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高校应积极探索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以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为教学目标。注重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教学模式与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二者目标一致、内容契合。在实施“诊所式”商法教学时要突出课程内容和课堂活动的设计,注重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训练学生发现问题根源、寻找解决对策的技能。
关键词:创新创业教育 商法课程 教学模式 课程定位
在2014年达沃斯峰会上,中国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出“大众创业”的口号。之后又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要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重点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高校应积极探索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以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商法》在课程定位和教学模式上都需要相应调整和改革。
一、商法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定位
1.为什么是“商法+经济法”的二元结构。根据全球创业观察(GEM)建立的创业教育重要性指标,政府政策、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社会文化规范、政府规划、商业基础建设、内部市场公开等是与创业相关的几大要素。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题体系即是“教育培训”这一重要环节。通过创新创业课程,大学生应当了解创新创业的内涵与创业的过程。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对相关法律规则的了解熟悉将对创业的成败产生影响。这就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者提出了一个议题——哪些法律规则是创业者必须熟悉了解、将对创业行为合规性和创新创业成果保护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大学生创业主体和行为的特点,从合规性和法律保护两个纬度考量,创新创业教育课题体系中应设计有关大学生创业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以及创业行为的法律制度。从创业主体立法来看,不仅包含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规范企业形式的商法,还包括特定产业的扶持或限制法规政策。就具体创业行为而言,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交易法律关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律;又要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例如价格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及其附属法规规章的管理。因此,创新创业教育课题体系中的法律课程应融合商法和经济法两个部门法,体现二元性,且以围绕企业设立和经营相关的商事法律为主、辅之以产业、财政、竞争等方面的经济法律与政策。
2.区别于传统经济与商务人才培养的商法课程。商法(经济法)课程是高校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旨在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素养、了解商事交易规则的经济与商务人才。传统商法课程要求教师全面介绍商法体系和制度,内容庞杂。现有教材均以商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涵盖的各项法律制度逐一介绍,各章节间缺乏逻辑衔接,对于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本科学生而言难以理解。而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定位区别于传统商法课,要求根据大学生创业中面临的商法问题分专题讨论,以問题为导向进行研究。
3.商法课程是对创业环境约束的法律解析。创业环境约束根据潜在创业者是否可以通过学习来改善或适应,可划分为硬环境约束和软环境约束,其中软环境约束包括政府政策、商业与法律环境、金融支持和文化及社会规范。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即是通过学习培训提升其改善或适应创业软环境约束的能力。商法课程作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必修课程,应注重从法律素养方面,培养大学生适应和改善创业软环境约束的能力,从而提升创业素质。这就要求商法课程改变以讲授知识点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而是基于创业过程中所面对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寻找对策。
二、商法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向“诊所式”教学的改革
1.传统教学模式不适应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由于传统商法课程要求授课教师全面介绍商法体系和制度,课程内容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且作为授课对象的大学生缺乏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背景,教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对商法各章节内容进行全面介绍,授课方式以教师讲课为主、实践性环节较少。传统商法教学效果的评价一般通过闭卷考试,考试题型以客观题为主的形式来考核知识点。待大学生创业者踏上商界后会发现,他们需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但在课堂有限的学时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况且在具体实践操作时法律往往过于抽象,企业除法律之外需要参照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事。因此,容易产生理论与实际脱节之感,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水土不服”。
2.“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提出与内涵。“法律诊所”教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大学法学教育中兴起,分为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模拟法律诊所等三种形式。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法官判例,法律从业人员要掌握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技能必须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美国法学教育与学徒制类似。我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更注重法学理论。但随着“诊所式”教学的兴起,法学教育者认识到法律是一门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纯理论或学院式教学培养出的人才难以适应社会实践需要。
2000年,“诊所式”法学教育被引入我国,在北大、清华、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7所院校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诊所式”教学更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问题为导向,培养和训练学生自主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寻找解决对策的方法和技能。因此,注重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教学模式与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二者目标一致、内容契合。
3.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提升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素养为目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技巧和道德,在具体应用“诊所式”教学模式时要突出课程内容和课堂活动的设计,在课堂教学实施中注重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 首先,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设计要以问题为导向,启发式教育。教学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分专题讨论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商法专题,涉及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设立、合同订立与履行、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由于真实案件往往比书本案例要复杂许多,如何从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证据链条中寻找出问题根源是关键所在,也是商法课程在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时所必须强化的环节。因此,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的第一步就是在给定学生真实或虚拟案例后,引导学生找出案件的问题根结,并以此问题为导向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探讨。第二步在了解我国立法和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搜索法律依据,寻找解决对策。最后,由授课教师总结点评并组织经验分享。
第二,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实施中以学生为本,师生互动和课堂实践活动为主。传统商法课程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大部分时间被动地接收法律知识,长时间的听讲导致授课对象非常疲惫、注意力不集中,影响教学效果。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应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传统授课方式,设计多种多样的课堂实践活动,让学生“浸润”在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商法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经验当中,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一步先由授课教师介绍案例背景,学生头脑风暴发现、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第二步学生分头独立搜索相关法律依据或类似案件判决(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分小组商议解决对策(团队合作精神);第三步展示、分享经验成果(表达能力)。“诊所式”商法课堂教学要求授课教师注重培养学生能力、法律方法和思维方式。
第三,商法課程“诊所式”教学效果评价应更为综合地反应学生解决创业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诊所教学评价并不是让教师令人信服地考查学生表现的好坏,而是帮助学生诚实地、现实地考察他自己的表现。因此,传统闭卷考试尤其是概念题、判断题、简答题等重点在于考核知识点的题型,并不适应于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效果评价需注意两点:一是加大平时成绩比重,激励学生参与课堂实践活动,注重过程把控;二是期末考试以开卷考试或研究报告为题型,考核学生对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知识点的记忆,综合测评、开卷有益。
三、商法课程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1.“诊所式”商法教学改革的难点。商法课程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将面临以下难点:其一,“诊所式”教学模式要求小班化教学,与数量庞大的在校大学生规模存在矛盾。“诊所式”商法课堂实践活动丰富,课堂上师生互动频繁,授课教师需要开展头脑风暴、独立思考、分组讨论、经验分享等实践活动环节,授课对象若人数过多,教师难以掌控整个教室的讨论过程和教学质量。其二,市场上缺乏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相匹配的商法课程教材。创新创业教育的商法课程要求根据大学生创业中面临的商法问题分专题讨论,与现有教材中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所涵盖的商法理论知识体系有所区别。其三,缺少即有的考试题库以及成熟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诊所式”商法教学效果根据平时成绩和开卷考试(或研究报告)来评价,与闭卷考试中的客观题不同,没有一套标准答案,更多由授课教师“自由心证”,对教师如何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提出一定挑战。
2.商法教学改革难点的对策解决。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下的商法课程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施“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的同时,也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教学创新的要求。针对学生人数与小班化教学需求间的矛盾、缺乏适宜的商法教材、缺少成熟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授课教师应组成教研团队改革创新授课方式、丰富课堂活动形式,自编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相匹配的商法课程教材和教辅材料,创设一套自成体系的教学效果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慧清. 创业环境约束视角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构建[J]. 高教探索, 2015(11): 83-87.
[2]章武生. 我国法学教学中应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研究[J]. 法学杂志, 2011(6): 88-90.
[3]甄贞. 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 中国高等教育, 2002(8): 33-35.
[4]袁钢. 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方法探究[J]. 法学杂志, 2011(2): 63-65.
作者简介:鲍晓晔(1983—),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受上海师范大学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中国经济与商务全英语教研团队”建设项目资助.
关键词:创新创业教育 商法课程 教学模式 课程定位
在2014年达沃斯峰会上,中国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出“大众创业”的口号。之后又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要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重点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高校应积极探索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以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商法》在课程定位和教学模式上都需要相应调整和改革。
一、商法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定位
1.为什么是“商法+经济法”的二元结构。根据全球创业观察(GEM)建立的创业教育重要性指标,政府政策、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社会文化规范、政府规划、商业基础建设、内部市场公开等是与创业相关的几大要素。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题体系即是“教育培训”这一重要环节。通过创新创业课程,大学生应当了解创新创业的内涵与创业的过程。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对相关法律规则的了解熟悉将对创业的成败产生影响。这就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者提出了一个议题——哪些法律规则是创业者必须熟悉了解、将对创业行为合规性和创新创业成果保护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大学生创业主体和行为的特点,从合规性和法律保护两个纬度考量,创新创业教育课题体系中应设计有关大学生创业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以及创业行为的法律制度。从创业主体立法来看,不仅包含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规范企业形式的商法,还包括特定产业的扶持或限制法规政策。就具体创业行为而言,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交易法律关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律;又要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例如价格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及其附属法规规章的管理。因此,创新创业教育课题体系中的法律课程应融合商法和经济法两个部门法,体现二元性,且以围绕企业设立和经营相关的商事法律为主、辅之以产业、财政、竞争等方面的经济法律与政策。
2.区别于传统经济与商务人才培养的商法课程。商法(经济法)课程是高校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旨在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素养、了解商事交易规则的经济与商务人才。传统商法课程要求教师全面介绍商法体系和制度,内容庞杂。现有教材均以商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涵盖的各项法律制度逐一介绍,各章节间缺乏逻辑衔接,对于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本科学生而言难以理解。而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定位区别于传统商法课,要求根据大学生创业中面临的商法问题分专题讨论,以問题为导向进行研究。
3.商法课程是对创业环境约束的法律解析。创业环境约束根据潜在创业者是否可以通过学习来改善或适应,可划分为硬环境约束和软环境约束,其中软环境约束包括政府政策、商业与法律环境、金融支持和文化及社会规范。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即是通过学习培训提升其改善或适应创业软环境约束的能力。商法课程作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必修课程,应注重从法律素养方面,培养大学生适应和改善创业软环境约束的能力,从而提升创业素质。这就要求商法课程改变以讲授知识点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而是基于创业过程中所面对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寻找对策。
二、商法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向“诊所式”教学的改革
1.传统教学模式不适应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由于传统商法课程要求授课教师全面介绍商法体系和制度,课程内容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且作为授课对象的大学生缺乏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背景,教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对商法各章节内容进行全面介绍,授课方式以教师讲课为主、实践性环节较少。传统商法教学效果的评价一般通过闭卷考试,考试题型以客观题为主的形式来考核知识点。待大学生创业者踏上商界后会发现,他们需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但在课堂有限的学时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况且在具体实践操作时法律往往过于抽象,企业除法律之外需要参照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事。因此,容易产生理论与实际脱节之感,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水土不服”。
2.“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提出与内涵。“法律诊所”教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大学法学教育中兴起,分为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模拟法律诊所等三种形式。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法官判例,法律从业人员要掌握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技能必须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美国法学教育与学徒制类似。我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更注重法学理论。但随着“诊所式”教学的兴起,法学教育者认识到法律是一门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纯理论或学院式教学培养出的人才难以适应社会实践需要。
2000年,“诊所式”法学教育被引入我国,在北大、清华、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7所院校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诊所式”教学更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问题为导向,培养和训练学生自主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寻找解决对策的方法和技能。因此,注重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教学模式与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二者目标一致、内容契合。
3.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提升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素养为目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技巧和道德,在具体应用“诊所式”教学模式时要突出课程内容和课堂活动的设计,在课堂教学实施中注重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 首先,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设计要以问题为导向,启发式教育。教学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分专题讨论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商法专题,涉及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设立、合同订立与履行、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由于真实案件往往比书本案例要复杂许多,如何从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证据链条中寻找出问题根源是关键所在,也是商法课程在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时所必须强化的环节。因此,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的第一步就是在给定学生真实或虚拟案例后,引导学生找出案件的问题根结,并以此问题为导向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探讨。第二步在了解我国立法和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搜索法律依据,寻找解决对策。最后,由授课教师总结点评并组织经验分享。
第二,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实施中以学生为本,师生互动和课堂实践活动为主。传统商法课程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大部分时间被动地接收法律知识,长时间的听讲导致授课对象非常疲惫、注意力不集中,影响教学效果。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应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传统授课方式,设计多种多样的课堂实践活动,让学生“浸润”在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商法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经验当中,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一步先由授课教师介绍案例背景,学生头脑风暴发现、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第二步学生分头独立搜索相关法律依据或类似案件判决(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分小组商议解决对策(团队合作精神);第三步展示、分享经验成果(表达能力)。“诊所式”商法课堂教学要求授课教师注重培养学生能力、法律方法和思维方式。
第三,商法課程“诊所式”教学效果评价应更为综合地反应学生解决创业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诊所教学评价并不是让教师令人信服地考查学生表现的好坏,而是帮助学生诚实地、现实地考察他自己的表现。因此,传统闭卷考试尤其是概念题、判断题、简答题等重点在于考核知识点的题型,并不适应于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程。商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效果评价需注意两点:一是加大平时成绩比重,激励学生参与课堂实践活动,注重过程把控;二是期末考试以开卷考试或研究报告为题型,考核学生对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知识点的记忆,综合测评、开卷有益。
三、商法课程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1.“诊所式”商法教学改革的难点。商法课程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将面临以下难点:其一,“诊所式”教学模式要求小班化教学,与数量庞大的在校大学生规模存在矛盾。“诊所式”商法课堂实践活动丰富,课堂上师生互动频繁,授课教师需要开展头脑风暴、独立思考、分组讨论、经验分享等实践活动环节,授课对象若人数过多,教师难以掌控整个教室的讨论过程和教学质量。其二,市场上缺乏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相匹配的商法课程教材。创新创业教育的商法课程要求根据大学生创业中面临的商法问题分专题讨论,与现有教材中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所涵盖的商法理论知识体系有所区别。其三,缺少即有的考试题库以及成熟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诊所式”商法教学效果根据平时成绩和开卷考试(或研究报告)来评价,与闭卷考试中的客观题不同,没有一套标准答案,更多由授课教师“自由心证”,对教师如何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提出一定挑战。
2.商法教学改革难点的对策解决。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下的商法课程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施“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的同时,也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教学创新的要求。针对学生人数与小班化教学需求间的矛盾、缺乏适宜的商法教材、缺少成熟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授课教师应组成教研团队改革创新授课方式、丰富课堂活动形式,自编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相匹配的商法课程教材和教辅材料,创设一套自成体系的教学效果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慧清. 创业环境约束视角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构建[J]. 高教探索, 2015(11): 83-87.
[2]章武生. 我国法学教学中应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研究[J]. 法学杂志, 2011(6): 88-90.
[3]甄贞. 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 中国高等教育, 2002(8): 33-35.
[4]袁钢. 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方法探究[J]. 法学杂志, 2011(2): 63-65.
作者简介:鲍晓晔(1983—),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受上海师范大学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中国经济与商务全英语教研团队”建设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