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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当前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提出了保护地质环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全方位、全角度综合考虑,单一的政策和办法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治理
[中图分类号] P6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174-2
1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
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所需,而导致大气、水质、土壤污染破坏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地质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和杜绝地质灾害的发生,遏制生态恶化,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2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
2009年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阐述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并进行了系统评估、预测和如何治理等。为矿山企业今后发展,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将得到一定遏制。但是,仅靠一套方案是远不能完全解决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确切地说是需要系统的政策、法规。
当前有些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如果政策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政策也要随之改变。我国从开始实行地质环境保护以来,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为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客观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事业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地质环境保护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如“三同时”制度原本是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但这些管制性措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所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硬性预算约束机制使企业在投资于治理污染设施上缺乏利益上的激励,加上政府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企业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着眼于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方面的投资,从而使“三同时”制度逐步失去应有的效力。
3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法措施
3.1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破坏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矿山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地质环境破坏。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区域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3.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建议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公立法计划,使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早日纳入法制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规定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3.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就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养矿山企业负责人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地质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3.4加强监管,依法开采
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3.5完善地质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法律政策只为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了依据,但是环境治理要花费大量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必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而责任人有过失的,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对一些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礦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3.6发挥科技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作用
矿山环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要治理好就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同时,要努力学习各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和改善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3.7地质环境检测
地质环境监测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各种仪器设备对构成地质环境的各种要素的变化进行的专门性测量。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监测、地下水均衡试验、地质灾害、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与地下水关系密切地区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及这些地区的酸性降雨监测。地质环境监测是一向长期的工作,只有做到早预防,才能把握好环境保护与治理主动权。
4小结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于矿山企业来讲,除了政府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外,还要从科学技术上加大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从源头上杜绝对地质环境产生破坏的因素,严把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门槛,要将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深入到环境治理当中,泛泛而论的治理方案编制,要从技术上体现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空洞无效的方案要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进德,张作辰,刘建伟,张德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S].
[关键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治理
[中图分类号] P6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174-2
1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
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所需,而导致大气、水质、土壤污染破坏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地质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和杜绝地质灾害的发生,遏制生态恶化,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2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
2009年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阐述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并进行了系统评估、预测和如何治理等。为矿山企业今后发展,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将得到一定遏制。但是,仅靠一套方案是远不能完全解决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确切地说是需要系统的政策、法规。
当前有些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如果政策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政策也要随之改变。我国从开始实行地质环境保护以来,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为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客观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事业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地质环境保护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如“三同时”制度原本是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但这些管制性措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所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硬性预算约束机制使企业在投资于治理污染设施上缺乏利益上的激励,加上政府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企业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着眼于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方面的投资,从而使“三同时”制度逐步失去应有的效力。
3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法措施
3.1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破坏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矿山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地质环境破坏。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区域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3.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建议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公立法计划,使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早日纳入法制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规定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3.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就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养矿山企业负责人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地质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3.4加强监管,依法开采
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3.5完善地质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法律政策只为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了依据,但是环境治理要花费大量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必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而责任人有过失的,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对一些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礦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3.6发挥科技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作用
矿山环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要治理好就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同时,要努力学习各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和改善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3.7地质环境检测
地质环境监测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各种仪器设备对构成地质环境的各种要素的变化进行的专门性测量。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监测、地下水均衡试验、地质灾害、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与地下水关系密切地区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及这些地区的酸性降雨监测。地质环境监测是一向长期的工作,只有做到早预防,才能把握好环境保护与治理主动权。
4小结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于矿山企业来讲,除了政府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外,还要从科学技术上加大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从源头上杜绝对地质环境产生破坏的因素,严把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门槛,要将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深入到环境治理当中,泛泛而论的治理方案编制,要从技术上体现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空洞无效的方案要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进德,张作辰,刘建伟,张德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