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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和投资准入区别化的中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对实现中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范围,转变国有资本投资机制。文化投融资体制转变,必须首先从矫正政府支出与投资的错位做起。从政府职能上来看,政府投资行业要“归位”,即政府不是要把精力放在自身“赚钱”上,而是要把精力放在提供让经济主体“赚钱”的条件上。政府投资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并把财政“退出”与市场发育水平联系起来。在经济发达、市场发育较成熟地区,日益增大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范围,政府职能应随之转移到提供公共物品上去,支出主要为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在支持文化建设方面不能简单地与发达地区一样较快“退出”,应该既要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提高区域性骨干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提高文化产业化水平,最后酌情加快“退出”步伐。
具体来看,对于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文化事业,国家财政应保证经费投入,并逐年加大投资扶持力度。对于涉及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国家在资金支持方面要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使国有资本的投资机制逐步从事业性投资、全额拨款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转变,并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对于国家标志性的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如国展中心、国家大剧院、奥运场馆等)和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国有资本也应予以积极的支持。但支持的方式不应再是“统包统揽”的传统形式,而是依据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少量引导性的直接投资,以各类“文化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基金”、“文化创投基金”、“文化投资基金”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融资形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来参加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构造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关键是要塑造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使之承担文化市场投资和融资的职能,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市场运营主体,从而使政府逐步从文化投融资主体的地位中退出,让市场在文化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在文化投融资中,既承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化投融资工作的职能,也直接参与,充当投资主体。政府直接参与文化投资的方式有建立政策性文化投资基金、成立文化投资公司、建立创业中心或“孵化器”等。从国外发展文化事业和产业的经验看,当文化投资发展到成熟期时,政府应从文化投资中逐渐退出,由直接参与变为间接参与,最后完全成为一个“裁判员”和管理者。
我国国有文化单位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的当务之急是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促使其在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跨地区、跨行业的结构性调整和文化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构造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运营主体的途径和形式是什么,关键是要使之具有投融资的能力和功能。而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增强其资本实力:二是要赋予其必要的投融资功能等。
拓宽渠道降低准入门坎。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经营。我国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逐渐清晰,对非公有资本加大开放力度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人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除了正确引导非公有资本进人文化产业以外。还应该积极、合理的利用外资来发展文化产业。在利用外资发展文化产业方面,针对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效应,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外资以不同方式进入文化产业。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外资管理,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三、循序渐进,适度开放,关键性领域仍需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四、积极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外资利用效率。
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强资本市场支持。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已经有一些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但总体来看,一是文化企业上市的数量和直接融资的规模依然较小;二是上市企业的结构还不尽合理。由于种种原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和民营文化企业至今尚未实现上市。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这说明,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文化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已经基本没有政策障碍。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和障碍还不少。因此,有关部门要将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列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国有和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大型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企业债券。同时,也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创业板申请上市。
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在全国方兴未艾的文化资源开发热潮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基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和创业投资的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应疏通间接融资管道。加大银行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由于文化企业普遍有固定资产较少的轻型化资产结构特点,在争取银行信贷的过程中往往遇到资产抵押不足的障碍。为此建议,在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在信贷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措施。探索专利权、著作权以及经过评估的文化资源项目、销售合同、门票等作为银行信贷抵押的途径和方式,使文化产业发展得到更多的间接融资支持。
鼓励捐资兴建各类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应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资领域。然而,国有资本对这一领域进行重点投资,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社会资本的投入。从国际经验和中国近几年的实践看。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往往是社会资本感兴趣并能有所作为的领域。鼓动捐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项目既是社会资本回馈社会、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其扩大社会影响、增加企业或者个人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1996年国务院37号文规定,凡纳税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公益文化事业和国家重点演出院团进行捐赠者,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予以扣除。2006年国办发(2006)43号文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两个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捐资兴建各类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的积极性。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对捐赠者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形成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和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改革办)
责任编辑:李克海
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范围,转变国有资本投资机制。文化投融资体制转变,必须首先从矫正政府支出与投资的错位做起。从政府职能上来看,政府投资行业要“归位”,即政府不是要把精力放在自身“赚钱”上,而是要把精力放在提供让经济主体“赚钱”的条件上。政府投资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并把财政“退出”与市场发育水平联系起来。在经济发达、市场发育较成熟地区,日益增大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范围,政府职能应随之转移到提供公共物品上去,支出主要为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在支持文化建设方面不能简单地与发达地区一样较快“退出”,应该既要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提高区域性骨干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提高文化产业化水平,最后酌情加快“退出”步伐。
具体来看,对于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文化事业,国家财政应保证经费投入,并逐年加大投资扶持力度。对于涉及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国家在资金支持方面要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使国有资本的投资机制逐步从事业性投资、全额拨款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转变,并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对于国家标志性的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如国展中心、国家大剧院、奥运场馆等)和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国有资本也应予以积极的支持。但支持的方式不应再是“统包统揽”的传统形式,而是依据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少量引导性的直接投资,以各类“文化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基金”、“文化创投基金”、“文化投资基金”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融资形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来参加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构造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关键是要塑造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使之承担文化市场投资和融资的职能,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市场运营主体,从而使政府逐步从文化投融资主体的地位中退出,让市场在文化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在文化投融资中,既承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化投融资工作的职能,也直接参与,充当投资主体。政府直接参与文化投资的方式有建立政策性文化投资基金、成立文化投资公司、建立创业中心或“孵化器”等。从国外发展文化事业和产业的经验看,当文化投资发展到成熟期时,政府应从文化投资中逐渐退出,由直接参与变为间接参与,最后完全成为一个“裁判员”和管理者。
我国国有文化单位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的当务之急是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促使其在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跨地区、跨行业的结构性调整和文化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构造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运营主体的途径和形式是什么,关键是要使之具有投融资的能力和功能。而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增强其资本实力:二是要赋予其必要的投融资功能等。
拓宽渠道降低准入门坎。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经营。我国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逐渐清晰,对非公有资本加大开放力度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人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除了正确引导非公有资本进人文化产业以外。还应该积极、合理的利用外资来发展文化产业。在利用外资发展文化产业方面,针对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效应,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外资以不同方式进入文化产业。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外资管理,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三、循序渐进,适度开放,关键性领域仍需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四、积极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外资利用效率。
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强资本市场支持。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已经有一些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但总体来看,一是文化企业上市的数量和直接融资的规模依然较小;二是上市企业的结构还不尽合理。由于种种原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和民营文化企业至今尚未实现上市。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这说明,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文化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已经基本没有政策障碍。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和障碍还不少。因此,有关部门要将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列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国有和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大型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企业债券。同时,也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创业板申请上市。
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在全国方兴未艾的文化资源开发热潮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基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和创业投资的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应疏通间接融资管道。加大银行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由于文化企业普遍有固定资产较少的轻型化资产结构特点,在争取银行信贷的过程中往往遇到资产抵押不足的障碍。为此建议,在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在信贷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措施。探索专利权、著作权以及经过评估的文化资源项目、销售合同、门票等作为银行信贷抵押的途径和方式,使文化产业发展得到更多的间接融资支持。
鼓励捐资兴建各类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应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资领域。然而,国有资本对这一领域进行重点投资,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社会资本的投入。从国际经验和中国近几年的实践看。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往往是社会资本感兴趣并能有所作为的领域。鼓动捐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项目既是社会资本回馈社会、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其扩大社会影响、增加企业或者个人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1996年国务院37号文规定,凡纳税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公益文化事业和国家重点演出院团进行捐赠者,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予以扣除。2006年国办发(2006)43号文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两个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捐资兴建各类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的积极性。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对捐赠者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形成非盈利性公益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和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改革办)
责任编辑:李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