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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是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解读的法教义学工具。制度进化论意义上的物权行为存在古典与现代之分,前者以"仪式——交付"为代表,后者以诺成合同为典型。物权变动制度演进的意识流向差异导致了物权行为解释的不同际遇。近代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的根源在于其承认了物权变动的二元结构以及诺成合同的法律效力,却否认了合同的基本物权属性。物权私有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与管制型登记制度之间的冲突是我国无因性理论的又一重要原因。祛除强加在登记和交付上的物权行为假想,回归诺成合同物权属性的本来面目,是澄清我国当代物权行为理论本质认识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