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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基本原则是综合性、权威性、全局性的指导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司法的行为准则。在现代民法中,各个民法基本原则间是相互协调的,它们共同作用共同指导着民事立法、司法等各项民事活动,因此深入探索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很有必要。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关系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内涵价值,民法基本原则不仅综合反映着一定的时代和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念,而且它还体现着人们通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至第7条规定,可归纳出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自由价值的基础性手段,也是实现正义价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社会条件。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相待以及立法者与裁判者平等对待彼此。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相待,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也是平等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民法存在的基础性前提。具体而言,民事主體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或隶属关系,可以自由表达其内心意志,独立决定其民事行为并承担责任。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其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所承载的民法价值,首先是自由,其次是正义。意思自治原则维护民事主体自由决定自己份内事务的权利,是自由在民法上的体现,也是正义对民法的要求。通过自由价值进行分析,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按自己意愿进行民事活动,并不受他人左右。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读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保障民事主体合理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实现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大前提下,民事法律行为才得以有序地进行,保障人们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保障人们实现自由这一民法价值。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公共利益,其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组成。公共秩序是最低层次的秩序规则,满足大多数人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运行。善良风俗是人们所认同的最低层次的正义观,它取决于人们的利益需求,表现在人们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认知及社会习俗中。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与前提;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精神与核心,是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延伸与升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保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保障;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最低道德要求与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正义价值上的矫正。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民法基本原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其他原则都与意思自治原则息息相关。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诚实信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保障,公序良俗原则是意思自治的法律底线。
意思自治原则保障所有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不受干涉,而非一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另方民事主体意思不自治。因此,要实现双方主体或多方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前提是实现平等。因此,平等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并不存在冲突。其次,大多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同样,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也是存在冲突的。显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自由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但准确说是相互协作、相互支撑。因此,具有正义观的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之间,表面上是冲突的,但本质上相互协作与支撑。没有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存在的意义;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不能真正得以实现。同样,公序良俗原则承载着正义价值,是人们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意思自治原则是正义的要求,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也是相互协作与支撑的。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与其他三项原则之间在含义上并不存在交叉,在适用上是相互协作与支撑的关系。另外,关于平等原则与其他三项原则之间的关系,无论从原则的内容上还是适用上都不存在冲突关系,是并列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都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一种体现。从内涵上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所涉及的道德层面是宏观性的,是抽象的,并没有具体的指向;而诚实信用原则只关注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这是具体的,有指向性的。从逻辑上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是最后一道法律防线。而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属于最低的道德要求,是民法将其提升为基本原则以保障民法自由、秩序与正义价值,它是更高的道德要求。由此可知,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都与道德有关,但在含义上对道德的指向是不同的,因此并不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
综上所述,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相互协调与支撑的关系,并不存在冲突,在适用上是并列的。在四个原则的适用上,平等原则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公序良俗原则是正义价值的具体化,是对自由与秩序价值的衡平,因此,平等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上是第一位的。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规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上是第二位的,最后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在这个适用顺序上,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法自由。
三、结语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高度抽象的、最基础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而且是民法及其经济、社会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它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并且也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进行民事法律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深刻理解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和内涵,在制定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民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3年第3期。 ?
[4]陈景辉:《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5]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6]董学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
[7]梁慧星:《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78年第4期。
[8]于飞:《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适用》,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 2 期。
[9]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4 期。
[10]林刚:《论诚信原则》,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王曼(1993-),性别:女 ,汉,皖,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扬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关系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内涵价值,民法基本原则不仅综合反映着一定的时代和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念,而且它还体现着人们通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至第7条规定,可归纳出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自由价值的基础性手段,也是实现正义价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社会条件。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相待以及立法者与裁判者平等对待彼此。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相待,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也是平等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民法存在的基础性前提。具体而言,民事主體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或隶属关系,可以自由表达其内心意志,独立决定其民事行为并承担责任。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其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所承载的民法价值,首先是自由,其次是正义。意思自治原则维护民事主体自由决定自己份内事务的权利,是自由在民法上的体现,也是正义对民法的要求。通过自由价值进行分析,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按自己意愿进行民事活动,并不受他人左右。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读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保障民事主体合理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实现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大前提下,民事法律行为才得以有序地进行,保障人们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保障人们实现自由这一民法价值。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公共利益,其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组成。公共秩序是最低层次的秩序规则,满足大多数人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运行。善良风俗是人们所认同的最低层次的正义观,它取决于人们的利益需求,表现在人们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认知及社会习俗中。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与前提;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精神与核心,是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延伸与升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保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保障;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最低道德要求与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正义价值上的矫正。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民法基本原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其他原则都与意思自治原则息息相关。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诚实信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保障,公序良俗原则是意思自治的法律底线。
意思自治原则保障所有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不受干涉,而非一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另方民事主体意思不自治。因此,要实现双方主体或多方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前提是实现平等。因此,平等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并不存在冲突。其次,大多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同样,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也是存在冲突的。显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自由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但准确说是相互协作、相互支撑。因此,具有正义观的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之间,表面上是冲突的,但本质上相互协作与支撑。没有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存在的意义;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不能真正得以实现。同样,公序良俗原则承载着正义价值,是人们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意思自治原则是正义的要求,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也是相互协作与支撑的。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与其他三项原则之间在含义上并不存在交叉,在适用上是相互协作与支撑的关系。另外,关于平等原则与其他三项原则之间的关系,无论从原则的内容上还是适用上都不存在冲突关系,是并列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都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一种体现。从内涵上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所涉及的道德层面是宏观性的,是抽象的,并没有具体的指向;而诚实信用原则只关注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这是具体的,有指向性的。从逻辑上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是最后一道法律防线。而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属于最低的道德要求,是民法将其提升为基本原则以保障民法自由、秩序与正义价值,它是更高的道德要求。由此可知,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都与道德有关,但在含义上对道德的指向是不同的,因此并不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
综上所述,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相互协调与支撑的关系,并不存在冲突,在适用上是并列的。在四个原则的适用上,平等原则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公序良俗原则是正义价值的具体化,是对自由与秩序价值的衡平,因此,平等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上是第一位的。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规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上是第二位的,最后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在这个适用顺序上,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法自由。
三、结语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高度抽象的、最基础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而且是民法及其经济、社会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它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并且也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进行民事法律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深刻理解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和内涵,在制定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民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3年第3期。 ?
[4]陈景辉:《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5]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6]董学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
[7]梁慧星:《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78年第4期。
[8]于飞:《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适用》,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 2 期。
[9]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4 期。
[10]林刚:《论诚信原则》,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王曼(1993-),性别:女 ,汉,皖,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扬州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