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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文将主要从加快立法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法律保障的角度论述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的责任。
关键词合作医疗 法律保障 大病统筹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45-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当前农民收入普遍偏低而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不足直接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設进程,因此,明确和深刻理解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是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合作医疗的政策以及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可忽略的内容,也是最主要的方面。
一、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法律制度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种力图覆盖全体城镇劳动者的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仍然始终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作为全体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不加以重视,不仅仅直接危及农民的健康,而且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曾经两次试图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两次的推广实施未能取得成效。我国政府提出的“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未能实现。21世纪初,我国政府在吸取了前两次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经验教训的同时,也针对农民中普遍存在的“因病返贫”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的合作医疗改革。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后,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预示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提出了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为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以及经济水平。这一目标从提出的那天起就开始进入正轨。
从开展试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5年底,我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已有678个,累计筹资115148亿元,补偿资金支出88112亿元。在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在全国普及。政策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否能够稳步的发展?是否会重蹈这几十年来大起大落的覆辙?能否真正为农民带去实惠?这些就需要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探索出一条有利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二、构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构成部分,应该遵循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由国家统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再根据需要并按照层次递进原则制定若干具体的单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就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实施原则、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及模式、组织管理、筹资标准、以及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转的最重要的保障。在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级。在《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定的基础上,国务院根据其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以保证《农村合作医疗法》能确切有效的实施,保证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指导作用的准确发挥。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在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与本地特点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从而方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农村合作医疗法》与相关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地方条例等法规共同构成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关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所要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法》在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直接依据宪法的要求和农村社会保障的特点而设定,是一部母法、综合法,其他则是子法,具体法。(2)两者之间立法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农村合作医疗法》侧重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性进行规范,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制度重构提出总体规范性要求,具有概括性和相对稳定性特点,而其它地方法规是针对某一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呈现具体性和相对灵活性的特点。
这样,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体系便达到了完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其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走上正轨。
三、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它的稳定运转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在的中国农民在经济以及政治上都处在一个相对来说的弱势地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的利益被日益提上关注的日程,政府以及社会都将农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备受关注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国家应注重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立法,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步快速地发展。过去的几十年中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大起大落给我们带来了痛苦的教训,我们需要在这些痛中寻找经验,需要在以往的体制中发现缺陷,尽量去弥补体制上的不足,需要在思想上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框架。
关键词合作医疗 法律保障 大病统筹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45-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当前农民收入普遍偏低而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不足直接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設进程,因此,明确和深刻理解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是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合作医疗的政策以及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可忽略的内容,也是最主要的方面。
一、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法律制度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种力图覆盖全体城镇劳动者的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仍然始终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作为全体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不加以重视,不仅仅直接危及农民的健康,而且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曾经两次试图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两次的推广实施未能取得成效。我国政府提出的“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未能实现。21世纪初,我国政府在吸取了前两次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经验教训的同时,也针对农民中普遍存在的“因病返贫”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的合作医疗改革。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后,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预示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提出了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为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以及经济水平。这一目标从提出的那天起就开始进入正轨。
从开展试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5年底,我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已有678个,累计筹资115148亿元,补偿资金支出88112亿元。在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在全国普及。政策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否能够稳步的发展?是否会重蹈这几十年来大起大落的覆辙?能否真正为农民带去实惠?这些就需要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探索出一条有利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二、构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构成部分,应该遵循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由国家统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再根据需要并按照层次递进原则制定若干具体的单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就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实施原则、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及模式、组织管理、筹资标准、以及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转的最重要的保障。在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级。在《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定的基础上,国务院根据其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以保证《农村合作医疗法》能确切有效的实施,保证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指导作用的准确发挥。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在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与本地特点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从而方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农村合作医疗法》与相关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地方条例等法规共同构成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关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所要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法》在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直接依据宪法的要求和农村社会保障的特点而设定,是一部母法、综合法,其他则是子法,具体法。(2)两者之间立法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农村合作医疗法》侧重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性进行规范,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制度重构提出总体规范性要求,具有概括性和相对稳定性特点,而其它地方法规是针对某一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呈现具体性和相对灵活性的特点。
这样,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体系便达到了完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其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走上正轨。
三、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它的稳定运转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在的中国农民在经济以及政治上都处在一个相对来说的弱势地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的利益被日益提上关注的日程,政府以及社会都将农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备受关注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国家应注重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立法,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步快速地发展。过去的几十年中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大起大落给我们带来了痛苦的教训,我们需要在这些痛中寻找经验,需要在以往的体制中发现缺陷,尽量去弥补体制上的不足,需要在思想上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