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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然而其含义究竟指什么,法律行为是不是仅为合法行为,在学界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律行为制度历史源流和设立价值的考察,认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合法性不应成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和创造“民事行为”概念的作法,会导致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并且在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的立法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仍应占有重要的一席。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为的理念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而谈论法律行为,不能忽视的一个概念就是私法自治。
1.关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盛行,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尊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法自治开始在近代法上成为法律原则,适用于一切的私法关系,主要表现在财产交易方面。
2.法律行为理论评价
法律行为起源于各国早期的契约法和遗嘱法。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理论的提出属于德国法。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大多数法学家都接受了这一定义。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一种法学理论成为大多数世人所接受的制度设计,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法律行为理论得到了最荣耀的光辉和最广泛的关注,主要是:法律行为的概念确立了更广阔的民法自治空间,成为德国法概念体系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是通向私法自治的桥梁或者说是其实现的工具。
二、法律行为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后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因而兼收并蓄了“有效民事行为(民法律行为为其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下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属褒义的下位概念,其必备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必然有效,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
“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显然混淆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意欲在其成立阶段就进行合法性的价值判断。这样一切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都是待定(或未定)的,人们自己无法(也无权)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于是,民事领域法律调整的自治原则,就此也就转化成为法定原则。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行为制度设立的本意。
三、法律行为的本质——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史尚宽先生曾经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为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它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既然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或者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表示性行为,那么意思表示就成了法律行为结构的核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限定于追求私法上效果的一定意思内容;二是这种意思借以表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客观地包含着上述两种要素。
2.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于发生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意思表示在于发生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即以获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以获得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或终止为目的。正如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望其发生。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旨在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这就是说,实施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乃是为了发生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若不具备这种预期目的,则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其他民事行为或其他行为。例如合同法律行为,就必须具有预期民法上的效果目的。如果没有这种预期目的,合同即会失去意义,而不称其为合同法律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否以发生预期民法上的效果为目的,是区分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志。人们的法律事实行为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所有法律事实行为都是为了发生预期的私法上效果。如民事行为中的侵权行为,虽然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即赔偿损害法律后果,但该后果并非行为人所预期的效果。又如遗失物拾得行为,虽然也发生遗失物返还的私法上后果,但该行为事出偶然,在实施中既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专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也不要求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心态。这些民事行为,前者属违法行为,后者属非意思表示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为的理念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而谈论法律行为,不能忽视的一个概念就是私法自治。
1.关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盛行,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尊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法自治开始在近代法上成为法律原则,适用于一切的私法关系,主要表现在财产交易方面。
2.法律行为理论评价
法律行为起源于各国早期的契约法和遗嘱法。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理论的提出属于德国法。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大多数法学家都接受了这一定义。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一种法学理论成为大多数世人所接受的制度设计,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法律行为理论得到了最荣耀的光辉和最广泛的关注,主要是:法律行为的概念确立了更广阔的民法自治空间,成为德国法概念体系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是通向私法自治的桥梁或者说是其实现的工具。
二、法律行为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后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因而兼收并蓄了“有效民事行为(民法律行为为其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下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属褒义的下位概念,其必备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必然有效,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
“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显然混淆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意欲在其成立阶段就进行合法性的价值判断。这样一切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都是待定(或未定)的,人们自己无法(也无权)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于是,民事领域法律调整的自治原则,就此也就转化成为法定原则。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行为制度设立的本意。
三、法律行为的本质——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史尚宽先生曾经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为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它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既然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或者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表示性行为,那么意思表示就成了法律行为结构的核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限定于追求私法上效果的一定意思内容;二是这种意思借以表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客观地包含着上述两种要素。
2.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于发生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意思表示在于发生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即以获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以获得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或终止为目的。正如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望其发生。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旨在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这就是说,实施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乃是为了发生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若不具备这种预期目的,则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其他民事行为或其他行为。例如合同法律行为,就必须具有预期民法上的效果目的。如果没有这种预期目的,合同即会失去意义,而不称其为合同法律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否以发生预期民法上的效果为目的,是区分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志。人们的法律事实行为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所有法律事实行为都是为了发生预期的私法上效果。如民事行为中的侵权行为,虽然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即赔偿损害法律后果,但该后果并非行为人所预期的效果。又如遗失物拾得行为,虽然也发生遗失物返还的私法上后果,但该行为事出偶然,在实施中既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专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也不要求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心态。这些民事行为,前者属违法行为,后者属非意思表示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