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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审判职能正从以前单纯地处理民事纠纷向解决纠纷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这对审判机关筛选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一审已结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发现,目前村民涉诉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交村委证明作为证据逐渐成为常态。而司法实践中,村委出示证明的权限界限以及证明本身与证据形式的契合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村委会的性质职使其很难摆脱人情关系的束缚,加之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导致了部分村委会证明的出示具备随意性,其可信度难以保证。要解决这种状况,一方面要加强审判机关筛选和认定证据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从出示村民委员会下功夫,清洁证据源头,确保证据“三性”,提高审判效力,依法作出裁判。
[关键词]认定和固定证据能力;村委会证明;证据清洁度
一、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出示成为民事案件常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想胜诉,就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一一证明;要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样要借助证据一一予以反驳。①证据既决定着诉讼的胜负,也决定诉讼何时终止。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在村民涉诉案件中,以村民委员会出示证明作为主要证据成为此种案件的重要特点。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阳法院)为例,2012年全年共结案468件,其中村民涉诉案件34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1%,村民涉诉案件中以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之一的占此类案件的84%,较去年同期增长9%。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我国农村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②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来自本村村民,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从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都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内具备一定程度的管理职能,对外具备一定程度公信力,因此,村委会基于对村民管理职能而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外具备比较高的公信力。然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又区别于国家行政机关,它的中心内容为村民自我管理,更为强调“群众路线”,这就使得部分村委证明难免虚假。随着对松阳法院村民涉诉民事案件分类回顾与深入研究,笔者发现村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较大瑕疵的情况不在少数,值得我们警惕。
二、村委会出示证明的随意性导致的问题及影响
(一)虚假证明排查增加诉累
证据是决定客观事实的基础,只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筛选出符合证据形式以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证据,从而推导出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村委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多以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庭,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身份信息与生活情况具备比较权威的证明作用,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村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有比较高的证明力,往往容易被法庭采信。但是与此同时,村委会证明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内容五花八门,证明的领域跨度也较大,其中很多是村委会没有证明能力和证明资格的,证明的情况也与事实明显不符。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难看出,在村民涉诉案件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与涉诉村民不仅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两者更因为生活属地、村落传统,甚至家族枝蔓而牵扯在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中。因此,面对涉诉村民提出的出示证明的要求,有些村委会负责人意识不到庭审过程中村委会证明的意义,往往出于“要做到面子上过得去”而应村民要求无底线出示。“从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来看,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由‘大民主’向‘制度民主’演进的阶段。”③群众路线教育和村干部选举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使得部分村委会负责人为了打好群众基础,获得更多的支持,对村民不涉及“本村利益”的要求往往尽量予以满足,随意出示对本村村民一方有力的证明也因此成为所谓的证据 “潜规则”。
虚假村委证明的存在加重了法庭质证环节的负担,给审判机关筛选核实证据带来了一定难度,增加了诉累。
(二)村委会本身的公信力降低
村民委员公信力是指农村基层组织获得公众认同、信任的程度。如今,部分村委会干部走入公信力误区,从选举和维护本村稳定角度出发,过度强调与村民搞好关系,无原则性维护本村村民的利益 ,使农村基层组织信用降低,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村委会证明随意出示现象的存在。
村委会在不具备出示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出示证明或者直接出示有利于本村村民的虚假证明现象存在比较普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与村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在遇到纠纷之时,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村民涉诉案件逐年攀升。面对涉诉村民的求助,某些村委会并不是靠建立本村科学完善的村司法援助点来提供支持,而是通过无原则出示对本村村民有力的证明来搞好与村民的关系。虚假的证明一旦提交,不仅为庭审证据筛选带来困难,也为正常司法调解带来诸多变数。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村委的证明力在司法机关大打折扣,也使得村委会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公信力一落千丈。
(三)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审判的内在追求是公正审理与平息纠纷,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依法判决,法官都是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展开工作,认定和筛选证据也就成了展开这一系列后续程序的大前提。一方当事人出示虚假证明作为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对方同样具备出示相反证据的义务,如果对方不能出示,虚假证据就存在被法官采用的可能。一旦虚假村委证明被认定,案件事实就会偏离原始情况,法官就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这必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提高证据清洁度措施
(一)严守证据规则,提高审判能力与筛选固定证据能力 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的灵魂与基石。④虚假村委证明的存在对法官严守证据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村委证明从证据形式上可以归类为证人证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除法律规定的免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之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确保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对于呈交村委证明作为证据的情况,应当严格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在举证期限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明之时,应当及时将此种证据应当具备的法定形式以及相关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便其做申请证人出庭的相关准备。在司法实务中,除了严格质证程序,法官在开庭之前可以对已经提交的村委证明的出示背景和待证事实进行相关庭前调查,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
(二)提高证据出示源头的清洁度
部分村委会的职能已逐渐异化,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农村法制工作的推进进程。“针对村委会职能异化的主要原因,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乡村政权的角色定位、法制的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进行治理,以期实现村委会职能的逐步改进。”⑤要想真正杜绝虚假证据出示,法制宣传教育在现实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举办政府部门牵头,公检法部门参与的村普法活动,可有效引导村委涉法村务的开展。将村务管理人员的村干部作为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培训对象,普法人员应当向村干部说明举证的意义以及伪证的法律后果,促使村委认真正确对待村民出示证明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证据源头清洁度。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每一个村干部明白,要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三)内外力结合加强村委会管理
村委会的性质和工作目的要求它既要“融于民”,又要“高于民”,前者是指村委会必须坚持民主政治,决策要体现民愿,代表民益。“高于民”可以理解为村民解决困难和需求需要解决之时,村委会的法制意识、思想觉悟、相关知识水平以及行动都应该及时跟上,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具体事例,既不应该因懒惰而不作为,也不能够丧失原则,违反法律。
类似于虚假证明之类的村委会违法个案数量并不少,然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村委的宽容度却不可谓不大。“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尽规定,使得相关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⑥这从某种程度上讲,将村委会放置于“惩治无能”的位置上。除呼吁完善立法之外,最现实有效的措施就是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和考核机制来规范村级工作秩序,通过外力对村委会合法行使权力进行引导。
而就村委会本身来说,发挥内力的作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村委会干部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学法、用法、守法的前提下坚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在行动上,要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关系到群众的合法利益,要积极发挥作用,体现基层村民组织的职能;针对不合法的事项,就要“硬起脸面,锁紧大印” ,坚持原则,不该为则不为。
[注释]
①杨荣新:《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153页.
②张睿敏:《村民委员会在刑法、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分析》山西大学法学院 《法制与经济》2012年02期.
③谢炜:《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律演进、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 《云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一期.
④贺红:《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改革与开放》,2012年02期.
⑤谢明:《论村委会行政职能的异化及其治理》.《行政与法》,2012年03期。
⑥张睿敏:《村民委员会在刑法、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分析》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经济 》,2012年02.
[作者简介]张敏(1986—),女,山东潍坊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关键词]认定和固定证据能力;村委会证明;证据清洁度
一、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出示成为民事案件常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想胜诉,就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一一证明;要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样要借助证据一一予以反驳。①证据既决定着诉讼的胜负,也决定诉讼何时终止。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在村民涉诉案件中,以村民委员会出示证明作为主要证据成为此种案件的重要特点。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阳法院)为例,2012年全年共结案468件,其中村民涉诉案件34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1%,村民涉诉案件中以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之一的占此类案件的84%,较去年同期增长9%。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我国农村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②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来自本村村民,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从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都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内具备一定程度的管理职能,对外具备一定程度公信力,因此,村委会基于对村民管理职能而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外具备比较高的公信力。然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又区别于国家行政机关,它的中心内容为村民自我管理,更为强调“群众路线”,这就使得部分村委证明难免虚假。随着对松阳法院村民涉诉民事案件分类回顾与深入研究,笔者发现村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较大瑕疵的情况不在少数,值得我们警惕。
二、村委会出示证明的随意性导致的问题及影响
(一)虚假证明排查增加诉累
证据是决定客观事实的基础,只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筛选出符合证据形式以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证据,从而推导出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村委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多以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庭,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身份信息与生活情况具备比较权威的证明作用,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村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有比较高的证明力,往往容易被法庭采信。但是与此同时,村委会证明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内容五花八门,证明的领域跨度也较大,其中很多是村委会没有证明能力和证明资格的,证明的情况也与事实明显不符。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难看出,在村民涉诉案件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与涉诉村民不仅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两者更因为生活属地、村落传统,甚至家族枝蔓而牵扯在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中。因此,面对涉诉村民提出的出示证明的要求,有些村委会负责人意识不到庭审过程中村委会证明的意义,往往出于“要做到面子上过得去”而应村民要求无底线出示。“从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来看,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由‘大民主’向‘制度民主’演进的阶段。”③群众路线教育和村干部选举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使得部分村委会负责人为了打好群众基础,获得更多的支持,对村民不涉及“本村利益”的要求往往尽量予以满足,随意出示对本村村民一方有力的证明也因此成为所谓的证据 “潜规则”。
虚假村委证明的存在加重了法庭质证环节的负担,给审判机关筛选核实证据带来了一定难度,增加了诉累。
(二)村委会本身的公信力降低
村民委员公信力是指农村基层组织获得公众认同、信任的程度。如今,部分村委会干部走入公信力误区,从选举和维护本村稳定角度出发,过度强调与村民搞好关系,无原则性维护本村村民的利益 ,使农村基层组织信用降低,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村委会证明随意出示现象的存在。
村委会在不具备出示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出示证明或者直接出示有利于本村村民的虚假证明现象存在比较普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与村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在遇到纠纷之时,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村民涉诉案件逐年攀升。面对涉诉村民的求助,某些村委会并不是靠建立本村科学完善的村司法援助点来提供支持,而是通过无原则出示对本村村民有力的证明来搞好与村民的关系。虚假的证明一旦提交,不仅为庭审证据筛选带来困难,也为正常司法调解带来诸多变数。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村委的证明力在司法机关大打折扣,也使得村委会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公信力一落千丈。
(三)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审判的内在追求是公正审理与平息纠纷,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依法判决,法官都是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展开工作,认定和筛选证据也就成了展开这一系列后续程序的大前提。一方当事人出示虚假证明作为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对方同样具备出示相反证据的义务,如果对方不能出示,虚假证据就存在被法官采用的可能。一旦虚假村委证明被认定,案件事实就会偏离原始情况,法官就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这必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提高证据清洁度措施
(一)严守证据规则,提高审判能力与筛选固定证据能力 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的灵魂与基石。④虚假村委证明的存在对法官严守证据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村委证明从证据形式上可以归类为证人证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除法律规定的免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之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确保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对于呈交村委证明作为证据的情况,应当严格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在举证期限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明之时,应当及时将此种证据应当具备的法定形式以及相关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便其做申请证人出庭的相关准备。在司法实务中,除了严格质证程序,法官在开庭之前可以对已经提交的村委证明的出示背景和待证事实进行相关庭前调查,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
(二)提高证据出示源头的清洁度
部分村委会的职能已逐渐异化,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农村法制工作的推进进程。“针对村委会职能异化的主要原因,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乡村政权的角色定位、法制的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进行治理,以期实现村委会职能的逐步改进。”⑤要想真正杜绝虚假证据出示,法制宣传教育在现实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举办政府部门牵头,公检法部门参与的村普法活动,可有效引导村委涉法村务的开展。将村务管理人员的村干部作为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培训对象,普法人员应当向村干部说明举证的意义以及伪证的法律后果,促使村委认真正确对待村民出示证明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证据源头清洁度。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每一个村干部明白,要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三)内外力结合加强村委会管理
村委会的性质和工作目的要求它既要“融于民”,又要“高于民”,前者是指村委会必须坚持民主政治,决策要体现民愿,代表民益。“高于民”可以理解为村民解决困难和需求需要解决之时,村委会的法制意识、思想觉悟、相关知识水平以及行动都应该及时跟上,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具体事例,既不应该因懒惰而不作为,也不能够丧失原则,违反法律。
类似于虚假证明之类的村委会违法个案数量并不少,然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村委的宽容度却不可谓不大。“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尽规定,使得相关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⑥这从某种程度上讲,将村委会放置于“惩治无能”的位置上。除呼吁完善立法之外,最现实有效的措施就是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和考核机制来规范村级工作秩序,通过外力对村委会合法行使权力进行引导。
而就村委会本身来说,发挥内力的作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村委会干部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学法、用法、守法的前提下坚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在行动上,要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关系到群众的合法利益,要积极发挥作用,体现基层村民组织的职能;针对不合法的事项,就要“硬起脸面,锁紧大印” ,坚持原则,不该为则不为。
[注释]
①杨荣新:《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153页.
②张睿敏:《村民委员会在刑法、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分析》山西大学法学院 《法制与经济》2012年02期.
③谢炜:《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律演进、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 《云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一期.
④贺红:《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改革与开放》,2012年02期.
⑤谢明:《论村委会行政职能的异化及其治理》.《行政与法》,2012年03期。
⑥张睿敏:《村民委员会在刑法、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分析》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经济 》,2012年02.
[作者简介]张敏(1986—),女,山东潍坊人,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