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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权的界定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现代企业中针对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其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一种做法。
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过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决定何时出售行权所得股票。股票期权本质上就是让企业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方面的问题
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股票期权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非完善无缺,有些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公司法》依然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待经理人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除此以外,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份回购问题进行了调整,却对回购资金来源、价格、比例、信息披露及违法回购的处理和责任没有进一步规定,显然不利于遏制违法违规回购行为。最后,关于增发新股,新《公司法》没办法保证所增发的新股最后成为兑现期权的股份。
(二)证券法方面的问题
从新《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我国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披露要求在不断加强,但总体来看,我国要求的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披露水平还是非常低的,尤其是对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属于弱有效市场,市场秩序混乱。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市场监管乏力。
(三)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在西方都是员工薪酬计划的一部分,因此也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仍然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劳动法》第50条明确限定了经营者的报酬形式只能是现金方式。对于以股票、债券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方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此外,对于由股票期权制度所引起的争议法律上也未有明确的认定。
(四)税收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在规范股票期权发展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在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税收优惠政策还只是被动的适应股票期权的存在和发展,应有的调节功能严重受挫。其次,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政出多门几乎没有在税收法律或条例上给予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建议
为了规范并有效地推行股票期權激励制度,需要对我国目前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创设宽松的制度环境,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实行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在机结合。建议我国公司法吸收折衷资本制.所谓折衷资本制是指股份公司章程不仅应记载股份公司的资本总额,还应规定符合法定标准的首期股份发行数量,首期股份发行成功后,股份公司即告成立,其余股份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但授权发行的数额应当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应对股份回购问题进行了调整,对回购资金来源、价格、比例、信息披露及违法回购的处理和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回购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有关民事责任制度
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应予披露不够完善,无疑将产生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的缺憾。可以说,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和实现的困难性,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健全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实乃重中之重。建立强式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使股票期权制度反映经济公平原则、实现其制定初衷的基点。
(三)将股票期权形式的报酬纳入《劳动法》救济范围
《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劳动者报酬的形式,否定了以股票作为薪酬工具的股票期权制度,与企业对员工薪酬制度改革的现实不符。因此,我国应对第50条进行相应的修订,允许企业以包括现金、股票等形式在内的一揽子薪酬方案对劳动者进行激励。笔者认为因股票期权制度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归根结底,股票期权制度还是一种薪酬制度,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为前提的,应纳入劳动争议救济的范畴。
(四)实行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方式可有多种,根据我国国情,可以选择下列形式:
1、税收优惠的时点可以选择在行权和出售环节。目前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仍应当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宜"在我国股票市场成熟发展起来后再恢复征税。
2、实行递延纳税"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时的收益可以推迟到出售期权股票时一并征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应考虑到不同投资主体、收益大小、持有期长短等因素,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建议可以持有期限为主,设计累退式的税率结构,鼓励延长期权股票的持有时间。
3、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为了涵养税源、保护期权持有人的积极性,降低税收成本,可根据公司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一定数量的起征点或免征额。
参考文献:
[1]徐海峰.股票期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陈清泰,吴敬琏.北京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现代企业中针对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其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一种做法。
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过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决定何时出售行权所得股票。股票期权本质上就是让企业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方面的问题
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股票期权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非完善无缺,有些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公司法》依然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待经理人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除此以外,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份回购问题进行了调整,却对回购资金来源、价格、比例、信息披露及违法回购的处理和责任没有进一步规定,显然不利于遏制违法违规回购行为。最后,关于增发新股,新《公司法》没办法保证所增发的新股最后成为兑现期权的股份。
(二)证券法方面的问题
从新《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我国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披露要求在不断加强,但总体来看,我国要求的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披露水平还是非常低的,尤其是对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属于弱有效市场,市场秩序混乱。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市场监管乏力。
(三)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在西方都是员工薪酬计划的一部分,因此也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仍然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劳动法》第50条明确限定了经营者的报酬形式只能是现金方式。对于以股票、债券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方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此外,对于由股票期权制度所引起的争议法律上也未有明确的认定。
(四)税收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在规范股票期权发展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在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税收优惠政策还只是被动的适应股票期权的存在和发展,应有的调节功能严重受挫。其次,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政出多门几乎没有在税收法律或条例上给予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建议
为了规范并有效地推行股票期權激励制度,需要对我国目前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创设宽松的制度环境,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实行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在机结合。建议我国公司法吸收折衷资本制.所谓折衷资本制是指股份公司章程不仅应记载股份公司的资本总额,还应规定符合法定标准的首期股份发行数量,首期股份发行成功后,股份公司即告成立,其余股份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但授权发行的数额应当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应对股份回购问题进行了调整,对回购资金来源、价格、比例、信息披露及违法回购的处理和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回购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有关民事责任制度
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应予披露不够完善,无疑将产生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的缺憾。可以说,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和实现的困难性,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健全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实乃重中之重。建立强式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使股票期权制度反映经济公平原则、实现其制定初衷的基点。
(三)将股票期权形式的报酬纳入《劳动法》救济范围
《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劳动者报酬的形式,否定了以股票作为薪酬工具的股票期权制度,与企业对员工薪酬制度改革的现实不符。因此,我国应对第50条进行相应的修订,允许企业以包括现金、股票等形式在内的一揽子薪酬方案对劳动者进行激励。笔者认为因股票期权制度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归根结底,股票期权制度还是一种薪酬制度,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为前提的,应纳入劳动争议救济的范畴。
(四)实行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方式可有多种,根据我国国情,可以选择下列形式:
1、税收优惠的时点可以选择在行权和出售环节。目前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仍应当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宜"在我国股票市场成熟发展起来后再恢复征税。
2、实行递延纳税"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时的收益可以推迟到出售期权股票时一并征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应考虑到不同投资主体、收益大小、持有期长短等因素,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建议可以持有期限为主,设计累退式的税率结构,鼓励延长期权股票的持有时间。
3、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为了涵养税源、保护期权持有人的积极性,降低税收成本,可根据公司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一定数量的起征点或免征额。
参考文献:
[1]徐海峰.股票期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陈清泰,吴敬琏.北京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