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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目前的监管政策具有一定规避性,给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带来了困难。同样,我国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和品种创新,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混业经营的趋势也逐步加强。而我国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对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一、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作用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
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以混业经营模式运行的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其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内容不完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忽视存在隐性风险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二)监管范围狭窄
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局限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忽视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更不用说网络银行。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主要采取混业经营模式运营的,我国目前对来自网上的监管不到位。
(三)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的前景下,金融监管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许多监管人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实现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目标。
三、改进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实行全面金融监管
风险逐步增加及风险扩散面越来越广,是当前混业经营趋势下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同时,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防止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二)构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当局要引进市场退出机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设法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严重者可以勒令其退出市场,真正化解金融风险源,保证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展,可以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作用,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五)强化社会监督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由监管当局完全承担,要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监督各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也是不可缺少的。
(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借鉴国外先进的、系统化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制订监管人员培训方案和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关岗位课程,确定相应的培训教材,保证监管人员能定期受到岗位培训,使监管人员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保证监管的有效和成功。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作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一、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作用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
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以混业经营模式运行的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其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内容不完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忽视存在隐性风险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二)监管范围狭窄
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局限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忽视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更不用说网络银行。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主要采取混业经营模式运营的,我国目前对来自网上的监管不到位。
(三)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的前景下,金融监管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许多监管人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实现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目标。
三、改进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实行全面金融监管
风险逐步增加及风险扩散面越来越广,是当前混业经营趋势下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同时,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防止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二)构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当局要引进市场退出机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设法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严重者可以勒令其退出市场,真正化解金融风险源,保证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展,可以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作用,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五)强化社会监督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由监管当局完全承担,要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监督各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也是不可缺少的。
(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借鉴国外先进的、系统化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制订监管人员培训方案和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关岗位课程,确定相应的培训教材,保证监管人员能定期受到岗位培训,使监管人员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保证监管的有效和成功。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作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