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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然而,湖南省嘉禾县金陵村农民李明柱在自家地里种下的玉米却颗粒无收,同村廖明忠家的稻谷竟碾出许多黑色大米。在该村1.2公里范围内的水果、蔬菜、粮食和水都不能吃,连人也悄悄发生了变化。5岁男孩廖阳大原本天真活泼、乖巧懂事,却忽然变得脾气暴躁,在和小伙伴玩耍时,居然要挥刀砍人。引发这一切变化的罪魁祸首正是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肆虐山乡
2010年年初,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表示,将集中力量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在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领导表示,2010年重金属污染仍保持高发态势,共发生9起血铅事件,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每一起血铅事故背后,都有庞大的受害人群和让百姓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
2009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金陵村的村民廖永固发现快要抽穗的禾苗一夜之间发黄枯萎,当地农业、林业、环保部门鉴定认为,附近冶炼厂腾达公司排出的二氧化硫为主要污染源。然而,体检的结果让村民更加震惊。2010年2月24日,嘉禾县政府提供数据显示:250名14周岁以下儿童血铅超标,其中4人属轻微中毒。然而,重金属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力更是不容忽视。2010年3月,摄影师卢广回访嘉禾发现,污染的土地已无法种植出优质的稻谷,由于没有采取补救及补偿措施,当地农民依然在被污染的土地上耕作,而生产出的农作物可能会造成第二次更大范围的损害。
也是在2009年,在陕西凤翔县,作为该县支柱产业的水泥厂造成近600名儿童血铅超标,凤翔也被贴上了血铅的标签。2010年6月,凤翔不得不关闭了县里收入可观的3家水泥厂。时隔一年,当媒体探访这个西北小县城时,家住川口河地区的凤翔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闫录科仍然能清楚地回忆起几年前的情况:“烟雾弥漫,粉尘扑面呛人,天空灰蒙蒙,看不到太阳……很多时候,连眼睛都睁不开。”
据统计,仅2009年一年,环保部共接报12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湖南株洲、江苏邳州、云南昆明、湖南武冈、广东清远、福建龙岩、陕西西安、江苏盐城……重金属污染猖狂肆虐,加上2010年的9起血铅事故,“血铅之城”、“镉毒之都”的名单还在被不断拉长。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2009年底,国务院批转了环保部等8部委《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7月,环保部门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也已报送国务院批准。斩断重金属污染的魔爪似乎指日可待,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律师却和众多同行一样,并未感到乐观。
过去十年,刘湘律师代理了三四十起环境案件,几乎件件都困难重重。
立案难是环境污染诉讼遇到的第一道关。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积累的30起新案、20起旧案中,成功立案的只有个位数。刘湘律师为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898名村民代理的铅污染案件在立案时也几经波折。徽县法院认为案情重大,自己无权受理;甘肃省高院以“诉讼一方人数众多,由管辖法院受理”为由,请陇南市中院“斟酌”;陇南市中院借“起诉人数众多”,做出了不属该院管辖的裁定。
记者从刘湘律师处获悉,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政府愿意出面解决对村民赔偿。但至今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矛盾仍未化解。“我看到给有些村民的赔偿才几百元,其实,即使是几千元也难以弥补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刘湘律师认为赔偿方案有失公允。虽然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发生纠纷时,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重金属污染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法律追偿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刘湘律师指出:“虽然法律规定污染者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重金属污染损害人身健康是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从受到污染到爆发疾病有一定潜伏期健康已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难题。”有研究证实,血铅水平在100微克/升左右时,虽尚不足以产生特异性的临床表现,但已能对儿童的智能发育、体格生长、学习能力和听力产生不利影响。而血铅事件中,许多儿童的血铅含量都超过了99微克/升的正常血铅水平,2010年1月通报的江苏大丰市蓄电池厂排污造成一个小女孩儿重度铅中毒,血铅含量为399.2微克/升。
以血铅中毒为例,人体排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重金属污染致病的恢复也并非一两次治疗就可以完成;虽然环境侵权赔偿优先于相关的环境处罚,加大了环境侵权赔偿实现的可能,但在实际诉讼中,凸显企业赔偿无力的案例却依然难以计数。刘湘律师代理的湖南株洲6岁女孩儿刘冰洁因镉中毒死亡一案,虽然胜诉,法院却只判了6000多元的赔偿,与诉讼时提出的仅20万元依然相去甚远。而鲜活的幼小生命的逝去和一个美好家庭的破碎远不是20万元可以弥补的。
“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都不理想。”刘湘律师坦言,败诉自不必说,即使胜诉赔偿也不高。然而,湖南株洲的案子,刘湘律师却希望败诉,“我们是想通过诉讼追究政府的责任,这也是我唯一一个不希望赢的官司。”刘湘律师的语气中充满遗憾。
政府监管缺位造成的人祸
在甘肃陇南血铅事件中,尽管最终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政府愿意出面解决对村民进行赔偿。刘湘律师看到了希望:“这是一个进步,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然而,要真正追责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重金属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如果不是人类开采、冶炼活动的增多,重金属污染不会如此高发。几年前,关于重金属污染是天灾还是人祸一度聚讼纷纭,刘湘律师却认为“重金属污染人祸论”非常荒谬:“即使是地震这种天灾释放了重金属因子,政府也有责任对灾后的次生灾害进行治理。”造成重金属污染的原因更多与地震等天灾无关。
企业排污是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上世纪50年代曾让日本恐慌一时的水俣病也是由工厂排放废水造成汞污染引起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要实现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就有可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而政府应该起到引导、监管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片面追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放弃了其把关作用,甚至有助纣为虐之嫌。比如对企业的规划选址,本应远离居民的生活区、农耕区和水源地。但在重金属污染案件中,许多企业的厂房与民居毗邻,相隔不到几十米。
而在选定厂址后,企业开工前,应该对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企业进行环评,许多污染是可以避免的。但正如嘉禾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江兵所说:“我县大部分新上项目,在环评审批方面都是先上车后买票,一些企业不申请环评就开工上马,更有一些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企业也强行上马。”甚至有企业“逃票”,在嘉禾县541家企业中,未进行环评的企业高达309家。
有些工厂的环评是在造成污染之后补办的,污染已成既成事实,他们却依然可以通过环评。因为对于贫困县来说,招商引资不容易,企业前期投入巨大,如果不能通过环评,谁来承担这些损失?
环评成了摆设,即使是环评合格的工厂,也难以几十年如一日地坚守当初的环保承诺。许多工厂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污系统只在相关部门检查时开启,平时则使用私自架设的暗管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并且通常在晚上或凌晨才排污。白天看起来正规、干净的工厂,到了晚上就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在办案过程中,刘湘律师曾在凌晨4点到厂区“蹲点”取证,亲眼见证了“月黑风高夜,排废排污忙”的场景。
对于暗管,环保部门有权力拆除,但“苦于人手不足”并且缺乏强制力。“有执行力的部门也有自己的工作,哪能时时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呢?”在与环保部门沟通时,刘湘律师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虽然法律规定政府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却没有因监管不力造成损失而追究政府相关责任的处罚规定。“迫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只能坚持“经济第一,环境最末”的原则。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5年前,面对拆迁,湖南省郴州市市委书记李大伦语出惊人。然而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博弈中,大多数官员还没有“哪个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撤掉哪个经济项目”的魄力。
如何斩断污染魔爪
从2008年起,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收到的环境污染致人健康受损的求助电话集中出现,在所有求助中占很大比例并且呈现地域性,这并非巧合。
重金属污染对人身体的损害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有些企业开工之日就是污染开始之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厂的企业也已经有了10到20年的发展,污染积累到了一定限度开始显现出来;另外,随着工厂的发展,生产工艺老化、淘汰,出现突发事故,导致重金属污染突发,湖南某工厂的一次溃坝事故,就导致周边群众砷中毒。近年来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在发现环境污染时懂得进行自我保护,对于身体的变化群众开始有意识联想到周边工厂的污染,进而通过体检来证实。
2010年,环保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设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共10亿元,重点支持重金属污染企业综合治理,改造生产工艺,推广防治污染的新技艺。然而,这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行为并不为人看好。在刘湘律师看来,通过正确的规划和严格的环评以及完整、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金属污染本就可以避免,政府不必买单。
在众多重金属污染事件中,政府只负责招商引资,却没有扮演好监管的角色。因为执行力的缺失,导致相对健全的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在代理重金属污染案件时,刘湘律师经常看到为官一任的领导,并未树立为子孙后代造福的理念,甚至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观,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甚至百姓健康,“这些人是罪人!”
重金属污染肆虐山乡
2010年年初,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表示,将集中力量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在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领导表示,2010年重金属污染仍保持高发态势,共发生9起血铅事件,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每一起血铅事故背后,都有庞大的受害人群和让百姓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
2009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金陵村的村民廖永固发现快要抽穗的禾苗一夜之间发黄枯萎,当地农业、林业、环保部门鉴定认为,附近冶炼厂腾达公司排出的二氧化硫为主要污染源。然而,体检的结果让村民更加震惊。2010年2月24日,嘉禾县政府提供数据显示:250名14周岁以下儿童血铅超标,其中4人属轻微中毒。然而,重金属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力更是不容忽视。2010年3月,摄影师卢广回访嘉禾发现,污染的土地已无法种植出优质的稻谷,由于没有采取补救及补偿措施,当地农民依然在被污染的土地上耕作,而生产出的农作物可能会造成第二次更大范围的损害。
也是在2009年,在陕西凤翔县,作为该县支柱产业的水泥厂造成近600名儿童血铅超标,凤翔也被贴上了血铅的标签。2010年6月,凤翔不得不关闭了县里收入可观的3家水泥厂。时隔一年,当媒体探访这个西北小县城时,家住川口河地区的凤翔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闫录科仍然能清楚地回忆起几年前的情况:“烟雾弥漫,粉尘扑面呛人,天空灰蒙蒙,看不到太阳……很多时候,连眼睛都睁不开。”
据统计,仅2009年一年,环保部共接报12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湖南株洲、江苏邳州、云南昆明、湖南武冈、广东清远、福建龙岩、陕西西安、江苏盐城……重金属污染猖狂肆虐,加上2010年的9起血铅事故,“血铅之城”、“镉毒之都”的名单还在被不断拉长。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2009年底,国务院批转了环保部等8部委《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7月,环保部门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也已报送国务院批准。斩断重金属污染的魔爪似乎指日可待,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律师却和众多同行一样,并未感到乐观。
过去十年,刘湘律师代理了三四十起环境案件,几乎件件都困难重重。
立案难是环境污染诉讼遇到的第一道关。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积累的30起新案、20起旧案中,成功立案的只有个位数。刘湘律师为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898名村民代理的铅污染案件在立案时也几经波折。徽县法院认为案情重大,自己无权受理;甘肃省高院以“诉讼一方人数众多,由管辖法院受理”为由,请陇南市中院“斟酌”;陇南市中院借“起诉人数众多”,做出了不属该院管辖的裁定。
记者从刘湘律师处获悉,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政府愿意出面解决对村民赔偿。但至今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矛盾仍未化解。“我看到给有些村民的赔偿才几百元,其实,即使是几千元也难以弥补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刘湘律师认为赔偿方案有失公允。虽然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发生纠纷时,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重金属污染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法律追偿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刘湘律师指出:“虽然法律规定污染者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重金属污染损害人身健康是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从受到污染到爆发疾病有一定潜伏期健康已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难题。”有研究证实,血铅水平在100微克/升左右时,虽尚不足以产生特异性的临床表现,但已能对儿童的智能发育、体格生长、学习能力和听力产生不利影响。而血铅事件中,许多儿童的血铅含量都超过了99微克/升的正常血铅水平,2010年1月通报的江苏大丰市蓄电池厂排污造成一个小女孩儿重度铅中毒,血铅含量为399.2微克/升。
以血铅中毒为例,人体排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重金属污染致病的恢复也并非一两次治疗就可以完成;虽然环境侵权赔偿优先于相关的环境处罚,加大了环境侵权赔偿实现的可能,但在实际诉讼中,凸显企业赔偿无力的案例却依然难以计数。刘湘律师代理的湖南株洲6岁女孩儿刘冰洁因镉中毒死亡一案,虽然胜诉,法院却只判了6000多元的赔偿,与诉讼时提出的仅20万元依然相去甚远。而鲜活的幼小生命的逝去和一个美好家庭的破碎远不是20万元可以弥补的。
“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都不理想。”刘湘律师坦言,败诉自不必说,即使胜诉赔偿也不高。然而,湖南株洲的案子,刘湘律师却希望败诉,“我们是想通过诉讼追究政府的责任,这也是我唯一一个不希望赢的官司。”刘湘律师的语气中充满遗憾。
政府监管缺位造成的人祸
在甘肃陇南血铅事件中,尽管最终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政府愿意出面解决对村民进行赔偿。刘湘律师看到了希望:“这是一个进步,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然而,要真正追责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重金属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如果不是人类开采、冶炼活动的增多,重金属污染不会如此高发。几年前,关于重金属污染是天灾还是人祸一度聚讼纷纭,刘湘律师却认为“重金属污染人祸论”非常荒谬:“即使是地震这种天灾释放了重金属因子,政府也有责任对灾后的次生灾害进行治理。”造成重金属污染的原因更多与地震等天灾无关。
企业排污是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上世纪50年代曾让日本恐慌一时的水俣病也是由工厂排放废水造成汞污染引起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要实现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就有可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而政府应该起到引导、监管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片面追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放弃了其把关作用,甚至有助纣为虐之嫌。比如对企业的规划选址,本应远离居民的生活区、农耕区和水源地。但在重金属污染案件中,许多企业的厂房与民居毗邻,相隔不到几十米。
而在选定厂址后,企业开工前,应该对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企业进行环评,许多污染是可以避免的。但正如嘉禾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江兵所说:“我县大部分新上项目,在环评审批方面都是先上车后买票,一些企业不申请环评就开工上马,更有一些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企业也强行上马。”甚至有企业“逃票”,在嘉禾县541家企业中,未进行环评的企业高达309家。
有些工厂的环评是在造成污染之后补办的,污染已成既成事实,他们却依然可以通过环评。因为对于贫困县来说,招商引资不容易,企业前期投入巨大,如果不能通过环评,谁来承担这些损失?
环评成了摆设,即使是环评合格的工厂,也难以几十年如一日地坚守当初的环保承诺。许多工厂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污系统只在相关部门检查时开启,平时则使用私自架设的暗管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并且通常在晚上或凌晨才排污。白天看起来正规、干净的工厂,到了晚上就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在办案过程中,刘湘律师曾在凌晨4点到厂区“蹲点”取证,亲眼见证了“月黑风高夜,排废排污忙”的场景。
对于暗管,环保部门有权力拆除,但“苦于人手不足”并且缺乏强制力。“有执行力的部门也有自己的工作,哪能时时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呢?”在与环保部门沟通时,刘湘律师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虽然法律规定政府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却没有因监管不力造成损失而追究政府相关责任的处罚规定。“迫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只能坚持“经济第一,环境最末”的原则。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5年前,面对拆迁,湖南省郴州市市委书记李大伦语出惊人。然而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博弈中,大多数官员还没有“哪个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撤掉哪个经济项目”的魄力。
如何斩断污染魔爪
从2008年起,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收到的环境污染致人健康受损的求助电话集中出现,在所有求助中占很大比例并且呈现地域性,这并非巧合。
重金属污染对人身体的损害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有些企业开工之日就是污染开始之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厂的企业也已经有了10到20年的发展,污染积累到了一定限度开始显现出来;另外,随着工厂的发展,生产工艺老化、淘汰,出现突发事故,导致重金属污染突发,湖南某工厂的一次溃坝事故,就导致周边群众砷中毒。近年来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在发现环境污染时懂得进行自我保护,对于身体的变化群众开始有意识联想到周边工厂的污染,进而通过体检来证实。
2010年,环保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设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共10亿元,重点支持重金属污染企业综合治理,改造生产工艺,推广防治污染的新技艺。然而,这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行为并不为人看好。在刘湘律师看来,通过正确的规划和严格的环评以及完整、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金属污染本就可以避免,政府不必买单。
在众多重金属污染事件中,政府只负责招商引资,却没有扮演好监管的角色。因为执行力的缺失,导致相对健全的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在代理重金属污染案件时,刘湘律师经常看到为官一任的领导,并未树立为子孙后代造福的理念,甚至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观,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甚至百姓健康,“这些人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