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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汶川到玉树,从洪涝到冰冻,从干旱到泥石流,近年来,一系列突发自然灾害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也大大激发了公民的慈善意识,公众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然而,随着索捐、诈捐等丑闻的出现,一些慈善机构公信力缺失等问题引起热议,慈善事业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尤其是2011年的郭美美炫富事件发生,突出反映了民众对于对中国红十字会长期以来的官僚化和不透明的愤怒,同时,也体现了公众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失望和不信任。那么,到底什么是慈善,慈善又有哪些特征,慈善的主体究竟是民还是官……在此,笔者作一粗浅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慈善的基本含义
让我们回归慈善的本原。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两层意思,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真正意义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满足。《魏书·崔光传》:“ 光宽和慈善,不忤於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警世通言·苏知县罗衫再合》:“ 徐继祖 是个慈善的人,也是天性自然感动,心内到可怜这婆婆。” 清 昭连《啸亭杂录·孝亲》:“﹝ 孝圣宪皇后﹞天性慈善,屡劝上减刑罢兵,以免苍生屠戮,上无不顺从,以承欢爱。” 王西彦《古屋》第一部二:“他发议论时,好像是个具有一副慈善心肠的人。”前些年出版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有相关的“慈善事业”的词条,释义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 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慈善基金会”条目的释义是:“ 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 文字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 。”《大美百科全书》释义“慈善事业”为,“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 ,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
二、慈善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等特征
首先,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自愿,就是发自内心愿意去做善事。没有外界要求,没有名利追随,更没有回报。如果说一定要有什么,那也只是众多善良的心灵契合,是人们内心世界向善的展示,是人类良知的外在体现,是慈爱情感的行动證明。其次,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它的广泛性是许多社会行为无法比拟的。无论出身贵贱,无论地位尊卑,无论时间先后,无论款额多寡,唯一的共性就是善良的心与慈善的爱把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凝聚在一起。再次,慈善是一种无偿行为。它不是商品,不具有营利性。当人们撒播爱心的时候,没有人会要求回报。善良的人们想到的只是通过一己之力帮助别人做点事情,给予别人一些关爱,让这个社会充满和谐。第四,慈善是一种独立行为。所有慈善活动都是侬照法律规范来独立进行。捐助者行为独立、组织独立,他们的善举体现了法与情的和谐统一。受助者虽常被划入弱势群体,但他们仍然享有公民的权利,因而始终保持着自己人格的独立。捐助者应当救助他们,更应该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被尊重是每个个体都具有的高层次心理需要。
三、慈善的主体是民间而不是官方
壹基金终于实现公募的曲折过程,说明了我国慈善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困境。“现在企业家做公益事业,必须要通过企业家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但事实上他们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一定要找主管单位,这其中存在很多法律障碍。”王振耀慨叹。
“中国的公益组织由几大官方组织承办,其下属机构约有四五千家,吸纳了民间捐赠资源的绝大部分。”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徐永光介绍,“这些慈善机构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这样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如何监管是一个难题。”
慈善到底应当主要靠政府还是靠民间?慈善事业的管理体制究竟应当如何建立?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是慈善立法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往的实践是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再把社会保障列入政府管理。随着慈善事业的日益发展,这样的管理模式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与慈善本身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产生了矛盾。
对于从立法伊始便成为争议焦点的“慈善主体究竟是民还是官”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作了明确的答复:“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但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
事实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解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全面激活慈善事业的生命力。”
在加强政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同时,降低社会组织的“准生”门槛,给社会力量以更大的自由和空间,政府逐渐淡出,变管理为监督,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将具体的实施权交由慈善组织,将慈善事业的主导权回归民间,才是有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制度保障。
一、慈善的基本含义
让我们回归慈善的本原。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两层意思,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真正意义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满足。《魏书·崔光传》:“ 光宽和慈善,不忤於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警世通言·苏知县罗衫再合》:“ 徐继祖 是个慈善的人,也是天性自然感动,心内到可怜这婆婆。” 清 昭连《啸亭杂录·孝亲》:“﹝ 孝圣宪皇后﹞天性慈善,屡劝上减刑罢兵,以免苍生屠戮,上无不顺从,以承欢爱。” 王西彦《古屋》第一部二:“他发议论时,好像是个具有一副慈善心肠的人。”前些年出版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有相关的“慈善事业”的词条,释义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 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慈善基金会”条目的释义是:“ 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 文字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 。”《大美百科全书》释义“慈善事业”为,“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 ,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
二、慈善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等特征
首先,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自愿,就是发自内心愿意去做善事。没有外界要求,没有名利追随,更没有回报。如果说一定要有什么,那也只是众多善良的心灵契合,是人们内心世界向善的展示,是人类良知的外在体现,是慈爱情感的行动證明。其次,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它的广泛性是许多社会行为无法比拟的。无论出身贵贱,无论地位尊卑,无论时间先后,无论款额多寡,唯一的共性就是善良的心与慈善的爱把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凝聚在一起。再次,慈善是一种无偿行为。它不是商品,不具有营利性。当人们撒播爱心的时候,没有人会要求回报。善良的人们想到的只是通过一己之力帮助别人做点事情,给予别人一些关爱,让这个社会充满和谐。第四,慈善是一种独立行为。所有慈善活动都是侬照法律规范来独立进行。捐助者行为独立、组织独立,他们的善举体现了法与情的和谐统一。受助者虽常被划入弱势群体,但他们仍然享有公民的权利,因而始终保持着自己人格的独立。捐助者应当救助他们,更应该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被尊重是每个个体都具有的高层次心理需要。
三、慈善的主体是民间而不是官方
壹基金终于实现公募的曲折过程,说明了我国慈善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困境。“现在企业家做公益事业,必须要通过企业家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但事实上他们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一定要找主管单位,这其中存在很多法律障碍。”王振耀慨叹。
“中国的公益组织由几大官方组织承办,其下属机构约有四五千家,吸纳了民间捐赠资源的绝大部分。”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徐永光介绍,“这些慈善机构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这样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如何监管是一个难题。”
慈善到底应当主要靠政府还是靠民间?慈善事业的管理体制究竟应当如何建立?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是慈善立法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往的实践是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再把社会保障列入政府管理。随着慈善事业的日益发展,这样的管理模式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与慈善本身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产生了矛盾。
对于从立法伊始便成为争议焦点的“慈善主体究竟是民还是官”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作了明确的答复:“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但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
事实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解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全面激活慈善事业的生命力。”
在加强政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同时,降低社会组织的“准生”门槛,给社会力量以更大的自由和空间,政府逐渐淡出,变管理为监督,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将具体的实施权交由慈善组织,将慈善事业的主导权回归民间,才是有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