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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地方政府在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传统的融资渠道带来的大量债务积累及其不可持续性,使得“公私合作伙伴”模式(PPP模式)成为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本文阐述了PPP模式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在运用PPP模式融资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政府融资;PPP;BOT
0 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要求政府增加相应的供给能力。地方政府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必然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而长期以来,我国地方财力却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可支配的财力与其事权极不相称。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53.52亿元,其中,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为56175.23亿元,占比47.91%;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25952.9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财政支出18764.63亿元,占比14.90%。 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2.09%,但却承担了国家财政总支出的85.1%。中央将事权大量下放到地方的同时,地方的财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资金缺口很大。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规定既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也不允许其为项目或公司的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进行变相负债,目前隐性负债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显性常态行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则是地方政府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建设的主要载体。隐性负债存在大量的负面效应和潜在隐患,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将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积累,最终不得不向金融机构和中央政府转嫁。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打捆贷款”、银政合作、土地财政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导致银行、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联手推高房价,房地产泡沫不断增大,高房价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也造成银行潜在风险的增加。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容易诱发政府“债多不愁”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往往不理前任债,使银行贷款面临极大的风险。地方政府过度依靠土地和信贷进行融资的方式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寻求一种可持续、规范化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务之急。以实现公共资金和民间资本高效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PPP融资模式则成为了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
1 PPP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结构
1.1 概念
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来已久,但对于PPP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这对PPP概念的理解造成困难。联合国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机构在协调管理PPP项目的过程中对PPP模式进行了定义。联合国培训研究院认为,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美国PPP国家委员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英国PPP委员会认为,PPP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基于共同的期望所带来的一种风险公担政策机制。 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根据自己的研究对PPP进了定义。Kernaghan将PPP定义为一种广义的系统,即PP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所形成的共享彼此权利、工作、支持以及信息的关系。萨瓦斯认为PPP模式可以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由私人来承担。王灏则认为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的总称,包括BOT、DBFO等多种模式。综合国内外各种参考文献,在本文中作者将PPP的概念定义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1.2 内涵
PPP模式中的Public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及政府委托的代理机构,Private可以是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私之间的合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而是契约关系,合作的基础是合同框架。合同要体现信任、价值分享以及对政策目标、优先权的理解。合作必须是持久、稳定、相关的。其核心是权利、责任、义务、风险、利益的分享和分担。这种合作是一种实质性的联系,是一种有形资源(资金、土地)和无形资源(权威)在参与体直接的交换和转移,通过这种合作,达到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如图1所示,
1.3 基本结构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率先提出PPP的概念,并采取私人投资计划加以实施。此后,PPP模式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在不同的国家中实施也向着不同方向演进。PPP融资模式本身是一个内在结构相对灵活的融资模式,具体到不同项目时结构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其基本结构如下图2所示。
3 国内外PPP模式的运用
近年来,通过项目融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資,已成为各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的一个十分明显的趋势,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处的研究分类,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方式如下表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地方政府融资研究》一书整理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有PPP、BOT及其衍生模式,以及PFI、ABS、TOD等。具体比较详见下表2。
在上述这六种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较成熟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方式。2005年5月,东莞和佛山一次性推出16个污水处理厂,全部以BOT方式招标,而珠海、深圳新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也将全部以BOT方式进行建设。 同样作为项目投资,PPP与BOT模式具有一些共同点。首先,两种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和担保人。其次,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政府部门与民间资本发生契约关系。再次,两种模式都是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在这里,我们着重比较一下PPP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首先,组织机构设置不同。BOT模式中,政府部门和民间资本之间存在等级关系,其组织结构缺乏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驱使下的“纳什”均衡,即其中一方达到利益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单方利益最优,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如下图3所示,
而PPP模式是参与各方形成以“共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在其组织结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确实最大的,实现了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其次,运行程序不同。PPP模式中,民间资本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投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再次,风险分担程度不同。传统的BOT项目中,民间资本对于项目前景过于乐观,因而承担风险较大,一旦情况突变则可能无力承担损失,从而导致项目失败。而PPP融资模式中,风险管理更加合理,公私双方在早期论证阶段就采取有效的风险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承担,从而增强了PPP项目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
4 我国地方政府开展PPP模式融资的障碍与风险
PPP模式是通过公共部门和民间资本的长期合作,实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从目前PPP融资模式的运作和现实来看,尚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广东多处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方式建成后,却由于管网建设不到位,无污水可处理,而政府却不得不根据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直至毁约,项目相关各方都不满意。项目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在思想观念、政策体制,以及法律法规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4.1 思想观念障碍
在基础设施领域,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意识到引入社会资金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操作中牵涉到利益问题,情况就不同了。民间投资效率比政府投资高,政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大量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与国企形成竞争,给政府带来无形压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向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不愿开展政府项目融资。实行项目融资,需要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可避免地会调整原有利益格局,影响原有国企职工的职业生涯。所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往往遭到部分政府机构和国企干部职工的抵制。另外,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误解和“宁国勿民”的观念,使得有关部门宁愿对有问题的国资放行,也不对条件更优越的民资项目开绿灯。
4.2 行政体制与制度障碍
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引导、管理、支持、协调与激励,然而正是由于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很不完善,使得政府对民间资本的管理行为难以规范,导致政府行为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制约了政府利用项目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民营企业通过政府项目融资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受益是经营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没有良好的收费体制作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的基础,项目往往难以顺利开展。
4.3 政策和法律障碍
我国目前有关PPP的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事人尤其是投资方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投资者缺乏投资信心。BOT模式运行多年,尚且存在立法空白、法规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他的PPP模式更是缺乏法律保障。在政府项目融资方面还存在着政策不到位和不稳定的问题,在吸引民营企业投资时政府做出了一系列承诺,项目建成后,民营企业开始从经营中获得回报时,政府政策却发生改变,使得民营企业权益难以保障。政策的不完善使得项目执行到某种阶段往往难以顺利开展,引发风险。
4.4 信用障碍与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之一是缺乏信用,其根源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信用风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主要风险。政府的承诺能否兑现,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因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有时会经历几届政府,不仅要考虑本届政府的态度,还要考虑下届政府的態度。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障碍是政府开展项目融资的主要瓶颈之一。
5 完善PPP融资模式的建议
首先,要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宏观方面,地方政府必须发挥信息引导、政策指导、投资先导和利益驱动作用。在微观方面,地方政府要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协调下一级行政区域在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方面的事权,努力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其次,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价格机制、诚信机制、项目担保机制;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全过程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项目投资的退出机制。
最后,加强宣传、引导及人才的培养。引导民众树立市场经济观念,让民众意识到把民营经济引入基础设施坚实领域,不是私有化,而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约束,利用民营资本搞活经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多宣传国内外PPP模式融资的成功案例,让各级政府和民众认识到PPP模式融资的优越性;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展开针对性的培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注释】
[1]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www.ippr.org/publicationsandreports/.
[3]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4]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5]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参考文献】
[1]刘立峰.地方政府融资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2]李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际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9
[3]敬志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兼论地方投融资平台管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4]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www.ippr.org/publicationsandreports/.
[5]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6]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作者简介】
张润迪(1988-),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郁万师(1988-),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胡潆月(1989-),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绩效与管理
地方政府在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传统的融资渠道带来的大量债务积累及其不可持续性,使得“公私合作伙伴”模式(PPP模式)成为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本文阐述了PPP模式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在运用PPP模式融资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政府融资;PPP;BOT
0 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要求政府增加相应的供给能力。地方政府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必然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而长期以来,我国地方财力却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可支配的财力与其事权极不相称。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53.52亿元,其中,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为56175.23亿元,占比47.91%;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25952.9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财政支出18764.63亿元,占比14.90%。 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2.09%,但却承担了国家财政总支出的85.1%。中央将事权大量下放到地方的同时,地方的财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资金缺口很大。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规定既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也不允许其为项目或公司的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进行变相负债,目前隐性负债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显性常态行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则是地方政府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建设的主要载体。隐性负债存在大量的负面效应和潜在隐患,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将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积累,最终不得不向金融机构和中央政府转嫁。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打捆贷款”、银政合作、土地财政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导致银行、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联手推高房价,房地产泡沫不断增大,高房价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也造成银行潜在风险的增加。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容易诱发政府“债多不愁”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往往不理前任债,使银行贷款面临极大的风险。地方政府过度依靠土地和信贷进行融资的方式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寻求一种可持续、规范化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务之急。以实现公共资金和民间资本高效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PPP融资模式则成为了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
1 PPP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结构
1.1 概念
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来已久,但对于PPP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这对PPP概念的理解造成困难。联合国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机构在协调管理PPP项目的过程中对PPP模式进行了定义。联合国培训研究院认为,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美国PPP国家委员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英国PPP委员会认为,PPP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基于共同的期望所带来的一种风险公担政策机制。 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根据自己的研究对PPP进了定义。Kernaghan将PPP定义为一种广义的系统,即PP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所形成的共享彼此权利、工作、支持以及信息的关系。萨瓦斯认为PPP模式可以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由私人来承担。王灏则认为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的总称,包括BOT、DBFO等多种模式。综合国内外各种参考文献,在本文中作者将PPP的概念定义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1.2 内涵
PPP模式中的Public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及政府委托的代理机构,Private可以是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私之间的合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而是契约关系,合作的基础是合同框架。合同要体现信任、价值分享以及对政策目标、优先权的理解。合作必须是持久、稳定、相关的。其核心是权利、责任、义务、风险、利益的分享和分担。这种合作是一种实质性的联系,是一种有形资源(资金、土地)和无形资源(权威)在参与体直接的交换和转移,通过这种合作,达到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如图1所示,
1.3 基本结构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率先提出PPP的概念,并采取私人投资计划加以实施。此后,PPP模式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在不同的国家中实施也向着不同方向演进。PPP融资模式本身是一个内在结构相对灵活的融资模式,具体到不同项目时结构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其基本结构如下图2所示。
3 国内外PPP模式的运用
近年来,通过项目融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資,已成为各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的一个十分明显的趋势,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处的研究分类,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方式如下表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地方政府融资研究》一书整理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有PPP、BOT及其衍生模式,以及PFI、ABS、TOD等。具体比较详见下表2。
在上述这六种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较成熟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方式。2005年5月,东莞和佛山一次性推出16个污水处理厂,全部以BOT方式招标,而珠海、深圳新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也将全部以BOT方式进行建设。 同样作为项目投资,PPP与BOT模式具有一些共同点。首先,两种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和担保人。其次,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政府部门与民间资本发生契约关系。再次,两种模式都是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在这里,我们着重比较一下PPP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首先,组织机构设置不同。BOT模式中,政府部门和民间资本之间存在等级关系,其组织结构缺乏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驱使下的“纳什”均衡,即其中一方达到利益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单方利益最优,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如下图3所示,
而PPP模式是参与各方形成以“共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在其组织结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确实最大的,实现了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其次,运行程序不同。PPP模式中,民间资本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投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再次,风险分担程度不同。传统的BOT项目中,民间资本对于项目前景过于乐观,因而承担风险较大,一旦情况突变则可能无力承担损失,从而导致项目失败。而PPP融资模式中,风险管理更加合理,公私双方在早期论证阶段就采取有效的风险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承担,从而增强了PPP项目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
4 我国地方政府开展PPP模式融资的障碍与风险
PPP模式是通过公共部门和民间资本的长期合作,实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从目前PPP融资模式的运作和现实来看,尚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广东多处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方式建成后,却由于管网建设不到位,无污水可处理,而政府却不得不根据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直至毁约,项目相关各方都不满意。项目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在思想观念、政策体制,以及法律法规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4.1 思想观念障碍
在基础设施领域,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意识到引入社会资金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操作中牵涉到利益问题,情况就不同了。民间投资效率比政府投资高,政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大量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与国企形成竞争,给政府带来无形压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向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不愿开展政府项目融资。实行项目融资,需要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可避免地会调整原有利益格局,影响原有国企职工的职业生涯。所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往往遭到部分政府机构和国企干部职工的抵制。另外,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误解和“宁国勿民”的观念,使得有关部门宁愿对有问题的国资放行,也不对条件更优越的民资项目开绿灯。
4.2 行政体制与制度障碍
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引导、管理、支持、协调与激励,然而正是由于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很不完善,使得政府对民间资本的管理行为难以规范,导致政府行为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制约了政府利用项目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民营企业通过政府项目融资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受益是经营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没有良好的收费体制作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的基础,项目往往难以顺利开展。
4.3 政策和法律障碍
我国目前有关PPP的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事人尤其是投资方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投资者缺乏投资信心。BOT模式运行多年,尚且存在立法空白、法规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他的PPP模式更是缺乏法律保障。在政府项目融资方面还存在着政策不到位和不稳定的问题,在吸引民营企业投资时政府做出了一系列承诺,项目建成后,民营企业开始从经营中获得回报时,政府政策却发生改变,使得民营企业权益难以保障。政策的不完善使得项目执行到某种阶段往往难以顺利开展,引发风险。
4.4 信用障碍与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之一是缺乏信用,其根源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信用风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主要风险。政府的承诺能否兑现,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因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有时会经历几届政府,不仅要考虑本届政府的态度,还要考虑下届政府的態度。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障碍是政府开展项目融资的主要瓶颈之一。
5 完善PPP融资模式的建议
首先,要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宏观方面,地方政府必须发挥信息引导、政策指导、投资先导和利益驱动作用。在微观方面,地方政府要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协调下一级行政区域在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方面的事权,努力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其次,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价格机制、诚信机制、项目担保机制;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全过程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项目投资的退出机制。
最后,加强宣传、引导及人才的培养。引导民众树立市场经济观念,让民众意识到把民营经济引入基础设施坚实领域,不是私有化,而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约束,利用民营资本搞活经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多宣传国内外PPP模式融资的成功案例,让各级政府和民众认识到PPP模式融资的优越性;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展开针对性的培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注释】
[1]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www.ippr.org/publicationsandreports/.
[3]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4]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5]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参考文献】
[1]刘立峰.地方政府融资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2]李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际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9
[3]敬志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兼论地方投融资平台管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4]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www.ippr.org/publicationsandreports/.
[5]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6]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作者简介】
张润迪(1988-),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郁万师(1988-),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胡潆月(1989-),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绩效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