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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债务重组是解决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困难的强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是各负债企业争相采取的措施。但就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一套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成,在许多方面还存在问。
【关键词】 企业债务重组;原因;问题;措施
一、债务重0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原因
债务重组,就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企业能否经营好,一方面要看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要看它能否经受住市场银行利率、经济、和政治形势等外在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影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就会照成一些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决策失误,管理水平落后,或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些企业可能会出现暂时性的财务困难,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陷入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状况。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出于保全其债权,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来清偿其债务。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时,其资产价值往往会比持续经营时的资产价值相差很多,债权人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债权人一般不会采取這种方式。但是如果能有某些手段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渡过难关,继续妥善的经营下去,而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这样债权人的损失就可以减少很多。债务重组就是作为这样的手段,以市场经济的产物应时出现了。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企业债务重组有不同的方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
(1)债务转化为资本,即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而债权人将这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是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时,法律法规对于股份制企业有一定限制。
(2)以非现金资产形式来清偿债务,即债务人通过转让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来清偿债务。而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包括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3)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来清偿债务,这里的现金指的是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即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和债务方式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来进行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5)混合重组,就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手段来组合清偿债务的重组形式。
二、企业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错误
很多人都认为债务重组就可以“包治百病”,因而许多企业一哄而上都要求债务重组。这些企业都认为通过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获得较大的利益,并摆脱债务负担,所以许多债务企业不视其企业的具体情况就提出债务重组。其实债务重组也有其条件,所以并非所有企业的债务都可以进行重组。在这当中有一部分是本该破产但悬而未决的企业,希望能通过债务重组东山再起;也有一部分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都很好,但也希望借此来减少债务。这些企业就会结果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的情况,最终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或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企业债务问题因此演变得非常严重,这也有多方面的原因及多种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
(1)三角债。这种债务是由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款项而造成的。近年来,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愈演愈烈,难以理清,形成了跨省市、跨行业的债务连环套的局面。
(2)双边债。此类债务既包括企业之间近期形成且尚未复杂化的债务,也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
(3)资不抵债。即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这种情况多见于流通领域的中小型企业。
(4)“胡子工程债”。我国生产领域的许多大中型企业常常在缺乏科学严密论证的情况下,就仓促进行大型技术改造,致使在建工程累积了大量资金,而固定资产交付率就会极低,造成大笔债务的状况。
(二)违背谨慎性原则
债权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公允价值变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不能计入费用,而是计入资产价值,这样就容易虚增资产,因而违背谨慎性的原则。这就不符合资产计价的规范,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定义。特别是当受让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时这种状况尤其严重,这些债务方利用债权方为避免坏账冲销而产生巨额损失就会接受债务方以无形资产偿还债务的心理,会以劣质的无形资产偿还债务,从而导致债权方资产的虚假记录,其账面上的无形资就不能如实的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在以无形资产来清偿债务时,债权方受让无形资产应以其债权的账面价值来入账。
(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却会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来入账,而不能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和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实际价值的差额,来作为债务重组的损失;而如果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这就形成了同一种会计业务,因为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即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四)重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方面
会计要素应当在符合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四条标准以及符合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认。
而当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时,这无论是从会计理论角度,还是从逻辑上都很难作出合理的解释。从会计要素计量的角度来看,计量问题是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这是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决定的,上述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显然不符合任何一种会计计量属性。因为债务重组不同于非货币性交易,在重组过程中,双方并不一定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就是说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而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上述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也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的。 四、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负债企业都可以进行债务重组。有一类效益和重点发展的行业,由于产品供不应求,资金周转回收期短,行业竞争不激烈,这一类企业不存在财务困境问题,其改革方向是股份制改革,这就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对象。另有一类是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恶化,所处行业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这一类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极差,应通过并购、破产等资产导致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益差,本身缺乏积累,最后只好依靠银行贷款度日。这也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只有那些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经济效益暂时低下或陷入财务困境,但经营管理素质良好,所处行业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些企业才是债务重组的主要对象。
(二)加快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债务重组配套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改革2.社会环境保障体系3.健全法律环境保障体系
(三)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规范政府行为
在债务重组中,有一个十分关键的步骤是如何准确的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必须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应严格遵循正规、科学、可行三个原则。对此,政府应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督,由民间合作性质的事务所解决技术性问题,这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机构设置可保证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1.转换政府职能2.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3.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四)合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内都普遍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就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次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对于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面对不断发展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知识经济、金融衍生、人力资本工具等日益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和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的价值,从而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
(五)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问题,应视为正常业务,不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中。其次,从所得税方面,税法可以相应的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其税前利润,逃缴所得税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弥补因债务人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免交所得税、国家税收减少的作用。
而且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损失視作为坏帐损失的提前确认,因为两者存在可转换性,而且采用的是相同的核算方式,这样即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首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不应一次性的计入当期,而应由受益的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分担。而对于所得税方面,税法可相应增加规定,以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可以相应规定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和国库券利息收入一样,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交所得税,这样就可以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债务重组;原因;问题;措施
一、债务重0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原因
债务重组,就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企业能否经营好,一方面要看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要看它能否经受住市场银行利率、经济、和政治形势等外在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影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就会照成一些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决策失误,管理水平落后,或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些企业可能会出现暂时性的财务困难,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陷入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状况。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出于保全其债权,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来清偿其债务。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时,其资产价值往往会比持续经营时的资产价值相差很多,债权人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债权人一般不会采取這种方式。但是如果能有某些手段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渡过难关,继续妥善的经营下去,而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这样债权人的损失就可以减少很多。债务重组就是作为这样的手段,以市场经济的产物应时出现了。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企业债务重组有不同的方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
(1)债务转化为资本,即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而债权人将这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是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时,法律法规对于股份制企业有一定限制。
(2)以非现金资产形式来清偿债务,即债务人通过转让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来清偿债务。而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包括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3)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来清偿债务,这里的现金指的是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即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和债务方式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来进行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5)混合重组,就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手段来组合清偿债务的重组形式。
二、企业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错误
很多人都认为债务重组就可以“包治百病”,因而许多企业一哄而上都要求债务重组。这些企业都认为通过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获得较大的利益,并摆脱债务负担,所以许多债务企业不视其企业的具体情况就提出债务重组。其实债务重组也有其条件,所以并非所有企业的债务都可以进行重组。在这当中有一部分是本该破产但悬而未决的企业,希望能通过债务重组东山再起;也有一部分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都很好,但也希望借此来减少债务。这些企业就会结果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的情况,最终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或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企业债务问题因此演变得非常严重,这也有多方面的原因及多种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
(1)三角债。这种债务是由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款项而造成的。近年来,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愈演愈烈,难以理清,形成了跨省市、跨行业的债务连环套的局面。
(2)双边债。此类债务既包括企业之间近期形成且尚未复杂化的债务,也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
(3)资不抵债。即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这种情况多见于流通领域的中小型企业。
(4)“胡子工程债”。我国生产领域的许多大中型企业常常在缺乏科学严密论证的情况下,就仓促进行大型技术改造,致使在建工程累积了大量资金,而固定资产交付率就会极低,造成大笔债务的状况。
(二)违背谨慎性原则
债权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公允价值变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不能计入费用,而是计入资产价值,这样就容易虚增资产,因而违背谨慎性的原则。这就不符合资产计价的规范,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定义。特别是当受让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时这种状况尤其严重,这些债务方利用债权方为避免坏账冲销而产生巨额损失就会接受债务方以无形资产偿还债务的心理,会以劣质的无形资产偿还债务,从而导致债权方资产的虚假记录,其账面上的无形资就不能如实的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在以无形资产来清偿债务时,债权方受让无形资产应以其债权的账面价值来入账。
(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却会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来入账,而不能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和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实际价值的差额,来作为债务重组的损失;而如果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这就形成了同一种会计业务,因为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即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四)重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方面
会计要素应当在符合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四条标准以及符合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认。
而当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时,这无论是从会计理论角度,还是从逻辑上都很难作出合理的解释。从会计要素计量的角度来看,计量问题是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这是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决定的,上述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显然不符合任何一种会计计量属性。因为债务重组不同于非货币性交易,在重组过程中,双方并不一定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就是说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而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上述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也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的。 四、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负债企业都可以进行债务重组。有一类效益和重点发展的行业,由于产品供不应求,资金周转回收期短,行业竞争不激烈,这一类企业不存在财务困境问题,其改革方向是股份制改革,这就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对象。另有一类是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恶化,所处行业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这一类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极差,应通过并购、破产等资产导致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益差,本身缺乏积累,最后只好依靠银行贷款度日。这也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只有那些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经济效益暂时低下或陷入财务困境,但经营管理素质良好,所处行业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些企业才是债务重组的主要对象。
(二)加快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债务重组配套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改革2.社会环境保障体系3.健全法律环境保障体系
(三)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规范政府行为
在债务重组中,有一个十分关键的步骤是如何准确的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必须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应严格遵循正规、科学、可行三个原则。对此,政府应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督,由民间合作性质的事务所解决技术性问题,这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机构设置可保证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1.转换政府职能2.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3.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四)合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内都普遍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就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次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对于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面对不断发展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知识经济、金融衍生、人力资本工具等日益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和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的价值,从而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
(五)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问题,应视为正常业务,不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中。其次,从所得税方面,税法可以相应的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其税前利润,逃缴所得税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弥补因债务人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免交所得税、国家税收减少的作用。
而且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损失視作为坏帐损失的提前确认,因为两者存在可转换性,而且采用的是相同的核算方式,这样即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首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不应一次性的计入当期,而应由受益的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分担。而对于所得税方面,税法可相应增加规定,以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可以相应规定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和国库券利息收入一样,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交所得税,这样就可以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