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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根源。而土地问题,是我国革命的关键。他能否得到一个适当的解决,就是我国革命的试金石。如果对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稍微有所了解,我们就会发现,今天中国所发生的种种矛盾和社会冲突,人们所进行的许多争论,都与土地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古今中外的土地制度并以史为鉴探讨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有何利弊,需要做出怎样的调整才能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发展。本文将阐述根据结论探讨当代中国土地制度下的改革土地财政负效应。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财政;政府;负效应
首先,土地制度稳定与国家政治稳定的相辅相成。谈及“变革”,一般需要依赖与一定的初始制度。如果没有既存的初始制度,是不可能无中生有的实施“变革”或者“变法”的。因此,只有当人类定居下来,才可能产生稳定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在四处游牧居无定所的部落很难存在相应的土地制度,更不用说将制度延续下去。只有当“国家”诞生,才会有证实或者具体的规章制度,也才会产生正式稳定的土地制度。这一点即使在后来的大禹时代和商代有了相应的具体化土地制度,也因其民族的迁徙特征很难稳固而证实。
其次,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危及社会稳定。汉王朝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王莽改制(有学者将它和土地兼并联系在一起)”,其改制直接损害了农夫的利益。他推行的“王田制”把土地税由汉朝的三十税一变成十税一,从而将国家的田赋收入增加了两倍,理所当然“王田制”失败了。他的改革不仅没能挽救西汉末年的社会危机,反而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了赤木绿林为主的大起义。
最后,农地细碎化经营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困境。回到当前我国的“经营土地”,我们发现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制度在曾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成效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也开始暴露出弊端—农地细碎化,他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障碍。由于农村产权的严格管制,产权很难转换,农民没有退出集体经济的权力,也没有完整的自主经营权,在土地该休耕的时候却面临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无法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压力。而农地细碎化导致的规模经营无法发展也给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创造了条件。
一、经营城市创造土地财政收入所暴露出的问题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中国利用政府低价征收农民土地,政府独家出让土地制度,获得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巨额增值收益。但是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其弊端不仅加大了中共经济运行的风险,也导致官民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风险。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地方政府成为用地违法的主体
一方面,为了发展经济,让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实,快速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创造地方政府GDP政府通过征地完成土地非农化。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担当者决策者、制定者、组织者、实施者和裁决者;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建设主要依靠土地出让和土地抵押融资。地方政府也有多占多征多出让的激励,因此造成大量违法违规用地的事件。
2.“饥饿”供地直接推高房价
我们都知道房价和地价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且不说究竟是房价更能推动地价还是地价更能推动房价,房价的上扬必然有一部分因素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导致的。比如在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时,中国政府为了“救市”或者说“救”开发商而调低利率,使得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空置房。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通过推高房地产价格,从而将手中的土地储备估值推高,可以转手抵押获得更多的贷款,或者拍卖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收入。高房价高地价的共同作用产生的房地产泡沫最终将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
3.土地财政透支未来发展
首先,“卖地财政”使得财政收入变得不稳定和不可持续,它实质上是今天政府一年花掉未来政府几十年的收入透支未来几十年的财政资源;其次,政府的这种手段推高了房价和地价,侵蚀了大多数城镇购房居民的利益。另外,中央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给地方的财政税收数额很大。我们可以发现中央如此的财政返还都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说明地方政府机构臃肿,支付在人力资源上的支出市财政背负了沉重的负担,这使得本应该把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失去了方向,必然会引起民愤。
二、解决之策
事实上,在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下,我们的政府、国家应该想出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万全之策来解决中国现在的土地制度,但根据历史、根据民生现状,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1.地方政府更新观念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利益的根源,它将使得政府、农民、开发商之间形成一种博弈。不过分的依赖土地就要求政府尽量减少对土地的非公共行征收,探索新的财政来源。事实上,我认为地方政府若是减少“土地经营”,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农民可以利用土地创收收益。若是当地农民变得富有,政府想要通过一些政策揽收财源也不是一件难事。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改革税制使其避免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无法合法侵犯居民的土地产权。
2.完善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
土地制度与国家各项政治制度息息相关,要确保稳定的土地制度,不仅要从其本身找出缺陷,还要注意相关行政制度的不完善。精简政府机构、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哪些行政行为用中央政府决定,哪些归由地方政府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中央返还给地方大量的财政但地方政府还是不能满足支出再去进行土地征收揽收土地财政的行为。
3.推动农地流转
纵观国外土地改革,其中有一项是推动土地流转。即允许土地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应,这也是宋朝当时的王安石变法中的土地兼并,王安石变法大大地促进了宋朝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当时先进农业生产工具的发展,我们必须从中吸取经验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以缓解不必要的政府土地经营。
参考文献:
[1]程雪阳.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12
[2]胡伟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学位论文,2012.5
[3]刘正山.大国地权之中国五千年土地制度变革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1
[4]【日】长野郎,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财政;政府;负效应
首先,土地制度稳定与国家政治稳定的相辅相成。谈及“变革”,一般需要依赖与一定的初始制度。如果没有既存的初始制度,是不可能无中生有的实施“变革”或者“变法”的。因此,只有当人类定居下来,才可能产生稳定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在四处游牧居无定所的部落很难存在相应的土地制度,更不用说将制度延续下去。只有当“国家”诞生,才会有证实或者具体的规章制度,也才会产生正式稳定的土地制度。这一点即使在后来的大禹时代和商代有了相应的具体化土地制度,也因其民族的迁徙特征很难稳固而证实。
其次,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危及社会稳定。汉王朝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王莽改制(有学者将它和土地兼并联系在一起)”,其改制直接损害了农夫的利益。他推行的“王田制”把土地税由汉朝的三十税一变成十税一,从而将国家的田赋收入增加了两倍,理所当然“王田制”失败了。他的改革不仅没能挽救西汉末年的社会危机,反而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了赤木绿林为主的大起义。
最后,农地细碎化经营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困境。回到当前我国的“经营土地”,我们发现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制度在曾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成效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也开始暴露出弊端—农地细碎化,他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障碍。由于农村产权的严格管制,产权很难转换,农民没有退出集体经济的权力,也没有完整的自主经营权,在土地该休耕的时候却面临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无法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压力。而农地细碎化导致的规模经营无法发展也给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创造了条件。
一、经营城市创造土地财政收入所暴露出的问题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中国利用政府低价征收农民土地,政府独家出让土地制度,获得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巨额增值收益。但是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其弊端不仅加大了中共经济运行的风险,也导致官民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风险。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地方政府成为用地违法的主体
一方面,为了发展经济,让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实,快速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创造地方政府GDP政府通过征地完成土地非农化。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担当者决策者、制定者、组织者、实施者和裁决者;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建设主要依靠土地出让和土地抵押融资。地方政府也有多占多征多出让的激励,因此造成大量违法违规用地的事件。
2.“饥饿”供地直接推高房价
我们都知道房价和地价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且不说究竟是房价更能推动地价还是地价更能推动房价,房价的上扬必然有一部分因素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导致的。比如在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时,中国政府为了“救市”或者说“救”开发商而调低利率,使得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空置房。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通过推高房地产价格,从而将手中的土地储备估值推高,可以转手抵押获得更多的贷款,或者拍卖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收入。高房价高地价的共同作用产生的房地产泡沫最终将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
3.土地财政透支未来发展
首先,“卖地财政”使得财政收入变得不稳定和不可持续,它实质上是今天政府一年花掉未来政府几十年的收入透支未来几十年的财政资源;其次,政府的这种手段推高了房价和地价,侵蚀了大多数城镇购房居民的利益。另外,中央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给地方的财政税收数额很大。我们可以发现中央如此的财政返还都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说明地方政府机构臃肿,支付在人力资源上的支出市财政背负了沉重的负担,这使得本应该把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失去了方向,必然会引起民愤。
二、解决之策
事实上,在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下,我们的政府、国家应该想出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万全之策来解决中国现在的土地制度,但根据历史、根据民生现状,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1.地方政府更新观念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利益的根源,它将使得政府、农民、开发商之间形成一种博弈。不过分的依赖土地就要求政府尽量减少对土地的非公共行征收,探索新的财政来源。事实上,我认为地方政府若是减少“土地经营”,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农民可以利用土地创收收益。若是当地农民变得富有,政府想要通过一些政策揽收财源也不是一件难事。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改革税制使其避免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无法合法侵犯居民的土地产权。
2.完善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
土地制度与国家各项政治制度息息相关,要确保稳定的土地制度,不仅要从其本身找出缺陷,还要注意相关行政制度的不完善。精简政府机构、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哪些行政行为用中央政府决定,哪些归由地方政府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中央返还给地方大量的财政但地方政府还是不能满足支出再去进行土地征收揽收土地财政的行为。
3.推动农地流转
纵观国外土地改革,其中有一项是推动土地流转。即允许土地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应,这也是宋朝当时的王安石变法中的土地兼并,王安石变法大大地促进了宋朝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当时先进农业生产工具的发展,我们必须从中吸取经验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以缓解不必要的政府土地经营。
参考文献:
[1]程雪阳.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12
[2]胡伟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学位论文,2012.5
[3]刘正山.大国地权之中国五千年土地制度变革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1
[4]【日】长野郎,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