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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腐败是相对于显性腐败而言的一种腐败现象,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显性腐败,隐性腐败不易察觉、难于监督、难以查处,由于其特有的隐蔽性,容易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盲区。最近,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随着腐败行为的日益隐蔽化,目前反腐败工作已经不再限于对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查处,中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
隐性腐败的手法变化莫测,种类名目繁多。比如,电子红包、股票、基金之类的“证贿”。“证贿”的过程很隐秘,时空跨度大,较之传统腐败的手段更“高明”、更“安全”。干股分红由于穿上的是股东“马甲”,披上的是“合法”外衣,收到的是“投资”回报,加之企业有不公开干股持有人身份这道“防火墙”,使得这种“曲线腐败”方式十分流行。
再比如,古董、名人字画、艺术品之类的“雅贿”。所谓“雅贿”,又被称为“优雅式贿赂”。在行贿手法上,雅贿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银等传统做法,而是附庸风雅,奉送官员们喜欢的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画等。这么一来,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就被遮蔽在貌似文人雅趣的珠帘中,变成了一种似乎很文雅很有品味的往来。近年来,由“雅贿”引出的“雅贪”不胜枚举,在此只举一例,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为了存放受贿的古董字画,特地在家中专门挖了一个40平方米左右的地下藏宝室,他也因此被戏称为“藏宝局长”。
还有一种是所谓的“感情贿”,打着礼尚往來的招牌,大搞“礼上”往来,利用婚丧嫁取、生病住院等机会,大肆收受礼金、礼品与财物。“礼上”与“礼尚”虽只一字之差,但它“巧妙”地契合了民间正常的礼尚往来,由于带有社会常有的“人情味”,鲜见被贴上“腐败”的标签,很少被打上“贿赂”的印记,因此成了官员认为“最安全”的敛财渠道。另外诸如“权贿”、“性贿”、“信息贿”、“业绩贿”、“帮助贿”、“预期贿”等等,让人不得不惊叹其行贿受贿实在太有“智慧”!
隐性腐败由“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相对于百性恨之入骨的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显性腐败来说,隐性腐败更难界定、更难预防、更难查办,法规常常触及不到,其影响极坏,危害甚烈。隐性腐败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而且破坏了党纪政纪,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令人欣慰的是,隐性腐败问题已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今年以来,中央和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中办、国办先后颁布的两个《规定》等,均对新形势下产生的各种隐性腐败进行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查取了一些隐性腐败大案,充分显示了中央查处隐性腐败的决心。
防治和消除隐性腐败,首先要消除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必须消除“没直接拿钱,算不上腐败”、“隐性腐败最多算‘小腐败”’等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制度落实,发挥制度在惩防隐性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再次,加强监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行使。把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落到实处,破解“权力过分集中”的难题,让所有的公权都在阳光下透明运行,不让官员个人独断专行和暗箱操作。第四,加强惩治,严肃查处隐性腐败案件。尤须密织“天网”,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用极高的破案率震慑心存侥幸者,使贪腐者不敢腐败,由此从根本上铲除隐性腐败。第五,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靠严密的制度堵漏防腐,使好人不致变坏,使坏人不能得逞,使隐性腐败不能孳生蔓延。
责任编辑:刘卫东
隐性腐败的手法变化莫测,种类名目繁多。比如,电子红包、股票、基金之类的“证贿”。“证贿”的过程很隐秘,时空跨度大,较之传统腐败的手段更“高明”、更“安全”。干股分红由于穿上的是股东“马甲”,披上的是“合法”外衣,收到的是“投资”回报,加之企业有不公开干股持有人身份这道“防火墙”,使得这种“曲线腐败”方式十分流行。
再比如,古董、名人字画、艺术品之类的“雅贿”。所谓“雅贿”,又被称为“优雅式贿赂”。在行贿手法上,雅贿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银等传统做法,而是附庸风雅,奉送官员们喜欢的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画等。这么一来,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就被遮蔽在貌似文人雅趣的珠帘中,变成了一种似乎很文雅很有品味的往来。近年来,由“雅贿”引出的“雅贪”不胜枚举,在此只举一例,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为了存放受贿的古董字画,特地在家中专门挖了一个40平方米左右的地下藏宝室,他也因此被戏称为“藏宝局长”。
还有一种是所谓的“感情贿”,打着礼尚往來的招牌,大搞“礼上”往来,利用婚丧嫁取、生病住院等机会,大肆收受礼金、礼品与财物。“礼上”与“礼尚”虽只一字之差,但它“巧妙”地契合了民间正常的礼尚往来,由于带有社会常有的“人情味”,鲜见被贴上“腐败”的标签,很少被打上“贿赂”的印记,因此成了官员认为“最安全”的敛财渠道。另外诸如“权贿”、“性贿”、“信息贿”、“业绩贿”、“帮助贿”、“预期贿”等等,让人不得不惊叹其行贿受贿实在太有“智慧”!
隐性腐败由“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相对于百性恨之入骨的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显性腐败来说,隐性腐败更难界定、更难预防、更难查办,法规常常触及不到,其影响极坏,危害甚烈。隐性腐败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而且破坏了党纪政纪,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令人欣慰的是,隐性腐败问题已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今年以来,中央和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中办、国办先后颁布的两个《规定》等,均对新形势下产生的各种隐性腐败进行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查取了一些隐性腐败大案,充分显示了中央查处隐性腐败的决心。
防治和消除隐性腐败,首先要消除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必须消除“没直接拿钱,算不上腐败”、“隐性腐败最多算‘小腐败”’等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制度落实,发挥制度在惩防隐性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再次,加强监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行使。把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落到实处,破解“权力过分集中”的难题,让所有的公权都在阳光下透明运行,不让官员个人独断专行和暗箱操作。第四,加强惩治,严肃查处隐性腐败案件。尤须密织“天网”,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用极高的破案率震慑心存侥幸者,使贪腐者不敢腐败,由此从根本上铲除隐性腐败。第五,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靠严密的制度堵漏防腐,使好人不致变坏,使坏人不能得逞,使隐性腐败不能孳生蔓延。
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