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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财政压力大、保障力度不够、参保人意愿不足、养老保险衔接制度不完善、基金管理运营不科学等问题。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在新农保框架下构建具有补充作用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出台更加弹性化的新农保费率方案,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管理和合理运营,建立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
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缴费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具有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内容。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又叫社会养老金,是指受益人不需要按计划缴纳费用,只需要符合相应身份、居住时间、年龄等因素就可以获得养老金的制度,分为普惠型和家计调查型两种。通过分析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各种问题,需要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完善。
一、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概述
(一)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含义
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又叫社会养老金,是指受益人不需要按计划缴纳费用,只需要符合相应身份、居住时间、年龄等因素就可以获得养老金的制度。它是一种纯粹的收入转移支付,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筹资往往来源于一般税收或特种商品税[1]。
(二)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类型
根据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两个维度,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划分为低水平选择型、低水平普惠型、基础选择型和基础普惠型四种类型[2]。其中,选择型养老金计划又称为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
1.普惠型养老金计划:普惠型养老金计划是指,所有的老年公民均可以在符合年龄条件时获得养老金,而不考虑其性别、工作、婚姻状态、残疾与否等特征。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财务成本受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的影响。根据我国的规定,中央财政负责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虽然另有领取条件是领取人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次参加新农保,但是这仍然属于普惠型养老金计划。
2.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是指并非所有的符合年龄条件的老年公民均可以获得养老金,符合年龄条件的公民需要经过政府对其家庭财产状况或收入状况的调查,只有符合政府规定的贫困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公民才能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会增加很大的社会成本,比如调查成本、腐败成本、欺诈成本等。因此,相对于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低收入国家更适于引入普惠制养老金[3]。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10%的县(区、市)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进行了推进。我国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待遇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并使家庭养老、社会救助、土地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与之配套,具体的基金监管、经办管理等则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的规定,新农保中具有一定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性质,但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的内容却没有在新农保中得到体现。2014年国务院拟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虽然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但是总体上还是坚持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
(二)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运行
1.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新农保运行中的有利方面
我国没有专门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但是新农保中规定的中央财政对适龄老人每月55元的补贴相当于普惠型养老金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老人对家庭经济上的的依赖和农村老人的生活、生存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农村老人的家庭地位和农村家庭的和谐。
2.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运行的弊端
(1)普惠型养老金计划降低缴费责任人的参保积极性。新农保在2009年以来的运行是建立在财政的支持上。我国农村老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是积极的,但具有缴费责任的年轻人在需要缴费时则会出现一定的抵触情绪。尤其是目前我国农民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在无法得到确切的成本与收益权衡结果的情况下,只会选择观望的态度而不参保。相应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规定使得没有子女缴费的适龄老人得以领取定额的养老保险金,这进一步削弱了缴费责任人的缴费积极性。
(2)贫困地区农民保障力度不够。家庭经济条件越好,农户参加新农保的概率越低,而相对于东部地区农户,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户参加新农保的概率更高,但缴费金额要更少[4]。因此相对贫穷一些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更需要参加新农保并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是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缴费能力有限,新农保中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规定带来的无差别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并不高。因此,需要得到保障的贫困地区农民并没有得到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市民化过程,以及由此引致的制度衔接等问题[5]。新农保制度需要能够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备的衔接制度有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有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标准不一的农村低保和层次最低的社会救助以及正在试点的新农保等组成,各项制度内容不同,作用相异,缺一不可[6]。根据新农保试点意见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财政部一起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但是至今未有结果。尤其是新农保所包含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仍然无规可循。
(三)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运行
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主要体现为"五保户"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
1.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的有利方面
(1)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实行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可以进一步扩大对没有能力参保家庭的调查和养老补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情况下,采取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而不是普惠式的养老金计划可以降低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
(2)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养老压力。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可以使养老保险金流向更需要的农村贫困人口处。我国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可以给家庭带来较高的收入,这也使得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降低。但是农村贫困人口依然存在,通过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的推行,可以针对性地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养老保障制度覆盖,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养老压力。
(3)提高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消费能力。社会养老金制度对于农村脱贫至关重要[7]。尤其是通过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可以明显增加贫困农村老年人的收入,增加贫困老年人的消费能力。这在我国目前经济转轨的形势下,也是一种有利的选择。
2.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計划的弊端
家计调查型非养老金计划具有很高的社会成本。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的运营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且增加一项政府调查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因此,在目前看来,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弊端是社会成本太高,在我国并不适合全面普及。
(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其他问题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全符合农民意愿
据调查,多数农民愿意参加新农保[8],但是相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规定,农民更倾向于"少缴多得",因此在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制度构建与农民意愿不同之处。虽然参保意愿基本上对农民缴费能力影响并不显著[9],但是建立更加符合农民意愿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保,更利于制度的推行。
2.基金管理和运营不科学,缺乏可持续性
我国新农保所有的个人缴费需要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但是新农保采用的仍然是县级统筹,这样不仅筹集的资金有限,而且基金可调剂的范围小,相应的运营层次低。由于新农保的资金无法用于直接投资和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管理和运营,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的管理仍处于不科学状态。新农保基金运营则处于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等简单和保守的投资方式之中,无法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缺乏可持续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新农保框架下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构建
根据我国新农保的规定,农民参保具有自主选择性且需参保的基础上,由于家庭经济实力的差别会导致两种人不愿意参保:一是家庭收入低,没有经济实力参保;二是家庭收入高,没有参保意愿。如此一来,新农保将无法覆盖因家庭收入低而无法参保的农村老人。普惠型的养老金计划可以作为新农保的补充,它的主要受惠者正是目前社保难于覆盖的较为贫困的弱势群体[7]。与此同时,为了不降低参保农民的积极性,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需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使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只能具有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国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统筹范围应当在省级以内,以保证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待遇与新农保的待遇具有合理的差距。通过建立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可以增加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对极端贫困农民具有很好的保障效果,也进一步增强了贫困地区的保障效果。
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应当与普惠型养老金计划配套实施,主要针对的是未参保的农民。通过家计调查,可以区分无能力参保农民的家庭收入,并以此为参照,对家庭收入低的适龄农民进行无条件的养老保险金发放,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老年人的收入,降低农民的养老压力。
财政方面,政府可以降低对参加新农保人员缴费的补贴,仅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进行补贴,如此一来,节省出来的补贴可以用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推行。
(二)出台弹性的新农保费率方案
我国新农保总体保障水平偏低,许多东部地区家庭因保障水平低而未参保的意愿。因此,可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家计调查结果为基础,在国家指导方案的基础之上,由地区按照自身发展水平,适当出台更高缴费费率和养老金待遇的方案,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使新农保更加符合农民意愿。由于目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已经被提上议程,新农保的费率方案应当具有前瞻性,与之后具体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契合,使制度更趋于稳定。
(三)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管理和运营
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和运营部门,由于我国目前新农保的全国统筹率还很低,建立全国性的管理、运营机构还不太现实。目前我国新农保的管理和運营还主要在乡、县一级,统筹层次太低。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之后应当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至省级,形成规模效益,由专门机构管理和运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管理和运营,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建立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我国城乡二元分化严重,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制度衔接显得更有必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将会在制度衔接方面产生突破,但是具体方面还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一是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二是已缴费用的转接;三是参保人员转接手续的办理;四是参保人员养老金的发放。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更重要的是管理方面的衔接,真正在制度上达成一致的条件还不成熟。
四、结语
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证之一,对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缓解我国农民的养老压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龄化也成为趋势,农村养老问题势必会出现新的情形。根据我国最新的改革方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系统化、整体化的改革才是未来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最终出路。
参考文献
[1]周俊山,尹银. 普惠制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预测[J]. 农村经济,2012,12.
[2]朱火云,夏会琴,李利娜,等. 基础普惠型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研究[J]. 第九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摘要集,2013-08-25.
[3]杨娟. 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研究评述[J]. 经济学动态,2010,4.
[4]黄宏伟,展进涛. 收入水平、成员结构与农户新农保参加行为--基于全国30省(区、市)4748户农户数据的实证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2,12.
[5]鲁全. 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 保险研究,2011,5.
[6]姜木枝.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运行中政府责任研究[J].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7]申策,约翰•威廉姆森. 如何完善正在实施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5.
[8]田北海,丁镇. 农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研究[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3.
[9]杨礼琼. 农村养老保险意愿缴费能力因素分析[J]. 经济学动态,2010,3.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
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缴费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具有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内容。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又叫社会养老金,是指受益人不需要按计划缴纳费用,只需要符合相应身份、居住时间、年龄等因素就可以获得养老金的制度,分为普惠型和家计调查型两种。通过分析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各种问题,需要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完善。
一、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概述
(一)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含义
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又叫社会养老金,是指受益人不需要按计划缴纳费用,只需要符合相应身份、居住时间、年龄等因素就可以获得养老金的制度。它是一种纯粹的收入转移支付,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筹资往往来源于一般税收或特种商品税[1]。
(二)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类型
根据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两个维度,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划分为低水平选择型、低水平普惠型、基础选择型和基础普惠型四种类型[2]。其中,选择型养老金计划又称为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
1.普惠型养老金计划:普惠型养老金计划是指,所有的老年公民均可以在符合年龄条件时获得养老金,而不考虑其性别、工作、婚姻状态、残疾与否等特征。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财务成本受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的影响。根据我国的规定,中央财政负责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虽然另有领取条件是领取人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次参加新农保,但是这仍然属于普惠型养老金计划。
2.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是指并非所有的符合年龄条件的老年公民均可以获得养老金,符合年龄条件的公民需要经过政府对其家庭财产状况或收入状况的调查,只有符合政府规定的贫困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公民才能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会增加很大的社会成本,比如调查成本、腐败成本、欺诈成本等。因此,相对于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低收入国家更适于引入普惠制养老金[3]。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10%的县(区、市)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进行了推进。我国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待遇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并使家庭养老、社会救助、土地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与之配套,具体的基金监管、经办管理等则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的规定,新农保中具有一定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性质,但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的内容却没有在新农保中得到体现。2014年国务院拟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虽然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但是总体上还是坚持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
(二)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运行
1.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新农保运行中的有利方面
我国没有专门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但是新农保中规定的中央财政对适龄老人每月55元的补贴相当于普惠型养老金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老人对家庭经济上的的依赖和农村老人的生活、生存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农村老人的家庭地位和农村家庭的和谐。
2.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运行的弊端
(1)普惠型养老金计划降低缴费责任人的参保积极性。新农保在2009年以来的运行是建立在财政的支持上。我国农村老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是积极的,但具有缴费责任的年轻人在需要缴费时则会出现一定的抵触情绪。尤其是目前我国农民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在无法得到确切的成本与收益权衡结果的情况下,只会选择观望的态度而不参保。相应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规定使得没有子女缴费的适龄老人得以领取定额的养老保险金,这进一步削弱了缴费责任人的缴费积极性。
(2)贫困地区农民保障力度不够。家庭经济条件越好,农户参加新农保的概率越低,而相对于东部地区农户,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户参加新农保的概率更高,但缴费金额要更少[4]。因此相对贫穷一些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更需要参加新农保并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是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缴费能力有限,新农保中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规定带来的无差别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并不高。因此,需要得到保障的贫困地区农民并没有得到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市民化过程,以及由此引致的制度衔接等问题[5]。新农保制度需要能够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备的衔接制度有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有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标准不一的农村低保和层次最低的社会救助以及正在试点的新农保等组成,各项制度内容不同,作用相异,缺一不可[6]。根据新农保试点意见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财政部一起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但是至今未有结果。尤其是新农保所包含的普惠型养老金计划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仍然无规可循。
(三)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运行
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主要体现为"五保户"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
1.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的有利方面
(1)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实行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可以进一步扩大对没有能力参保家庭的调查和养老补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情况下,采取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而不是普惠式的养老金计划可以降低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
(2)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养老压力。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可以使养老保险金流向更需要的农村贫困人口处。我国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可以给家庭带来较高的收入,这也使得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降低。但是农村贫困人口依然存在,通过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的推行,可以针对性地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养老保障制度覆盖,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养老压力。
(3)提高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消费能力。社会养老金制度对于农村脱贫至关重要[7]。尤其是通过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可以明显增加贫困农村老年人的收入,增加贫困老年人的消费能力。这在我国目前经济转轨的形势下,也是一种有利的选择。
2.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計划的弊端
家计调查型非养老金计划具有很高的社会成本。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在我国的运营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且增加一项政府调查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因此,在目前看来,建立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弊端是社会成本太高,在我国并不适合全面普及。
(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其他问题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全符合农民意愿
据调查,多数农民愿意参加新农保[8],但是相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规定,农民更倾向于"少缴多得",因此在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制度构建与农民意愿不同之处。虽然参保意愿基本上对农民缴费能力影响并不显著[9],但是建立更加符合农民意愿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保,更利于制度的推行。
2.基金管理和运营不科学,缺乏可持续性
我国新农保所有的个人缴费需要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但是新农保采用的仍然是县级统筹,这样不仅筹集的资金有限,而且基金可调剂的范围小,相应的运营层次低。由于新农保的资金无法用于直接投资和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管理和运营,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的管理仍处于不科学状态。新农保基金运营则处于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等简单和保守的投资方式之中,无法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缺乏可持续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新农保框架下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构建
根据我国新农保的规定,农民参保具有自主选择性且需参保的基础上,由于家庭经济实力的差别会导致两种人不愿意参保:一是家庭收入低,没有经济实力参保;二是家庭收入高,没有参保意愿。如此一来,新农保将无法覆盖因家庭收入低而无法参保的农村老人。普惠型的养老金计划可以作为新农保的补充,它的主要受惠者正是目前社保难于覆盖的较为贫困的弱势群体[7]。与此同时,为了不降低参保农民的积极性,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需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使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只能具有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国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统筹范围应当在省级以内,以保证普惠型养老金计划的待遇与新农保的待遇具有合理的差距。通过建立普惠型养老金计划,可以增加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对极端贫困农民具有很好的保障效果,也进一步增强了贫困地区的保障效果。
家计调查型养老金计划应当与普惠型养老金计划配套实施,主要针对的是未参保的农民。通过家计调查,可以区分无能力参保农民的家庭收入,并以此为参照,对家庭收入低的适龄农民进行无条件的养老保险金发放,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老年人的收入,降低农民的养老压力。
财政方面,政府可以降低对参加新农保人员缴费的补贴,仅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进行补贴,如此一来,节省出来的补贴可以用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推行。
(二)出台弹性的新农保费率方案
我国新农保总体保障水平偏低,许多东部地区家庭因保障水平低而未参保的意愿。因此,可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家计调查结果为基础,在国家指导方案的基础之上,由地区按照自身发展水平,适当出台更高缴费费率和养老金待遇的方案,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使新农保更加符合农民意愿。由于目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已经被提上议程,新农保的费率方案应当具有前瞻性,与之后具体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契合,使制度更趋于稳定。
(三)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管理和运营
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和运营部门,由于我国目前新农保的全国统筹率还很低,建立全国性的管理、运营机构还不太现实。目前我国新农保的管理和運营还主要在乡、县一级,统筹层次太低。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之后应当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至省级,形成规模效益,由专门机构管理和运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管理和运营,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建立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我国城乡二元分化严重,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制度衔接显得更有必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将会在制度衔接方面产生突破,但是具体方面还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一是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二是已缴费用的转接;三是参保人员转接手续的办理;四是参保人员养老金的发放。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更重要的是管理方面的衔接,真正在制度上达成一致的条件还不成熟。
四、结语
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证之一,对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缓解我国农民的养老压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龄化也成为趋势,农村养老问题势必会出现新的情形。根据我国最新的改革方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系统化、整体化的改革才是未来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最终出路。
参考文献
[1]周俊山,尹银. 普惠制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预测[J]. 农村经济,2012,12.
[2]朱火云,夏会琴,李利娜,等. 基础普惠型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研究[J]. 第九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摘要集,2013-08-25.
[3]杨娟. 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研究评述[J]. 经济学动态,2010,4.
[4]黄宏伟,展进涛. 收入水平、成员结构与农户新农保参加行为--基于全国30省(区、市)4748户农户数据的实证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2,12.
[5]鲁全. 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 保险研究,2011,5.
[6]姜木枝.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运行中政府责任研究[J].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7]申策,约翰•威廉姆森. 如何完善正在实施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5.
[8]田北海,丁镇. 农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研究[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3.
[9]杨礼琼. 农村养老保险意愿缴费能力因素分析[J]. 经济学动态,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