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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新法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做了多处修改及增减,其中新增第162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诉讼程序予以分析、解读,以期望从理论层面上对这一程序形成正确认识,从而对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有所帮助。
关键词:小额诉讼;效率;价值
一、小额诉讼的特征
小额诉讼是指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的比较简便、快捷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具有下列特征。
1.标的额较小且标的额的大小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
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要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的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则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程序简便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在审判组织、审理期限以及审判方式等方面都比较简便。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详细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究竟会如何操作小额诉讼程序,我们不得而知。根据国外关于小额程序的相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且小额诉讼程序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3.重视调解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强调方便当事人接近司法,其程序便于当事人自己操作,而且可以大大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注重调解,可以采用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的审理模式。让原被告双方直接对话,促使双方和解。
4.价值取向明显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较小,若采取其他诉讼程序往往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小额诉讼程序通过对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以及审理期限的改革,提高效率。使小额诉讼程序变得简便、快捷。也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审理程序简便性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体现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小额诉讼以司法大众化为理念,而普通大众又缺乏对系统法律知识的了解,因而小额诉讼通常会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目前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不同程度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
英国的小额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当地的法院法官进行审理,当然,也可以让巡回法官审理。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则是公开审理,是否公开审理,法官有说话权。英国小额诉讼程序中,在前期准备阶段,法官可以直接说审理日程,审理程序为非正式,法官审理方式可以按照自己觉得合适的程序方式进行。程序的进行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调取证据时不需要宣誓。英国小额案件的审理的地点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当事人家中,也可以在法庭亦或是法官的办公室。
对德国的审理程序进行研究,德国程序的简化在以下四方面得以体现。第一,在进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时候,法官和法院可以自由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的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可以以书面审理代替不开庭;第三,在搜集证据以及审查方式上,就算是当事人提出要听取证言以及进行鉴定等要求,法官也可以要求证人或者是专家煮面回答问题,如果搜集证据时,当事人不在现场,那么可以进行电话里了解,调查取证;第四,小额案件的最终判决书可以只写明作为结论性判断,不用进行记载,这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95条的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小额诉讼程序简便、灵活的特性已经为各国认可,并形成制度性规定,使小额诉讼开展有法可依。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了小额诉讼,但却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从而不利于小额诉讼的实行。
三、所体现的法律价值
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司法操作中体现了基本的法律价值,适应了民众对于法律实践效果的期待。
1.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兼顾
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强调小额,即该类诉讼制度针对的是纷争数额不大的案件和纠纷,其次强调诉讼,即小额诉讼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对于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该种区分基础上的综合体现了小额诉讼制度对公正和效率两种法律价值的兼顾,也做到了程序的简易化和程序的正当化的双重作用。
2.裁判效益理论和类型化解决民事纠纷的思想
所谓“裁判效益理论”,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较少审判资源和审判时间的投入,而获得较大的裁判效益的理论。所谓“类型化解决民事纠纷”的思想,指的是根据不同种类民事纠纷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裁判制度以及区别裁判和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理论思想。这两种理论思想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不仅与国内民事案件数量的非速攀升有关,与国内对于司法审判资源的有限投入也存在直接的联系。对此,国外有学者指出“在讨论审判应有的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3.法官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裁判请求权之间的保障
小额诉讼程序强调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加快诉讼进程,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这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开展不容许当事人在没有法官指导下开展过多的有可能拖延诉讼的形式对抗,而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诉讼指挥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对抗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另外,凡采纳小额诉讼程序所审理的案件皆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点集中、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一般没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这就要求承办法官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和提醒义务,以弥补当事人在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知识方面的欠缺,由此也会避免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争点方面展开无谓的争辩说导致的诉讼拖延”。
参考文献:
[1]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法学论坛》,2001(1)
[2]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3)
[3]朱金高.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法学》,2014(6)
[4]谢金玲.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选择适用——法定与约定适用的探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
关键词:小额诉讼;效率;价值
一、小额诉讼的特征
小额诉讼是指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的比较简便、快捷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具有下列特征。
1.标的额较小且标的额的大小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
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要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的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则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程序简便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在审判组织、审理期限以及审判方式等方面都比较简便。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详细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究竟会如何操作小额诉讼程序,我们不得而知。根据国外关于小额程序的相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且小额诉讼程序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3.重视调解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强调方便当事人接近司法,其程序便于当事人自己操作,而且可以大大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注重调解,可以采用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的审理模式。让原被告双方直接对话,促使双方和解。
4.价值取向明显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较小,若采取其他诉讼程序往往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小额诉讼程序通过对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以及审理期限的改革,提高效率。使小额诉讼程序变得简便、快捷。也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审理程序简便性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体现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小额诉讼以司法大众化为理念,而普通大众又缺乏对系统法律知识的了解,因而小额诉讼通常会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目前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不同程度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
英国的小额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当地的法院法官进行审理,当然,也可以让巡回法官审理。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则是公开审理,是否公开审理,法官有说话权。英国小额诉讼程序中,在前期准备阶段,法官可以直接说审理日程,审理程序为非正式,法官审理方式可以按照自己觉得合适的程序方式进行。程序的进行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调取证据时不需要宣誓。英国小额案件的审理的地点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当事人家中,也可以在法庭亦或是法官的办公室。
对德国的审理程序进行研究,德国程序的简化在以下四方面得以体现。第一,在进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时候,法官和法院可以自由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的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可以以书面审理代替不开庭;第三,在搜集证据以及审查方式上,就算是当事人提出要听取证言以及进行鉴定等要求,法官也可以要求证人或者是专家煮面回答问题,如果搜集证据时,当事人不在现场,那么可以进行电话里了解,调查取证;第四,小额案件的最终判决书可以只写明作为结论性判断,不用进行记载,这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95条的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小额诉讼程序简便、灵活的特性已经为各国认可,并形成制度性规定,使小额诉讼开展有法可依。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了小额诉讼,但却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从而不利于小额诉讼的实行。
三、所体现的法律价值
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司法操作中体现了基本的法律价值,适应了民众对于法律实践效果的期待。
1.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兼顾
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强调小额,即该类诉讼制度针对的是纷争数额不大的案件和纠纷,其次强调诉讼,即小额诉讼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对于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该种区分基础上的综合体现了小额诉讼制度对公正和效率两种法律价值的兼顾,也做到了程序的简易化和程序的正当化的双重作用。
2.裁判效益理论和类型化解决民事纠纷的思想
所谓“裁判效益理论”,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较少审判资源和审判时间的投入,而获得较大的裁判效益的理论。所谓“类型化解决民事纠纷”的思想,指的是根据不同种类民事纠纷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裁判制度以及区别裁判和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理论思想。这两种理论思想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不仅与国内民事案件数量的非速攀升有关,与国内对于司法审判资源的有限投入也存在直接的联系。对此,国外有学者指出“在讨论审判应有的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3.法官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裁判请求权之间的保障
小额诉讼程序强调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加快诉讼进程,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这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开展不容许当事人在没有法官指导下开展过多的有可能拖延诉讼的形式对抗,而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诉讼指挥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对抗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另外,凡采纳小额诉讼程序所审理的案件皆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点集中、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一般没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这就要求承办法官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和提醒义务,以弥补当事人在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知识方面的欠缺,由此也会避免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争点方面展开无谓的争辩说导致的诉讼拖延”。
参考文献:
[1]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法学论坛》,2001(1)
[2]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3)
[3]朱金高.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法学》,2014(6)
[4]谢金玲.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选择适用——法定与约定适用的探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