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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是上市公司激励员工尤其是高管人员的一剂良药,能够起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企业代理成本损失等诸多优势。近些年来我国相关法律不断修改补充力求更好地将股权激励适合中国土壤结出智慧果实。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方面还是不足缺陷,需要法律制定者加以重视。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约束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率先开始实行的以会计盈余为基础建立的管理者薪酬制度。并迅速在英国、法国等国兴起并得到推广。到了世纪末,股权激励这一激励机制已被广泛运用于众多企业中,并对推动企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股权激励概述
中国证监会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内在法律上对股权激励所做的明确界定。以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人才资本理论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性质是一种期待权、形成权、且具有人身性质,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各种具体的方式,不同阶段的企业适合不同的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是历史最久、范围最广、最具代表性一种激励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存在问题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股权激励的使用条件、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股权激励的价格要素,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原因。遗憾的是也有不足与矛盾,如《试行办法》与《公司法》在行权间隔、回购数额等方面规定不一致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带来了阻力与困难,增加了计划实施成本。有关会计准则、薪酬纠纷、双重代理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规定过于笼统,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也是我国政府下一步需要思考与解决的。
我国仍处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初始阶段,在实施、立法层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不细致之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监管力度不到位。关于监管的主体与原则、监管方式与措施、监管责任形式等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受激励者获得的利润的不确定性诱使受赠者为了个人利益操控股价,当前的监管体系还不足矣完全应对。(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经济市场利益驱动之下,隐满不报、弄虚作假、选择性披露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要求详细披露收购人的股权构成及上市公司的控股情况等关键问题,此外信息披露格式内容样式多、不统一也为相关部门的查阅带来了困难。(三)约束机制不健全。2006年《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公司高管股权转让的数额限制。被激励者行权时间过长,个别高管获权后随即离职以达到即刻变现减少风险的目的,使得股权激励达不到预期目标甚至产生反面效果,故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层与员工的行为十分必要。(四)奖惩力度不明显。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等不法行为无惩罚性条款,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不够明确具体。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存在滞后性,受激励者在行权时需先行支付数额不菲的税费势必使被激励者产生疑虑,股权激励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三、完善股权激励法律制度建议
(一)股权激励制度法律环境的建议。1.完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制建设,加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和执法力度建设。2.完善《证券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会计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共同营造股權激励和谐环境。
(二)强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监管体制
完善内部监管环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制衡,理顺“三会”及独立董事的权责关系,完善经理人市场。
构建有利于推进股权激励安排的人事制度,加强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完善薪酬委员会规范性和有效性运作:1.加强薪酬委员会独立性及职能。2.加强薪酬管理委员会专业性3.通过薪酬保证薪酬管理委员会独立性4.增加外部监督及咨询机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的标准化及规范化建设:1.增加绩效考核的参数2.完善考核体制3.通过信息披露保障绩效考核的规范化运作。
健全外部监管体系。建设股权激励推进环境,加强外部约束机制1.社会监管2.行政与司法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密切联系专家评审机制、中介服务机制,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提高他们的监督独立性。在行政与司法监管上,建立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与事中监管并行的监督体系,做到监督上的有始有终。3.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监管规则,一定要明确监管原则及指导思想,确定规范的监管程序、方式和手段,还有规范法律责任问题。股权激励外部环境的优化建议:有效资本市场的建设、国企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中介机构的支持。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完善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与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1.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2.拓展信息披露的渠道3.完善信息披露规则4.增加激励对象和考核指标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未来业绩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透明度,预防价格操纵,促进股东监管力度。
(四)增强我国股权激励奖惩力度
扩大薪酬体系中股权激励制度的比例,提升奖励实效。激励成本过高的方案应要求及时调整,消除会计处理中利润操纵的空间,完善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合理选择激励条件和人员,调整变更。增添惩罚等机制加强违法违规惩治力度,提高对股权激励不当受益者的处罚力度。 注重惩罚性条款的运用,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孙艳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研究》,载《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
[2]田黎龙:《浅论我国股权激励法律制度》,载《商品与质量》,2012年。
[3]宋冬林:《法经济学热点问题论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
作者简介:张璐,女,汉族,1992年出生,辽宁海城人,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约束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率先开始实行的以会计盈余为基础建立的管理者薪酬制度。并迅速在英国、法国等国兴起并得到推广。到了世纪末,股权激励这一激励机制已被广泛运用于众多企业中,并对推动企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股权激励概述
中国证监会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内在法律上对股权激励所做的明确界定。以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人才资本理论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性质是一种期待权、形成权、且具有人身性质,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各种具体的方式,不同阶段的企业适合不同的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是历史最久、范围最广、最具代表性一种激励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存在问题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股权激励的使用条件、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股权激励的价格要素,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原因。遗憾的是也有不足与矛盾,如《试行办法》与《公司法》在行权间隔、回购数额等方面规定不一致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带来了阻力与困难,增加了计划实施成本。有关会计准则、薪酬纠纷、双重代理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规定过于笼统,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也是我国政府下一步需要思考与解决的。
我国仍处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初始阶段,在实施、立法层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不细致之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监管力度不到位。关于监管的主体与原则、监管方式与措施、监管责任形式等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受激励者获得的利润的不确定性诱使受赠者为了个人利益操控股价,当前的监管体系还不足矣完全应对。(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经济市场利益驱动之下,隐满不报、弄虚作假、选择性披露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要求详细披露收购人的股权构成及上市公司的控股情况等关键问题,此外信息披露格式内容样式多、不统一也为相关部门的查阅带来了困难。(三)约束机制不健全。2006年《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公司高管股权转让的数额限制。被激励者行权时间过长,个别高管获权后随即离职以达到即刻变现减少风险的目的,使得股权激励达不到预期目标甚至产生反面效果,故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层与员工的行为十分必要。(四)奖惩力度不明显。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等不法行为无惩罚性条款,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不够明确具体。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存在滞后性,受激励者在行权时需先行支付数额不菲的税费势必使被激励者产生疑虑,股权激励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三、完善股权激励法律制度建议
(一)股权激励制度法律环境的建议。1.完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制建设,加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和执法力度建设。2.完善《证券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会计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共同营造股權激励和谐环境。
(二)强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监管体制
完善内部监管环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制衡,理顺“三会”及独立董事的权责关系,完善经理人市场。
构建有利于推进股权激励安排的人事制度,加强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完善薪酬委员会规范性和有效性运作:1.加强薪酬委员会独立性及职能。2.加强薪酬管理委员会专业性3.通过薪酬保证薪酬管理委员会独立性4.增加外部监督及咨询机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的标准化及规范化建设:1.增加绩效考核的参数2.完善考核体制3.通过信息披露保障绩效考核的规范化运作。
健全外部监管体系。建设股权激励推进环境,加强外部约束机制1.社会监管2.行政与司法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密切联系专家评审机制、中介服务机制,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提高他们的监督独立性。在行政与司法监管上,建立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与事中监管并行的监督体系,做到监督上的有始有终。3.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监管规则,一定要明确监管原则及指导思想,确定规范的监管程序、方式和手段,还有规范法律责任问题。股权激励外部环境的优化建议:有效资本市场的建设、国企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中介机构的支持。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完善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与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1.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2.拓展信息披露的渠道3.完善信息披露规则4.增加激励对象和考核指标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未来业绩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透明度,预防价格操纵,促进股东监管力度。
(四)增强我国股权激励奖惩力度
扩大薪酬体系中股权激励制度的比例,提升奖励实效。激励成本过高的方案应要求及时调整,消除会计处理中利润操纵的空间,完善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合理选择激励条件和人员,调整变更。增添惩罚等机制加强违法违规惩治力度,提高对股权激励不当受益者的处罚力度。 注重惩罚性条款的运用,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孙艳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研究》,载《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
[2]田黎龙:《浅论我国股权激励法律制度》,载《商品与质量》,2012年。
[3]宋冬林:《法经济学热点问题论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
作者简介:张璐,女,汉族,1992年出生,辽宁海城人,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