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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6月9日,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当代党员杂志社主办的“七一网”在“七一独家”栏目刊载了一篇题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设计的一点思考》的文章,深受网民的欢迎,也引起了有关市领导的重视。本刊特转发该文,以飨读者。
目前,招投标环节已成为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本文主要从招投标程序设计的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调整思路提出一点思考。
招投标程序设计的缺陷
随着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施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规定。但在巨大利益驱动下,看似严密的各个环节却被觊觎者们逐个击破,一系列的程序设计逐渐演变为各方主体瓜分利益的合法外衣。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程序设计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与我国诚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不相适应。招投标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选优机制,应当建立在市场经济发达,诚信体系健全,信用记录对市场主体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前提下。但是,正如法学家江平所疾呼的“中国现在最大的危机是信用危机”,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的程序规定显然在防范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方面考虑不够,相关规定普遍显得刚性不足、弹性有余。
二是未形成促进企业重诚信、求发展的正面激励。由于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性、隐蔽性与多变性,使得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和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低价抢标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招投标领域违规者众、受罚者寡。
三是未实现统一、权威、强有力的有效监管。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民航等多个部门对招投标均有管理权。“九龙治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依据法定职责,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有效监管实难形成。
四是不利于保证专家公正尽职地评标。目前的程序设计赋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专家独立评标,无论是监管机构、现场监督人员或者业主都不能干预,对评标结果也没有一个事后评价机制,对专家评审业绩没有考核和监督约束,其行为基本依靠自律。这使要求专家完全排除干扰、公正合理评标显得勉为其难。
招投标程序的调整思路
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可以作出如下调整——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向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提交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公布施工合同价。施工合同价可参照上季度或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斷。有形市场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时间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同时将相关材料上传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网。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自行从交易服务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截标时间前送达指定窗口。投标人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比率内报价,投标人可以对施工合同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规定时限前提出。招标人核实后对施工合同价予以调整的,定标时间应当顺延。
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阶段,截标和开标在有形市场的同一时间进行,有形市场按截标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并宣布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和中标规则。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结合企业的资质、业绩、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计分,然后在评定结果中取前若干名得分高的投标人。有形市场在公证、监督机构及被选中的若干投标人的监督下进行摇号抽签,根据抽签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
在信用管理方面,有形市场应建立企业诚信动态评价体系,将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质量安全、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一并纳入,实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失信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失信企业将被限制投标或中标资格,取消或降低资质。充分利用电子、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全方位监管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突破招投标困局的有效途径
上述程序对现有招投标程序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环节,即“合理定价、资格评审、抽取中标、有形市场公开操作”,这不失为现阶段突破招投标困局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是“合理定价”使围标串标、低价抢标等行为既无意义也无可能。由于投标人只能在招标人定价的一个很小的下浮比率内选择报价,投标人无须也无法通过哄抬标价或者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同时,由于“合理定价”保证了投标人的一定利润率,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是“资格评审”使专家的作用能够得到扬长避短地发挥。一方面,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虽然不能确定最优,但仍然能够起到淘汰劣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专家的评标结论并非最终的一锤定音,这就大大降低甚至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专家们能够真正专心地进行评标。
三是“抽取中标”使各方主体丧失暗箱操作的条件。当用机器代替人进行最后的决断,招投标市场上的许多翻云覆雨手就失去了操作的空间。寻租者无法再做出保证谁中标的承诺,优质企业无须再将资质出借给所谓的内定中标人,投标者回归求人不如求己的心态,企业走回抓质量、重信誉的正路,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真正恢复其促进社会总体财富增长的本来面目。
四是“有形市场公开操作”提供了阳光交易的平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是当前中央大力推动、各地也在积极实践的阳光模式。该模式为建立招投标领域的反腐长效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其一可以实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的物理隔离,其二可以将交易的全过程置于统一监管之下,其三可以整合各方信息,实现企业诚信信息与现场招投标的联动,其四政府可以通过管好一家有形市场实现对整个招投标的有效监管。
(作者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法制处)
6月9日,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当代党员杂志社主办的“七一网”在“七一独家”栏目刊载了一篇题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设计的一点思考》的文章,深受网民的欢迎,也引起了有关市领导的重视。本刊特转发该文,以飨读者。
目前,招投标环节已成为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本文主要从招投标程序设计的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调整思路提出一点思考。
招投标程序设计的缺陷
随着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施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规定。但在巨大利益驱动下,看似严密的各个环节却被觊觎者们逐个击破,一系列的程序设计逐渐演变为各方主体瓜分利益的合法外衣。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程序设计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与我国诚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不相适应。招投标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选优机制,应当建立在市场经济发达,诚信体系健全,信用记录对市场主体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前提下。但是,正如法学家江平所疾呼的“中国现在最大的危机是信用危机”,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的程序规定显然在防范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方面考虑不够,相关规定普遍显得刚性不足、弹性有余。
二是未形成促进企业重诚信、求发展的正面激励。由于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性、隐蔽性与多变性,使得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和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低价抢标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招投标领域违规者众、受罚者寡。
三是未实现统一、权威、强有力的有效监管。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民航等多个部门对招投标均有管理权。“九龙治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依据法定职责,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有效监管实难形成。
四是不利于保证专家公正尽职地评标。目前的程序设计赋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专家独立评标,无论是监管机构、现场监督人员或者业主都不能干预,对评标结果也没有一个事后评价机制,对专家评审业绩没有考核和监督约束,其行为基本依靠自律。这使要求专家完全排除干扰、公正合理评标显得勉为其难。
招投标程序的调整思路
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可以作出如下调整——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向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提交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公布施工合同价。施工合同价可参照上季度或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斷。有形市场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时间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同时将相关材料上传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网。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自行从交易服务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截标时间前送达指定窗口。投标人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比率内报价,投标人可以对施工合同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规定时限前提出。招标人核实后对施工合同价予以调整的,定标时间应当顺延。
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阶段,截标和开标在有形市场的同一时间进行,有形市场按截标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并宣布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和中标规则。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结合企业的资质、业绩、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计分,然后在评定结果中取前若干名得分高的投标人。有形市场在公证、监督机构及被选中的若干投标人的监督下进行摇号抽签,根据抽签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
在信用管理方面,有形市场应建立企业诚信动态评价体系,将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质量安全、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一并纳入,实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失信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失信企业将被限制投标或中标资格,取消或降低资质。充分利用电子、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全方位监管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突破招投标困局的有效途径
上述程序对现有招投标程序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环节,即“合理定价、资格评审、抽取中标、有形市场公开操作”,这不失为现阶段突破招投标困局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是“合理定价”使围标串标、低价抢标等行为既无意义也无可能。由于投标人只能在招标人定价的一个很小的下浮比率内选择报价,投标人无须也无法通过哄抬标价或者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同时,由于“合理定价”保证了投标人的一定利润率,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是“资格评审”使专家的作用能够得到扬长避短地发挥。一方面,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虽然不能确定最优,但仍然能够起到淘汰劣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专家的评标结论并非最终的一锤定音,这就大大降低甚至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专家们能够真正专心地进行评标。
三是“抽取中标”使各方主体丧失暗箱操作的条件。当用机器代替人进行最后的决断,招投标市场上的许多翻云覆雨手就失去了操作的空间。寻租者无法再做出保证谁中标的承诺,优质企业无须再将资质出借给所谓的内定中标人,投标者回归求人不如求己的心态,企业走回抓质量、重信誉的正路,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真正恢复其促进社会总体财富增长的本来面目。
四是“有形市场公开操作”提供了阳光交易的平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是当前中央大力推动、各地也在积极实践的阳光模式。该模式为建立招投标领域的反腐长效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其一可以实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的物理隔离,其二可以将交易的全过程置于统一监管之下,其三可以整合各方信息,实现企业诚信信息与现场招投标的联动,其四政府可以通过管好一家有形市场实现对整个招投标的有效监管。
(作者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