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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杭州等地出现了由于飙车、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这引起了社会民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广泛关注。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一条“危险驾驶’的罪名,但是在对危险驾驶这一罪名的一些具体内容,仍有待商榷。本文以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与原因为基础,简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