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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社会成员为了一定目的而结成的采取共同行动以影响政府政策的有组织的集团。但基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利益集团”是指客观上具有共同利益,主观上意识到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现实中能够为着这种共同利益,有意识组织起来联合行动的相关社会群体。
一、美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手段和途径
美国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如游说、法院诉讼、影响选举、抗议示威、提供信息、提供竞选基金和其他经费、吸引新闻媒体以及同其他团体进行合作等等。
一方面,美国社会利益集团通过参与国会的立法影响政府决策。(1)利益集团向两院有关议员及其助手传递各种材料和情报,争取一些议员为自己的利益要求出力。同时,利益集团还会争取在国会两院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举行的有关听政会上作证,以宣传自己的主张、熟悉不同的人物和观点。(2)力量较强的利益集团帮助议员起草法案,甚至同一些议员结成非正式的临时联盟,就有关法案商定议会斗争的战略和策略以协同动作。(3)利益集团运用基层院外活动发动其在各地的成员或议员所在州和选区的选民用大量的书信、电话、会见等方式,以本地区公民的利益和要求对议员进行群众性游说。另一方面,利益集团还通过总统和他的办事机构、参加行政机构的顾问委员会影响行政机构的决策。
二、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调查显示,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已能影响甚至操纵地方政府干部人事任免、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制定等。
利益集团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参与或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决策,如贿赂、个人关系网络、说服、求助于“精英人物”、通过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借助媒体呼吁通过舆论间接向政府施加压力、利用既定的规则和惯例或者直接诉诸法律、施压性集体行动、参与或操纵选举等。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方式的正式性、合法性、公开性、透明性程度不足。第二,民间性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弱势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畅,导致它们有时被迫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第三,合法利益集团往往利用非制度性方式,影响地方政府,获取正当利益。也往往利用合法手段(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当利益。第四,一些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的渗透,往往与权力的寻租相结合。甚至直接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来谋取本集团的特殊利益。
三、中美利益集团之比较及规范我国利益集团发展的几点建议
在美国社会,人们的经济地位、政治信仰、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异以及利益的多样性和多元化,是其利益集团形成的根本原因。另外,美国独特的历史背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政治制度允许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过程,保证各种利益都能反映到政府的决策层中来。
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和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现有社会利益集团,大多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地、“结伙”,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委员会等形态存在,也有的以帮派、行会等形态存在。
中国利益集团发展不平衡,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比较薄弱,许多强势利益集团已能影响甚至操纵我国地方政府决策。合法利益集团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产生,官办色彩较浓,只是简单地沦为党和政府部门的“传声筒”。尽管其在整个决策系统当中,在表示民众意愿、提供决策信息和技术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行政改革的形势下,也越来越多地发挥着代理行政和补充行政的作用。中国利益集团无论组织结构还是职能角色都还不成熟,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非对抗性矛盾,许多非法利益集团借合法外壳存在或寄生在合法组织之中。
就影响力来看,美国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中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在美国,国会、行政当局和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一个非正式的“铁三角”关系。利益集团在“铁三角”中有时会帮助行政当局为某一项政策游说国会,有时又会帮助国会向行政当局施压,这完全取决于所涉及的问题。
结合美国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和功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增强。
第一,要实现各利益集团利益表达、博弈、调控的制度化。一方面,只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相关机制,才能形成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当前,构建制度及相关机制的重点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使之成为各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表达的合法的主渠道;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获得对称性信息,并平等地参与政府决策;规范代表新的社会阶层、合法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渠道,开拓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上的合法渠道;加强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的形成,发挥其表达民意、解释政策、提供决策帮助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公众传媒的组织机构和体制,使新闻传播形成多纬度、多层次、大渠道的网络体系,使其成为不同利益集团表达利益和要求的窗口。另一方面,只有重视制度化,才能调整和规范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行为,支持合法、正当、富有建设性的制度性表达,控制、疏导非制度性表达,防止和化解抗议性表达。
第二,政府必须努力营造有利于利益集团发展的外部环境,从立法及各种便利上予以支持。我国应不断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利益集团的分化提供必要条件,使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各种特殊利益能够通过相应的利益集团进行表达。另外,立法机关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利益在政治生活及政策过程中的合法身份和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为各种备选方案作出相应的选择。
第三,塑造良好的政治价值观,培育社会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公共精神。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时是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标准的,但强势利益集团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过分关注其自身利益而无视他人或公共利益,对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过分参与,使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出现严重不公现象,损害弱小团体的利益,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民主原则相违背。因此,党和政府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努力培育公共精神,使利益集团在参与影响政府政策制定时不仅为自己、也为他人谋利益。同时,又使得各利益集团在利益调整过程中能依赖一致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自己和其他团体,以便在实现社会总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
第四,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和促进利益集团的规范化发展。美国政府很早就对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保障与制约,比如1938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外国代理人登记法》。194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院外活动法》,后来又通过了《联邦税收法》和《竞选法》以弥补该法之不足。克林顿总统又于1995年12月19日签署了《院外活动公开法》对院外活动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而我国,尽管党的十三大明确肯定了我国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它们之间的差别和矛盾的事实,但对于我国利益集团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手段和途径
美国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如游说、法院诉讼、影响选举、抗议示威、提供信息、提供竞选基金和其他经费、吸引新闻媒体以及同其他团体进行合作等等。
一方面,美国社会利益集团通过参与国会的立法影响政府决策。(1)利益集团向两院有关议员及其助手传递各种材料和情报,争取一些议员为自己的利益要求出力。同时,利益集团还会争取在国会两院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举行的有关听政会上作证,以宣传自己的主张、熟悉不同的人物和观点。(2)力量较强的利益集团帮助议员起草法案,甚至同一些议员结成非正式的临时联盟,就有关法案商定议会斗争的战略和策略以协同动作。(3)利益集团运用基层院外活动发动其在各地的成员或议员所在州和选区的选民用大量的书信、电话、会见等方式,以本地区公民的利益和要求对议员进行群众性游说。另一方面,利益集团还通过总统和他的办事机构、参加行政机构的顾问委员会影响行政机构的决策。
二、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调查显示,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已能影响甚至操纵地方政府干部人事任免、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制定等。
利益集团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参与或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决策,如贿赂、个人关系网络、说服、求助于“精英人物”、通过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借助媒体呼吁通过舆论间接向政府施加压力、利用既定的规则和惯例或者直接诉诸法律、施压性集体行动、参与或操纵选举等。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方式的正式性、合法性、公开性、透明性程度不足。第二,民间性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弱势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畅,导致它们有时被迫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第三,合法利益集团往往利用非制度性方式,影响地方政府,获取正当利益。也往往利用合法手段(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当利益。第四,一些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的渗透,往往与权力的寻租相结合。甚至直接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来谋取本集团的特殊利益。
三、中美利益集团之比较及规范我国利益集团发展的几点建议
在美国社会,人们的经济地位、政治信仰、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异以及利益的多样性和多元化,是其利益集团形成的根本原因。另外,美国独特的历史背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政治制度允许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过程,保证各种利益都能反映到政府的决策层中来。
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和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现有社会利益集团,大多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地、“结伙”,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委员会等形态存在,也有的以帮派、行会等形态存在。
中国利益集团发展不平衡,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比较薄弱,许多强势利益集团已能影响甚至操纵我国地方政府决策。合法利益集团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产生,官办色彩较浓,只是简单地沦为党和政府部门的“传声筒”。尽管其在整个决策系统当中,在表示民众意愿、提供决策信息和技术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行政改革的形势下,也越来越多地发挥着代理行政和补充行政的作用。中国利益集团无论组织结构还是职能角色都还不成熟,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非对抗性矛盾,许多非法利益集团借合法外壳存在或寄生在合法组织之中。
就影响力来看,美国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中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在美国,国会、行政当局和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一个非正式的“铁三角”关系。利益集团在“铁三角”中有时会帮助行政当局为某一项政策游说国会,有时又会帮助国会向行政当局施压,这完全取决于所涉及的问题。
结合美国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和功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增强。
第一,要实现各利益集团利益表达、博弈、调控的制度化。一方面,只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相关机制,才能形成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当前,构建制度及相关机制的重点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使之成为各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表达的合法的主渠道;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获得对称性信息,并平等地参与政府决策;规范代表新的社会阶层、合法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渠道,开拓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上的合法渠道;加强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的形成,发挥其表达民意、解释政策、提供决策帮助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公众传媒的组织机构和体制,使新闻传播形成多纬度、多层次、大渠道的网络体系,使其成为不同利益集团表达利益和要求的窗口。另一方面,只有重视制度化,才能调整和规范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行为,支持合法、正当、富有建设性的制度性表达,控制、疏导非制度性表达,防止和化解抗议性表达。
第二,政府必须努力营造有利于利益集团发展的外部环境,从立法及各种便利上予以支持。我国应不断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利益集团的分化提供必要条件,使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各种特殊利益能够通过相应的利益集团进行表达。另外,立法机关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利益在政治生活及政策过程中的合法身份和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为各种备选方案作出相应的选择。
第三,塑造良好的政治价值观,培育社会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公共精神。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时是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标准的,但强势利益集团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过分关注其自身利益而无视他人或公共利益,对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过分参与,使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出现严重不公现象,损害弱小团体的利益,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民主原则相违背。因此,党和政府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努力培育公共精神,使利益集团在参与影响政府政策制定时不仅为自己、也为他人谋利益。同时,又使得各利益集团在利益调整过程中能依赖一致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自己和其他团体,以便在实现社会总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
第四,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和促进利益集团的规范化发展。美国政府很早就对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保障与制约,比如1938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外国代理人登记法》。194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院外活动法》,后来又通过了《联邦税收法》和《竞选法》以弥补该法之不足。克林顿总统又于1995年12月19日签署了《院外活动公开法》对院外活动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而我国,尽管党的十三大明确肯定了我国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它们之间的差别和矛盾的事实,但对于我国利益集团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