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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约记者 孟 鑫
[关键词] 宪法; 修改宪法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1-0005-03
一、我国为什么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宪法不稳定,不仅会破坏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而且不利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说宪法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宪法本身也需要向前发展,必要时也要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更加慎重。中国宪法是1954年9月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过三次全面的修改,在1979年和1980年还分别对当时实施中的宪法的若干规定、个别条文进行过修改。中国现行宪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通过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又进行了三次部分内容的修正。第一次补充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二次重点补充了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第三次重点补充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内容。应当说,1954年宪法在中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部好宪法。实践证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的实践经验,对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这种修改,将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二、修宪有哪些不同方式?
中国对宪法的修改有三种形式,(一)通过修改决议的形式;(二)全面修改的形式;(三)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中国对宪法的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采取的是对宪法全面修改的形式,1979年和1980年采取的是修改决议的形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采取的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或者原文不动,仅将修正案附在文本末尾。对于宪法的修改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不修。理由是宪法应该保持其稳定性,在没有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修改。二是修。关于修的意见还有两种:一是推倒重来,重新起草,像1982年宪法那样,替代原有的宪法;二是小修,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政治延续性,只修改其中已不适合时代发展的内容。我的意见是小修,考虑到宪法的稳定性和政治延续性修改的幅度要小些。建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修可不修的或可改可不改的可以不修,非改不可的才修改,既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三、如何看待修宪过程中党的领导地位?
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国家一切重大事项都应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修改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问题也不例外,就是说,宪法的修改、实施都应该置于党的领导之下,1982年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此后的21年时间中的三次宪法的局部修改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它能够掌握全局,能够看到国内、国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失时机地提出修宪的建议,无论是1982年、1988年还是1993年宪法的修改都是党在掌握时机,把握全局,由党中央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中央强调,修宪要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是必要的、正确的。
四、为什么是党建议修宪而不是党下令修宪?
因为宪法要把全国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提升为国家意志。这个工作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完成,它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只有它才能把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虽然党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它提出修宪是建议,而不是命令,因为一切都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修宪的提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l/5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采用投票的方式表决。这是宪法与一般法律修改的不同之处。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惟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党中央的建议是按照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这次修宪由党提出建议是完全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这是明显的事实,党是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办的。
2003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修改宪法的工作即将进入人大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了解宪法和宪法修改的有关问题,更好地做好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工作。吴邦国指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讨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明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五、在宪法修改过程中群众的地位如何?
这次修宪充分地调动了群众的力量,高度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在修宪建议之前,修宪的前期工作完全是在党内做的,党中央为修宪成立了修宪小组。修宪的提案在提交到人大常委会之前都是党内工作,由修宪小组具体负责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全国各地召开征集意见会议,向中央各部门、省市各领导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之前,中央并没有提出具体修正方案,完全是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包括同八个民主党派就修宪问题征求意见。此次修宪的过程与以前的修宪工作都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遵照法律程序工作。这也是我们的传统。修宪要发动群众,征求民意,但是必须把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方向,否则,就会走上斜路、弯路。对广大干部群众要从正面进行教育、宣传,社会就不会受到歪风邪气的误导,要做好舆论宣传,以正视听。
六、现在有些私营企业主希望在这次修宪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党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这些人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他们与一般的人相比有比较多的资产,他们希望修改宪法是事实,但是修宪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修宪是顺应广大群众的民意。拥护修宪的不仅仅是少数有资产的人,广大人民群众都希望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能够更加切合社会实际。从1982年开始,我国的宪法共做了3次修改,有17条修正案。从1999年9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所做的部分修改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5年中我们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家和社会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又积累了很多经验,16大召开,系统地总结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十六大报告有理论创新、有新思想、新观点,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几十年宏大的远景规划。宪法本身是稳定的,但是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在宪法中得到反映,以根本法的形式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和理论创新的新经验巩固下来。修宪的要求的提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国力增长的反映,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有益的。人们希望有一部更加切合实际的,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国家继续繁荣富强的宪法,是正当的要求。现在的宪法中的确有若干不适应新情况发展的地方,修宪实际上也是客观实际情况发展的要求。
对于私营经济,我国宪法一直持鼓励、发展并采取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态度。1988年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十六条中将1988年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私营经济的态度。
这次修宪,党中央充分发扬民主,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关心修宪,积极参与修宪,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许多途径和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发挥人民的智慧,号召广大人民积极参与修宪,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自己的国家的表现。修宪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更明确的说,就是修宪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修宪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在修宪过程中必须牢记的。在经济上,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制度,在公有制主体下,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经济是被宪法所保护的,此次修宪会进一步提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与私有化的主张是有本质区别的。取消公有制的观点,要求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完全平等的观点实际上是取消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样我们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因素。
[关键词] 宪法; 修改宪法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1-0005-03
一、我国为什么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宪法不稳定,不仅会破坏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而且不利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说宪法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宪法本身也需要向前发展,必要时也要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更加慎重。中国宪法是1954年9月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过三次全面的修改,在1979年和1980年还分别对当时实施中的宪法的若干规定、个别条文进行过修改。中国现行宪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通过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又进行了三次部分内容的修正。第一次补充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二次重点补充了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第三次重点补充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内容。应当说,1954年宪法在中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部好宪法。实践证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的实践经验,对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这种修改,将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二、修宪有哪些不同方式?
中国对宪法的修改有三种形式,(一)通过修改决议的形式;(二)全面修改的形式;(三)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中国对宪法的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采取的是对宪法全面修改的形式,1979年和1980年采取的是修改决议的形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采取的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或者原文不动,仅将修正案附在文本末尾。对于宪法的修改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不修。理由是宪法应该保持其稳定性,在没有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修改。二是修。关于修的意见还有两种:一是推倒重来,重新起草,像1982年宪法那样,替代原有的宪法;二是小修,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政治延续性,只修改其中已不适合时代发展的内容。我的意见是小修,考虑到宪法的稳定性和政治延续性修改的幅度要小些。建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修可不修的或可改可不改的可以不修,非改不可的才修改,既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三、如何看待修宪过程中党的领导地位?
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国家一切重大事项都应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修改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问题也不例外,就是说,宪法的修改、实施都应该置于党的领导之下,1982年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此后的21年时间中的三次宪法的局部修改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它能够掌握全局,能够看到国内、国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失时机地提出修宪的建议,无论是1982年、1988年还是1993年宪法的修改都是党在掌握时机,把握全局,由党中央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中央强调,修宪要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是必要的、正确的。
四、为什么是党建议修宪而不是党下令修宪?
因为宪法要把全国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提升为国家意志。这个工作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完成,它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只有它才能把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虽然党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它提出修宪是建议,而不是命令,因为一切都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修宪的提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l/5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采用投票的方式表决。这是宪法与一般法律修改的不同之处。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惟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党中央的建议是按照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这次修宪由党提出建议是完全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这是明显的事实,党是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办的。
2003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修改宪法的工作即将进入人大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了解宪法和宪法修改的有关问题,更好地做好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工作。吴邦国指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讨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明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五、在宪法修改过程中群众的地位如何?
这次修宪充分地调动了群众的力量,高度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在修宪建议之前,修宪的前期工作完全是在党内做的,党中央为修宪成立了修宪小组。修宪的提案在提交到人大常委会之前都是党内工作,由修宪小组具体负责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全国各地召开征集意见会议,向中央各部门、省市各领导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之前,中央并没有提出具体修正方案,完全是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包括同八个民主党派就修宪问题征求意见。此次修宪的过程与以前的修宪工作都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遵照法律程序工作。这也是我们的传统。修宪要发动群众,征求民意,但是必须把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方向,否则,就会走上斜路、弯路。对广大干部群众要从正面进行教育、宣传,社会就不会受到歪风邪气的误导,要做好舆论宣传,以正视听。
六、现在有些私营企业主希望在这次修宪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党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这些人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他们与一般的人相比有比较多的资产,他们希望修改宪法是事实,但是修宪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修宪是顺应广大群众的民意。拥护修宪的不仅仅是少数有资产的人,广大人民群众都希望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能够更加切合社会实际。从1982年开始,我国的宪法共做了3次修改,有17条修正案。从1999年9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所做的部分修改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5年中我们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家和社会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又积累了很多经验,16大召开,系统地总结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十六大报告有理论创新、有新思想、新观点,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几十年宏大的远景规划。宪法本身是稳定的,但是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在宪法中得到反映,以根本法的形式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和理论创新的新经验巩固下来。修宪的要求的提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国力增长的反映,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有益的。人们希望有一部更加切合实际的,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国家继续繁荣富强的宪法,是正当的要求。现在的宪法中的确有若干不适应新情况发展的地方,修宪实际上也是客观实际情况发展的要求。
对于私营经济,我国宪法一直持鼓励、发展并采取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态度。1988年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十六条中将1988年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私营经济的态度。
这次修宪,党中央充分发扬民主,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关心修宪,积极参与修宪,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许多途径和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发挥人民的智慧,号召广大人民积极参与修宪,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自己的国家的表现。修宪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更明确的说,就是修宪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修宪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在修宪过程中必须牢记的。在经济上,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制度,在公有制主体下,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经济是被宪法所保护的,此次修宪会进一步提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与私有化的主张是有本质区别的。取消公有制的观点,要求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完全平等的观点实际上是取消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样我们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