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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3种成本分析:
(一)预付成本。预付成本是取得腐败权利预先支出的成本部分。例如,吃请笼络、跑官买官、到处钻营免不了付出的体力和精力以及精神上的折磨。按照盈亏点的定义,预付成本愈是上升,腐败的收益越多,自然腐败程度亦愈深。
(二)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腐败分子将权力转化为个人财产所付出的部分。制度缺陷与权力交换是其中两个重要因素,制度本身存在致命的缺陷,自然权力交换的机率就会增多。如今国家经济上升,权力稳固,不同于改革开放前期的紧迫与忙碌,权力交换场合更多,钱权交易更易实现。
(三)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行为曝光后缺失的部分。首先是腐败的财产罚不足以惩戒腐败者,其次是刑事处罚较轻,其三是名誉影响也不大。当下,我国经过曝光的腐败者少之又少,他们都是情节特别严重者,新闻媒体在报道时顾虑太多,还有很大发挥作用的空间。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本文认为腐败的成本过低造成当下的腐败问题频多,若要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举措,本着这一思路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惩腐败者,提高受惩成本。根据我国的国情,严惩腐败者,主要的措施有二:一是建立高效的专门的惩腐反贪机构,赋予其相应的侦查、逮捕、起诉等职权,以改变反腐败体制单一,职能混乱,效率过低的现状,使其能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增加惩罚腐败的效力。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法律中存在的不利于打击腐败行为的条款要修改,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者按照其数额大小加重其刑罚处罚力度,或者使其与贪污、受贿同罪。此外,对受礼问题,超过一定额度,也不能放弃法律追究。绝不能再出现受礼行为令人瞠目,也未构成违法,而仅是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对法律规定明确的,则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罚决不能看人行事。此外还应增加经济处罚力度,在全额追回非法所得的同时仍要处以重的罚金,对无法支付罚金者则加以重刑罚来补尝,不仅要让腐败者在经济上一蹶不振而且要其名誉扫地。公开审判、公开披露,大力报道腐败者的行为,令其利益相关者也名誉俱损。孤立腐败者,鄙视腐败行为,使腐败者无所遁形。
(二)提升公务人员待遇,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实践活动,得出一个相同的答案,那就是提高公务人员待遇,这被普遍认为是有益于遏制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使公务人员的收入能处于社会的高收入阶层,或者至少应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招揽和留住人才,提高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而且可以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的动机。现在以高薪养廉的思路已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接受,许多国家通过优厚物质待遇保证政府官员享有较优越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蝇头微利而舍弃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在国际上廉政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如瑞典、瑞士、智利、新加坡等无一不是以政府官员的高薪制度为特点的反腐措施在发挥重要作用。
(三)削减自由裁量权,降低监督和惩罚腐败的社会总成本。政策、法律、制度制定时要更严密、具体,更具刚性,努力减少过于原则、模糊的措词。严格控制处罚的伸缩幅度,以防止利用过大的处罚幅度进行腐败交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使人权、事权、财权等公共权力都能按公布的法律、规定公开运作,处在公众监督之下。对确需保留的各种审批、许可等可通过进入到统一的审批中心的办法,来加强监督和制约。公开政策、法律、制度的运作细节,使公众都能来进行监督。如果,全国通过机构改革和削减审批项目等措施,将公权削减,那么,在腐败发生概率不变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的总数将也会相应减少。这样监督成本和惩罚腐败的社会总成本就会大大降低。进而实现以社会总成本的降低减少反腐败机构的能量消耗的目的。
(四)完善监督体制,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完善监督体制,充分利用各种监督资源,降低反腐败的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效益。努力完善各种堵塞腐败漏洞的制度,全力发挥制度在监督中的作用;畅通监督渠道,协调好群众和舆论监督的衔接;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督机构,营造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
编辑/高伟
(一)预付成本。预付成本是取得腐败权利预先支出的成本部分。例如,吃请笼络、跑官买官、到处钻营免不了付出的体力和精力以及精神上的折磨。按照盈亏点的定义,预付成本愈是上升,腐败的收益越多,自然腐败程度亦愈深。
(二)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腐败分子将权力转化为个人财产所付出的部分。制度缺陷与权力交换是其中两个重要因素,制度本身存在致命的缺陷,自然权力交换的机率就会增多。如今国家经济上升,权力稳固,不同于改革开放前期的紧迫与忙碌,权力交换场合更多,钱权交易更易实现。
(三)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行为曝光后缺失的部分。首先是腐败的财产罚不足以惩戒腐败者,其次是刑事处罚较轻,其三是名誉影响也不大。当下,我国经过曝光的腐败者少之又少,他们都是情节特别严重者,新闻媒体在报道时顾虑太多,还有很大发挥作用的空间。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本文认为腐败的成本过低造成当下的腐败问题频多,若要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举措,本着这一思路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惩腐败者,提高受惩成本。根据我国的国情,严惩腐败者,主要的措施有二:一是建立高效的专门的惩腐反贪机构,赋予其相应的侦查、逮捕、起诉等职权,以改变反腐败体制单一,职能混乱,效率过低的现状,使其能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增加惩罚腐败的效力。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法律中存在的不利于打击腐败行为的条款要修改,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者按照其数额大小加重其刑罚处罚力度,或者使其与贪污、受贿同罪。此外,对受礼问题,超过一定额度,也不能放弃法律追究。绝不能再出现受礼行为令人瞠目,也未构成违法,而仅是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对法律规定明确的,则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罚决不能看人行事。此外还应增加经济处罚力度,在全额追回非法所得的同时仍要处以重的罚金,对无法支付罚金者则加以重刑罚来补尝,不仅要让腐败者在经济上一蹶不振而且要其名誉扫地。公开审判、公开披露,大力报道腐败者的行为,令其利益相关者也名誉俱损。孤立腐败者,鄙视腐败行为,使腐败者无所遁形。
(二)提升公务人员待遇,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实践活动,得出一个相同的答案,那就是提高公务人员待遇,这被普遍认为是有益于遏制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使公务人员的收入能处于社会的高收入阶层,或者至少应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招揽和留住人才,提高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而且可以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的动机。现在以高薪养廉的思路已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接受,许多国家通过优厚物质待遇保证政府官员享有较优越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蝇头微利而舍弃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在国际上廉政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如瑞典、瑞士、智利、新加坡等无一不是以政府官员的高薪制度为特点的反腐措施在发挥重要作用。
(三)削减自由裁量权,降低监督和惩罚腐败的社会总成本。政策、法律、制度制定时要更严密、具体,更具刚性,努力减少过于原则、模糊的措词。严格控制处罚的伸缩幅度,以防止利用过大的处罚幅度进行腐败交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使人权、事权、财权等公共权力都能按公布的法律、规定公开运作,处在公众监督之下。对确需保留的各种审批、许可等可通过进入到统一的审批中心的办法,来加强监督和制约。公开政策、法律、制度的运作细节,使公众都能来进行监督。如果,全国通过机构改革和削减审批项目等措施,将公权削减,那么,在腐败发生概率不变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的总数将也会相应减少。这样监督成本和惩罚腐败的社会总成本就会大大降低。进而实现以社会总成本的降低减少反腐败机构的能量消耗的目的。
(四)完善监督体制,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完善监督体制,充分利用各种监督资源,降低反腐败的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效益。努力完善各种堵塞腐败漏洞的制度,全力发挥制度在监督中的作用;畅通监督渠道,协调好群众和舆论监督的衔接;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督机构,营造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
编辑/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