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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并且利用多种形式对其进行保护,渐渐地形成了一种以行政保护为主的模式。但这种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漏洞,所以我们要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将对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各族人民代代相传,并且当做是自身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不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和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场所和实物。这其中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书法、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礼仪、传统体育及传统游艺等等。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提倡的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背景中,愈发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和地位。同时,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越来越的重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具体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的丰富着。
一、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历史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如果追本溯源,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在我国建国初期,就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展现出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初思想。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这里面就提到了关于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发展和提高的政策方针。我国在2004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从此以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了国际化的历程。在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中决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二)在行政保护模式下的措施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从整体来看主要还是采用的行政保护模式,通过公权力的力量,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处于首要的位置,掌握着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行政保护模式下,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肯定、认可和建档记录,建立一套健全的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只有通过调查,才能够更加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但并不代表历史遗留下来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时,就要我们政府组织相应的专家学者对某些传统文化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应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能够准确的了解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为保护其传承人提供条件。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了解清楚,才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达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
第二、建立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我国大部分的市、县都已经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名录,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完成。清楚的记录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及名称。
第三、成立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体系。政府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传承人,并且为传承人提供关于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的场所和经费。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到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中,文化部按标准费用,对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传习活动。
二、关于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评价
对于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进行评价,要从客观角度出发,通过保护任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换句话说,保护模式一定要和保护任务一致,如果保护任务不同,那么保护模式也要有相对应的变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保存阶段和建立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极端。
第一阶段在行政保护模式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保护与利用的必经阶段是保存,特别是那些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和建档,这些工作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第一阶段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率,需要整合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去。与此同时,政府发挥的主导作用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后续保护工作,以及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行政保护在第二阶段则不可能完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因为第二阶段是在深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符合我国国庆,并与时代相适应的一种传承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就已经决定了其不单单只局限于简单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而是要加入新的元素,进而使之充满活力,最终构建一个精神家园。
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简单分析
通过单一的保护模式,是很难真正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必须要行政保护之外,予以私权的保护。至于到底用什么样的私权进行私权保护,讨论最多的就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化的专家学者,认为其具有知识产权性,能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可以有经济上的回报,进而人们的积极性也会增加。而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化的专家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而且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一些没有经济价值的项目,经济学上任意一个理性的人,都不会通过经济支付的方式,来取得该项遗产的使用权。所以,在没有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属性的前提下,不适合套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很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结语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够离开政府。各级政府建立的名录体系是一个很好的基础,与地理标志有着相似的地方,这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措施。同时,建立名录体系可以当做设立非素质文化遗产权的范围,进而牢固政府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遺产中的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也可以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最终更好、更强、更有效地完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郭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式的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张传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J].学周刊.2012(1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各族人民代代相传,并且当做是自身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不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和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场所和实物。这其中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书法、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礼仪、传统体育及传统游艺等等。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提倡的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背景中,愈发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和地位。同时,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越来越的重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具体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的丰富着。
一、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历史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如果追本溯源,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在我国建国初期,就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展现出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初思想。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这里面就提到了关于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发展和提高的政策方针。我国在2004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从此以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了国际化的历程。在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中决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二)在行政保护模式下的措施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从整体来看主要还是采用的行政保护模式,通过公权力的力量,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处于首要的位置,掌握着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行政保护模式下,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肯定、认可和建档记录,建立一套健全的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只有通过调查,才能够更加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但并不代表历史遗留下来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时,就要我们政府组织相应的专家学者对某些传统文化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应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能够准确的了解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为保护其传承人提供条件。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了解清楚,才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达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
第二、建立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我国大部分的市、县都已经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名录,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完成。清楚的记录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及名称。
第三、成立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体系。政府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传承人,并且为传承人提供关于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的场所和经费。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到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中,文化部按标准费用,对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传习活动。
二、关于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评价
对于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进行评价,要从客观角度出发,通过保护任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换句话说,保护模式一定要和保护任务一致,如果保护任务不同,那么保护模式也要有相对应的变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保存阶段和建立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极端。
第一阶段在行政保护模式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保护与利用的必经阶段是保存,特别是那些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和建档,这些工作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第一阶段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率,需要整合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去。与此同时,政府发挥的主导作用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后续保护工作,以及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行政保护在第二阶段则不可能完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因为第二阶段是在深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符合我国国庆,并与时代相适应的一种传承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就已经决定了其不单单只局限于简单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而是要加入新的元素,进而使之充满活力,最终构建一个精神家园。
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简单分析
通过单一的保护模式,是很难真正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必须要行政保护之外,予以私权的保护。至于到底用什么样的私权进行私权保护,讨论最多的就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化的专家学者,认为其具有知识产权性,能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可以有经济上的回报,进而人们的积极性也会增加。而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化的专家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而且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一些没有经济价值的项目,经济学上任意一个理性的人,都不会通过经济支付的方式,来取得该项遗产的使用权。所以,在没有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属性的前提下,不适合套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很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结语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够离开政府。各级政府建立的名录体系是一个很好的基础,与地理标志有着相似的地方,这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措施。同时,建立名录体系可以当做设立非素质文化遗产权的范围,进而牢固政府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遺产中的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也可以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最终更好、更强、更有效地完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郭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式的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张传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J].学周刊.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