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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重要诉讼节点,然而逮捕在实务中却长期被泛化适用。为此,需要探索建立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机制。该程序处于"行政听证"与"司法审判"两种模式的交叉地带,既有两种模式的印记也有自身的特点。在诉讼式审查的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对席审查、迅速审查、即时、权利救济、持续听证原则外,还应当遵守范围限定、有限公开、降低证明标准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