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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多次遇到受害人在与铁路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铁路局均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经过审查却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存在一定瑕疵。不能仅凭该协议就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这些案件通过法院调解最终大都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