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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以及权力被视为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无论是经济危机后毫不迟疑地拨出四万亿资金刺激和增加社会总需求,还是近期在房价疯狂上涨时果断出手压制房价,毫无疑问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它也的确是在具体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经济上的合理性行为是否是法律上的合理性、合法性行为呢?我国正在逐步走上法治道路,由于中国长期处于非民主的高度集权状态,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对制度作用的认知也是近些年才逐步觉醒,因此关系到宏观调控行为时多产生于政策,忽视了宏观调控的法律性。能为或者不能为一定行为,取决于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拥有权力,回到宏观调控上来看也是如此,宏观调控行为源自于正当的拥有宏观调控权,对宏观调控权的研究就因而变得举足轻重。遗憾的是,对处于宏观调控法核心的宏观调控权的相关研究尚十分薄弱。
国家经济职权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一定时期的经济职能,达到社会控制或者治理的目标,赋予相应国家机关享有的,使其依法或者授权,对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予以强制或者引导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凸现的十分明显: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分配不公、总量供给失衡,经济危机周期出现,引起社会矛盾激化,比如失业大量存在、垄断财团操纵市场,恶化竞争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单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国家进行广泛干预必不可少,宏观调控权成为国家经济职权的核心也是无可厚非的。
国家要履行经济职能,必须先享有国家经济职权,而在国家经济职权中宏观调控权又是毫无争议的核心。回归到宏观调控权本身,它到底是什么,这种权力有什么样的属性?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能力。在分类里,其是一种混合物,由一系列权力构成的权力束,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宏观调控权是由一系列行为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而不只是决策权。任何一种权力的实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经过做决定,这个做决定的过程就是权力意志的体现,还需要将决策付诸实施,,即权力意志的执行。当发现行为未能体现其意志甚至违背权力意志时需要采取措施纠正,即对行为进行监督,当监督不力时,良性决策可能面临变质带来恶性结果。要说明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就必须将其放在一种具体的语境中来讨论,第一,宏观调控权是自然权还是法定权?从宏观调控权的自然属性来说,它首先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力,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自然拥有的一种权力,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当市场经济及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高度发展,需要国家以社会的总代表身份,从整体上对社会经济加以组织协调,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从而引起国家经济职能强化。我们在前文分析过正是因为国家要承担经济职能,实现经济职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行使经济职权的过程,而宏观调控权无疑在国家经济职权中是不可缺失的一项。随着宏观调控法的出现,使国家拥有的适度干预权力被法定化成为一种法定权力。第二,宏观调控权产生的具体时空?这可以追溯至二战时期的美国,具体表现就是为对付1929-1933年的大危机,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马上要求国会授予他以“紧急全权”推行“新政”,制定了新政法令,如《国家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这些法令有70多个涉及了政府对工业、贸易、财政信贷等多面。第三,国家实行的哪些干预经济的手段是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在我国主要是综合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和价格指导等手段来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按照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自然地推导出,宏观调控权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成的一种法定的国家公权力,其具体表现为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计划等手段对国民经济实施客观上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是宏观调控法的核心问题。在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核心是如何解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始终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曾经指出:“根据目前的认识,人们一般认为,尽管在现实中‘宏观调控’一词被泛化和滥用,但是它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是有较为明晰的边界的,即宏观调控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总体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所实施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应当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而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否则就不能说是‘宏观’调控,因此,对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不能是地方政权,而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①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是区别于“地方经济调控权”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权。张守文老师认为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不同级次的公共物品从提供的效率来看,是不尽相同的。一般说来,中央级次的物品应当由中央政权来提供,而具有地方特色的物品,应由地方来提供。从公共物品本身来看,实行适度的分权是较为必要的,这在发展不均衡的大国更为必要。②然而,“宏观经济”一词通常用来表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活动与运行的整体状态。因此,宏观调控权中的“宏观”应当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一国范围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经济调控权的行使虽然具有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义务,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具有落实“宏观调控措施”义务的经济调控权,而不能够等同于宏观调控权本身。宏观调控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应当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因此,对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尽管宏观调控同微观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利益相关,但它是一种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只能由中央政权来提供。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相对于宏观调控权、地方经济调控权而言,一国经济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性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市场退出进行监管的权力,可以称之为微观经济监管权③。但是,这一微观经济监管权属于一种“经济行政权”,并不属于“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经济调控权”的范畴。
注释:
①张辉.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4).
②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③董玉明,段浩.区域经济调控权法律制度初探[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6(8).
(上接第4页)弄懂对相关条款的解释;遇到不懂的要向有关人员问清后再操作。登录网银站点时,留意核对所登陆的网址与协议书中的法定网址是否相符,可以直接输入网址登录,建议使用银行专用的网银系统,尽量避免使用搜索引擎以免假冒银行网站乘机而入。办理网银业务,特别是对外支付转账时,要核对收款账户,防止账户录入错误。交易不成功时,先查看帐户余额变化,再决定是否重新操作。办理完业务后,及时退出操作系统和自己的证书。在家上网时,不要下载没有合法来源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
2、银行网站大多由专业部门管理,运行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系统维护”的提示。若遇重大事件,系统必须暂停服务,则会提前公告客户。客户如不当心在陌生的网址上输入了银行卡号和密码,并遇到类似“系统维护”之类的提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进行确认。万一发现资料被盗,应立即修改相关交易密码或进行银行卡挂失。用户在使用网银提供的查询、转帐付款、代理业务等自助金融服务时,如发现有异常情况随时向警方报警。
(三)注意保管自己的信息资料
网银客户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银行卡、账号、密码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企业网银客户要保管好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复印件、企业公章、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签字证明和单位基本情况,防止他人盗用资料非法注册和非法添加、授权帐户、盗取客户资金。作废的存、取款凭条,银行的利息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流水单等任何含有相关信息的凭证切忌随意丢失。
(四)做好交易记录
网银用户应对网上银行办理的转账和网上支付等业务做好记录,定期查看“历史交易明细”、定期打印网上银行业务对账单,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如发现异常交易或账务差错,立即与相关银行联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安装防毒软件
网银用户应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有隐私信息保护功能的“防火墙”软件,进行实时监控,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加以升级。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漏洞进入计算机窃取资料,还要及时更新相关软件,下载补丁程序。同时必须了解基本的病毒知识,关注流行病毒的特征,学习应对病毒发作的基本操作。
六、结束语
总之,除了网上银行安全体系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加强、对应法律法规的健全外用户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现金交易、现金结算正在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网上支付和网上结算,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安全性等优势正在突现。正确使用网上银行,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即可尽享网上银行的便捷、安全与快乐。
参考文献:
[1] 郭震宇.我国网上银行风险及其对策初探[J].集团经济研究,2006,(23).
[2] 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 许洁.从网银资金被盗看网上银行客户风险与控制[J].金融经济,2006,(20).
[4] 戴文进.网上银行风险的防范与管理[J].上海金融,2005,(01).
[5] 黄定红.增加网上银行安全性的探讨[J].济南金融,2006,(01).
国家经济职权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一定时期的经济职能,达到社会控制或者治理的目标,赋予相应国家机关享有的,使其依法或者授权,对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予以强制或者引导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凸现的十分明显: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分配不公、总量供给失衡,经济危机周期出现,引起社会矛盾激化,比如失业大量存在、垄断财团操纵市场,恶化竞争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单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国家进行广泛干预必不可少,宏观调控权成为国家经济职权的核心也是无可厚非的。
国家要履行经济职能,必须先享有国家经济职权,而在国家经济职权中宏观调控权又是毫无争议的核心。回归到宏观调控权本身,它到底是什么,这种权力有什么样的属性?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能力。在分类里,其是一种混合物,由一系列权力构成的权力束,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宏观调控权是由一系列行为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而不只是决策权。任何一种权力的实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经过做决定,这个做决定的过程就是权力意志的体现,还需要将决策付诸实施,,即权力意志的执行。当发现行为未能体现其意志甚至违背权力意志时需要采取措施纠正,即对行为进行监督,当监督不力时,良性决策可能面临变质带来恶性结果。要说明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就必须将其放在一种具体的语境中来讨论,第一,宏观调控权是自然权还是法定权?从宏观调控权的自然属性来说,它首先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力,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自然拥有的一种权力,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当市场经济及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高度发展,需要国家以社会的总代表身份,从整体上对社会经济加以组织协调,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从而引起国家经济职能强化。我们在前文分析过正是因为国家要承担经济职能,实现经济职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行使经济职权的过程,而宏观调控权无疑在国家经济职权中是不可缺失的一项。随着宏观调控法的出现,使国家拥有的适度干预权力被法定化成为一种法定权力。第二,宏观调控权产生的具体时空?这可以追溯至二战时期的美国,具体表现就是为对付1929-1933年的大危机,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马上要求国会授予他以“紧急全权”推行“新政”,制定了新政法令,如《国家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这些法令有70多个涉及了政府对工业、贸易、财政信贷等多面。第三,国家实行的哪些干预经济的手段是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在我国主要是综合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和价格指导等手段来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按照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自然地推导出,宏观调控权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成的一种法定的国家公权力,其具体表现为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计划等手段对国民经济实施客观上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是宏观调控法的核心问题。在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核心是如何解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始终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曾经指出:“根据目前的认识,人们一般认为,尽管在现实中‘宏观调控’一词被泛化和滥用,但是它在经济学和法学上是有较为明晰的边界的,即宏观调控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总体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所实施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应当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而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否则就不能说是‘宏观’调控,因此,对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不能是地方政权,而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①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是区别于“地方经济调控权”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权。张守文老师认为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不同级次的公共物品从提供的效率来看,是不尽相同的。一般说来,中央级次的物品应当由中央政权来提供,而具有地方特色的物品,应由地方来提供。从公共物品本身来看,实行适度的分权是较为必要的,这在发展不均衡的大国更为必要。②然而,“宏观经济”一词通常用来表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活动与运行的整体状态。因此,宏观调控权中的“宏观”应当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一国范围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经济调控权的行使虽然具有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义务,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具有落实“宏观调控措施”义务的经济调控权,而不能够等同于宏观调控权本身。宏观调控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应当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因此,对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尽管宏观调控同微观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利益相关,但它是一种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只能由中央政权来提供。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相对于宏观调控权、地方经济调控权而言,一国经济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性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市场退出进行监管的权力,可以称之为微观经济监管权③。但是,这一微观经济监管权属于一种“经济行政权”,并不属于“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经济调控权”的范畴。
注释:
①张辉.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4).
②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③董玉明,段浩.区域经济调控权法律制度初探[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6(8).
(上接第4页)弄懂对相关条款的解释;遇到不懂的要向有关人员问清后再操作。登录网银站点时,留意核对所登陆的网址与协议书中的法定网址是否相符,可以直接输入网址登录,建议使用银行专用的网银系统,尽量避免使用搜索引擎以免假冒银行网站乘机而入。办理网银业务,特别是对外支付转账时,要核对收款账户,防止账户录入错误。交易不成功时,先查看帐户余额变化,再决定是否重新操作。办理完业务后,及时退出操作系统和自己的证书。在家上网时,不要下载没有合法来源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
2、银行网站大多由专业部门管理,运行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系统维护”的提示。若遇重大事件,系统必须暂停服务,则会提前公告客户。客户如不当心在陌生的网址上输入了银行卡号和密码,并遇到类似“系统维护”之类的提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进行确认。万一发现资料被盗,应立即修改相关交易密码或进行银行卡挂失。用户在使用网银提供的查询、转帐付款、代理业务等自助金融服务时,如发现有异常情况随时向警方报警。
(三)注意保管自己的信息资料
网银客户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银行卡、账号、密码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企业网银客户要保管好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复印件、企业公章、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签字证明和单位基本情况,防止他人盗用资料非法注册和非法添加、授权帐户、盗取客户资金。作废的存、取款凭条,银行的利息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流水单等任何含有相关信息的凭证切忌随意丢失。
(四)做好交易记录
网银用户应对网上银行办理的转账和网上支付等业务做好记录,定期查看“历史交易明细”、定期打印网上银行业务对账单,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如发现异常交易或账务差错,立即与相关银行联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安装防毒软件
网银用户应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有隐私信息保护功能的“防火墙”软件,进行实时监控,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加以升级。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漏洞进入计算机窃取资料,还要及时更新相关软件,下载补丁程序。同时必须了解基本的病毒知识,关注流行病毒的特征,学习应对病毒发作的基本操作。
六、结束语
总之,除了网上银行安全体系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加强、对应法律法规的健全外用户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现金交易、现金结算正在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网上支付和网上结算,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安全性等优势正在突现。正确使用网上银行,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即可尽享网上银行的便捷、安全与快乐。
参考文献:
[1] 郭震宇.我国网上银行风险及其对策初探[J].集团经济研究,2006,(23).
[2] 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 许洁.从网银资金被盗看网上银行客户风险与控制[J].金融经济,2006,(20).
[4] 戴文进.网上银行风险的防范与管理[J].上海金融,2005,(01).
[5] 黄定红.增加网上银行安全性的探讨[J].济南金融,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