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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通过法条为标准界定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实现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主义的方法出发,批判了目前以理论和主观标准来界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弊端,提出在没有统一行政法典的现状下应以“总则法条基础+分则法条基础+吸收合并”的新标准为界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点,得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结论,并为这两个基本原则详尽列出了总则和分则的法条基础。在具有法条基础的前提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设计出其直接司法适用的两个阶段即“初级阶段”:基于规范的“总则”+“分则”并用模式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