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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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吸收合并事项的纳税筹划是财经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热点和难点。文章依据现行税收法规,以案例形式对企业吸收合并业务纳税筹划的合法、合理性及节税效应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最优筹划方案适用条件和操作步骤。
  【关键词】企业吸收合并 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其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企业吸收合并交易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活动的事前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企业吸收合并事项涉税处理及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5、《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适用条件的不同选择,决定着该项业务适用哪种税务处理方式,进而决定了合并各方整体税负的高低。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可大大缓解纳税资金压力,节约融资成本。这不仅有利于加快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步伐,也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本文选取H省B矿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业务为案例,对企业吸收合并业务的纳税筹划合法合理性及节税效应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矿业开采和销售公司,拥有B矿业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矿业有限公司另一小股东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A矿业有限公司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控股子公司B矿业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构成
  A矿业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200万元,三方股东分别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万元);E矿产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万元);F设计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万元)。
  (二)B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构成
  B矿业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412.50万元,两方股东为:A矿业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万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万元)。
  (三)吸收合并当事各方
  1.合并方:A矿业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2.被合并方:B矿业有限公司(简称“B矿业”)
  3.合并方股东:D有限公司 63%(简称“D公司”)
  E矿产有限公司 35%(简称“E公司”)
  F设计有限公司 2%(简称“F公司”)
  4.被合并方股东:A矿业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简称“C公司”)
  经过多轮协商,本次吸收合并业务的当事各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大股东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权为支付对价,收购被合并方小股东C公司所拥有的B矿业34%的股权;
  第二,B矿业并入A公司,注销B矿业;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权;
  第四,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本次吸收合并所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导方
  B矿业有限公司
  二、纳税筹划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吸收合并当事各方综合税收负担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三、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及筹划方案比较
  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后者实质上是税收递延,企业要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带来的税收递延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上述59号文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第三,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矿业,目的在于整合集团资源,提高矿产的运营效率,打造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B矿业的矿产并入A公司后,继续从事原来的经营活动,满足“经营的连续性原则”。
  B矿业100%股权被母公司收购,符合“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C公司承诺在合并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权。
  A公司吸收合并B矿业,只需向小股东C公司支付对价,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权支付,自身66%的股权不需要支付对价,符合“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规定。
  综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矿业事项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的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B矿业及其股东无需按照清算程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B矿业也无需就交易中发生的资产划转确认所得或损失。换言之,本次吸收合并业务未产生所得,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基于以上分析及税收相关规定,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矿业,以本公司16%的股权为支付代价,收购B矿业小股东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现股东之一E公司减持16%的股份;
  3、B矿业注销;
  4、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本方案优点:操作相对简单。
  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只增加股东及变更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实施筹划各步骤较简单。
  本方案缺点:综合税收成本较高,节税效应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将减持A公司16%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项减持将产生股权转让所得,E公司将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当事各方认可的A公司市场价值2.7039亿元及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价值1.1684亿元计算,E公司大约需缴纳614万元(=(27,039-11,684)×16%×25%)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暂不考虑E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扣除项目)。
  本次吸收合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B矿业未产生所得,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综合利弊,本方案虽适用特殊纳税处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得以递延纳税,B矿业资产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均暂免征税,但A公司股东E公司需担负股权转让所得税约614万元,当事各方的综合税负过高,为次优方案,不建议采纳。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资16%的股份给B矿业小股东C公司(股权增资方式,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换取B矿业小股东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将原借给A公司的长期借款人民币1,480.60万元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给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权比例不变;
  3、F公司增资人民币53.89万元以保持其2%的股权比例不变;
  4、A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后,股东E公司所投资本金额不变,股权比例由35%被稀释为19%;
  5、B矿业注销;
  6、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方案优点:综合税收成本低,节税效应明显。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东D公司对A公司的债转股业务(债务重组)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且同时满足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五个条件,可按该文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其次,由于E公司对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A公司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E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增资2,694.74万元后,所有者权益增加,归属于股东E公司的份额为512万元(2,694.74×19%),但其股权比例由35%被稀释为19%,持股比例减少了16%,相当于处置了45.715%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12万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值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权比例被稀释事项未出生收益,不产生所得,E公司无需因此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A公司以股权增资方式定向增资给C公司换取B矿业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资53.89万元以保持其原股权比例不变。
  实施上述操作后,各股东均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或债务清偿所得,当事各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吸收合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B矿业未产生所得,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本方案缺点:本方案实施各步骤较复杂,定向增资尤其是以股权方式定向增资的工作流程较复杂,审批部门多,手续繁琐。
  综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骤实施起来虽然较复杂,但当事各方都不发生股权转让,吸收合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得以递延纳税,被合并方B矿业资产并入A公司所涉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均暂免征税,当事各方综合税负为零,为最优方案,建议采纳。
  四、最优方案操作步骤
  根据上述分析比较结果,方案二的纳税筹划操作可通过如下步骤实现:
  第一,D公司将原借给A公司的长期借款人民币1,480.60万元实施债转股。该债转股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D公司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现金增资人民币53.89万元。
  第三,C公司以B矿业34%股权为代价获得A公司16%股权,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B矿业股权的计税基础1,160.25万元确定。
  第四,实现上述三项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894.74万元。
  第五,B矿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A公司承继。
  第六,可由A公司弥补的B矿业亏损的限额=B矿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2015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业B矿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B矿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第八,当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当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综上B矿业吸收合并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吸收合并业务的税收成本,实现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点在于:首先,参与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协商,选择最佳纳税筹划方案使当事各方综合税负最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设计及帮助实施筹划方案;其次,需要根据支付对价的方式和当事各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和其他涉税成本的测算;最后,依法筹划,控制及防范纳税筹划的政策和法律风险,避免顾此失彼,否则有悖筹划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张远堂.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盖地.税务筹划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盖地.税务筹划理论研究:多角度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冯莉枚,海南省海南弘远泰斯税务师事务所,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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