。从国家权力层面而言,少年首先作为一个公民被建构起来,特别是国家为了征兵的军事需要或教育等行政管理的需要,越来越觉得有必要清晰界定少年这个群体。从权利理论来看,少年也越来越显著地构成了权利的主体。这在古典城邦时代或封建时代都不可能出现。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曾经指出,在封建时代,权利并不是普遍的。换言之,权利并非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孩子的权利自不在话下,乃是依附于家长权。“公民权利的主要形成期是18世纪”。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公民身份的确立,意味着各种关于公民的权利话语也开始在少年身上发生影响。相对于家庭而言,国家对于孩子的教育和惩罚越来越具有优越的地位。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国家亲权哲学才开始变得不容置疑。所谓国家亲权哲学,按照作者的观点,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其次,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父母健在,但是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的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最后,国家在充任为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亲权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个是绝对亲权时期。第二是国家亲权辅助父母亲权时期。第三个时期就是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时期。无疑从时间上看,这个过程和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公民观念的确立,具有密切的历史联系。
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十九世纪以后,国家越来越重视少年这一个群体?或者说少年为何越来越显著地成为各种知识形式的对象?也许我们可以从社会分工的复杂性以及国家教育的必要性等角度,深化这个问题的理解。正如前述,当国家法权统摄所有社会法权后,国家成为了一种超越性的存在,少年首先被建构为具有公民身份的角色,随之如何培养合格的公民,便构成了国家的重要职责。按照历史学家埃利亚斯的观点,社会分工的复杂性和现代文明的发 展,必然要求对于孩子教育期延长,“这意味着在社会中成长的儿童屈从文明的强制性过程和准备担负成人的职责所必需的期限不断延长”,少年这个特定的年龄段也自然而言地凸显起来。公民教育的必要性,使得少年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越来越显著地成为一种知识形式和规训对象。也即,教育产生了各种规训知识,而各种知识建构了少年这个主体。对于孩子的教育越来越成为各种权力主体的重要使命,也必要需要专门围绕着孩子建立起一整套的度身定做的知识形式,“少年”的诞生由此成为可能。
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曾经对教育期的延长以及教育在制造“合格儿童”所上产生的作用,做过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观点,早期社会对于孩子的教育比较简单,尚未形成一套复杂的知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于孩子的教育建立相应的知识形式与规则。关键的原因也在于知识上的。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生活比较简单,观念很少,也不很复杂,职业分化也比较少,总是重复着同样的事情。因为知识形式比较简单直观,因之让儿童为他们将来的生活做准备的教育活动与教育内容也比较简单。“可以说在这种社会里,教育几乎就不存在”。通过直接的经验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学会生活所需,因之没有正式教育介入的必要。由此任何有组织的或系统化的纪律都没有存在的理由。国家和家庭也就没有必要专门为孩子建立一套知识形式,也不会形成近现代所谓受教育的“少年期”。涂尔干认为,只有当人类的知识和经验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不再能够靠环境的偶然机遇将这种文化代代相传时,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才会开始产生。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权力作为教育者,意欲把社会和团体的观念规则和知识传递给年轻人,塑造出符合复杂社会之需要的人。因此,需要建构一个专门接受教育的主体“少年”。可见,正是近现代社会教育的必要性与复杂性,或者说近现代社会规训的需要产生了“少年”这一知识主体。无疑,这种分析和埃利亚斯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三、一场精彩的历史叙事
国家的诞生以及国家意识的强化,决定了近现代少年角色的独立性及其清晰程度,也同时决定了对于少年进行规训与控制的范围与水平。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亦决定了关于少年管制知识的专门化程度。作为国家而言,无论是出于爱的目的,抑或是控制的目的,最后对于少年的行动都是以教育的目的出现的。教育的本质是规训。众所周知,在近现代以降,国家权力越来越成为一种超越性的全面的权力,导致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规训社会的特征。福柯认为,以规训为特征的现代惩罚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制造新人的生产性活动。在规训社会中,主体是规训的产物,是知识/权力的产物。规训形成秩序,并通过各种控制技术来维持秩序。通过一系列技术与话语的设置,规训致力于新主体的生产。无疑少年司法的诞生便是规训的延伸形式和伪装形式,它是规训进入司法并变得极为有力而有效的标志。而少年司法正是以一种温情脉脉的教育的方式,隐匿了惩罚和规训的压迫形式,使其变成一种技术性的治疗和矫正行为。
国民教育的出现,使得社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塑造自己需要的新人。通过各种社会控制的知识形式,在孩童身上所要实现的人,并不是本性使然的那种人,而是社会希望他成为的那种人,是社会根据自己内在的经济的要求希望他成为的那种人。儿童的概念伴随着不同社会而产生变化的方式,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每一个时代都需要将他们的孩子培养成人,他们都有他们自己的方式而不是我们想象的方式去构想人性。“社会组织的每一种重要变化,都会带来关于人和儿童有关自身观念的同样重要的变化”。正如涂尔干所言:“我们的惩罚和教育的理念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社会的产物,正是社会为我们描绘我们应当成为那类人的肖像,在那张肖像里,社会组织的一切特征都会得到反映。教育通过预先把这种集体生活所预设的基本相似性固定在儿童内心之中,维护和强化了这种同质性”。正是由于国民教育的必要,促成了教育对象的产生——少年作为一种知识建构由此诞生。相应地,对于少年的特殊约束规则也逐渐建立并完备。少年开始被成人社会赋予其特殊的社会角色期待。伴随着少年的诞生,少年罪错的这种社会问题,或者说这种专门的知识在1800年左右被发明出来了。
少年罪错的“发明”(这是一个富有后现代意味的表达),使得少年矫正乃至少年司法等知识体系的建构具有了充分的动力和合法性。作者认为,由于少年罪错问题越来越显著地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并有侵害到成人社会之虞。少年的社会控制问题才日益被国家权力体制认真对待,并成为一门专门的知识。作者详细剖析了美国少年罪错泛滥的主要原因,包括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崩溃;工业化及其城市化与城市人口的迅速扩张,甚至还有一些技术性原因:比如正式统计方式的完善等等。少年罪错问题的兴起构成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压力,因此必要的矫正制度和矫正机构及自由刊制度开始建构,逐步替代野蛮的肉刑和死刑为最终控制手段的刑事司法。但按照作者的分析,至少是19世纪,少年矫正机构及其制度存在一些遭人指诟的缺点:首先由于少年矫正机构的福利性取向,导致无论是前期的庇护所还是后期的少年教养学校,都没有像对待成年犯罪那样给于他们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少年并不享有成年刑事犯罪人那样的宪法权利;其次,少年矫正机构收容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那些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少年可以被收容,即便是那些没有任何触法行为的少年,只要有收容必要的,也可以予以收容;最后,这种收容权高于父母的监护权,少年矫正机构不需要经过孩子父母的同意即可以对那些被认为需要保护的罪错少年予以强制收容。因此,在美国的十九世纪,这种少年矫正制度受到广泛的质疑,也引发了深入激烈的争论。
正如作者富有洞见地指出的,无论少年矫正运动的实际效果和动机如何,它的确为少年法院的诞生和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并“超越刑事司法”做了必要的准备。而将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分立出来的直接推动力,乃是中产阶级倡导的拯救儿童运动。这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过程。直到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真正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进而,少年司法运动超越了美国,成为了一场世界性的少年法院运动。对于这个历史进程,在本书的后半部分中,姚建龙博士以其严谨的学术思维、翔实的文献资料和别有新意的范式创制,为我们清晰而全面地展现了少年司法制度漫长的演进画卷,展现了作者把握跨长时段法律史研究的功力与技艺。由于篇幅关系,笔者不拟展开。但是我认为,对于少年司法观念与制度的转型及其最新的发展动态:无论福利型的少年司法政策,还是惩罚型的少年司法政策,甚或作者富有洞识的平衡与恢复性的少年司法策略,都是少年司法这一知识场域的自然递嬗的产物。无论达致何种结果或者结论,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作为一种司法策略或者社会控制策略,少年司法的走向必然会随着国家政策与社会需要的变迁,而呈现出与时俱进的不同样态。虽然这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但却是作者最见功力也最为出彩的部分。
总之,在笔者阅读本书的过程中,充满着一种新奇的快感。严格的讲,这是一部法律史上的学术作品,但是因为作者的文采和叙事能力,因为作者对于相关文献掌握的丰富程度,也因为整部作品充满着清晰的问题意识,使读者展卷之余充满了一种历史阅读的新奇感与凝重感。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本书的写作线索由于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医学和心理学等等交叉学科叙事的介入,显得摇曳多姿丰富多彩,充分展现了作者驾驭这个宏大主题并熟悉指挥“多兵种”作战的能力与智慧。我觉得这是学术写作特别是法律史写作的一种难得可贵的方向。在整部作品中,作者向我们揭橥了一幅恢弘曲折,层岚叠嶂,气势磅礴的少年司法的演进图景,时而精致细微,时而高屋建瓴,让人目不暇接,叹为观止。在这个意义上,阅读《超越刑事司法》一书,对于读者而言,无异于从事一场庄肃而兴致盎然的长途旅行。
从学术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本书最为显著的学术价值,在于以福利、惩罚及少年控制三个关键词为基本主线,厘清了当前关于少年司法的各种知识渊源和制度渊源,清晰梳理了少年司法制度与原则之间流传继转关系,并细致分析了若干少年司法制度发生演变的线索,详略得当,有张有弛,富有新意。作品有如一部记载详尽的航海日记,一丝不苟的记录了关于航船的结构、航行路线、舵手名册和遭遇风暴及化险为夷的种种原因。这种对于少年司法的全景式考察,无疑让每一个释卷者都为作者扎实的法律史知识,举重若轻的历史眼光、中肯的理论洞见而折服。如果缺乏相应的知识结构与洞察力,要完全攫获作者的叙述线索和思路,准确把握书中各种论断的精髓,对于大多数读者而言,显然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更为重要的是,与当今许多学术论著动辄凌空蹈虚,玄虚伉颉相较,《超越刑事司法》应该是一部比较纯粹的法律史著作,我们在其中极少读到作者无根无据、随意空洞的独断,相反,作者大量的申断,都是建立在对制度史和社会史详尽考察的基础上水到渠成作出的。这种带着问题并贴着事实的写作,让人耳目一新,并反躬良久。
一、谱系:少年为何诞生?
总体言之,阅读姚建龙博士这部作品无疑在缓慢地展开一幅层岚叠嶂的精美的历史画卷。整个画卷布局严谨,错落有致。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写作之中体现了一种鲜明历史维度与清醒的历史意识,从而使少年司法这个主题在历史坐标的参照下显得厚重、饱满而富有张力。尤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有意识地将类型化的研究范式和阶段性的时间维度结合在一起,并引入多学科的研究视角,俾以考察少年司法的兴起及演变过程,使整个叙事显得立体而厚重,充分体现了作者把握法律史叙事的技艺与功力。作者在作品中引用了大量一手的文献资料和富有意味的经典事例,佐之以朴素流畅的文风,娓娓道来,旁逸斜出,使读者的阅读过程充满了愉悦与新奇之感。当然,由于篇幅的原因,本文拟仅仅对若干比较感兴趣的话题展开探讨,特别是关于少年何以诞生这个话题。可以认为,如果说本书最见作者知识积累与学术创见的章节在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源、形成和转型等论域的话,那么前少年司法时代这个部分,则集中地表现了作者较为丰富的社会学想象力,别出心裁而让入耳目一新。尤其是文中涉及到的语言学、心理学和民俗学方面的考证,以及富有后现代色彩的思辨视角,无疑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智慧与理论情趣,值得读者细细品味。
在本书的前部,作者以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揭橥了前少年司法时代的知识状况:即没有少年的世界——或用另一个更有沧桑感的词来表达:“被漠视的童年”。整个问题与语境充满着后现代主体哲学的意味。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少年司法作为一种制度知识,必然存在着知识的建构者及其相应的历史场域。铺陈出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少年司法制度是何者建构出来的知识?这种知识乃是为了达致何种目的而被建构的,它承担着何种社会政治功能?进而,作为少年司法这一知识客体的“少年”形象是如何诞生的?它是谁之“少年”、何种“少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将基于何种现实的目的来建构不同的“少年”,并由此建立相应的知识形式、文化想象、角色期待及其相应的规训话语。所谓的“少年”正是通过各种已被合理建构出来的知识得以自我论成的(譬如好孩子的标准、罪错少年的标准等等)。在这本书的相关章节,作者以一种后现代主义的立场和态度,将“少年”这一个社会角色的发生,甚或少年这一概念的发生,作为一种知识和话语,置于漫长的社会史的变迁中进行宏观考察,研究了“少年”之诞生的社会机制与制度后果,有一种解构的意味,让人读之兴味昂然。
作者首先从童年史的角度,揭橥了人类历史上存在长期漠视未成年人的现象,并翔实地考察了早期社会“儿童被排除了历史之外”的种种情形。大量新奇的故事和历史文献被引入,夹叙夹议,娓娓道来,整个叙事具有丰富而饱满的论证力量。按照作者的观点,“没有少年的世界”,客观上导致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症候,即当时的社会没有必要专门为少年度身定做出一套合理的知识形式。无论在风俗、文学艺术还是科学方面,甚至在童话故事的内容方面,专门为少年建构的知识都付诸阙如。少年作为一种被认识的对象,作为一种社会学形象,进而作为一种专门知识的客体,尚未真正被建构起来。按照作者的考察,直到十八世纪末,少年仍被成为“小大人”,没有从成人阶段分离出来,儿童观念还没有形成。甚至根据阿利耶斯的研究,在人类早期的很多语言中,没有出现描述童年和年龄段的词。而按照德国学者格茨的观点,最迟大约在十世纪起,儿童这个群体就已经被看过社会的成员了。“儿童不是被看做孩子,而是“小成年人”来看待和对待,这是从艺术作品中推论出来的观点。譬如在12世纪,基督常常被描绘成儿童,这无疑也在预示着对于儿童的这种心态上的变化”。因为少年形象的缺席,与此相应,少年罪错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问题。因之到了十八世纪末,欧美都还没有出现用以称呼少年越轨之类现象的专门术语,更遑论专门法律了。
饶有兴味的是,对于童年之被漠视的原因,作者别出心裁地从儿童的出生率与死亡率之间的关系中提炼出自己独特的解释。这是一个有趣的进路。作者认为,在前现代化时期,人类生育多,但死亡率高,大部分孩子在五六岁之前就死亡了,甚至在17世纪后期,有三分之二的儿童四岁之前就夭折了。当然,对于这个历史事实,我们也可以从其他文献中看到。譬如德国学者格茨在《欧洲中世纪生活》中曾披露一个事实,在欧洲中世纪的某些墓地,被安葬者在7岁以下的达到50%。[2](P57)而据意大利学者的考证,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婴儿的死亡率在20%到50%之间。[3]作者由此认为,多产而又夭折率高的现象,意味着仅仅是儿童的出生并不值得计较。人们常常看到儿童的不幸死亡,如果希望保持心理上的稳定,只有约束自己对儿童不产生依附关系的态度。因为儿童的存在是非常短暂的,所以所有有关儿童的事物,也就列为次要,进而围绕着儿童建立相关的知识和话语也就没有必要。同时,儿童这一群体在当时也不可能对成人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构成显著的威胁与冲击,因此没有资格构成成人视野中的认识客体,当然也就不会围绕着他们建构相应的专门知识。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细致而合理的解释。
其实,从少年司法的角度来看,儿童之被漠视应该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少年”这一群体相对于国家权力体制而言,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国家权力并未围绕着孩子建立起相应的知识形式,因此少年的形象消逝在国家权力的视域之外,就像很多父权制的传统国家里呈现的那种状态。另一个维度是,相对于家庭和社区而言,“少年”这个群体无疑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这些社会权力围绕着少年建立了相应的知识形式并创造出行之有效的规训制度。无疑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法国思想家福柯曾经深刻地指出:“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产生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一种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笔者认为,就前少年司法时代而言,少年被漠视或者说少年的角色显得暗淡,乃是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也即,国家权力尚未围绕着孩童建立起相应的知识形式。或者按照一种更文学化的表达:孩童尚未成为“祖国的花朵”。但是,如果考虑到早期社会对儿童社会控制主要通过家庭或社区来实现,那 么对于家庭权力甚或其他社会权力而言,围绕着少年这个角色建立的相关知识其实并不缺少,甚至和现在一样丰富。否则,这些国家以外的社会权力就无法提供儿童社会化过程所需到的各种知识。因此,按照我的理解,所谓“没有少年的世界”,乃是相对于国家权力层面的“少年”没有出现,或者说少年这一群体尚未成为国家权力的对象,进而对于少年的各种知识形式并未建构出来。
需要追问的是,在早期社会或传统社会,少年形象为何不能在国家层面凸显出现,进而成为国家权力的客体?正如作者正确指出的,从中世纪直到16世纪和17世纪,家庭或者社区仍然是主要的社会控制单位,它们在少年罪错的控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年轻人的越轨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家庭这类非正式的机制处理的,而并不会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家庭,而不是刑事司法处于控制年轻人及其行为的中心。这种功能主义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后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到了后期,国家开始积极地介入对于少年的规训并由此建立了相应的知识形式呢。无疑,这里面有少年这一个群体越来越构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或者国家为了军事征兵之类的现实需要等原因。但我们也许可以从更为宏观的历史维度来解释这个问题。比如,如果我们从民族国家的兴起及主权观念的确立的视角来理解少年地位的变迁,或许可以开辟出一种新的解释进路。众所周知,封建制乃是一种多元权力结构的松散的社会形态。所谓君主的权力仅仅是多元竞争的权力中的一极。在封建制的社会形态下,儿童被淹没在父权制或特定社会权力(譬如说领主)的控制之下,因此,相应的知识和规训只能在社会权力的内部形成。他们尚未构成一种独立的角色透过家庭而直面国家,国家没有必要、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去关注这个群体。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国家权力逐渐成为一种统摄性的权力,变得强大、无微不至而富有扩张性,而习惯法逐渐被立法所代替,关于少年的立法成为可能。特别公民身份的兴起与强化,导致孩童能够超越家庭的羽翼而获得了一个更为优先的公民身份,可以直接与国家建立一种权利关系。由此,儿童以及相关的知识才可能被国家专门地建立起来,并形成对于他们的各种社会角色期待和规训形态。
二、教育:少年何以可能?
正如作者正确指出的,前少年司法时代是一个刑事司法一元化的时代,一个并不讳言用惩罚的方式控制年轻人的时代,也是一个成人社会权威与规则不会受到未成年人挑战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少年这个特殊阶段还淹没在成人阶段之中。从法律史的角度看,少年尚未被建构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少年权利也尚未真正从家长权里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可以认为,在十九世纪以前,童年被视为一段没有什么区别的时期,这种现象对于男孩和女孩都一样。之所以要特别提到性别的问题,乃是因为对于童年角色的漠视在中外历史上都有相似的症候。但是,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传统对于儿童的认知及角色期待的方向与程度在性别上会有所区别。譬如在传统中国,对于儿童的漠视也许更多地体现在对于女孩的漠视上,甚至“少年”一词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本身就具有男性的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对于男孩的规训知识与文化想象,要远远比女孩早且丰富。我们在很多古代典籍上看到的也是关于对男孩的文化表述(少年英雄的故事或少年求学的故事等等),真正不见踪迹的,往往是女孩。
少年开始出现,大约在十九世纪。正如《私人生活史》一书的作者明确揭橥的,“在十九世纪孩子开始成为了家庭的中心,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家庭不仅仅在感情上,而且在教育和生活上为了孩子愿意进行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投资。而作为继承人,孩子代表着家庭的未来、家庭本身形象的映射,乃至成为了家庭的梦想及其与时间和死亡做斗争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在十九世纪,一个重要的观念转变发生了。“孩子逐渐开始被认为不仅仅是家庭的财富,还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明天的生产者开创者市民和士兵。”从历史上看,这种对于孩子的认识无疑是伴随着民族国家、主权(包括立法主权)的确立及公民意识的兴起而相应发生的。由此,社会治理的结构模式也相应发生了变迁,“在孩子和家庭之间,尤其是对那些无力照顾孩子的贫苦家庭,一大群第三者介入进来了:慈善家、医师和政治家等等”。不同的权力主体开始围绕着孩子建构各自的知识形式,并形成各自的规则。比如关于孩子的立法,关于孩子的治疗学(儿科),关于孩子的文学载体等等。正如乔治杜比所认为的那样,“如何对待孩子的问题,是一个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相遇,有时还会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权力问题,而且还是知识的目标。这些知识是在十九世纪最后三十多年由医师、心理学家和法理学家发现的,而结果却是自相矛盾的:他们一方面加强了社会控制,一方面使童年具有一种深不可测的特点”。
由于不同于家庭权力的国家权力的诞生与介入,少年开始从父权制的家庭阴影之中解脱出来,呈现出了自己的面目,并逐渐成为一种被认真对待的知识客体(就像妇女从夫权中挣脱出来并建构其主体性一样)。各种权力形态围绕着少年而建立各种知识形式及其控制规则。从国家权力层面而言,少年首先作为一个公民被建构起来,特别是国家为了征兵的军事需要或教育等行政管理的需要,越来越觉得有必要清晰界定少年这个群体。从权利理论来看,少年也越来越显著地构成了权利的主体。这在古典城邦时代或封建时代都不可能出现。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曾经指出,在封建时代,权利并不是普遍的。换言之,权利并非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孩子的权利自不在话下,乃是依附于家长权。“公民权利的主要形成期是18世纪”。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公民身份的确立,意味着各种关于公民的权利话语也开始在少年身上发生影响。相对于家庭而言,国家对于孩子的教育和惩罚越来越具有优越的地位。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国家亲权哲学才开始变得不容置疑。所谓国家亲权哲学,按照作者的观点,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其次,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父母健在,但是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的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最后,国家在充任为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家亲权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个是绝对亲权时期。第二是国家亲权辅助父母亲权时期。第三个时期就是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时期。无疑从时间上看,这个过程和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公民观念的确立,具有密切的历史联系。
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十九世纪以后,国家越来越重视少年这一个群体?或者说少年为何越来越显著地成为各种知识形式的对象?也许我们可以从社会分工的复杂性以及国家教育的必要性等角度,深化这个问题的理解。正如前述,当国家法权统摄所有社会法权后,国家成为了一种超越性的存在,少年首先被建构为具有公民身份的角色,随之如何培养合格的公民,便构成了国家的重要职责。按照历史学家埃利亚斯的观点,社会分工的复杂性和现代文明的发 展,必然要求对于孩子教育期延长,“这意味着在社会中成长的儿童屈从文明的强制性过程和准备担负成人的职责所必需的期限不断延长”,少年这个特定的年龄段也自然而言地凸显起来。公民教育的必要性,使得少年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越来越显著地成为一种知识形式和规训对象。也即,教育产生了各种规训知识,而各种知识建构了少年这个主体。对于孩子的教育越来越成为各种权力主体的重要使命,也必要需要专门围绕着孩子建立起一整套的度身定做的知识形式,“少年”的诞生由此成为可能。
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曾经对教育期的延长以及教育在制造“合格儿童”所上产生的作用,做过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观点,早期社会对于孩子的教育比较简单,尚未形成一套复杂的知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于孩子的教育建立相应的知识形式与规则。关键的原因也在于知识上的。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生活比较简单,观念很少,也不很复杂,职业分化也比较少,总是重复着同样的事情。因为知识形式比较简单直观,因之让儿童为他们将来的生活做准备的教育活动与教育内容也比较简单。“可以说在这种社会里,教育几乎就不存在”。通过直接的经验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学会生活所需,因之没有正式教育介入的必要。由此任何有组织的或系统化的纪律都没有存在的理由。国家和家庭也就没有必要专门为孩子建立一套知识形式,也不会形成近现代所谓受教育的“少年期”。涂尔干认为,只有当人类的知识和经验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不再能够靠环境的偶然机遇将这种文化代代相传时,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才会开始产生。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权力作为教育者,意欲把社会和团体的观念规则和知识传递给年轻人,塑造出符合复杂社会之需要的人。因此,需要建构一个专门接受教育的主体“少年”。可见,正是近现代社会教育的必要性与复杂性,或者说近现代社会规训的需要产生了“少年”这一知识主体。无疑,这种分析和埃利亚斯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三、一场精彩的历史叙事
国家的诞生以及国家意识的强化,决定了近现代少年角色的独立性及其清晰程度,也同时决定了对于少年进行规训与控制的范围与水平。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亦决定了关于少年管制知识的专门化程度。作为国家而言,无论是出于爱的目的,抑或是控制的目的,最后对于少年的行动都是以教育的目的出现的。教育的本质是规训。众所周知,在近现代以降,国家权力越来越成为一种超越性的全面的权力,导致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规训社会的特征。福柯认为,以规训为特征的现代惩罚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制造新人的生产性活动。在规训社会中,主体是规训的产物,是知识/权力的产物。规训形成秩序,并通过各种控制技术来维持秩序。通过一系列技术与话语的设置,规训致力于新主体的生产。无疑少年司法的诞生便是规训的延伸形式和伪装形式,它是规训进入司法并变得极为有力而有效的标志。而少年司法正是以一种温情脉脉的教育的方式,隐匿了惩罚和规训的压迫形式,使其变成一种技术性的治疗和矫正行为。
国民教育的出现,使得社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塑造自己需要的新人。通过各种社会控制的知识形式,在孩童身上所要实现的人,并不是本性使然的那种人,而是社会希望他成为的那种人,是社会根据自己内在的经济的要求希望他成为的那种人。儿童的概念伴随着不同社会而产生变化的方式,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每一个时代都需要将他们的孩子培养成人,他们都有他们自己的方式而不是我们想象的方式去构想人性。“社会组织的每一种重要变化,都会带来关于人和儿童有关自身观念的同样重要的变化”。正如涂尔干所言:“我们的惩罚和教育的理念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社会的产物,正是社会为我们描绘我们应当成为那类人的肖像,在那张肖像里,社会组织的一切特征都会得到反映。教育通过预先把这种集体生活所预设的基本相似性固定在儿童内心之中,维护和强化了这种同质性”。正是由于国民教育的必要,促成了教育对象的产生——少年作为一种知识建构由此诞生。相应地,对于少年的特殊约束规则也逐渐建立并完备。少年开始被成人社会赋予其特殊的社会角色期待。伴随着少年的诞生,少年罪错的这种社会问题,或者说这种专门的知识在1800年左右被发明出来了。
少年罪错的“发明”(这是一个富有后现代意味的表达),使得少年矫正乃至少年司法等知识体系的建构具有了充分的动力和合法性。作者认为,由于少年罪错问题越来越显著地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并有侵害到成人社会之虞。少年的社会控制问题才日益被国家权力体制认真对待,并成为一门专门的知识。作者详细剖析了美国少年罪错泛滥的主要原因,包括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崩溃;工业化及其城市化与城市人口的迅速扩张,甚至还有一些技术性原因:比如正式统计方式的完善等等。少年罪错问题的兴起构成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压力,因此必要的矫正制度和矫正机构及自由刊制度开始建构,逐步替代野蛮的肉刑和死刑为最终控制手段的刑事司法。但按照作者的分析,至少是19世纪,少年矫正机构及其制度存在一些遭人指诟的缺点:首先由于少年矫正机构的福利性取向,导致无论是前期的庇护所还是后期的少年教养学校,都没有像对待成年犯罪那样给于他们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少年并不享有成年刑事犯罪人那样的宪法权利;其次,少年矫正机构收容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那些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少年可以被收容,即便是那些没有任何触法行为的少年,只要有收容必要的,也可以予以收容;最后,这种收容权高于父母的监护权,少年矫正机构不需要经过孩子父母的同意即可以对那些被认为需要保护的罪错少年予以强制收容。因此,在美国的十九世纪,这种少年矫正制度受到广泛的质疑,也引发了深入激烈的争论。
正如作者富有洞见地指出的,无论少年矫正运动的实际效果和动机如何,它的确为少年法院的诞生和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并“超越刑事司法”做了必要的准备。而将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分立出来的直接推动力,乃是中产阶级倡导的拯救儿童运动。这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过程。直到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真正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进而,少年司法运动超越了美国,成为了一场世界性的少年法院运动。对于这个历史进程,在本书的后半部分中,姚建龙博士以其严谨的学术思维、翔实的文献资料和别有新意的范式创制,为我们清晰而全面地展现了少年司法制度漫长的演进画卷,展现了作者把握跨长时段法律史研究的功力与技艺。由于篇幅关系,笔者不拟展开。但是我认为,对于少年司法观念与制度的转型及其最新的发展动态:无论福利型的少年司法政策,还是惩罚型的少年司法政策,甚或作者富有洞识的平衡与恢复性的少年司法策略,都是少年司法这一知识场域的自然递嬗的产物。无论达致何种结果或者结论,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作为一种司法策略或者社会控制策略,少年司法的走向必然会随着国家政策与社会需要的变迁,而呈现出与时俱进的不同样态。虽然这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但却是作者最见功力也最为出彩的部分。
总之,在笔者阅读本书的过程中,充满着一种新奇的快感。严格的讲,这是一部法律史上的学术作品,但是因为作者的文采和叙事能力,因为作者对于相关文献掌握的丰富程度,也因为整部作品充满着清晰的问题意识,使读者展卷之余充满了一种历史阅读的新奇感与凝重感。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本书的写作线索由于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医学和心理学等等交叉学科叙事的介入,显得摇曳多姿丰富多彩,充分展现了作者驾驭这个宏大主题并熟悉指挥“多兵种”作战的能力与智慧。我觉得这是学术写作特别是法律史写作的一种难得可贵的方向。在整部作品中,作者向我们揭橥了一幅恢弘曲折,层岚叠嶂,气势磅礴的少年司法的演进图景,时而精致细微,时而高屋建瓴,让人目不暇接,叹为观止。在这个意义上,阅读《超越刑事司法》一书,对于读者而言,无异于从事一场庄肃而兴致盎然的长途旅行。
从学术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本书最为显著的学术价值,在于以福利、惩罚及少年控制三个关键词为基本主线,厘清了当前关于少年司法的各种知识渊源和制度渊源,清晰梳理了少年司法制度与原则之间流传继转关系,并细致分析了若干少年司法制度发生演变的线索,详略得当,有张有弛,富有新意。作品有如一部记载详尽的航海日记,一丝不苟的记录了关于航船的结构、航行路线、舵手名册和遭遇风暴及化险为夷的种种原因。这种对于少年司法的全景式考察,无疑让每一个释卷者都为作者扎实的法律史知识,举重若轻的历史眼光、中肯的理论洞见而折服。如果缺乏相应的知识结构与洞察力,要完全攫获作者的叙述线索和思路,准确把握书中各种论断的精髓,对于大多数读者而言,显然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更为重要的是,与当今许多学术论著动辄凌空蹈虚,玄虚伉颉相较,《超越刑事司法》应该是一部比较纯粹的法律史著作,我们在其中极少读到作者无根无据、随意空洞的独断,相反,作者大量的申断,都是建立在对制度史和社会史详尽考察的基础上水到渠成作出的。这种带着问题并贴着事实的写作,让人耳目一新,并反躬良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