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流动性风险成因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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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从经营范围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流动性风险成因,认为只有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存在与传统金融类似的流动性风险,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会诱发的互联网金融其他业态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解释,建立互联网各业态流动性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可共享的金融信息数据库和加快金融科技技术的发展等防范流动性风险建议。
  一、研究背景
  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优势倍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蓬勃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舆论和政策环境。同时,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更新和广泛应用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披露,截至2016年末我国互联网支付交易总金额达2139万亿元,网络信贷平台(P2P)的个体网络借贷余额达8034亿元,全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总额达2348亿元。然而,宽松的政策和监管环境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积累并暴露了很多问题和风险,使得某些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导致产生提现困难、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违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截至2017年3月,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各相关部门已发布多个互联网金融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原则和职责分工以及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所有业态的经营范围和管理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并未脱离传统金融功能,只是金融服务手段发生了改变,因此互联网金融会与传统金融存在相似的风险(黎来芳和牛尊,2017)。传统商业银行在风险事件发生时面临的风险会同样折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陈小辉等,2017)。其中,流动性风险是传统金融最典型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因融合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和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特征。然而,现有文献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界定并不明确。本文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经营范围分析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和防范策略。
  二、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流动性风险成因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和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
  目前,我国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披露,从融资结构看,4月末我国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近70% ,可以看出我国主要的融资渠道仍然是银行业信贷。同时,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信托、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支付等业态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因此本文将借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称“原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界定来分析互联金融各业态的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风险程度。
  原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认为:当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时,商业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因此,网络小额贷款存在因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而发生的流动性风险(见表1),其终端表现为“挤兑”。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流动性风险上与网络小额贷款类似。
  原银监会2016年9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认为如果互联网支付机构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资金,导致其准备金出现临时性短缺或永久性短缺状况,势必会影响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正常运行,最终产生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技术问题和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等原因造成客户储备金出现临时性短缺或永久性短缺,而互联网支付机构又无法及时解决,将导致互联网支付产生流动性风险。本文认为,此类由于客户备付金出现问题导致流动性风险的成因是违规操作,与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准备金短缺造成的流动性风险的成因不同,因此,在监管时应区分对待。
  《指导意见》规定其他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作为信息中介性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自筹,不得增信。因此,不存在原银监会定义的流动性风险。然而,与互联网支付类似,个人网络信贷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规定需要建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同时规定资金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承担信贷违约责任。因此,本文认为:若出现资金挪用等违规问题,而个人网络信贷机构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势必导致个人网络信贷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但是,本文认为此类流动性风险成因主要源于违规操作,若监管到位则此类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较低。
  然而,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最大特点是数据处理,且互联网下的数据处理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不同,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和搜索引擎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获得信贷双方时间连续和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上具有优势(谢平和邹传伟,2012)。可以说,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因此由信息科技风险诱發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具有普遍性且影响尤为凸显。
  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流动性风险防范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解释
  原银监会对流动性风险解释并不能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经营范围,规范并完善不同类型风险的行业解释,为互联网金融在整治工作完成之后,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风险管理机制打好基础。   (二)建立互联网各业态流动性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经营范围不同,只有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存在与传统金融类似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借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经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以及管后评价等四大节点构建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识别。首先,相关部门应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业解释。其次,确立各类金融风险特征、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路径。最后,按照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归类,明确各类风险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风险状况和重要性。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量化风险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在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保护对象的特点和价值。其次,确定保护对象面临的风险特征、产生机理、风险发生概率以及风险影响程度。再次,确定风险事件中风险金融关联各主体的承受风险能力。最后,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和推荐风险消减的对策。
  3.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风险控制是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损失。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是风险预测,可以及时有效地监控风险的变化和程度,目的是将风险防患于未然。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网络小额贷款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应该重点做好事前风险控制,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随时检测各种风险的变化和严重程度。此外,风险控制还包括风险转移,即通过风险转移减少损失。目前,银行的风险转移分为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前者通过相关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他人,后者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最后一个部分是风险保留,属于事后风险控制,通过事前预留的风险准备金方式减少负面影响。
  4.管后评价。风险管理的管后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控制和处置措施的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进行的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目的是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由于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发生具有反复性,因此基于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遵循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测、分析和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建立可共享的金融信息数据库
  信贷风险中绝大部分源于信息不对称,因此数据信息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拥有各种数据信息,更多地了解信贷关联方的真实情况,对虚假信息、欺诈行为进行有效识别,才能揭示信贷的隐性风险和潜在风险。本文认为金融信息数据库应包括客户信息数据库和机构信息数据库。客户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于个人征信体系和各社会网络活动数据,可有效地防止由客户引起的恶意骗贷和违约等风险事件的发生。机构信息数据库应包括机构的各种交易行为记录,可有效地防止机构为了逐利而发生的风险事件。目前,我国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仅收录结构化金融数据,缺失半结构和非结构化数据,且尚未实现数据共享,不成熟的信用机制及征信系统制约了大数据技术的发挥,产生安全隐患。
  (四)加快金融科技技术的发展
  金融科技技术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完善对金融数据的整合、挖掘及分析技术,降低金融数据采集难度,解决挖掘间接金融数据问题,丰富金融信息数据库;第二、升级金融活动安全的保障技术,防止客户信息泄漏导致的负面影响;第三、挖掘金融功能多元化的创新技术,不僅可以解决由于互联网金融信贷数据的局部化、碎片化和复杂化而增加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难度,而且还能测算和分析金融数据之间的直接或间接关系,有效地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每一个信息挖掘、传输以及处理节点的准确性。(作者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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