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贯彻新刑诉法 提升刑事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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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也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和更全面的具体要求,如何更好践行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最终如何提升公诉人的刑事诉讼能力。文章拟从公诉人法律思维为视角探讨严格贯彻新诉法并提升刑事诉讼的路径。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人;法律思维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也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和更全面的具体要求,如何更好践行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最终如何提升公诉人的刑事诉讼能力。本文拟从公诉人法律思维视角探讨严格贯彻新诉法并提升刑事诉讼的路径。
  思维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有什么样的法律思维,就会指导出相应的法律实践结果。公诉人应当首先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并持之以恒予以坚守,才能更好地提升刑事诉讼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一、基础与内涵:法律思维的精髓
  公诉人的法律思维是以公诉人的背景、修养以及时代任务为基础的。法律思维的内涵是指公诉人对法律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对法律概念、推理和判断的基本方法,对法律与政策、道德等范畴关系的理解和运用。这事实上正是法律的思维精髓之所在,蕴含着理性、全面、立体的理念。
  法律思维是公诉人在法定范畴内司法实践的逻辑起点,这是在探讨微观、具体操作层面前需要解决的宏观、战略层面的根本问题,也是保障司法实践沿着正确轨道运行的思想维度保障。法律思维的精髓也正是体现在其所处的基础性地位和其本身的深刻含义。
  二、现状与问题:法律思维的片面与非理性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公诉人的法律思维还存在许多问题,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非理性的证据观
  非理性的证据观表现在对证据的三性审查不够全面,片面地采信有利于公诉人的证据,没有处理好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关系。
  (二)平面的事实认定观
  所谓平面的事实认定观是指在一个水平面上看事实的发展,没有注意到事实在法律框架内的横向和纵向联系,没有考虑到法律框架以外的普遍联系。
  (三)局限的执法观
  所谓局限的执法观是指在法律思维过程中或者轻制约而重配合突破法律原则和底线,或者重制约而轻配合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不协调。
  三、成因与思考:理念、实践的综合因素
  对于公诉人在法律思维层面出现上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理念和实践两方面的因素,具体分述如下:
  (一)对证据体系认识的结构性失衡
  1.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的缺失可能使证据缺少坚硬的保护外壳,公诉人在实践过程中过度重视案件的实体内容,而忽视程序控制,这为证据体系的构建埋下了隐患。
  2.重口供,轻实物。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导致证据体系的主观性增强和客观基础不稳,而主观证据具有不稳定性,这容易导致证据体系的动摇。
  3.实物证据的“谎言”。虽然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但绝对不能忽视对实物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应着重对实物的来源,与勘验和扣押笔录中记载的是否一致,是否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着重进行审查,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体系的瞬间崩溃。例如湖北佘祥林案中没有对尸体的来源进行审查,没有进行DNA鉴定,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经验和思维的冲突
  1.经验主义的天然优越性。人都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人在普遍的联系中形成常识、常理和常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验,经验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判断的首要依据。对于公诉人来说,生活经验是用来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手段。但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以经验优先,甚至以经验取代逻辑大胆定案的事例时有发生,也许这其中还掺杂有其他因素,但对于经验和逻辑冲突下的错误取舍是我们形成错误法律思维的重要原因。
  2.自由心证主义的变种入侵。自由心证主义是西方国家定案的证据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进行了曲解。部分人认为法官或检察官内心认为某人犯罪,即可定罪,这将自由心证完全理解为内心感受,显然不稳妥。事实上在国外,自由心证的形成也是受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约束的。
  (三)维稳和维法的妥协
  1.社会效果的重压。公诉人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不可避免会注意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人是否满意处理的结果,被告人是否会上诉,其家属是否会闹访,媒体是否会炒作,这些都会影响我们法律思维的形成。事实上,以社会效果为名的重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偏离刑事诉讼的基本客观原则,应予以警惕。
  2.政治效果的“协调”。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为了压制当事人的情绪,可能会导致政治因素的介入,然而只能一时缓解矛盾,但不能彻底消除矛盾,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政治因素的介入是缓解矛盾的手段之一,单一或者过度行使可能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需要注意多种手段的联合使用。
  3.法律底线的突破。由于为维护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双重压力,就导致突破法律的底线,导致法律思维的偏离。在没有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谈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存在极大隐患和风险的,办理刑事案件的不能脱离法律,法律原则永远是基础,永远是保障。
  (四)应付办案和缺乏学习的矛盾
  1.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直接导致公诉人疲于应付各种各样的案件,没有较多时间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只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2.学习的短期机制匮乏。现阶段对公诉人的培训课程少,时间短,系统性差,同时还只是停留在对极少数业务骨干的培训。
  3.学习的长期机制缺位。对如何培训公诉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如何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没有基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
  四、路径与选择:更新理念、转变方式、完善机制   (一)理念的更新是公诉人法律思维养成与坚守的关键点
  1.树立理性证据观,促进法律思维的养成。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部分有关证据方面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司法经验,具体是要求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处理好全面收集证据和非法排除证据的关系,要着重重视实物证据和实物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述理性的证据观有利于养成对证据正确的思维逻辑。
  2.建立由点到线再到面的立体的事实认定观,促进法律思维的巩固。不仅要看到事实和规范的联系,而且要看到事实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同时要看到事实跟经验、道德、政策的联系,排除合理怀疑,准确认定事实。
  3.树立不为名所诱,不为利所惑的执法观,促进正确法律思维的坚守。正确的执法观应忠诚、公正、清廉、为民,应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应经受住欺骗和诱惑,应坚持法律的底线。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关系处理中,应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努力促进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二)转变工作方式是公诉人法律思维养成与坚守的切入点
  1.落实简易程序开庭,养成公正和效率的思维。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简易程序都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这事实上要求检察机关以保障实体公正为基础,再谈提高司法效率,不能为提高司法效率而放弃监督。严格落实好简易程序开庭,是拓宽法律监督途径的有效和便捷方式之一,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法庭审判的全面和深层次监督。
  2.提倡阳光检务,树立公开的法律思维。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严格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也更进一步为实施阳光检务和透明、高效、公正司法提供了良好平台和契机。阳光检务要求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进行运行,让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的进度,为其提供方便。同时,这也有利于监督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树立公开的法律思维。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材料,这就是阳光检务的重要体现。
  3.开展文书说理,促进法律思维的多维度散发。通过对法律文书的说理,使公诉人对处理的决定有更全面的认识,对社会和民众的关切,有更广维度和更深层次的认识,有利于促进法律思维的多维度散发。例如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同时要求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通过文书说理,使公诉人的思维更完整和健全。
  4.强化诉讼法律监督,养成监督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职能的体现,包括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通过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和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例如对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审查,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等,诉讼监督思维的养成是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一环。
  (三)完善工作机制是公诉人法律思维养成和坚守的着力点
  1.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公诉人培训机制,促进公诉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首先加强多批次、覆盖广的短期培训教育,其次要加强公诉人思维培训的基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研究和判断。最后要着重强化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在思维层面养成正确的方式和方法,形成思维层面的“头脑风暴”。
  2.建立岗位轮换机制,促进公诉人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通过在不同的岗位进行锻炼,了解不同部门的业务知识,在思维层面更加丰满,考虑问题更加深刻。通过不同岗位的历练,丰富人生经历,反思自己的行为,促进思维层面更加高的提升。
  3.建立廉政教育机制,促进公诉人正确思维的养成和坚守,重点是坚守。通过廉政教育机制的建立,促进公诉人在思维层面时刻反思,时刻警醒自己,促进自己坚守正确的思维层面的底线。
  [作者简介]杜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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