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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权利保护方面的漏洞,对留守妇女的司法权利保护进行了研究,提出来促进留守妇女法律权利保护工作发展的策略,对于实现留守妇女的法律保护工作的发展,保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留守妇女 法律权利 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秦怡,山东女子学院,讲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妇女儿童法律保护、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08-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农村大量的青壮年男劳动力到城市打工,很多农民家庭只有老人和妇女儿童留守,出现了新时期独有的留守妇女儿童问题。对于留守妇女而言,要面对巨大的家庭生活和生产压力,为了生存和发展,她们需要承受很大的责任,做出极大的牺牲。本身留守妇女也是弱势群体,在留守的情况下,她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研究农村留守妇女法律保护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的权利,对于解决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困境,改善他们的心理状况,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权利保护的漏洞分析
目前,农村法律服务的援助力度不足,一些法律还得不到完善的,执法力度不强,很多农民难以获得有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尤其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农村留守妇女,很难在生活中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现在,我国律师职业发展存在着地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农村城市发展不平衡,沿河城市与内陆城市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有着优秀的律师,有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其居民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妇女自身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很难真正得到保障,很少有妇女能够接触到有效的法律服务,能够接触到律师, 他们的法律意识淡漠,即使人身受到伤害也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留守妇女司法权力保护
(一)村民自治与政府司法部门的适度干预有机联系
我国《农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农村居民委员会是存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农村委员会实施的是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开展工作。因此,就我国广大农村而言,实施村民自治原则是农村村民管理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员会有独立的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的权利,具有调节民间的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村民情况,向人民政府汇报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新时期,我国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问题相当复杂,如果单靠农村委员会进行农村管理,解决相关问题,农村委员会是力不从心的,因此,当农村发生严重的侵害农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一些职务犯罪行为,发生一些恶劣刑事犯罪事件时,村民委员会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急需要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介入解决问题, 国家司法机关对农村犯罪事件进行干预解决,结合村民委员会的力量,是有效解决农村法律问题的重要方式。
(二)通过司法救助,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
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不断完善司法救济过程。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很多人是打不起官司的,即使是自己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由于诉讼费用过高的问题,他们也打不起官司,因此,完善司法救助,就需要减少诉讼成本,使弱势群体,使留守妇女能够打得起官司,这对于加强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工作具有极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弱势群体给与了一定的司法救助。这项规定规定了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和孤儿、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和失业保险金、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者等14种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可以缓缴、减交甚至是免交诉讼费,这对于提升对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力度就有积极的影响,对弱势群体提供了司法救助,对于解决他们的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权威,制止犯罪提供了支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法院在实施这一规定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巨大的诉讼成本负担,如何解决法院的负担问题,使这一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国家的强力介入。国家需要通过财政手段解决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问题,以国家财政手段支持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
在司法过程中,除了诉讼费问题,还需要相当部分的勘验费、鉴定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是相当庞大的,如何解决这些费用问题,也是弱势群体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家需要做出相应的救助规定,只有完善相关环节,解决弱势群体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昂贵的费用问题,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才能真正地打得起官司,才能真正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才能打得赢官司,留守妇女才能真正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加强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还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金世界各国普遍认可法律援助制度,认可其实施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在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受到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情况不容乐观,在现实中,真正接受到司法援助的人群层面很窄,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尤其是留守妇女几乎没有人享受到法律援助。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科学的法律援助受助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受助范围,通过有效手段,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问题,拓宽其经费来源,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农村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受到应该享用的法律援助,得到应当得到的社会帮助。
(四)加强法律保护宣传工作
对于广大的留守妇女而言,他们的法律意识很淡漠,因此,新时期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保护工作,保护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必须要对他们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的强力配合,作为基层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政府主导作用,把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工作,要将各项权益保护列入《妇女发展纲要》的检测评估体系之中,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宣传法律知识,使每个农民都能成为懂法,会用法的合法公民,通过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权利。 三、加强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留守妇女问题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还将会长期存在,我们一定要解决好留守妇女的现实问题,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才能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价值,实现新农村的有效发展,维护个体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留守妇女而言,面对着现实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作为党和政府一定要重视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帮扶,能够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形成帮扶合力,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现实问题,积极营造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帮助留守妇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政府要关注解决留守妇女问题
政府部门要积极作为,做好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他们进行法律权利的保护教育,能够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积极建立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建设,对留守妇女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律权利宣传,抓好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能,通过政策帮扶,制定有效措施,真正对留守妇女形成保护合力。就目前而言,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剧,农村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也会出现很多很多新问题,政府部门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制定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积极创建本地企业,为农民提供就地就业的机会,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举措。
(二)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和帮扶工作
现在,农村留守妇女只有懂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技能,利用科学方式进行生产活动,才能走上致富之路,才能有效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因此,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留守妇女进行科学种植的培训活动,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另外,政府要积极引进一些农村致富项目,鼓励留守妇女进行创业活动,为留守妇女提供更多的致富途径,在土地使用,资金,技术等方面为留守妇女提供政策便利,允许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这对于缓解留守妇女繁重的劳动状态,实现她们个人的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国家而言,要积极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现实困难,允许他们能够带薪休假,完善相关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带薪探亲的权利,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的团聚的机会。这对于缓解留守妇女的身体压力和精神压力有积极的作用。另外,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结成互助小组,开展农村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行动,成立留守妇女家政服务中心,通过多种途径,减轻农村劳动妇女的劳动强度,缓解她们的身心压力。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不断提高留守妇女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我们知道,现在由于农村法律普及力度不够,每年都会出现留守妇女被伤害的恶性事件,国家要加强留守妇女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要积极开展留守妇女帮扶活动,为留守妇女提供培训机会,鼓励留守妇女互帮互助,积极与留守妇女展开各种形式的情感交流,对留守妇女进行身心保护,开展丰富的文化活动,化解留守妇女之间的矛盾,也能促进留守妇女的健康生活。
(四)了解留守妇女的现实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对于留守妇女而言,长期与丈夫分居两地,是其特别痛苦的问题,要做好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工作,必须要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发本地产业,积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为农民工提供本地就业的机会,这样既能为有效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发展,解决留守妇女的精神痛苦。即使当地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就地就业,也可以鼓励夫妻共同出外务工,积极解决务工家庭的现实苦难,比如,子女就学问题,家中父母照顾问题等等。
对于出外的农民工而言,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她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政府要积极建立留守儿童的教育中心,办好农村、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能够调动一切力量开展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建立起社会、学校、家庭多重帮扶中心,对留守儿童进行帮扶救助,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提供有效的经济精神支持,以减轻留守妇女的身心压力。要完善农忙时互助机构,各级政府加强联系,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以降低农民劳动强度,为农村留守妇女解决现实生产强度大的问题。
(五)对农村非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保护,政府就要加强对农村非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治安环境,对刑事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鼓励农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弘扬社会正气,这对于有效制止犯罪,构建农村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留守妇女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制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积极组织留守妇女参与平安村庄的创建和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以有效的举措,营造平安农村,和睦农村,幸福农村,这对于实现农村留守妇女法律保护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许馨元、王啸林、周游.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研究及对策.中国科技投资.2012(21).
关键词 留守妇女 法律权利 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秦怡,山东女子学院,讲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妇女儿童法律保护、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08-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农村大量的青壮年男劳动力到城市打工,很多农民家庭只有老人和妇女儿童留守,出现了新时期独有的留守妇女儿童问题。对于留守妇女而言,要面对巨大的家庭生活和生产压力,为了生存和发展,她们需要承受很大的责任,做出极大的牺牲。本身留守妇女也是弱势群体,在留守的情况下,她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研究农村留守妇女法律保护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的权利,对于解决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困境,改善他们的心理状况,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权利保护的漏洞分析
目前,农村法律服务的援助力度不足,一些法律还得不到完善的,执法力度不强,很多农民难以获得有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尤其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农村留守妇女,很难在生活中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现在,我国律师职业发展存在着地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农村城市发展不平衡,沿河城市与内陆城市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有着优秀的律师,有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其居民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妇女自身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很难真正得到保障,很少有妇女能够接触到有效的法律服务,能够接触到律师, 他们的法律意识淡漠,即使人身受到伤害也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留守妇女司法权力保护
(一)村民自治与政府司法部门的适度干预有机联系
我国《农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农村居民委员会是存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农村委员会实施的是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开展工作。因此,就我国广大农村而言,实施村民自治原则是农村村民管理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员会有独立的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的权利,具有调节民间的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村民情况,向人民政府汇报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新时期,我国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问题相当复杂,如果单靠农村委员会进行农村管理,解决相关问题,农村委员会是力不从心的,因此,当农村发生严重的侵害农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一些职务犯罪行为,发生一些恶劣刑事犯罪事件时,村民委员会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急需要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介入解决问题, 国家司法机关对农村犯罪事件进行干预解决,结合村民委员会的力量,是有效解决农村法律问题的重要方式。
(二)通过司法救助,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
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不断完善司法救济过程。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很多人是打不起官司的,即使是自己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由于诉讼费用过高的问题,他们也打不起官司,因此,完善司法救助,就需要减少诉讼成本,使弱势群体,使留守妇女能够打得起官司,这对于加强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工作具有极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弱势群体给与了一定的司法救助。这项规定规定了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和孤儿、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和失业保险金、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者等14种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可以缓缴、减交甚至是免交诉讼费,这对于提升对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力度就有积极的影响,对弱势群体提供了司法救助,对于解决他们的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权威,制止犯罪提供了支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法院在实施这一规定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巨大的诉讼成本负担,如何解决法院的负担问题,使这一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国家的强力介入。国家需要通过财政手段解决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问题,以国家财政手段支持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
在司法过程中,除了诉讼费问题,还需要相当部分的勘验费、鉴定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是相当庞大的,如何解决这些费用问题,也是弱势群体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家需要做出相应的救助规定,只有完善相关环节,解决弱势群体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昂贵的费用问题,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才能真正地打得起官司,才能真正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才能打得赢官司,留守妇女才能真正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加强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还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金世界各国普遍认可法律援助制度,认可其实施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在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受到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情况不容乐观,在现实中,真正接受到司法援助的人群层面很窄,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尤其是留守妇女几乎没有人享受到法律援助。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科学的法律援助受助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受助范围,通过有效手段,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问题,拓宽其经费来源,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农村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受到应该享用的法律援助,得到应当得到的社会帮助。
(四)加强法律保护宣传工作
对于广大的留守妇女而言,他们的法律意识很淡漠,因此,新时期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保护工作,保护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必须要对他们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的强力配合,作为基层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政府主导作用,把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工作,要将各项权益保护列入《妇女发展纲要》的检测评估体系之中,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宣传法律知识,使每个农民都能成为懂法,会用法的合法公民,通过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的司法权利。 三、加强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留守妇女问题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还将会长期存在,我们一定要解决好留守妇女的现实问题,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才能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价值,实现新农村的有效发展,维护个体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留守妇女而言,面对着现实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作为党和政府一定要重视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帮扶,能够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形成帮扶合力,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现实问题,积极营造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帮助留守妇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政府要关注解决留守妇女问题
政府部门要积极作为,做好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他们进行法律权利的保护教育,能够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积极建立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建设,对留守妇女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律权利宣传,抓好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能,通过政策帮扶,制定有效措施,真正对留守妇女形成保护合力。就目前而言,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剧,农村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也会出现很多很多新问题,政府部门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制定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积极创建本地企业,为农民提供就地就业的机会,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举措。
(二)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和帮扶工作
现在,农村留守妇女只有懂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技能,利用科学方式进行生产活动,才能走上致富之路,才能有效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因此,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留守妇女进行科学种植的培训活动,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另外,政府要积极引进一些农村致富项目,鼓励留守妇女进行创业活动,为留守妇女提供更多的致富途径,在土地使用,资金,技术等方面为留守妇女提供政策便利,允许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这对于缓解留守妇女繁重的劳动状态,实现她们个人的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国家而言,要积极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现实困难,允许他们能够带薪休假,完善相关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带薪探亲的权利,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的团聚的机会。这对于缓解留守妇女的身体压力和精神压力有积极的作用。另外,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结成互助小组,开展农村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行动,成立留守妇女家政服务中心,通过多种途径,减轻农村劳动妇女的劳动强度,缓解她们的身心压力。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不断提高留守妇女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我们知道,现在由于农村法律普及力度不够,每年都会出现留守妇女被伤害的恶性事件,国家要加强留守妇女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要积极开展留守妇女帮扶活动,为留守妇女提供培训机会,鼓励留守妇女互帮互助,积极与留守妇女展开各种形式的情感交流,对留守妇女进行身心保护,开展丰富的文化活动,化解留守妇女之间的矛盾,也能促进留守妇女的健康生活。
(四)了解留守妇女的现实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对于留守妇女而言,长期与丈夫分居两地,是其特别痛苦的问题,要做好留守妇女的法律权利保护工作,必须要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发本地产业,积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为农民工提供本地就业的机会,这样既能为有效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发展,解决留守妇女的精神痛苦。即使当地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就地就业,也可以鼓励夫妻共同出外务工,积极解决务工家庭的现实苦难,比如,子女就学问题,家中父母照顾问题等等。
对于出外的农民工而言,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她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政府要积极建立留守儿童的教育中心,办好农村、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能够调动一切力量开展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建立起社会、学校、家庭多重帮扶中心,对留守儿童进行帮扶救助,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提供有效的经济精神支持,以减轻留守妇女的身心压力。要完善农忙时互助机构,各级政府加强联系,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以降低农民劳动强度,为农村留守妇女解决现实生产强度大的问题。
(五)对农村非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保护,政府就要加强对农村非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治安环境,对刑事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鼓励农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弘扬社会正气,这对于有效制止犯罪,构建农村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留守妇女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制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积极组织留守妇女参与平安村庄的创建和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以有效的举措,营造平安农村,和睦农村,幸福农村,这对于实现农村留守妇女法律保护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许馨元、王啸林、周游.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研究及对策.中国科技投资.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