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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是阐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分析,旨在通过文章所述,促进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 现状 趋势
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公平发展的前提,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基础,因此,深究其现状与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将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趋势作出分析,望文中观点,对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有所帮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确立以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局限在城镇职工,国家和企业全权负担。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推进,国营企业改制,确立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范围,规范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结合的社保方式。同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的颁布施行,农村、城镇双轨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起来。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以《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为契机,《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相继出台,使社会保险规范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1]至此,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
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
1、保障主体要全面且多层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雇佣工,并且某些国家还存在针对特殊人群区别化对待的政策,这都与社会保障公平理念背道而馳。同时共享工作模式,非全日制工作模式已然成为主流的工作模式,在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明显是缺乏对等的保障制度的。当然,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开始针对非全日制等用工方式实施等同于传统用工模式相似或相同的社会保障,但这样的仿照适用是不够的,针对非全日制等共享工作模式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现行很多工作都存在特殊性,不能完全等同适用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专门针对特定工作人群的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传统的用工针对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行为能力不同的人群普遍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因此,专门针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到全面保障,部分重点才能做到社会保障的实质公平。
2、设立专门机构和代表
很多社会受保障者在遭受权利损害的时候,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很大的原因上就是因为,申诉渠道不完善,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接待以个人受保障者或相关群体,让受保障者能有维护权益的发声渠道,同时也可以做到社会保障信息及时监管。其次,在企业等稳定的集体中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代表或借鉴工会的模式,或丰富工会的职权,将社会保障的权益保障职能赋予专门的代表机构,以集体的力量做到维权及时,职权有效。
3、责任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单方面来负责的,可是这样从长远看国家的实力是难以保障的,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势必会造成之后国家财政赤字甚至破产。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为责任主体的保障模式也就成为了可持续保障之路的最终选择。将传统的责任分别分担给企业与个人承担,国家仅从宏观把控,在某些方面也可以保证滥用社会资源的现象的出现。在做到责任主体多样化的同时还要保证对弱势群体的相对倾斜,社会保障制度本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而存在的,如果针对弱势群体仍强制过多的社会责任,比如将社会福利看做一种权利将牺牲劳动力或社会尊严看做一种对等的义务明显就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保障原则。
4、筹资途径多方面
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多方面的发展,也是因为国家财政的压力造成的。福利国家的教训让各国开始思考引进积极保障的理念,设立税收项目,强制征收,或将社会保障金以基金的形式保值增值,实行多方主体共同筹资的模式就是今后社会保障筹资的发展之路,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保障仅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实行多方筹资的积极社会保障模式,在实现可持续社会保障的同时又能做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民众参与。
5、完善立法和监管
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都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也存在地方和中央或者分部分分别立法的现象,立法先行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道路,当然还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对立法的及时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在建立中央立法的同时完善地方立法,同时做到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和完善。完善权责,才能完善监管职能,设立专门的中央监管机构也是今后各国社会保障法发展和实施的必然趋势,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就要求它在接受监管时的机构必须是专门且专业的,设立中立的从中央到地方,体系化的监管模式,合理划分机构职权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落实。
结束语
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公平为宗旨,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同时也会反应受保护者的实际需求,当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虽有所不同,但也开始逐渐趋向于统一,这也是由当今国际的发展趋势推动的。不管是主体多样化、设立工会代表等趋势还是社会保障主体逐渐全面覆盖,责任主体多样化,立法和筹资运营的改变的趋势,都是对公民的一种实际保障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逐渐体现。
参考文献
[1]纪瑛.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J].长江丛刊,2018(22)
[2]中民.新时期社会保障改革再出发[J].中国民政,2018(4)
关键词:社会保障 现状 趋势
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公平发展的前提,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基础,因此,深究其现状与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将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趋势作出分析,望文中观点,对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有所帮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确立以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局限在城镇职工,国家和企业全权负担。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推进,国营企业改制,确立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范围,规范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结合的社保方式。同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的颁布施行,农村、城镇双轨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起来。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以《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为契机,《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相继出台,使社会保险规范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1]至此,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
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
1、保障主体要全面且多层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雇佣工,并且某些国家还存在针对特殊人群区别化对待的政策,这都与社会保障公平理念背道而馳。同时共享工作模式,非全日制工作模式已然成为主流的工作模式,在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明显是缺乏对等的保障制度的。当然,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开始针对非全日制等用工方式实施等同于传统用工模式相似或相同的社会保障,但这样的仿照适用是不够的,针对非全日制等共享工作模式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现行很多工作都存在特殊性,不能完全等同适用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专门针对特定工作人群的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传统的用工针对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行为能力不同的人群普遍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因此,专门针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到全面保障,部分重点才能做到社会保障的实质公平。
2、设立专门机构和代表
很多社会受保障者在遭受权利损害的时候,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很大的原因上就是因为,申诉渠道不完善,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接待以个人受保障者或相关群体,让受保障者能有维护权益的发声渠道,同时也可以做到社会保障信息及时监管。其次,在企业等稳定的集体中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代表或借鉴工会的模式,或丰富工会的职权,将社会保障的权益保障职能赋予专门的代表机构,以集体的力量做到维权及时,职权有效。
3、责任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单方面来负责的,可是这样从长远看国家的实力是难以保障的,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势必会造成之后国家财政赤字甚至破产。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为责任主体的保障模式也就成为了可持续保障之路的最终选择。将传统的责任分别分担给企业与个人承担,国家仅从宏观把控,在某些方面也可以保证滥用社会资源的现象的出现。在做到责任主体多样化的同时还要保证对弱势群体的相对倾斜,社会保障制度本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而存在的,如果针对弱势群体仍强制过多的社会责任,比如将社会福利看做一种权利将牺牲劳动力或社会尊严看做一种对等的义务明显就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保障原则。
4、筹资途径多方面
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多方面的发展,也是因为国家财政的压力造成的。福利国家的教训让各国开始思考引进积极保障的理念,设立税收项目,强制征收,或将社会保障金以基金的形式保值增值,实行多方主体共同筹资的模式就是今后社会保障筹资的发展之路,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保障仅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实行多方筹资的积极社会保障模式,在实现可持续社会保障的同时又能做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民众参与。
5、完善立法和监管
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都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也存在地方和中央或者分部分分别立法的现象,立法先行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道路,当然还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对立法的及时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在建立中央立法的同时完善地方立法,同时做到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和完善。完善权责,才能完善监管职能,设立专门的中央监管机构也是今后各国社会保障法发展和实施的必然趋势,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就要求它在接受监管时的机构必须是专门且专业的,设立中立的从中央到地方,体系化的监管模式,合理划分机构职权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落实。
结束语
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公平为宗旨,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同时也会反应受保护者的实际需求,当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虽有所不同,但也开始逐渐趋向于统一,这也是由当今国际的发展趋势推动的。不管是主体多样化、设立工会代表等趋势还是社会保障主体逐渐全面覆盖,责任主体多样化,立法和筹资运营的改变的趋势,都是对公民的一种实际保障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逐渐体现。
参考文献
[1]纪瑛.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J].长江丛刊,2018(22)
[2]中民.新时期社会保障改革再出发[J].中国民政,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