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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线上交易中的评价,尤其是差评行为有可能造成侵权。近年来,差评侵权者已经不局限于普通消费者,差评行为有可能反映出电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差评行为包含了多种形式。
关键词:线上交易 差评 侵权
近年来,网购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网络购物甚至有代替传统线下购物的趋势。随着一些电商赚的盆满钵满,很多网络卖家也受到了这种新兴购物方式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的困扰,“差评“便是其中之一。
一、 “差评”行为的属性分析
1.“差评”行为的产生环境及含义。“差评”行为,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一种特殊行为。由于线上交易双方往往对彼此都不甚了解,也一般无从了解,所以往前买方对于卖方的服务、商品做出的评价就成了买方选择交易对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在淘宝网上,交易成功后买家都有权利对于自己所接受的卖家的服务和商品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好评”,“中评”,“差评”。不同评价对卖家店铺的信用影响不同:“好评”累计加一分;“中评”不加分;“差评”减一分。买家还可以对于此次购物发表一段文字感想,显示在商品网页上,供其他顾客参考。其中,评价与评论都基于“买家”的自愿。淘宝网对于店铺的信用状况有一套级别制度,买家的好评使得卖家的信用累积增加,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获得淘宝网的推荐和买家的格外青睐,增加销量,获得更多收益;如果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导致信用下降甚至封店的后果。 其他购物网站也有类似的评价体系。
2.“差评”行為的法律性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也于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进入信息时代后,公民在网络上也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属于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其实质是时代驱动下的传统言论自由权的更新与拓展。” 另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权利;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成立团体的权利;获取有关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检举、控告、批评和建议权利;等等。一般来说,网络交易评价是卖家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行为。但是权利是有界限的,不应滥用,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法益。笔者认为,“差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差评”,是“买家”基于自己感受到的事实、行使权利作出的差评,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的差评;一类是“恶意差评”,是指买家在交易完成后严重偏离交易实际情况的差评行为。一种行为的性质,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从主观心理状态看,消费者作出差评是恶意的:即他所追求的意思效果不是对商品进行事实评价或者解决其与经营者的交易纠纷,而是故意用差评来干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使其信用等级降低。这种主观恶意已经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从客观行为看,“买家”实施了给出差评的行为,且这种评价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恶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与同行交易后给出的中、差评;评价人利用中、差评,对被评价人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二、 差评侵权行为的认定
1. 作出“差评”的主体。
1.1普通消费者。大多数的差评是由一般消费者作出的。消费者可能给出“一般差评”,也有可能给出“恶意差评”,看其主观恶性如何。“恶意差评”一定侵权,这是一种普通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是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或者商誉权;消费者作出“一般差评”,如果符合客观事实,不侵权;但是如果不具有主观恶性的“一般差评”其实与事实不符,构成侵权吗?比如说,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某一化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因为其曾经购于专柜的同一商品与此次在网上购得的不一样,所以给予了经营者差评;而事实是此化妆品的外包装或者配方经过了厂家的更新,或者因为批次问题、印刷问题导致了外观上的差别,买家不了解此行情,从而产生了误判。这种情形,“买家”构成侵权吗?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其是否应该具有一般消费者具有的常识,和是否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还应该考虑经营者是否应该就此不同在商品描述中作出阐释说明——因为毕竟目前消费者一般依然是弱势的一方,对于相关变化的判断也一般不可能有条件准确知晓,不能要求他们和专业人士(一般是商场销售员、厂家)一样熟悉市场。这种情况下,因为作出差评的“买家”布局主观恶性,或者仅仅具有过失,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的调解体系解决纠纷;若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1.2 竞争者。有时候,与卖方进行交易的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的商业竞争者。竞争者可以通过购买其商品并且给予其差评从而获得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主体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或不合理的方法,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通过“差评”而为商业诋毁,一般承担侵犯商誉权或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但是情节严重、给他人带来较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
1.3 职业差评师。网络交易的兴起带来了一些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职业差评师。他们聚集在QQ群和百度贴吧里,明确分工,精密合作,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一旦确定“猎物”就犹如群狼一拥而上拍下商品,进而以“差评”敲诈经营者,“30、40元不嫌少,100、200元不嫌多”。“这是法律和淘宝规则的监管空白地带。” 故意制造虚假评价,并向经营者索要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交易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通则》调整,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职业差评师从事恶意差评,具有侵犯卖家民事权利的主观故意,所以一般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恶意差评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2.“差评”侵权行为的形式。买家若仅仅依据交易过程中的真实经历和确切感受,没有主观恶意,进行了差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卖家信用的降低,也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卖家的差评是基于主观恶意或者一种不实猜测,造成卖家信用等级降低,应该视为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因为名誉权的实现只要求任意第三人履行不作为的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2.1侮辱。民法学者认为,侮辱指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在名誉权侵权中,侮辱有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动作上的侮辱等几种情形。其中,以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人格的,应当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判断是否达到程度的依据,可以语言的内容、言辞的激烈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看。“差评”侵权主要是文字侮辱,例如在评价栏中对经营者及其产品的辱骂。
2.2诽谤。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应当包括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即商业诋毁行为。诽谤的内容是虚假不实的且贬损性的,“差评”要构成诽谤,必须体现为虚假的或者是妄加猜测的评论。根据广义上的诽谤的内容,“差评”诽谤包括竞争者的商业诋毁行为。未来,网络购物只可能会越来越稀松平常,也会产生很多线下交易不会有的问题,这会一定程度上促进我们的交易法律制度的变革,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要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何天培(1992—),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务学院2014民商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线上交易 差评 侵权
近年来,网购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网络购物甚至有代替传统线下购物的趋势。随着一些电商赚的盆满钵满,很多网络卖家也受到了这种新兴购物方式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的困扰,“差评“便是其中之一。
一、 “差评”行为的属性分析
1.“差评”行为的产生环境及含义。“差评”行为,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一种特殊行为。由于线上交易双方往往对彼此都不甚了解,也一般无从了解,所以往前买方对于卖方的服务、商品做出的评价就成了买方选择交易对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在淘宝网上,交易成功后买家都有权利对于自己所接受的卖家的服务和商品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好评”,“中评”,“差评”。不同评价对卖家店铺的信用影响不同:“好评”累计加一分;“中评”不加分;“差评”减一分。买家还可以对于此次购物发表一段文字感想,显示在商品网页上,供其他顾客参考。其中,评价与评论都基于“买家”的自愿。淘宝网对于店铺的信用状况有一套级别制度,买家的好评使得卖家的信用累积增加,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获得淘宝网的推荐和买家的格外青睐,增加销量,获得更多收益;如果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导致信用下降甚至封店的后果。 其他购物网站也有类似的评价体系。
2.“差评”行為的法律性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也于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进入信息时代后,公民在网络上也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属于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其实质是时代驱动下的传统言论自由权的更新与拓展。” 另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权利;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成立团体的权利;获取有关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检举、控告、批评和建议权利;等等。一般来说,网络交易评价是卖家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行为。但是权利是有界限的,不应滥用,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法益。笔者认为,“差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差评”,是“买家”基于自己感受到的事实、行使权利作出的差评,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的差评;一类是“恶意差评”,是指买家在交易完成后严重偏离交易实际情况的差评行为。一种行为的性质,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从主观心理状态看,消费者作出差评是恶意的:即他所追求的意思效果不是对商品进行事实评价或者解决其与经营者的交易纠纷,而是故意用差评来干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使其信用等级降低。这种主观恶意已经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从客观行为看,“买家”实施了给出差评的行为,且这种评价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恶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与同行交易后给出的中、差评;评价人利用中、差评,对被评价人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二、 差评侵权行为的认定
1. 作出“差评”的主体。
1.1普通消费者。大多数的差评是由一般消费者作出的。消费者可能给出“一般差评”,也有可能给出“恶意差评”,看其主观恶性如何。“恶意差评”一定侵权,这是一种普通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是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或者商誉权;消费者作出“一般差评”,如果符合客观事实,不侵权;但是如果不具有主观恶性的“一般差评”其实与事实不符,构成侵权吗?比如说,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某一化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因为其曾经购于专柜的同一商品与此次在网上购得的不一样,所以给予了经营者差评;而事实是此化妆品的外包装或者配方经过了厂家的更新,或者因为批次问题、印刷问题导致了外观上的差别,买家不了解此行情,从而产生了误判。这种情形,“买家”构成侵权吗?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其是否应该具有一般消费者具有的常识,和是否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还应该考虑经营者是否应该就此不同在商品描述中作出阐释说明——因为毕竟目前消费者一般依然是弱势的一方,对于相关变化的判断也一般不可能有条件准确知晓,不能要求他们和专业人士(一般是商场销售员、厂家)一样熟悉市场。这种情况下,因为作出差评的“买家”布局主观恶性,或者仅仅具有过失,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的调解体系解决纠纷;若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1.2 竞争者。有时候,与卖方进行交易的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的商业竞争者。竞争者可以通过购买其商品并且给予其差评从而获得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主体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或不合理的方法,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通过“差评”而为商业诋毁,一般承担侵犯商誉权或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但是情节严重、给他人带来较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
1.3 职业差评师。网络交易的兴起带来了一些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职业差评师。他们聚集在QQ群和百度贴吧里,明确分工,精密合作,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一旦确定“猎物”就犹如群狼一拥而上拍下商品,进而以“差评”敲诈经营者,“30、40元不嫌少,100、200元不嫌多”。“这是法律和淘宝规则的监管空白地带。” 故意制造虚假评价,并向经营者索要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交易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通则》调整,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职业差评师从事恶意差评,具有侵犯卖家民事权利的主观故意,所以一般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恶意差评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2.“差评”侵权行为的形式。买家若仅仅依据交易过程中的真实经历和确切感受,没有主观恶意,进行了差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卖家信用的降低,也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卖家的差评是基于主观恶意或者一种不实猜测,造成卖家信用等级降低,应该视为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因为名誉权的实现只要求任意第三人履行不作为的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2.1侮辱。民法学者认为,侮辱指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在名誉权侵权中,侮辱有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动作上的侮辱等几种情形。其中,以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人格的,应当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判断是否达到程度的依据,可以语言的内容、言辞的激烈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看。“差评”侵权主要是文字侮辱,例如在评价栏中对经营者及其产品的辱骂。
2.2诽谤。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应当包括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即商业诋毁行为。诽谤的内容是虚假不实的且贬损性的,“差评”要构成诽谤,必须体现为虚假的或者是妄加猜测的评论。根据广义上的诽谤的内容,“差评”诽谤包括竞争者的商业诋毁行为。未来,网络购物只可能会越来越稀松平常,也会产生很多线下交易不会有的问题,这会一定程度上促进我们的交易法律制度的变革,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要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何天培(1992—),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务学院2014民商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