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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这一词在当今中国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同和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来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在几千年的漫长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以及儒家文化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挖掘儒家法治思想对当下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治;儒家思想;探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中国目前社会环境下,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理念正在得以践行,在新形势下,要发挥中国传统文化中法的思想研究将更利于法治的实行和普通民众的法意识养成。因此,努力挖掘儒家的法思想,发挥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功能,将为法治语境下全面守法提供足够的文化保障。
一、儒家法思想层次
严复在《法意》中说道,法的来源是理,先有是非曲直,才有法律制度。因此,法律不是自然产生的,也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法必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谓,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理是立法的渊源,也是判断是非的最高标准。因此,统观《论语》全文,其论仁、论道、论德、论义、论正名等等,无不蕴涵着法的思想。由此,孔子说:“君子不器”就是他追求的最高目标。通过对儒家的经典文献及其代表任务的梳理,可以看出其法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的价值层面
就如道与器的关系,孔子说的“君子不器”,在儒家看来,道、理是更高的一个层次,就比如器皿一样,做一个具体的器皿很容易,但是一定要把做器皿的道理上升为一个可以遵循的规律。中国几千年来的道家和儒家都在追求一个目标就是道。在具体的儒家看来就是一个理字,在儒家的法思想体系了,理有不同的名称如“道”、“仁”、“仁义”、“礼仪”、“天理”、“人情”等等,这些都是法的渊源,是法之本。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的法来说,可以称为理想法,自然法;相对于实体法,这些属于根本法、最高法。这些法是真实社会的全部立法、司法、行法、守法的价值判断和准则,是评价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设施和法律文明的是非、优劣标准。儒家法思想在这一层次上的内容对我国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具有高度的契合。
(二)法的原则层面
在这一层面来说,儒家法表现为理想与现实、最高法与具体法之间的融合和探索,包括了法的思维方法论原则、立法思想、司法理念、诉讼审判规则等等。法的原则、理念、规则层次是法的价值层次的发展与延伸,与儒家思想的其他层面,如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伦理思想等有着广发的交叉和关联。在法的原则层次来说,体现了儒家一以贯之的思想。
(三)法的具体变现层次
在儒家法的具体表现上,內容包罗万象,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在法与人性、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礼与刑、人情与国法、国法与天理等关系上的观点;在犯罪、刑罚、诉讼、审判、监狱、婚姻、家里纠纷、财产继承、财产矛盾、赋税徭役、田头农耕、职官、学校、任选、稽核等问题上都有自己的思想主张。
二、儒家法思想在古代法中的主流地位
无论几千年来法家的思想对现代法治怎样的影响,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儒家的法思想仍然是古代法思想的主流思想,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的产生、法的执行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虽然荀子有“短绠不可以汲深井之泉”的谦卑思想,但儒家法思想对当下法治中国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在中华法系中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没有人反对的。中华法系的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法律的儒家化,当然儒家化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其最明显的体现在隋唐时代达到了高峰,法律儒家化经历了800多年的漫长时间,具体经历了两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臻于成型。
(一)两汉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时期
在两汉的《春秋》决狱可谓独具特色。通过以经释律,将一部分礼制精神和原则导入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运用,成为引礼为法的先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定朝仪;实行“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创制上请制度;承认子为父隐的诉讼原则。
(二)魏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时期
在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继续得到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儒生注律和修律。其代表《春秋左氏经传集解》。第二,援礼入律。通过儒生们的援礼入律、注律极大的使法律儒家化。具体有:八议制度;五服定罪制度。
(三)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时期
北朝少数民族的统治者虽然在马上赢得了天下,但是治理天下不得不加强汉化,变夷为夏,并且起用汉族知识分子,因此,北朝的法律都出自儒生,具体变现在:创制十条重罪;存留养亲;官当;加重伦理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隋唐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
隋唐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完善了以往朝代的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是长孙无忌等人作的《永徽律疏》和《律疏》集前代法律儒家化之大成,真正实现了孔子提出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思想。
纵观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严格,集中体现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思维,当然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在加强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借鉴儒家法律思想有益的思想财富为当今的法治中国提供帮助也将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J].河南教育(基教版),2014(11).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J].共产党人,2014(10).
[3]描绘依法治国新蓝图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J].中国科技产业,2014(11).
作者简介:
翟彦(1976.07~),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山东聊城,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法治;儒家思想;探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中国目前社会环境下,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理念正在得以践行,在新形势下,要发挥中国传统文化中法的思想研究将更利于法治的实行和普通民众的法意识养成。因此,努力挖掘儒家的法思想,发挥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功能,将为法治语境下全面守法提供足够的文化保障。
一、儒家法思想层次
严复在《法意》中说道,法的来源是理,先有是非曲直,才有法律制度。因此,法律不是自然产生的,也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法必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谓,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理是立法的渊源,也是判断是非的最高标准。因此,统观《论语》全文,其论仁、论道、论德、论义、论正名等等,无不蕴涵着法的思想。由此,孔子说:“君子不器”就是他追求的最高目标。通过对儒家的经典文献及其代表任务的梳理,可以看出其法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的价值层面
就如道与器的关系,孔子说的“君子不器”,在儒家看来,道、理是更高的一个层次,就比如器皿一样,做一个具体的器皿很容易,但是一定要把做器皿的道理上升为一个可以遵循的规律。中国几千年来的道家和儒家都在追求一个目标就是道。在具体的儒家看来就是一个理字,在儒家的法思想体系了,理有不同的名称如“道”、“仁”、“仁义”、“礼仪”、“天理”、“人情”等等,这些都是法的渊源,是法之本。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的法来说,可以称为理想法,自然法;相对于实体法,这些属于根本法、最高法。这些法是真实社会的全部立法、司法、行法、守法的价值判断和准则,是评价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设施和法律文明的是非、优劣标准。儒家法思想在这一层次上的内容对我国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具有高度的契合。
(二)法的原则层面
在这一层面来说,儒家法表现为理想与现实、最高法与具体法之间的融合和探索,包括了法的思维方法论原则、立法思想、司法理念、诉讼审判规则等等。法的原则、理念、规则层次是法的价值层次的发展与延伸,与儒家思想的其他层面,如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伦理思想等有着广发的交叉和关联。在法的原则层次来说,体现了儒家一以贯之的思想。
(三)法的具体变现层次
在儒家法的具体表现上,內容包罗万象,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在法与人性、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礼与刑、人情与国法、国法与天理等关系上的观点;在犯罪、刑罚、诉讼、审判、监狱、婚姻、家里纠纷、财产继承、财产矛盾、赋税徭役、田头农耕、职官、学校、任选、稽核等问题上都有自己的思想主张。
二、儒家法思想在古代法中的主流地位
无论几千年来法家的思想对现代法治怎样的影响,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儒家的法思想仍然是古代法思想的主流思想,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的产生、法的执行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虽然荀子有“短绠不可以汲深井之泉”的谦卑思想,但儒家法思想对当下法治中国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在中华法系中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没有人反对的。中华法系的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法律的儒家化,当然儒家化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其最明显的体现在隋唐时代达到了高峰,法律儒家化经历了800多年的漫长时间,具体经历了两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臻于成型。
(一)两汉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时期
在两汉的《春秋》决狱可谓独具特色。通过以经释律,将一部分礼制精神和原则导入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运用,成为引礼为法的先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定朝仪;实行“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创制上请制度;承认子为父隐的诉讼原则。
(二)魏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时期
在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继续得到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儒生注律和修律。其代表《春秋左氏经传集解》。第二,援礼入律。通过儒生们的援礼入律、注律极大的使法律儒家化。具体有:八议制度;五服定罪制度。
(三)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时期
北朝少数民族的统治者虽然在马上赢得了天下,但是治理天下不得不加强汉化,变夷为夏,并且起用汉族知识分子,因此,北朝的法律都出自儒生,具体变现在:创制十条重罪;存留养亲;官当;加重伦理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隋唐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
隋唐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完善了以往朝代的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是长孙无忌等人作的《永徽律疏》和《律疏》集前代法律儒家化之大成,真正实现了孔子提出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思想。
纵观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严格,集中体现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思维,当然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在加强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借鉴儒家法律思想有益的思想财富为当今的法治中国提供帮助也将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J].河南教育(基教版),2014(11).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J].共产党人,2014(10).
[3]描绘依法治国新蓝图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J].中国科技产业,2014(11).
作者简介:
翟彦(1976.07~),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山东聊城,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