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构建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yybj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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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
  [关键词]性侵害案件 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检察 一站式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救助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初步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并推动建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本文以上海实践探索为切入点,试论述我国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的必要性
  性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人性、侮辱人格的性掠夺行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是人类最为私密且攸关根本尊严的法益侵害。与成年被害人相比,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其尚未成熟的特点使他们面临更大伤害。在我国这样一个贞操观念相对保守,耻辱感特别强烈的国家,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处境极为艰难,很多人甚至不愿声张、不敢报案。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相应的特殊程序和救助机制,对其诉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开展及时、有效、全面的救济,并在全社会构筑安全保障体系,这既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更是司法文明程度的度量衡。
  (一)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必然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所有儿童事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性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不言而喻,身体受损、精神创伤、学业受阻、情感和道德淡漠,直到成年仍然影响巨大。为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加大司法成本和预防成本的投入,不仅在法律上严惩性侵害罪犯,在诉讼过程中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还应严格界定各职能部门在防治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方面的责任,重视对性侵害预防的教育和培训,才能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二)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必然要求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核心在于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使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救济,这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所在,也是人权制度的应有之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隐私权、知情权、参与权、赔偿请求权、获得法律援助、国家救助权、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等等。近期修订的民法总则草案还将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作出重要调整。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一体化保护,有利于充分保障这些权利的落实,在开展诉讼的同时充分实现司法的恢复功能。
  (三)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2010年,上海市未检部门探索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以来,受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而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成为制约诉讼顺利进行的主要瓶颈:一是案件的特殊性,与其他案件相比,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易招致偏见、歧视,因此隐案比例高,刑事追究难度大。二是证据的特殊性,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零口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对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有着重要意义,而未成年人陈述的自愿、真实往往是影响全案证据锁链的重要因素。三是取证方式的特殊性,不当的询问用语、各诉讼阶段的反复核查、辩护人的“法庭战术”往往会导致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四是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询问的专门场所、同步录音录像、出庭作证支持系统等均是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五是办案机构的特殊性,该类案件的办理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精神医学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及社会力量协同处理。六是救助开展的特殊性,危机干预、身体康复、心理治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经济援助等,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需要的救助内容复杂多样,时间跨度大。
  (四)顺应国际司法准则的必然要求
  为保护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采取了有别于一般犯罪被害人的特别保护,并建立了完整的配套体系。早在1976年,英国就专门制定了法案;许多国家、地区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对未成年被害人不当询问并提供特殊作证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提出了纲领性要求。与这些国际司法准则和通行做法相比,我国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措施在司法理念、制度设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上海各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探索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始终遵循这些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并结合上海的区域特点进行本土化的移植改造,力求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二、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域外考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综观美、英、德、日、韩等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均十分重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一)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制订专门法律法规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如英国专门制定了《1976年性犯罪(增补法)》及《性犯罪法令》;德国制定了《被害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性侵害作证儿童,还专门制定了《证人保护法》;美国制定了详细的《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日本制定了《有关儿童买春、色情行为等的处罚及儿童的保护等的法律》、《对嫖雏妓和儿童色情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法》、《防止虐待儿童法》、《对利用网络异性介绍业务引诱儿童的行为等进行规制的法律》;韩国制定了《性犯罪惩治及其被害人保护法》、《性犯罪被害人询问指南》,且韩国政府通过修改《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大幅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惩罚甚至重于杀人罪;我国香港政府制定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警方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应履行四个特别程序,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最大程度的关怀;我国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高度重视并有力保护,先后制定并屡次修订“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别修正“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增列“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为该法所保护之对象,还专门制定了“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针对校园性侵害、性骚扰频发的情况,台湾“教育部”专门制定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   (二)设立专门保护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很多国家、地区设立了专门保护机构。如美国设置了强奸及性犯罪危机处理中心及儿童性虐待咨询所,为被害人提供紧急医疗、心理咨询和其他救助等。我国香港地区在政府的社会福利处设立了儿童保护科及临床心理服务科,对受害儿童提供服务,警务处内部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科,承办儿童性侵犯等有关案件。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性犯罪预防法典”,在市县两级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为性侵害被害人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和紧急救援,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取得证据,并协助被害人心理治疗、辅导、紧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日本1983年设立东京强奸救援中心,此后被害人咨询室、被害人援助中心、被害人对策室、全国被害人支援网等各种被害人援助机构先后成立。这些被害人援助机构针对不同被害人的情况,实施不同形式的援助活动。通过接受援助,被害人切实感到自己不再是“被遗忘的人”,体会到社会的关怀和国家的关注。韩国根据《性犯罪惩治及其被害人保护法》在全国范围内为性犯罪被害人建立了数以千计的主要由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指导中心或庇护场所。
  (三)配备专业人员办案
  除设立专门机构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还要求由专门的人员承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英国《被害人宪章》规定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案件调查,在警察局的特别房间里,由经过特殊培训的警察进行。在美国,一些警察部门已经设立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女侦探组成的性侵害案件工作队。日本每一个地方警察分局会在指挥中心一级任命一名性犯罪侦查指导主任和性犯罪侦查指导人员,以便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全面的指导意见、收集并分析性犯罪发展变化趋势,并对专业人员培训,在大警察局里,女性警察也被分配到主办严重性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她们负责对女性被害人进行询问,收集证据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或其他地方。四我国台湾地区也成立妇幼保护专组,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专职警察、检察官处理性侵害案件,规定办案人员应该接受有关性侵害防治专业训练或讲习,并且通常是由资深稳重、平实温和已婚警察、检察官来处理案件,当被害未成年人为女性时,由女性警察来处理。我国香港地区也是由专业的社工和受过相关知识教育及培训的警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和记录。
  (四)建立专门取证场所
  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在专门场所对被害人调查取证,且遵循“一次性取证”原则,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如香港在专门的“家居录影室”进行,这些“家居录影室”基本选用普通民房,地址保密,室内装饰模拟家庭环境,设有客厅、会谈室、监控室、检查室、洗手间等,营造安全舒适亲切的氛围,使未成年被害人能相对轻松陈述。谈话室配有摄像器材录下整个访谈过程,位于隔壁房间的监控室全程监控谈话过程,工作人员通过隐蔽式耳机和话筒沟通提示,陪同的家长或亲属、临床心理学专家,可通过会客室的闭路电视观看谈话过程,检查室内部配备有全套先进的法医检查设备,以便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一站式取证”,香港每个警区都设有一个“家居录影室”。台湾地区为了减少被害人往返奔波及反复陈述,早在2012年,就由台中检察署、台中警察局、卫生局、社会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联合组建了辖区“性侵害被害人整合性服务团队”,择定三家医院为一站式服务专责医院,在医院设置专区进行验伤、采证,并在医院内建置温馨谈话室、相关录音、录影、询问笔录之设备。日本则引进一种专门的特殊车辆以便能够在犯罪现场询问性侵害被害人或将其带到一些必要场所,同时在警察局会安排一间专门用于询问被害人的房间。
  (五)完善特别权利保护
  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除了享有一般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一些特别权利,具体包括参与权上的意见陈述权、不当询问的保护权、特殊作证上的保护权、陪同人制度、隐私权的保护等。许多国家、地区均通过法律赋予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享有意见陈述权,使被害人感受到被尊重,满足其倾诉和对犯罪人谴责的心理需要,减轻心理创伤;同时均规定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不当询问之禁止及特殊作证保护,包括庭外询问、电视询问、遮挡询问、播放录音录像代替询问等。如英国为了减轻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压力,在他们出庭作证时,法官可以穿便衣,或离开法官席走下来询问,被害人可以利用麦克小声讲话,或在遮挡板等的后面作证,也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通过电视作证,还可播放事先录好的录像或录音,实行把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法院的接待室分开的制度,免除被害人面对被告人的不安;日、德、美、英等国都有法律规定,对于不想出庭作证的性犯罪被害人或儿童证人可通过视频或闭路电视作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隔离保护。陪同人制度则系为了减轻未成年被害人作证时的心理和精神负担,在被害人接受询问或出庭时由其信赖的人员陪同。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对被害人身份公开、庭审公开的限制,办案时司法人员着便服、不开警车、送达的司法文书不注明案由等。
  (六)构建一体保护网络
  为了防范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不遗余力构建一体化保护网络。主要包括:一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韩国2010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为了防止重犯或习惯犯罪的治疗和预防法案”(俗称化学阉割法案),对儿童性犯罪的初犯重犯者,一律进行化学阉割,而且,对一贯有恋童恶癖的人,在公开网络上公布其照片和详细的身份信息。二严格监控性犯罪者。如韩国2010年修改了《电子脚环法》,性侵未成年人或有多次性侵犯罪史的罪犯即使刑满释放,也要佩戴电子脚环接受监控。英国、美国对性犯罪的罪犯制定了报告制度和其他预防措施,性犯罪的罪犯必须每年向当地的警察报告。三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公众参与。为保护公众免受性犯罪的伤害,英国建立了“多机构公众保护管理机制”,要求司法机构和应对罪犯的部门携手开展合作,同时设定了“儿童性犯罪者披露计划”,通过披露信息,公众会经常关注未成年人可能存在的危险,提高参与保护儿童的意识,与警察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紧密合作,共同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我国台湾地区整合机关单位之力量,在辖区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内政部”设立性侵害防治委员会,专门负责性侵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医政、社政、警政及司法人员在各阶段均会为性侵害被害人提供各项心理、安置、法律、诊疗之帮助。   三、我国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构建
  (一)基本特征
  1.及时性。强调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就能迅速反应,立即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处遇措施。具体而言:一是取证及时。案发后应及时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物证、人身检查等取证工作,避免错失取证时效。二是心理疏导及时。应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将侵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减到最小,避免因心理疏导不及时而出现的严重心理问题甚至自杀事件。三是救助及时。应及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临时监护等措施,避免因救助不及时而使其陷入无家可归、无人监护、生活无着等困境。
  2.科學性。强调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措施应当符合生物学、心理学等基本科学规律。具体而言:一是符合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水平,交流时应采取其易于接受的方式,避免交流方式的成人化。二是理解遭受性侵害后未成年人的正常心理反应,给予其充分的鼓励和关爱,避免保护方式的机械化。三是发挥心理专家的作用,特别是对需要开展心理疏导的被害人应转介心理专家,避免心理救助的不专业化。
  3.针对性。强调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措施应立足于本人的实际需要。每一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所需要的保护措施都是不一样的,应当具体考量案件情况、家庭情况、受害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需要开展哪些处遇措施,充分体现其个性化要求,避免保护措施的一刀切和模式化。
  4.全面性。强调各单位之间的协作、全方位保障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站式”保护体系涉及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机关、民政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医疗机构、心理康复机构、青少年社工组织等多家单位,需要这些单位通力协作、互相支持,才能将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二)基本要求
  1.人员机构的专业化。一是明确专人专办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明确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工作小组或专门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选好配强办案人员。优先挑选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知识的干警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配置适当比例的女干警。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应当组织专办人员定期接受培训,系统掌握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理念、方法及维权处遇措施等。
  2.办案场所的专门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应当根据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数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未成年人专用询问室。一般来说,专用询问室可以设在公安机关以方便办案需要,此外还可以设在学校、社区等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放松紧张情绪的地方。室内装饰模拟家居环境,营造安全、舒适、亲切的氛围,并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及法医鉴定场所。地点并非一定设置在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限制被害人隐私的扩散、减轻其内心的紧张与不安,使其在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陪同下连贯地陈述案发过程、接受身体检查。这样的询问室同样适用于询问未成年证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诉讼权利的特殊化。刑诉法及《性侵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被害人相对于成年被害人而言所具有的特殊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对照未成年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清单一一落实。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有歧义的情况时,应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凸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保护。
  4.办案方式的特别化。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与性侵害案件本身的敏感性、心理创伤性共同决定了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性侵意见》也对办案细节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在严格遵守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丰富和细化适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工作做法。
  5.权益保障的联动化。“一站式”保护的终极目标是帮助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恢复健康、正常生活,这是一个系统化的问题,需要多家机构联动才能解决。如医疗机构负责解决人身伤害救治问题;心理康复机构负责解决心理疏导问题;民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解决监护问题等。
  (三)体系设计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基层派出所等接受报案、举报、控告的组织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的专办人员,专办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心理专家进行安抚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特别的工作要求开展“一站式”取证,同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取证工作介入指导。而“一站式”综合保护救助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始终,任何相关单位发现有需要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提供救助的,均应当及时启动适当的救助程序(具体体系设计参见图1)。
  1.发现启动环节。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优选专人专办与检察院监督指导两个流程。
  首先,公安机关优选专人专办。一般来说,被害人的第一份笔录是由公安机关制作,为确保该份关键笔录全面、准确、有效,应当优选专门的侦查人员进行制作。一是建立询问未成年人专业认证机制。公安机关确定专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人员(以下简称“专办人员”),应当获取相应专业认证,才能上岗开展询问未成年人工作。二是建立专办人员长效培训机制。专办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低于40小时的有关未成年人认知、心理及询问技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三是建立受案转介机制。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等部门在接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举报后,应立即通知专办人员,并将相关材料即时移送。此外,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专办人员有充分的时间投入到办理此类案件中,并保障其相应的福利待遇。
  其次,检察院监督指导。为确保专办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次询问即可获取符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判条件的证据规格,检察院应当对相关询问工作提供指导。一是参与制定询问清单。公安机关、检察院应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制作专办人员询问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清单,做到一次询问即全面、准确地问清楚刑事诉讼各环节所需要了解的情况。二是参与建立询问专业认证机制。检察院应当作为询问未成年人专业认证委员会的必要组成单位,从各自职能角度参与完善相关认证机制,并派员参与专办人员认证选拔工作。三是参与个案提前介入。专办人员在个案办理过程中,认为案件情况复杂、特殊,需要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询问及取证指导的,检察院应当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是强化询问特殊规定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特殊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特别注意对相关规定执行的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的特殊诉讼权益。   2.到场评估环节。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受到恐惧、耻辱、绝望、仇恨等精神刺激,可能会产生感知障碍、记忆障碍、思维障碍、意志障碍、心理障碍,这些情绪和心理有可能会影响询问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确有必要建立询问前心理专家安抚评估机制。一是建立心理专家名录。各地区可根据案件数量确定若干擅长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心理专家,如心理学教授、专业心理咨询师、心理医师等,组成专家团队提供服务,并形成带有联系方式的心理专家名单。二是心理专家评估前置。每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专办人员均应立即根据专家名录通知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评估,明确是否适合开展询问工作、是否需要提供心理援助并幫助其平复情绪、积极面对遭受的变故。三是心理专家参与庭审。辩护人在庭审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提出精神、状态、年龄等影响陈述效力的问题时,可以请参与评估的心理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3.“一站式”取证流程。该流程具体包括专门场所开展询问、询问中诉讼权益保护的落实、询问方式的特别要求、庭审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特别保护措施等四个举措。
  首先,专门场所开展询问。询问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专门的“家居录影室”进行。“家居录影室”基本选用普通的民用住房,地址对外完全保密。室内装饰模拟现实家庭环境,设有会客室、谈话室、检查室、洗手间等四大部分,以营造一种安全、舒适、亲切的氛围。接受询问的未成年被害人一般先被安排进入会客室,会客室内有精心挑选的儿童家具、儿童风格的装饰及色彩等,能够首先缓解未成年人情绪。之后,未成年被害人会被带入谈话室,该谈话室配有摄像器材,便于录下整个访谈过程。此外,还有专门的一间法医检查室,以便根据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及时的身体检查。该“家居录影室”还配备有洗手间等设施。
  其次,询问中诉讼权益保护的落实。一是第一时间落实法律援助。《性侵意见》仅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实际上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益的维护问题从其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已产生,并且实践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也是从其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开始,根据“平等保护”的理念,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也应当提前至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开展询问时。二是由女性侦查人员主导询问。《性侵意见》仅规定办理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实践中,性侵害案件中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一般不愿意在男性面前讲述被性侵害的过程,更不愿意陈述具体细节,并且女性侦查员比较了解女性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状况,较易与被害人沟通,有利于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此询问性侵案件中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侦查人员主导,已婚、年纪较大或资深稳重、平实温和的女性侦查人员更佳。三是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制度。《性侵意见》规定了询问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当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且无其他成年亲属能够到场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组织代表到场。实践中,各地区应当根据这一规定,组建一支符合要求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形成合适成年人名册,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确保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能够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维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询问方式的特别要求。性侵害犯罪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双重特殊属性,决定对其开展询问时应注意理念、方式等方面的特别要求。一是理解被害人的心理需求。A.W.伯吉斯和L·霍姆斯特龙在1974年提出了“强奸创伤综合症”的概念,指出遭受强奸的被害人会在被害后的短时间内会产生恐惧、震惊、绝望、耻辱、悲痛、愤怒、焦虑、紧张等强烈情绪反应,此时的被害人具有被倾听、被理解、被接受、被帮助等心理需求。如果侦查人员无视这些,缺少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需求的理解,整个询问工作将难以顺利进行。二是把握询问空间和心理距离。根据心理学理论,社交距离体现了友好的交谈氛围,可以让被害人消除紧张情绪,同时侦查人员也易于适时关注被害人的体态反应。因此,建议侦查人员坐在距离未成年被害人1米左右的45度角位置,且在侦查人员与被害人之间尽量不要摆放办公桌、写字台或其他家具。三是询问态度要开放平和。侦查人员应当从安抚、稳定未成年被害人情绪状态人手,通过言语表达、行为表现来加强沟通,进而减少其内心的疑虑、拉近心理距离;同时要善于倾听,使其有自由而充分的表达空间,从而获取较流畅且全面的陈述。四是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侦查人员应引导监护人保持冷静,不能责骂和惩罚孩子,而是应当尽可能地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的温暖,通过亲情帮助其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避免因为教育方式不当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最后,庭审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特别保护措施。一是以不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出庭作证为例外。为了避免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必要性进行审核时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标准。二是作证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或方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或采取视频等方式作证。三是心理专家全程陪同。对于出庭作证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全程评估、跟踪并根据需要进行心理疏导,针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当场采取措施等。
  4.“一站式”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惩处,只能使他们得到一部分心理上的满足,很难真正修复侵害行为对其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创伤。甚至有的被害人因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及时的医治、有的遭受监护人性侵害的被害人面临无人监护的困境等等。显然,“一站式”取证仅能解决在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问题,而无法解决其因性侵害行为而带来的生存、健康等现实问题。因此,还应当构建“一站式”综合保护救助制度,解决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燃眉之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首先,指定医疗机构提供人身救助。各省市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若干家在治疗未成年人方面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儿童医院,专门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医治服务。其他非指定医院在遇有遭受性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医的情形时,应当先行提供必要和及时的医治行为,待紧急情况过去后应立即移送指定医院开展后续治疗。无论是提供紧急医治的医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均应当优先保障对被害未成年人的救治,不得以被害人及其家庭暂时无法缴纳医治费用为由拒绝治疗。相关医疗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由施害者自愿或经司法途径后缴纳;施害者无力缴纳的,由指定医院和国家专项救助金共同承担。   其次,指定心理康复机构提供心理救助。心理专家通过询问前的安抚评估程序,发现性侵害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理影响或导致心理疾病的,应当建议对其开展系统性、周期性的心理咨询,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对前述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咨询,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在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心理咨询方面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心理康复机构进行。相关机构应指派本机构具有丰富咨询经验的心理咨询师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咨询费用由相关机构及国家专项救助金共同承担。
  再次,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提供监护救助。对于遭受监护人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还应当由相关单位共同提供监护救助,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适当的监护照料。一是建立临时监护制度。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人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二是依法快速办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受理因性侵害行为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应当在十五天之内审结,并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指定适当的监护人。
  四、上海实践探索
  自2010年起,上海检察机关就已经开始探索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2014年起,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逐步建立起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2016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專门下发《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对于本文第三部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的构想,上海市在这几年的实践过程中,进行了有益探索,基本形成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并构建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体化综合保护机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一)上海探索的现实基础
  1.理念统一。虽然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司法准则。上海未检工作发展了整整30年了,上海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程度较高,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效,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和特殊保护的理念均已形成,相关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均较强。
  2.机构完备。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检、法、司司法一条龙专办模式和社会一条龙支持模式已经形成且取得较好经验。司法专办一条龙包括公安有专门的办案组、检察机关有专门的未检科、法院有少年庭、司法局有专门的援助律师队伍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支持一条龙包括有专门的社工队伍、心理援助队伍、观护队伍等。虽然这些机构工作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是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纳入上述机构办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便利性,上述机构也具有较大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3.队伍专业。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条龙队伍长期发展过程中,注重司法专业能力,形成了一支兼具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不仅深刻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十分熟悉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法规,且兼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强烈的专业化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队伍。相应的社会支持一条龙队伍人员也是长期与未成年人打交道的青少年社工、心理专家,他们有既丰富又专业的未成年人工作经验。
  4.资源丰富。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协作,对被害人的各种救济必不可收,如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该类案件的办理应是“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救济相结合”,即由专业办案部门结合办案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借助多方力量,共同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的未成年人被害人保护与救济工作。上海市相关机构设置完善、队伍成熟,有条件实行资源整合和协作,且司法机关在长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中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包括教育、民政、妇联、关工委、心理辅导机构、社工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均建立了广泛和长期的联系,为更好地维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提供了保障和基础。
  (二)上海探索的现实路径
  1.逐步建立公、检、法、司专办机制。近几年,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各部门在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工作方面作出了诸多辛勤努力和大胆探索,逐步建立公、检、法、司专办机制。一是全面建立检察阶段性侵害案件归口办理机制。从最初三个区院未检部门的试点开始,尝试承办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将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归口至未检部门办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其他区县未检部门扩展,各基层院均制定相关案件归口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章立制,理顺受案范围和流转程序,最终全市将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由具有丰富心理学专业知识、熟悉了解未成年人特性的未检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提升办案专业化。二是推动公安机关建立性侵案件专办机制。多年来,市院未检处指导各基层院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努力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步纳入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办组的办理范围,确保侦查阶段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如金山区院推动区公安分局,由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民警负责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奉贤区院利用区刑事司法例会,推动区公安分局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归口于案审未成年案件办案组。三是推进法院少年庭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上海检察未检部门加强与具有管辖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联系,推动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全程专业化办理机制。如宝山、虹口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已全面受理所辖宝山、嘉定、虹口区域内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四是助力司法部门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援助律师队伍。上海检察未检部门尝试与市、区级司法局协商,推动司法局建立由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巾帼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援助队伍,着力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如奉贤区院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召开座谈会,建立了由31名律师组成的专办律师队伍,并进一步简化未成年性侵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理顺了受理流程。   2.逐步建立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的独立性和分离性,未成年被害人经常遭到反复询问,并在反复询问中不断回忆并多次说出被侵害的过程及细节,从而心灵上受到“二次伤害”,传统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满足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恢复需求。上海市未检部门自2015年开始,全面推进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制度,着力推进一站式调查取证场所建立,力求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督促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切实保护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
  一是推进一站式取证场所建设。上海市未检部门以规范办理性侵未成年案件为立足点,探索推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工作,助推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场所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宽松、舒适的专用办案场所,取得一定成效。如青浦区院与面向全区青少年心理咨询的心语工作室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第一次询问地点从原来的派出所改为心语工作室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询问时由心理老师陪伴,提供临时心理辅导、前期心理观察等心理支持。奉贤区院及金山区院则推动公安机关根据区域划分择取适宜基层派出所和案审中心建设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场所,模拟家居环境,营造安全亲切的谈话氛围,设置询问室及监控室,配备隐蔽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询问同时,心理疏导员可以在监控室内通过设备,全程掌控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况,适时给予疏导帮助。嘉定区院则借助政协议案,推动区级层面指定专门场所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是确立提前介入机制。立足于更好开展一站式调查取证工作,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对疑难复杂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引導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借助提前介入机制,未检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至一站式取证场所提前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开展全面询问,把握性侵害犯罪定罪核心,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各基层院成功办理多起零口供案件。如青浦区院未检部门2014年以来,共办理零口供性侵案件7件,均顺利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此外未检部门在一站式取自证场所提前介入,强化了监督职能,对于侦查机关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取证过程存在的不合适的行为,能及时通过口头纠正予以监督,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通过一类情况通报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
  三是形成一站式取证询问特殊机制。基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在探索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过程中,注重规范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规则,避免反复询问加深创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讯(询)未成年人规则》,其中对询问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询问次数、询问方式、询问要求、隐私保护、中止询问、心理疏导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注重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保护,规范公安机关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的询问工作,力求一次性完成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嘉定区院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卫计委、妇联共同会签并发文《关于建立嘉定区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奉贤区院会同公安机关签订《关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均以制度明确一站式调查取证场所内各部门职责,规范取证询问流程,完善取证询问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3.逐步建立一站式综合救助体系。性侵害未成年人被视为最可恶的犯罪,这种伤害不仅是一种即时伤害,更是一种长期、缓释的过程,如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其本人甚至家庭都走不出阴霾。上海检察未检部门多年来立足救助层面,整合社会力量,从落实法律援助、提供心理支持、协调社会救助等多方面推动完善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保障体系。
  一是落实司法救助。性侵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身体的,更多的是精神伤害。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将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而且我国先刑后民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被害人民事赔偿的落实。受到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一段时间内多数不能及时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未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与控申部门积极协调,并会同教育、民政、妇联、团委、社会团体、企业等外部资源,以“优先、从快、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落实司法救助资金,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医疗的困难,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如黄浦区院未检部门积极参与市妇联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中标基金设立“向阳花”关爱项目,为那些因性侵害受到伤害而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实行司法救助,服务被不法行为侵害(包括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活动。浦东区院设立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项目,向浦东新区妇联申请二十万救扶基金,专项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
  二是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市未检部门立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积极与司法局协商合作,为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简化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手续,降低提供此类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争取为性侵案件中的每一个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法援帮助。在一站式取证的过程中,要求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上海市多个基层区院的未检部门均能提供申请即可落实的有力支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落实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处于同一保护层级。
  三是配备医疗救助。性侵案件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身体创伤是巨大的,需要及时治疗;而且此类案件证据薄弱,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需要及时检查验伤鉴定,固定证据。上海市未检部门在探索一站式调查取证过程中,确信医疗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具有极其有益的意义,各基层院探索实践,在一站式调查取证过程中联合医疗机构在侦查阶段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检查、治疗开辟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如奉贤区院与区公安局达成共识指定医院为一站式取证场所提供医疗救助,成立未成年被害人医疗救助小组,并签订保密协议,维护被害人隐私。黄浦区院联合上海第411医院和瑞金医院等专业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开通绿色通道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浦东区院与医院签订《关于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医疗救助的工作协议》,为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检查治疗。   四是提供心理救助。受到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创伤较大,容易封闭心灵,不愿表达,自闭甚至抑郁,不单单是影响取证工作,更重要的是孩子心灵的扭曲对其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上海市未检部门要求各基层未检部门指派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官承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过询问访谈、心理测评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适时开展疏导。同时,指导相关区院与高校、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委托专业人员对心理问题严重的未成年人进行个案疏导。如青浦区院未检部门与区教育局、区妇联三家单位联合,共同建立“心语工作室”,由心理老师通过“房树人”分析、沙盘模拟、意象对话、个别面询等方式,为来访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的咨询、疏导、支持,为其进行测试、分析、评估,制定来访者辅导计划与方案,建立来访者咨询档案及维护。
  4.逐步建立一站式预防体系。上海检察未检部门近年来结合实际案件情况,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的立体式预防,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現象。
  一是开展一站式个案预防。第一,严格司法,依法从重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竖起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从而震慑犯罪分子,减低其再犯可能性。第二,对存在性观念扭曲等心理问题的犯罪嫌疑人引人心理矫治,视个案情况邀请专业能力较强的心理咨询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心理疏导或者心理矫治,引导犯罪嫌疑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降低重犯可能性。第三,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提高其自身防范能力。上海各基层院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被侵害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在帮助其从受害阴影中恢复身心及心理健康的同时,传授自我保护的相关技能,提高其对侵害行为的防范意识,避免再次受到侵害。
  二是强化全方位多层次一般预防。首先,共建维权平台,及时发现性侵害犯罪线索。针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案发后羞于报案,导致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影响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要求各级未检部门依托检校共建平台、青保维权热线、妇联知心小屋等关爱维权平台,定期收集相关信息,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及时开展线索移送、立案监督工作。其次,突出预防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借助上海市青少年法治教育体验基地的辐射作用,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青春期教育作为基地法治教育的必修课,纳入全市高一学生教育大纲,通过典型案例展示、法律知识问答、互动体验游戏、模拟法庭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向未成年人普及被害预防知识。同时,指导相关区院,结合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真实案例,拍摄微电影,通过教育系统在各大学校集中播放,加强侵害预防工作,提升教育效果。要求各基层未检部门,结合本地区性侵害案件案发特点,深入学校、社区,开展低龄女童被害防护主题教育活动。此外,参与综合治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结合性侵案件多发生于酒吧、KTV、旅馆、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问题,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对于性侵案件反映出的娱乐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等问题进行梳理,查明原因,形成对策,以情况反映、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治理整顿,严厉查处未成年人进入相关被禁止的娱乐场所的情况,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与综治委、青保办、文化执法等部门形成合力,参与社会管理,堵漏建制,消除疏漏和隐患,引导青少年健康、积极的生活,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孙秀艳:《美国联邦反儿童性侵害犯罪立法沿革及评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3期。
  [2]袁锦凡:《刑事诉讼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
  [3]庄建南、朱世洪:《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借鉴》,载《台湾研究。法律》2013年第3期。
  [4]王刚:《韩国:让弱势群体远离性暴力》,载《法制日报》2012年8月7日。
  『5]王娜:《英国:让色魔无所遁形》,载《法制日报》20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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