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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一直不绝于耳,近些年更有加重的趋势。如何有效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学生事故的归责原则是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点,合理分配各事故相关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归责原则之上。本文旨在对此进行分析探究,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尽微薄之力。本文分析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现状,指出现存的制度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责任;赔偿
查阅国内外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新闻,学生伤害事故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高发的侵权行为。而与国内不同的是国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很少出现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项学校起诉学校理赔的现象。仔细观之我们发现原因是国外有极为健全的保险制度,在校学生与学校一般都以一定的必须缴纳保险费用,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由相关保险组织负责理赔。这种制度很好的分散了学校的赔偿风险,又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弥补受害学生的损失。而我国在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方面仍是问题多多。
一、目前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
1、立法缺陷
前文中已多次提及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方面没有一项专门法进行规范。处理相关事件时多依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较为分散且层次较低的法规,这种情况给相关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各地的教育环境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类似事件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
2、相关保险制度缺陷
一旦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受害学生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会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也会一定程度上转移到学校。在我国处理相关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学校对责任的逃避并不是推脱责任更多是因为学校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而此时若有较为完善的学校责任险制度则可解学校与受害学生之围。
而目前由于对学校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的宣传重视度不够,绝大部分学校和学生在购买保险时是知道是通过校方购买的,二不明确自己投保的到底是哪一险种,经常造成多重投保或者未能投保学校责任险的情况。
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1、立法完善
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那么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这一方面的法律缺口应当予以重视。着手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立法。目前此类事件的司法困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无法可依。立法明确界定学校、学生与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规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为现今的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实践混乱指明依据。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权益。
2、构建我国学校责任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是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尽管是对校方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转嫁的保险,但它的间接保障对象是在校学生。 校方责任保险是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起到学校责任的风险转移,以保险筹得的基金共同承担不确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力的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为受害学生提供及时有力的时候救助赔偿。
3、需明确学校责任险的保费承担者
上接前文,如果学校参与了责任保险,哪一方成为该险种的保费承担者呢?一般而言,可参考一些行业内的企业雇主责任险。即由有意愿参加该险的学校支付保费。当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律时刻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法律中界定缴费概率。
4、逐步推行学校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承接上条,目前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只是要求学校可视情况购买学校侵权责任险。而大多数学校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很强烈的侥幸心理,并不会主动投保。一旦事故发生学校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往往会摧毁一个家庭,也会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因此对于一些校园事件多发的地区,可效仿一些高危行业的强制性雇主责任险设立强制性的学校责任险。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学校强制性购买学校责任险,效果很好值得借鉴。
5、加大对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
相关立法完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也建立起来之后。将法律与制度运行良好是一个更大的挑战。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舆论强强联合加强对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保证制度高效切实运作。否则,空有制度而缺乏有效执行现状也不会有多大的改善。反而浪费了建立制度的成本。
6、设立专门的学校责任救助基金
教育机关作为指导学校教育管理事项的政府部门,应因势利导统观大局。在立法保障和学校责任险之外建立第三支柱保障学校与学生的权益。第三支柱首选是设立公益救助基金。教育机关可利用自身优越的条件多渠道募集资金,协商成立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
三、结语
学生的健康安全紧紧维系着家庭与学校这两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建立制度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的进行理赔不仅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好的成长环境,也是助力法治社会、法治校园的建设。本文着力于学生伤害事故,指出现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能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和司法实践添砖加瓦,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校园的和谐友好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登贵.日本学校事故救济立法案的制定及司法解释[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5(3).
[2] 欧阳巍.美国学校伤害事故的防范与管理(J).邵阳学院学报,2003(6).
[3] 阳子龙,高周全.论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02(11).
[4] 方玉凤.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J].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9).
[5] 钱卫.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立法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6] 张普定.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之学校责任[J].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2).
作者简介:刘铭(1992--)男,苗族,贵州剑河县人,本科,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责任;赔偿
查阅国内外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新闻,学生伤害事故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高发的侵权行为。而与国内不同的是国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很少出现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项学校起诉学校理赔的现象。仔细观之我们发现原因是国外有极为健全的保险制度,在校学生与学校一般都以一定的必须缴纳保险费用,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由相关保险组织负责理赔。这种制度很好的分散了学校的赔偿风险,又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弥补受害学生的损失。而我国在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方面仍是问题多多。
一、目前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
1、立法缺陷
前文中已多次提及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方面没有一项专门法进行规范。处理相关事件时多依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较为分散且层次较低的法规,这种情况给相关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各地的教育环境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类似事件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
2、相关保险制度缺陷
一旦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受害学生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会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也会一定程度上转移到学校。在我国处理相关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学校对责任的逃避并不是推脱责任更多是因为学校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而此时若有较为完善的学校责任险制度则可解学校与受害学生之围。
而目前由于对学校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的宣传重视度不够,绝大部分学校和学生在购买保险时是知道是通过校方购买的,二不明确自己投保的到底是哪一险种,经常造成多重投保或者未能投保学校责任险的情况。
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1、立法完善
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那么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这一方面的法律缺口应当予以重视。着手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立法。目前此类事件的司法困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无法可依。立法明确界定学校、学生与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规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为现今的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实践混乱指明依据。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权益。
2、构建我国学校责任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是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尽管是对校方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转嫁的保险,但它的间接保障对象是在校学生。 校方责任保险是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起到学校责任的风险转移,以保险筹得的基金共同承担不确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力的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为受害学生提供及时有力的时候救助赔偿。
3、需明确学校责任险的保费承担者
上接前文,如果学校参与了责任保险,哪一方成为该险种的保费承担者呢?一般而言,可参考一些行业内的企业雇主责任险。即由有意愿参加该险的学校支付保费。当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律时刻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法律中界定缴费概率。
4、逐步推行学校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承接上条,目前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只是要求学校可视情况购买学校侵权责任险。而大多数学校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很强烈的侥幸心理,并不会主动投保。一旦事故发生学校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往往会摧毁一个家庭,也会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因此对于一些校园事件多发的地区,可效仿一些高危行业的强制性雇主责任险设立强制性的学校责任险。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学校强制性购买学校责任险,效果很好值得借鉴。
5、加大对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
相关立法完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也建立起来之后。将法律与制度运行良好是一个更大的挑战。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舆论强强联合加强对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保证制度高效切实运作。否则,空有制度而缺乏有效执行现状也不会有多大的改善。反而浪费了建立制度的成本。
6、设立专门的学校责任救助基金
教育机关作为指导学校教育管理事项的政府部门,应因势利导统观大局。在立法保障和学校责任险之外建立第三支柱保障学校与学生的权益。第三支柱首选是设立公益救助基金。教育机关可利用自身优越的条件多渠道募集资金,协商成立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
三、结语
学生的健康安全紧紧维系着家庭与学校这两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建立制度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的进行理赔不仅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好的成长环境,也是助力法治社会、法治校园的建设。本文着力于学生伤害事故,指出现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能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和司法实践添砖加瓦,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校园的和谐友好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登贵.日本学校事故救济立法案的制定及司法解释[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5(3).
[2] 欧阳巍.美国学校伤害事故的防范与管理(J).邵阳学院学报,2003(6).
[3] 阳子龙,高周全.论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02(11).
[4] 方玉凤.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J].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9).
[5] 钱卫.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立法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6] 张普定.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之学校责任[J].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2).
作者简介:刘铭(1992--)男,苗族,贵州剑河县人,本科,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