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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在公诉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必须牢固树立和谐诉讼的意识,必须牢固树立客观义务的意识,必须牢固树立诉讼文明的意识。
关键词执法理念 和谐诉讼 诉讼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21-0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诉部门作为承担“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任务的排头兵,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本意识,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推动公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把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促进公诉工作全面发展
公诉部门肩负着服务大局的重要政治责任,要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要自觉地围绕大局来筹划和开展各项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大局的立足点,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单纯的执法,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又不能一味地追求盲目的服从,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既要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把握好惩罚犯罪的时机和力度,注重社会效果。
1.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公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要经常、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追诉和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满腔热忱地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办案,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2.要站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定有序的良好环境的高度,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公诉部门要认真履行打击犯罪、指控犯罪的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要坚持并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合力。
3.要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公诉、审判环节实现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核心,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要敢于、善于并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抗诉等各种监督手段,坚决纠正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贯穿办案活动始终。
二、牢固树立和谐诉讼的意识,把严格依法办案与执行刑事司法政策统一起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
公诉部门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坚持稳定第一、和谐为本,要通过履行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依法、及时、有力地惩治刑事犯罪,同时要在办案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为此,必须正确认识“两个关系”、做好“三项工作”。
“两个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之间的关系。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的同志认为现在强调“宽”、不讲“严打”了,更有同志认为“严打”与和谐社会不合拍。这些认识都是片面和错误的。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犯罪,根据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从严与从宽,都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既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不能因为强调化解矛盾就忽视打击的一面,否则就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持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就不会有安全感。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公诉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审、快结、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充分发挥“严打”这一特殊政策的恒久功能,保障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二是正确认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严格依法办案之间的关系。贯彻刑事司法政策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公诉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防止机械执法,又要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既要坚持规范严格执法,又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不论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为此,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在办案中要明确宽严对象,实行区别对待。在对严重暴力犯罪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群体事件中的一般参与人等要依法体现宽缓政策,对于提起公诉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方面的量刑意见。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案件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一般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要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指定专人或者成立相应的办案组办理,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制作审查起诉文书,从而保证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三是要在办理案件中通过说理释法促进诉讼和谐。对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及驳回当事人、律师有关申请的决定等都要以展示证据、论理说法、公开审查、举行听证等形式向案件当事人和申请人说清事实、阐明法理,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减少和防止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
三、牢固树立客观义务的意识,把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程序公正统一起来,增强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目前,检察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承担客观性法律义务,已成为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强化法律监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价值追求都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公诉工作而言,我们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按照客观性义务的要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证程序公正,不单纯、一味地追诉犯罪,而是通过严审细查的审查起诉活动着力于发现事实真相,尽可能地寻求客观真实。按照这一要求,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公正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办案中,对任何当事人、任何经济性质的单位都一视同仁,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不存有歧视和偏见。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公共利益,不能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
第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移送的证据材料和移送起诉的意见,应当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充分注意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各种因素,不能只注重有利于追诉的证据材料。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客观、全面地提供有关定罪量刑方面的各种证据,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无罪证据的情况,应当及时做出延期审理、撤回起诉的决定,使被告人免受无罪羁押。
第三,严格执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依法排除其证据资格,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依法对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其重新取证。
第四,要正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做出不起诉处理,既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盲目起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诉标准,既要对重罪轻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也要对轻罪重判的案件提出抗诉,彰显公正司法的检察形象。
四、牢固树立诉讼文明的意识,把执法办案与社会效应统一起来,塑造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诉讼文明”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采取文明方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应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野蛮粗暴手段;不文明的司法程序产生的结果其公正性很难让人信服,即使其结果是正确的,其方法也很难让人接受。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门面,更应首先做到文明执法,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使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自始至终融汇于执法活动之中。一是执法态度要平和。要尊重、顺应人的理性发展,在办案过程中展示给群众的应是亲近、和蔼,而不是权力、地位。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安全、平等和尊严,如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对于被告人,不论其犯罪情节有多么严重,不论其态度有多么恶劣,不论其有多少无理的辩解,都必须把被告人当人看待,不能以国家公诉人自居、过于强势,更不能挖苦、讽刺;要通过摆事实、列证据,说理说法,教育其认罪服法。二是执法程序要便利。在法治社会,最宝贵的法治资源是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同。检察机关要让群众知法守法,就必须在执法过程中给群众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接待被害人时,要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帮助其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再如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和地点等等。三是执法方式要通俗。应避免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与老百姓沟通的障碍,在取证和接待当事人来访时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让他们能够听懂、读懂、看懂,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执法过程要说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检务公开,提高了执法透明度,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说理不清、说理不透、简单罗列案件事实、证据和法条的问题,致使有的当事人由于不理解而申诉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应当提高说理说法的能力,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要尽可能多做说服工作;如在审查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案件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不能简单地一纸驳回,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向被害人解释清楚,阐明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让其心服口服,使其息诉服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当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最强音,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责无旁贷。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植于心,全面理解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切实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效果,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执法理念 和谐诉讼 诉讼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21-0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诉部门作为承担“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任务的排头兵,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本意识,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推动公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把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促进公诉工作全面发展
公诉部门肩负着服务大局的重要政治责任,要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要自觉地围绕大局来筹划和开展各项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大局的立足点,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单纯的执法,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又不能一味地追求盲目的服从,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既要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把握好惩罚犯罪的时机和力度,注重社会效果。
1.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公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要经常、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追诉和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满腔热忱地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办案,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2.要站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定有序的良好环境的高度,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公诉部门要认真履行打击犯罪、指控犯罪的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要坚持并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合力。
3.要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公诉、审判环节实现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核心,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要敢于、善于并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抗诉等各种监督手段,坚决纠正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贯穿办案活动始终。
二、牢固树立和谐诉讼的意识,把严格依法办案与执行刑事司法政策统一起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
公诉部门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坚持稳定第一、和谐为本,要通过履行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依法、及时、有力地惩治刑事犯罪,同时要在办案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为此,必须正确认识“两个关系”、做好“三项工作”。
“两个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之间的关系。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的同志认为现在强调“宽”、不讲“严打”了,更有同志认为“严打”与和谐社会不合拍。这些认识都是片面和错误的。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犯罪,根据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从严与从宽,都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既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不能因为强调化解矛盾就忽视打击的一面,否则就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持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就不会有安全感。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公诉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审、快结、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充分发挥“严打”这一特殊政策的恒久功能,保障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二是正确认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严格依法办案之间的关系。贯彻刑事司法政策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公诉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防止机械执法,又要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既要坚持规范严格执法,又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不论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为此,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在办案中要明确宽严对象,实行区别对待。在对严重暴力犯罪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群体事件中的一般参与人等要依法体现宽缓政策,对于提起公诉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方面的量刑意见。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案件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一般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要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指定专人或者成立相应的办案组办理,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制作审查起诉文书,从而保证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三是要在办理案件中通过说理释法促进诉讼和谐。对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及驳回当事人、律师有关申请的决定等都要以展示证据、论理说法、公开审查、举行听证等形式向案件当事人和申请人说清事实、阐明法理,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减少和防止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
三、牢固树立客观义务的意识,把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程序公正统一起来,增强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目前,检察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承担客观性法律义务,已成为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强化法律监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价值追求都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公诉工作而言,我们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按照客观性义务的要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证程序公正,不单纯、一味地追诉犯罪,而是通过严审细查的审查起诉活动着力于发现事实真相,尽可能地寻求客观真实。按照这一要求,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公正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办案中,对任何当事人、任何经济性质的单位都一视同仁,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不存有歧视和偏见。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公共利益,不能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
第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移送的证据材料和移送起诉的意见,应当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充分注意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各种因素,不能只注重有利于追诉的证据材料。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客观、全面地提供有关定罪量刑方面的各种证据,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无罪证据的情况,应当及时做出延期审理、撤回起诉的决定,使被告人免受无罪羁押。
第三,严格执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依法排除其证据资格,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依法对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其重新取证。
第四,要正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做出不起诉处理,既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盲目起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诉标准,既要对重罪轻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也要对轻罪重判的案件提出抗诉,彰显公正司法的检察形象。
四、牢固树立诉讼文明的意识,把执法办案与社会效应统一起来,塑造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诉讼文明”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采取文明方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应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野蛮粗暴手段;不文明的司法程序产生的结果其公正性很难让人信服,即使其结果是正确的,其方法也很难让人接受。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门面,更应首先做到文明执法,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使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自始至终融汇于执法活动之中。一是执法态度要平和。要尊重、顺应人的理性发展,在办案过程中展示给群众的应是亲近、和蔼,而不是权力、地位。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安全、平等和尊严,如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对于被告人,不论其犯罪情节有多么严重,不论其态度有多么恶劣,不论其有多少无理的辩解,都必须把被告人当人看待,不能以国家公诉人自居、过于强势,更不能挖苦、讽刺;要通过摆事实、列证据,说理说法,教育其认罪服法。二是执法程序要便利。在法治社会,最宝贵的法治资源是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同。检察机关要让群众知法守法,就必须在执法过程中给群众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接待被害人时,要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帮助其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再如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和地点等等。三是执法方式要通俗。应避免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与老百姓沟通的障碍,在取证和接待当事人来访时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让他们能够听懂、读懂、看懂,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执法过程要说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检务公开,提高了执法透明度,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说理不清、说理不透、简单罗列案件事实、证据和法条的问题,致使有的当事人由于不理解而申诉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应当提高说理说法的能力,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要尽可能多做说服工作;如在审查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案件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不能简单地一纸驳回,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向被害人解释清楚,阐明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让其心服口服,使其息诉服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当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最强音,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责无旁贷。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植于心,全面理解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切实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效果,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