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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止。合同约定,小张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岗位是仓库保管员,月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双方均感到满意,合同继续履行。2009年7月,因为某食品公司负责运送食品的人员不辞而别,缺少送货人员,公司决定调小张送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