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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内部权力由股东会之所有权、董事会之决策经营权与监事会之监督权组成,一般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以“三权制约”为基本模式,随着权力重心由股东会向董事会的转移,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呈现出了新的趋势。
关键词: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协同主义;新趋势
一、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理论基础与现实发展
所谓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就是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者所享有权力的配置状态。公司内部权力配置设计是建立在“三权制约”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公司内部具体结构,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间权力大小、强弱变换与相互制约状态。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演变,“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适用于19世纪以前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在此模式下,股东会是核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仅对股东会的意思决策进行执行,独立性权力较小,且受到股东会的限制,同时股东会直接可以对董事会进行限制,同时股东会也享有极大的监督权力。董事会与监事会均对股东会负责,使得股东会成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权力重心。随着股东规模扩大、股权的过度分散,股东会决策效率低下且决策成本过高,加之专业化分工细化,股东会不得不将其部分权力过渡于有较强经营能力的董事会,如此过渡,董事会权力逐渐扩大,享有较大的独立决策与执行权,而股东会权力不断缩小,监事会在设计上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与业务执行活动的职能。此时,董事会成为了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权力重心。
二、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一般实践模式
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主要是由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机构相互制约、监督形成的权力配置状态。各国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模式。一般分为大陆法系模式与英美法系模式,英美法系模式中,公司通常不设立监事会(监察人),公司的权力机关为股东会,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故又被称作单层委员会模式,而大陆法系模式被称双层委员会模式,由股东会作为公司意思机关,董事会与监事会(监察人)分别负责业务执行和监督监察,在此种模式中,又包括双层型与并列型,双层型中的董事会由监事会推选,如德国、奥地利等国,并列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我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单层委员会模式下的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最初由美国证交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董事是公司外部的独立人士担任,英国在1992年规定也要求吸收一定的社会专家等参加董事会,逐步发展,适用单层委员会模式的国家法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而某些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例如审计委员会。
德国采用双层委员会模式,其法律规定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会与监事会,监事会地位较高,由非执行人员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候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监事会负责选举执行董事会成员。负责业务执行的董事会被称作执行董事会,全部由执行董事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还包括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德国法律要求监事会成员与执行董事会成员不能有任何交叉。美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是典型的单层委员会模式,董事会在法律上被赋予极大的权力,董事会仅对股东会负责,其集中行使决策与监督职能。董事会由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组成,并设立多个次级委员会。在董事会中由外部董事对内部董事进行监督,在次级委员会中设立相关的监督性质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如审计委员会等。同时,董事会与经理层各尽其职,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三、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新趋势
通说下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以“三权制约”为理念,设计者试图使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相互制约以达到公司合理经营,进一步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制约”理念下坚持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力制衡,势必存在权力重心,并以此权力重心为制约中心。“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公司内部权力以股东会为中心,随着资本扩张,股权分散,决策权逐渐过渡于董事会,内部权力配置模式渐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此时权力配置的理念依以“制约”为基础,权力的让渡,股权的过度分散,股东们仅享“搭便车”之利,股东大会权力不断弱化,董事会成为权力重心,权力的高度集中,制约开始缺失,如此效果与最初设计者相悖。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理念不仅仅是“制约”,“协同主义”亦可成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基础理念,在“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下公司规模较小,股东全部利益即可看做公司整体利益,以股东会为权力重心,亦可很好的保护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但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中,董事会成为权力的重心,股东会制约缺失、监事会监督权力弱化,使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威胁。故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理念应坚持“协同主义”,即不再设置权力重心,无最终控制者,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司其职,三者相互辅助、协同,其目标均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进而考虑股东利益。(作者单位:1.西南科技大学,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在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张大光:“董事会中心主义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企业导报》,2011年第16期。
[3]汪青松:“社会责任推动下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新趋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总第221期。
[4]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
[5]趙万一、华德波:“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对中国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河北法学》2010年。
关键词: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协同主义;新趋势
一、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理论基础与现实发展
所谓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就是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者所享有权力的配置状态。公司内部权力配置设计是建立在“三权制约”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公司内部具体结构,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间权力大小、强弱变换与相互制约状态。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演变,“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适用于19世纪以前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在此模式下,股东会是核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仅对股东会的意思决策进行执行,独立性权力较小,且受到股东会的限制,同时股东会直接可以对董事会进行限制,同时股东会也享有极大的监督权力。董事会与监事会均对股东会负责,使得股东会成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权力重心。随着股东规模扩大、股权的过度分散,股东会决策效率低下且决策成本过高,加之专业化分工细化,股东会不得不将其部分权力过渡于有较强经营能力的董事会,如此过渡,董事会权力逐渐扩大,享有较大的独立决策与执行权,而股东会权力不断缩小,监事会在设计上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与业务执行活动的职能。此时,董事会成为了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权力重心。
二、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一般实践模式
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主要是由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机构相互制约、监督形成的权力配置状态。各国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模式。一般分为大陆法系模式与英美法系模式,英美法系模式中,公司通常不设立监事会(监察人),公司的权力机关为股东会,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故又被称作单层委员会模式,而大陆法系模式被称双层委员会模式,由股东会作为公司意思机关,董事会与监事会(监察人)分别负责业务执行和监督监察,在此种模式中,又包括双层型与并列型,双层型中的董事会由监事会推选,如德国、奥地利等国,并列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我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单层委员会模式下的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最初由美国证交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董事是公司外部的独立人士担任,英国在1992年规定也要求吸收一定的社会专家等参加董事会,逐步发展,适用单层委员会模式的国家法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而某些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例如审计委员会。
德国采用双层委员会模式,其法律规定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会与监事会,监事会地位较高,由非执行人员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候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监事会负责选举执行董事会成员。负责业务执行的董事会被称作执行董事会,全部由执行董事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还包括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德国法律要求监事会成员与执行董事会成员不能有任何交叉。美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是典型的单层委员会模式,董事会在法律上被赋予极大的权力,董事会仅对股东会负责,其集中行使决策与监督职能。董事会由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组成,并设立多个次级委员会。在董事会中由外部董事对内部董事进行监督,在次级委员会中设立相关的监督性质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如审计委员会等。同时,董事会与经理层各尽其职,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三、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新趋势
通说下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以“三权制约”为理念,设计者试图使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相互制约以达到公司合理经营,进一步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制约”理念下坚持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力制衡,势必存在权力重心,并以此权力重心为制约中心。“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公司内部权力以股东会为中心,随着资本扩张,股权分散,决策权逐渐过渡于董事会,内部权力配置模式渐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此时权力配置的理念依以“制约”为基础,权力的让渡,股权的过度分散,股东们仅享“搭便车”之利,股东大会权力不断弱化,董事会成为权力重心,权力的高度集中,制约开始缺失,如此效果与最初设计者相悖。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理念不仅仅是“制约”,“协同主义”亦可成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基础理念,在“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下公司规模较小,股东全部利益即可看做公司整体利益,以股东会为权力重心,亦可很好的保护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但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中,董事会成为权力的重心,股东会制约缺失、监事会监督权力弱化,使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威胁。故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理念应坚持“协同主义”,即不再设置权力重心,无最终控制者,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司其职,三者相互辅助、协同,其目标均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进而考虑股东利益。(作者单位:1.西南科技大学,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在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张大光:“董事会中心主义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企业导报》,2011年第16期。
[3]汪青松:“社会责任推动下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新趋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总第221期。
[4]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
[5]趙万一、华德波:“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对中国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河北法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