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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危机,是抽刀断水解体,还是一忍再忍继续?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试离婚”在争议声中频频曝光。那么,“试离婚”是挽救婚姻的一服良剂,还是面对需求的市场炒作?它是否真的能成为婚姻的缓冲带,从而避免草率离婚呢?
“离婚公司”横空出世
2010年1月4日,郑州市民政局的统计数字表明,该市2009年协议离婚的总数为14438对,离婚年龄呈年轻化趋势。而春节前夕,经过3个月的“试离婚”,郑州市民黄静决定终止自己的草率离婚,和丈夫林辉复合。
“试离婚”现象突然出现在众人的视线中。自2009年9月,上海一些“离婚公司”横空出世,成为继试婚、丁克之后的又一婚姻新名词。离婚公司推出“试离婚”服务,让“冲动是魔鬼”的夫妻们签订协议,接受一般为6个月的缓冲期。
离婚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现在的离婚手续较以往简化了很多,因此在盛怒下,一些夫妻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的前提下,在生活上先离开一段时间,互不干涉,但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相当于给婚姻一个缓冲期,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
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上面除了标注男女双方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码、居住证等基本信息外,还对两人的恋爱和婚姻情况进行盘点,如男女双方于哪年认识,哪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情况等等。协议上,双方认可彼此的婚姻起初几年感情尚好,现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歧较大,但感情还没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过已有离婚的意愿,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为慎重起见,暂时不办理法律上的离婚手续,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试离婚。
“试离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也可延长至一年。在此期间,协议约定住房及婚生子随哪一方生活;其间双方不得干预对方任何自由;对父母、孩子不公开“试离婚”情况;期满后视情况,继续恢复正常婚姻生活或办理离婚手续。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不谈论,但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约定的也可。“离婚公司”负责人强调,“试离婚”协议书只不过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如同“试婚”一样,并未真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离婚公司”负责人表示,“试离婚”是对婚姻的一次补课,其间有婚姻专家指导,有助于夫妻双方度过婚姻危险期。一般婚姻康复期就是6~12个月,有些丈夫或妻子就利用“试离婚”期间了断婚外情,破镜重圆。
对“试离婚”观点褒贬不一
除了一纸协议,“试离婚”和分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夫妻双方都有七大姑八大姨,这些“老娘舅”难道不能从中劝和?对此,离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分居说明夫妻感情基本已恶化,很难挽回了,而亲戚朋友的介入,往往带有偏见性。事实证明,在很多案例中,家人的掺和会加剧婚姻的死亡。
而“试离婚”期间,婚姻咨询师会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有效劝解,可以诊断、医治、挽救婚姻,并让当事人学会如何经营婚姻,掌握爱的技巧,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选择“试离婚”的往往是可以挽回的婚姻,有继续尝试磨合并拯救婚姻的意图,而单纯的分居往往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河南省妇联一位李女士认为,“试离婚”是一种准备性离婚,是对离婚的一种主动适应,而不是单纯的被动接受离婚。“试离婚”是解决婚姻困扰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经过一段类似离婚的生活以后,尚有感情的,一般会和好如初;感情不复存在的,也可比较冷静、理智地处理离婚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意义,值得探讨尝试。
对于“试离婚”,“褒”者多,“贬”者也不少。
河南大学心理学博士郑新认为,“试离婚”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一个逃脱的机会。因为“试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急于想离婚的一方,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了,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另外,“试离婚”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分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契机。
“试离婚”在基层法院的运用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双方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有争议,可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对离婚意愿明确、对财产等分配无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判决离婚。在此过程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法院有关人士称,离婚的案子太没谱,调解非常复杂,费时费力。还有一个现象,一些被法院宣告感情破裂离婚的夫妇,可能不到半年要求复婚,可见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法理问题,判不判决离婚是个法律问题,但婚姻本身是感情问题。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如果法官不能了解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那么也不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时就立刻判决。
新婚姻法也给当事人一个绝对自由的离婚空间,尤其是无子女的夫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要一个协议即可。调查表明,近十年来,我国民政机关登记的离婚率大幅增长,事后约有十分之一的离婚当事人选择复婚,这说明有不少人草率离婚。那么,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呢?
业内人士指出,在国外,一些国家为避免过于草率离婚,设立了别居或分居制度,就是婚姻关系仍存续,但双方没有同居义务,以冷处理的方式对离婚申请搁置一段时间。但在我国,婚姻法里没有这个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满两年,法院可准予离婚。但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婚姻法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分居期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规定,因此这个“两年”的分居规定没有发展成我国的分居法律制度。
其实,早在2004年,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就率先实施了“试验离婚”。这个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影响下,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让当事人理性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试验离婚”从2004年9月到当年底,共有7对夫妻自愿参与试验,其中6对夫妻和好,撤销了离婚起诉。看似一项比较成功的尝试,但河北省法院并没有推广。
原来,有法学人士认为,该制度有弊端,那就是“试验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权利不能有效保护,这个制度只考虑了夫妻的感受,忽视了子女的利益。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试验离婚”在离婚调解程序中走极端,是在简化法院的调解工作。
2005年5月,河南省台前县法院推出了“冬眠离婚”制度。
这个制度有一个具体操作规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需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初步判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官征得夫妻双方同意,达成一种承诺,在三至五个月内,双方处于一种准离婚状态。婚姻不解除,双方不见面,不干涉彼此生活,看上去婚姻像是“冬眠”。该制度还着重考虑到“冬眠期”夫妻财产和子女等权益的处理,主办法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冬眠”期间,法院如发现一方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的,“冬眠离婚”立即停止,进入离婚程序。
“冬眠离婚”试行后,经媒体报道,引发诸多争议,褒贬不一。起初,“贬”占大多数,有法学家认为这个制度有悖法理,法院不判离婚,也不判决不准离婚,违反了法理。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以后,如果再人为地延续这种“准离婚”状态,不利于及时调处离婚案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还有当事人称,在因家庭暴力等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往往实施暴力的一方不愿意离婚,受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等上三到五个月,这相当于延续了受害方的痛苦,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夫妻本不至于离婚,被“冬眠”分开小半年,不想离婚反而离婚了。
此后,河南台前县法院没有再高调宣传“冬眠离婚”制度,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相信“冬眠离婚”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事实也证明,数月后,“冬眠离婚”的确出现诸多正面的社会效果。继台前县法院之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如天津和西安,也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尝试,但法院对于“试离婚”在个案处理上运用得多,在制度意义上并没有坚持下来。
“试离婚”的可行性
对于基层法院的“试离婚”,诸如“冬眠离婚”、“试验离婚”等,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可以作为个案的调解策略,但不适合作为一项制度普及,主要缘于它的适用面过窄,适用于因不理智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另外就是夫妻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时候。比如“80后”夫妻的赌气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就会后悔。再比如,一些夫妻因为婆媳关系或者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离婚,彼此“冷”一段时间就会想念对方的好处。
但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在因婚外情、家庭暴力、复杂矛盾等原因的离婚诉讼中,对解决矛盾并无帮助,因为当事人做出离婚选择,大部分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大多经过了长时间闹矛盾、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准离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拖延婚姻没有太大意义。对于少数不理智的“闪离”来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试离婚”制度。
目前的“试离婚”,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所以说,“试离婚”要慎重,无论到什么时候,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
编辑:黄灵[email protected]
“离婚公司”横空出世
2010年1月4日,郑州市民政局的统计数字表明,该市2009年协议离婚的总数为14438对,离婚年龄呈年轻化趋势。而春节前夕,经过3个月的“试离婚”,郑州市民黄静决定终止自己的草率离婚,和丈夫林辉复合。
“试离婚”现象突然出现在众人的视线中。自2009年9月,上海一些“离婚公司”横空出世,成为继试婚、丁克之后的又一婚姻新名词。离婚公司推出“试离婚”服务,让“冲动是魔鬼”的夫妻们签订协议,接受一般为6个月的缓冲期。
离婚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现在的离婚手续较以往简化了很多,因此在盛怒下,一些夫妻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的前提下,在生活上先离开一段时间,互不干涉,但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相当于给婚姻一个缓冲期,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
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上面除了标注男女双方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码、居住证等基本信息外,还对两人的恋爱和婚姻情况进行盘点,如男女双方于哪年认识,哪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情况等等。协议上,双方认可彼此的婚姻起初几年感情尚好,现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歧较大,但感情还没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过已有离婚的意愿,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为慎重起见,暂时不办理法律上的离婚手续,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试离婚。
“试离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也可延长至一年。在此期间,协议约定住房及婚生子随哪一方生活;其间双方不得干预对方任何自由;对父母、孩子不公开“试离婚”情况;期满后视情况,继续恢复正常婚姻生活或办理离婚手续。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不谈论,但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约定的也可。“离婚公司”负责人强调,“试离婚”协议书只不过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如同“试婚”一样,并未真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离婚公司”负责人表示,“试离婚”是对婚姻的一次补课,其间有婚姻专家指导,有助于夫妻双方度过婚姻危险期。一般婚姻康复期就是6~12个月,有些丈夫或妻子就利用“试离婚”期间了断婚外情,破镜重圆。
对“试离婚”观点褒贬不一
除了一纸协议,“试离婚”和分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夫妻双方都有七大姑八大姨,这些“老娘舅”难道不能从中劝和?对此,离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分居说明夫妻感情基本已恶化,很难挽回了,而亲戚朋友的介入,往往带有偏见性。事实证明,在很多案例中,家人的掺和会加剧婚姻的死亡。
而“试离婚”期间,婚姻咨询师会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有效劝解,可以诊断、医治、挽救婚姻,并让当事人学会如何经营婚姻,掌握爱的技巧,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选择“试离婚”的往往是可以挽回的婚姻,有继续尝试磨合并拯救婚姻的意图,而单纯的分居往往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河南省妇联一位李女士认为,“试离婚”是一种准备性离婚,是对离婚的一种主动适应,而不是单纯的被动接受离婚。“试离婚”是解决婚姻困扰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经过一段类似离婚的生活以后,尚有感情的,一般会和好如初;感情不复存在的,也可比较冷静、理智地处理离婚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意义,值得探讨尝试。
对于“试离婚”,“褒”者多,“贬”者也不少。
河南大学心理学博士郑新认为,“试离婚”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一个逃脱的机会。因为“试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急于想离婚的一方,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了,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另外,“试离婚”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分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契机。
“试离婚”在基层法院的运用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双方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有争议,可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对离婚意愿明确、对财产等分配无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判决离婚。在此过程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法院有关人士称,离婚的案子太没谱,调解非常复杂,费时费力。还有一个现象,一些被法院宣告感情破裂离婚的夫妇,可能不到半年要求复婚,可见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法理问题,判不判决离婚是个法律问题,但婚姻本身是感情问题。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如果法官不能了解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那么也不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时就立刻判决。
新婚姻法也给当事人一个绝对自由的离婚空间,尤其是无子女的夫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要一个协议即可。调查表明,近十年来,我国民政机关登记的离婚率大幅增长,事后约有十分之一的离婚当事人选择复婚,这说明有不少人草率离婚。那么,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呢?
业内人士指出,在国外,一些国家为避免过于草率离婚,设立了别居或分居制度,就是婚姻关系仍存续,但双方没有同居义务,以冷处理的方式对离婚申请搁置一段时间。但在我国,婚姻法里没有这个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满两年,法院可准予离婚。但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婚姻法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分居期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规定,因此这个“两年”的分居规定没有发展成我国的分居法律制度。
其实,早在2004年,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就率先实施了“试验离婚”。这个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影响下,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让当事人理性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试验离婚”从2004年9月到当年底,共有7对夫妻自愿参与试验,其中6对夫妻和好,撤销了离婚起诉。看似一项比较成功的尝试,但河北省法院并没有推广。
原来,有法学人士认为,该制度有弊端,那就是“试验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权利不能有效保护,这个制度只考虑了夫妻的感受,忽视了子女的利益。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试验离婚”在离婚调解程序中走极端,是在简化法院的调解工作。
2005年5月,河南省台前县法院推出了“冬眠离婚”制度。
这个制度有一个具体操作规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需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初步判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官征得夫妻双方同意,达成一种承诺,在三至五个月内,双方处于一种准离婚状态。婚姻不解除,双方不见面,不干涉彼此生活,看上去婚姻像是“冬眠”。该制度还着重考虑到“冬眠期”夫妻财产和子女等权益的处理,主办法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冬眠”期间,法院如发现一方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的,“冬眠离婚”立即停止,进入离婚程序。
“冬眠离婚”试行后,经媒体报道,引发诸多争议,褒贬不一。起初,“贬”占大多数,有法学家认为这个制度有悖法理,法院不判离婚,也不判决不准离婚,违反了法理。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以后,如果再人为地延续这种“准离婚”状态,不利于及时调处离婚案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还有当事人称,在因家庭暴力等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往往实施暴力的一方不愿意离婚,受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等上三到五个月,这相当于延续了受害方的痛苦,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夫妻本不至于离婚,被“冬眠”分开小半年,不想离婚反而离婚了。
此后,河南台前县法院没有再高调宣传“冬眠离婚”制度,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相信“冬眠离婚”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事实也证明,数月后,“冬眠离婚”的确出现诸多正面的社会效果。继台前县法院之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如天津和西安,也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尝试,但法院对于“试离婚”在个案处理上运用得多,在制度意义上并没有坚持下来。
“试离婚”的可行性
对于基层法院的“试离婚”,诸如“冬眠离婚”、“试验离婚”等,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可以作为个案的调解策略,但不适合作为一项制度普及,主要缘于它的适用面过窄,适用于因不理智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另外就是夫妻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时候。比如“80后”夫妻的赌气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就会后悔。再比如,一些夫妻因为婆媳关系或者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离婚,彼此“冷”一段时间就会想念对方的好处。
但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在因婚外情、家庭暴力、复杂矛盾等原因的离婚诉讼中,对解决矛盾并无帮助,因为当事人做出离婚选择,大部分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大多经过了长时间闹矛盾、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准离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拖延婚姻没有太大意义。对于少数不理智的“闪离”来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试离婚”制度。
目前的“试离婚”,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所以说,“试离婚”要慎重,无论到什么时候,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
编辑:黄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