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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预[2018]209号2018年12月20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