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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已经进入到了高科技时代,这对民商法的创新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为民商法的发展赋予了时代特色和内涵。在高科技时代中,通过加强民商法的创新,可以不断提高民商法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更好地顺应高科技时代的发展需求。本文主要针对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展开深入研究,希望为相关行业人士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对民商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民商法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并在时代发展中永葆生机和活力,必须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制定相应的优化措施,比如增加调整对象、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制度创新以及创新民商法基本原则等,促进民商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与高科技时代具有较高的契合性、适应性。
一、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安全和效益是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安全,属于重要的属性,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人们对交易的安全性给予了高度重视,比如交付安全、信息安全等。其中,安全特点出现的改变也是极其显著的,在传统交易过程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很难对交易双方造成影响,而且如果在交易双方当面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引发资金安全或信息安全问题。所以在传统交易体系中,安全性特点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只要交易者具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很少会出现当面欺诈现象。但是,在高科技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网络交易,网络诈骗手段也比较多样化【1】。一般来说,对于网络世界信息来说,具有高度的广泛性,一旦出现网络诈骗现象,其后果不堪设想。在高科技时代中,对于民商法来说,必须要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给予安全交易一定的保障。
(二)民商事主体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网络进入到各家各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通过高科技世界连成一个整体,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网络交易模式,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以此来实现跨区域交易。网络,虽然给人们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也会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管理者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高科技时代出现以后,对民商事主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而且在涌现出诸多网络交易平台以后,也极大地促进了民商活动的开展。
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建议
(一)增加调整对象
在互联网时代中,民商法调整对象对现实、虚拟两类主体予以了高度重视,巩固好民商事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一般来说,将调整对象拓展到虚拟主体,是民商法创新的重要举措,这主要是因为在网络平台中,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的重要体现,不断提高数据信息的精准程度,及时识别出相关人员身份,防止出现高科技犯罪现象。同时,在虚拟平台中,调整对象也并不全是虚拟人员,多种类型的信息主体均存在,尤其是在网络信息传输路径、数据容量等不断变化的影响下,开始与诸多财产性和人格性利益相关联,比如信息库专用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等,均纳入到了调整范围之中。
(二)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
一般来说,民商事权利主体所成立的内容和条件,对民商事权利体系的构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扩大了民商事权利主体,主要包括:首先,信息库专用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进而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所以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必须要注重保护行为主体,保证行为主体较高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域名专用权。现阶段,在民商法律中,并不存在域名专用权。但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在各行各业中,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而对于域名专用权来说,对网络行为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再次,信息控制权保护。在高科技时代下,数据形式的获取方式较为丰富。而且网络信息也对相关民商事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要想赋予相关主体民商事权利,在民商事立法过程中,要辅助网络用户自由性控制个人业务信息。
(三)制度的创新
在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极大地促进了代理制度改革。由于民商法调整主体的变化,对代理制度改革产生了极大的硬下疳。在网络平台出现以后,出现了“电子人”,进而取缔了“代理人”。对于“电子人”来说,虽然不湖北法律人格,但是具有一定的交易执行权,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之间有着紧密的练习。要想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诸多当事人会在电子代理人中设置相应的模式,将商事意思充分表达出来。但是,在电子人智能性发展的影响下,对代理开展也产生了极大的制约,电子代理人,其状况评估和独立思维能力尚浅,很难独立承担财产义务。基于此,民商法制定了相关规定制度,以此来处理新型法律纠纷问题。比如:在技术上,可以借助编码设计出独有的电子身份,进而更好地确认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基于已经确认的身份,构建验证制度,可以确保主体顺利进入到虚拟交易平台,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四)创新民商法基本原则
1.安全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想促进民商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深入分析“安全”这一问题。民商法的立法,要保证民商活动的安全性。在网络环境中,各项交易活动的开展,大都借助于虚拟的环境,要想推动高科技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注重保护信息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具有高效性和便捷性等优势,所以加强行为的安全性则变得至关重要。目前,对于网络的交易习惯,已经制定了相关制度,给予各项交易行为安全性一定的保障。安全性,是民商法的重要一项原则,必须要满足交易安全需求。
2.效益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对于效益原则,主要是指民商事行为要注重效益这一目标。对于效益原则来说,体现了网络性质和民商法的价值。所以在高科技时代中,民商法立法,要规范民商事主体交易行为,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交易行为不当现象。
3.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进一步扩充了传统民商法原则内涵,最大程度地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在网络环境中,进行民商事行为,当事人结合交易的需求,签订相应的协议,所以说,在网络民商事行为中,当事人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使双方当事人结合自己的意愿,以此来进行民商行为。
4.平等中立原则
对于平等中立原则,主要是指在高科技时代中,民商事立法,对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相应的交易平台,在双方交易行为中,要贯彻落实好中立这一原则。对于平等中立原则来说,大大体现出了网络和网络民商事行为。在高科技时代出现以后,要深入分析平等中立原则。比如:对于我國电子上商务法来说,要想体现出平等中立原则,主要高度重视技术平等中立、媒介平等中立等,所以在高科技时代中,要想体现出民商法平等中立原则,还要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以此来进行调整。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高科技时代发展过程中,对民商法创新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加强民商法的创新之路任重而道远,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注重增加调整对象、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创新民商法基本原则等,实现民商法创新目标,顺应高科技时代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荣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1.
[2]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对民商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民商法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并在时代发展中永葆生机和活力,必须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制定相应的优化措施,比如增加调整对象、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制度创新以及创新民商法基本原则等,促进民商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与高科技时代具有较高的契合性、适应性。
一、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安全和效益是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安全,属于重要的属性,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人们对交易的安全性给予了高度重视,比如交付安全、信息安全等。其中,安全特点出现的改变也是极其显著的,在传统交易过程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很难对交易双方造成影响,而且如果在交易双方当面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引发资金安全或信息安全问题。所以在传统交易体系中,安全性特点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只要交易者具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很少会出现当面欺诈现象。但是,在高科技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网络交易,网络诈骗手段也比较多样化【1】。一般来说,对于网络世界信息来说,具有高度的广泛性,一旦出现网络诈骗现象,其后果不堪设想。在高科技时代中,对于民商法来说,必须要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给予安全交易一定的保障。
(二)民商事主体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网络进入到各家各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通过高科技世界连成一个整体,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网络交易模式,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以此来实现跨区域交易。网络,虽然给人们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也会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管理者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高科技时代出现以后,对民商事主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而且在涌现出诸多网络交易平台以后,也极大地促进了民商活动的开展。
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建议
(一)增加调整对象
在互联网时代中,民商法调整对象对现实、虚拟两类主体予以了高度重视,巩固好民商事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一般来说,将调整对象拓展到虚拟主体,是民商法创新的重要举措,这主要是因为在网络平台中,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的重要体现,不断提高数据信息的精准程度,及时识别出相关人员身份,防止出现高科技犯罪现象。同时,在虚拟平台中,调整对象也并不全是虚拟人员,多种类型的信息主体均存在,尤其是在网络信息传输路径、数据容量等不断变化的影响下,开始与诸多财产性和人格性利益相关联,比如信息库专用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等,均纳入到了调整范围之中。
(二)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
一般来说,民商事权利主体所成立的内容和条件,对民商事权利体系的构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扩大了民商事权利主体,主要包括:首先,信息库专用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进而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所以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必须要注重保护行为主体,保证行为主体较高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域名专用权。现阶段,在民商法律中,并不存在域名专用权。但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在各行各业中,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而对于域名专用权来说,对网络行为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再次,信息控制权保护。在高科技时代下,数据形式的获取方式较为丰富。而且网络信息也对相关民商事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要想赋予相关主体民商事权利,在民商事立法过程中,要辅助网络用户自由性控制个人业务信息。
(三)制度的创新
在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极大地促进了代理制度改革。由于民商法调整主体的变化,对代理制度改革产生了极大的硬下疳。在网络平台出现以后,出现了“电子人”,进而取缔了“代理人”。对于“电子人”来说,虽然不湖北法律人格,但是具有一定的交易执行权,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之间有着紧密的练习。要想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诸多当事人会在电子代理人中设置相应的模式,将商事意思充分表达出来。但是,在电子人智能性发展的影响下,对代理开展也产生了极大的制约,电子代理人,其状况评估和独立思维能力尚浅,很难独立承担财产义务。基于此,民商法制定了相关规定制度,以此来处理新型法律纠纷问题。比如:在技术上,可以借助编码设计出独有的电子身份,进而更好地确认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基于已经确认的身份,构建验证制度,可以确保主体顺利进入到虚拟交易平台,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四)创新民商法基本原则
1.安全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想促进民商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深入分析“安全”这一问题。民商法的立法,要保证民商活动的安全性。在网络环境中,各项交易活动的开展,大都借助于虚拟的环境,要想推动高科技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注重保护信息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具有高效性和便捷性等优势,所以加强行为的安全性则变得至关重要。目前,对于网络的交易习惯,已经制定了相关制度,给予各项交易行为安全性一定的保障。安全性,是民商法的重要一项原则,必须要满足交易安全需求。
2.效益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对于效益原则,主要是指民商事行为要注重效益这一目标。对于效益原则来说,体现了网络性质和民商法的价值。所以在高科技时代中,民商法立法,要规范民商事主体交易行为,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交易行为不当现象。
3.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进一步扩充了传统民商法原则内涵,最大程度地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在网络环境中,进行民商事行为,当事人结合交易的需求,签订相应的协议,所以说,在网络民商事行为中,当事人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使双方当事人结合自己的意愿,以此来进行民商行为。
4.平等中立原则
对于平等中立原则,主要是指在高科技时代中,民商事立法,对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相应的交易平台,在双方交易行为中,要贯彻落实好中立这一原则。对于平等中立原则来说,大大体现出了网络和网络民商事行为。在高科技时代出现以后,要深入分析平等中立原则。比如:对于我國电子上商务法来说,要想体现出平等中立原则,主要高度重视技术平等中立、媒介平等中立等,所以在高科技时代中,要想体现出民商法平等中立原则,还要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以此来进行调整。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高科技时代发展过程中,对民商法创新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加强民商法的创新之路任重而道远,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注重增加调整对象、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范围、创新民商法基本原则等,实现民商法创新目标,顺应高科技时代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荣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1.
[2]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