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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是我国“一国两制”国策的具体实践,标志着不同社会制度在一个主权国家框架内可以共同存在与发展。但是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正急需从理论上澄清和突破,在制度上则需要创新出一整套适应这种特殊国结构形式的法律体系。
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法律对同一调整对象存在不同调整结果的法律现象。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可以理解为内地和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法律因同一具体问题均存在适用的正当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竞合。
我国的法律制度成为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
(1)中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存在较大的差异。港澳之前受到英、葡的同化,从属于不同的法系,台湾受国民党时期法律的影响,与大陆的法律也存在差异。
(2)“一国两制”的核心精神是保持港、澳、台原有法律制度50年不变,各法域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无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统一的终审法院。
中国区际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 “一国两制”的政策之下,特别行政区拥有立法权,只要法律符合当地基本法就有效,即便与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一致;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存在自己的司法机关,且互不隶属、互不影响;虽然全国遵循统一的宪法,但是四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并存,势必会影响各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外事权,按照宪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但没有独立的外交权。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以下特点:(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之下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又属于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家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使得最高的共同的终审机关和协调机关的缺失。(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处于相对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域和地方法域的法律冲突,又有处于完全平等的地方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法系的冲突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不仅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政治方面的努力亦不可或缺。
港澳台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决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必须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坚持一个中国、法域地位平等、相互承认原则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居民正常交往合作与生活——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秩序化,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必须要以港澳台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以促进两岸三地的共同繁荣发展为基准。
(2)平等互利、共同协商——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内地和港澳台对本地区和他地区的当事人应赋予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民事诉讼地位,并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共同协商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以此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
(3)相互理解和尊重——充分考虑到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在关系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采取从宽处理的做法,不要把内地的法律规范强加到这些地区。
此外,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应该保持精诚合作的态度,不断消解区际法律冲突,争取共同利益。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的模式与建议
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国内的学者已经提出过相关的解决模式,统一立法的方法、各自立法的方法等都是代表性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也都存在致命问题。
鉴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解决方法首先要从立法方面做起,主要就是要完善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与相关基本法律,在整体的中国法制体系框架内,各法域的法制体系之间予以进一步的协调;另外一种不可或缺的解决途径是建立司法互助体系,签订司法互助事项的协定,协商内容单一,便于各方进行集中磋商,易达成一致。
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还可以借鉴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因为我国内与港澳台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方面都有差异性,所以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在实质上与国际法律冲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国际上比较成功就是加拿大,加拿大在解决本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使用的就是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我国也可以将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拿过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其加以改造,使得国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为我所用。
虽然统一立法和各自立法模式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但是,这两种模式也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一定的思路,我们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起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现阶段实行各自立法模式,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合理的消除中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差异性,等达到了符合统一立法的条件,变各自立法为国家统一立法,在整体的过程中也逐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
中国现在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我国特殊地方的特殊历史造成的,同样也是国家统一进程的必然结果,解决这一问题也必将是一个艰辛并且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全体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只有社会各界积极地献言献策,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等才能得以完善,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才能得到最好的、最快的解决,中国各地的居民才可以真正过上无差别的、公平的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
参考文献:
[1]《基本法——创造性的杰作》.人民日报出版社
[2] 赵秉志.《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 黄进.《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饶戈平.《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5] 刘冬京、刘扬军.《“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6] 文正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法律对同一调整对象存在不同调整结果的法律现象。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可以理解为内地和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法律因同一具体问题均存在适用的正当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竞合。
我国的法律制度成为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
(1)中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存在较大的差异。港澳之前受到英、葡的同化,从属于不同的法系,台湾受国民党时期法律的影响,与大陆的法律也存在差异。
(2)“一国两制”的核心精神是保持港、澳、台原有法律制度50年不变,各法域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无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统一的终审法院。
中国区际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 “一国两制”的政策之下,特别行政区拥有立法权,只要法律符合当地基本法就有效,即便与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一致;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存在自己的司法机关,且互不隶属、互不影响;虽然全国遵循统一的宪法,但是四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并存,势必会影响各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外事权,按照宪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但没有独立的外交权。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以下特点:(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之下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又属于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家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使得最高的共同的终审机关和协调机关的缺失。(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处于相对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域和地方法域的法律冲突,又有处于完全平等的地方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法系的冲突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不仅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政治方面的努力亦不可或缺。
港澳台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决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必须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坚持一个中国、法域地位平等、相互承认原则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居民正常交往合作与生活——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秩序化,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必须要以港澳台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以促进两岸三地的共同繁荣发展为基准。
(2)平等互利、共同协商——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内地和港澳台对本地区和他地区的当事人应赋予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民事诉讼地位,并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共同协商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以此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
(3)相互理解和尊重——充分考虑到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在关系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采取从宽处理的做法,不要把内地的法律规范强加到这些地区。
此外,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应该保持精诚合作的态度,不断消解区际法律冲突,争取共同利益。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的模式与建议
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国内的学者已经提出过相关的解决模式,统一立法的方法、各自立法的方法等都是代表性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也都存在致命问题。
鉴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解决方法首先要从立法方面做起,主要就是要完善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与相关基本法律,在整体的中国法制体系框架内,各法域的法制体系之间予以进一步的协调;另外一种不可或缺的解决途径是建立司法互助体系,签订司法互助事项的协定,协商内容单一,便于各方进行集中磋商,易达成一致。
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还可以借鉴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因为我国内与港澳台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方面都有差异性,所以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在实质上与国际法律冲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国际上比较成功就是加拿大,加拿大在解决本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使用的就是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我国也可以将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拿过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其加以改造,使得国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为我所用。
虽然统一立法和各自立法模式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但是,这两种模式也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一定的思路,我们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起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现阶段实行各自立法模式,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合理的消除中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差异性,等达到了符合统一立法的条件,变各自立法为国家统一立法,在整体的过程中也逐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
中国现在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我国特殊地方的特殊历史造成的,同样也是国家统一进程的必然结果,解决这一问题也必将是一个艰辛并且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全体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只有社会各界积极地献言献策,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等才能得以完善,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才能得到最好的、最快的解决,中国各地的居民才可以真正过上无差别的、公平的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
参考文献:
[1]《基本法——创造性的杰作》.人民日报出版社
[2] 赵秉志.《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 黄进.《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饶戈平.《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5] 刘冬京、刘扬军.《“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6] 文正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