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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到15世纪之间,在英法之间的长期争夺中,同样是为了解决战争所带来的财政压力,两国的国王和贵族在博弈的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税收解决方案。围绕不同的解决方案,英法两国又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最终使得两国的历史发展出现了巨大的分岔。
英国的正统历史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的。在中世纪很长一段时间里面,英国国王实际上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是英国的国王,另一方面又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事实上一直到13世纪,几乎所有的英国国王都把重心放在法国大陆,与法国国王争夺对法国最终的控制权。
与法国频繁的战争给王室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在号称英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约翰在位期间(1199-1216),英国几乎失去了任欧洲大陆所有的领地。这位被后人称为“失地王”的约翰,为了维持与法国的战事,开始加紧对本土贵族和市民的盘剥。他强行把贵族们的继承税提高了100倍,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约翰王的举措激起了贵族的愤怒,贵族们联合起来发动了讨伐约翰的战争。1215年,战败的约翰王与贵族的代表们经历了艰难的谈判之后,签署了著名的停战宣言《大宪章》。
《大宪章》中有这样几条规定:如果没有全国公意的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如果国王要征税的话,那么就必须召集贵族、教士、神父到指明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会议,以便取得全国公意;任何自由人,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都不得被逮捕、被监禁、被没收财产、被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的损害。
在当时看来,《大宪章》的签署也许只是贵族们乘战胜之威,用剥夺国王自行征税的权力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偶然事件发,但从日后的历史演进来说,却是英国走上与其他国家不同发展道路的一个关键:这是历史上国王的权力首次被置于法律之下。正是从《大宪章》开始,英国开始了影响深远的“王在法下”的政治传统。在《大宪章》签署后的43年后,也就是1258年,国王在贵族的要求之下又被迫签署了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1265年,英国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议会取得了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的权利,由此又在英国形成了“王在议会”的传统。
在此后的英国历史上,虽然王权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但所有的英国国王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他们必须遵守三条规则:不经过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立法;不经过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国王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掌管行政。按照理查森的话说:“任何时候登上英国王位的最强大的王朝,只有当它不超出国家规定的限制的时候才是强大的。”即使在王权空前强大的都铎王朝时代,国王们也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自己必须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来进行统治,必须需要议会的配合。英国的宪政传统正是由此一步步得以确立起来的。
在法国,与《大宪章》具有同样深远意义的历史事件发生在1370年。当时正是英法百年期间,为了抗击英国的入侵,法国迫切需要征集军费建立一支中央军队。1370年,法国国王亨利五世与贵族们达成了一个协议,这就是以贵族和教士免税为条件,国王得到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人头税的权力。
在当时的情况下,达成这样一个协议实际上也是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一种暂时的妥协:贵族取得了免税的权力,国王得到了所需要的税收,二者皆大欢喜。然而法国的贵族显然低估了这种安排的长远影响:由于贵族和教士取得了免税的权力,他们对于国王的征税事宜也就不再关心,法国的代议机构也就放弃了对税收的控制,而法国国王也就取得了不需要三级会议同意就可以征税的绝对权力,这就为法国王权的走向强大开辟了通道。
法国的政治演进同此也就与英国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失去了税收控制权的法国代议机构变得越来越衰弱,而王权却因为取得了不受约束的征税权力变得越来越强大。到了国王路易十一的时候,法国的代议机构对国王的活动在政治上已经基本上不具有约束力。而到国王路易十四时候,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的政体。当“王在法下”成为英国政体的标志时,路易十四那句响亮的“朕即国家”,则成为法国绝对主义王权的最好阐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巨大差别,追根溯源,就是由于在當年的历史节点上,两个国家的国王和贵族围绕征税问题所做出貌似偶然的不同政策选择。
英国的正统历史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的。在中世纪很长一段时间里面,英国国王实际上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是英国的国王,另一方面又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事实上一直到13世纪,几乎所有的英国国王都把重心放在法国大陆,与法国国王争夺对法国最终的控制权。
与法国频繁的战争给王室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在号称英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约翰在位期间(1199-1216),英国几乎失去了任欧洲大陆所有的领地。这位被后人称为“失地王”的约翰,为了维持与法国的战事,开始加紧对本土贵族和市民的盘剥。他强行把贵族们的继承税提高了100倍,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约翰王的举措激起了贵族的愤怒,贵族们联合起来发动了讨伐约翰的战争。1215年,战败的约翰王与贵族的代表们经历了艰难的谈判之后,签署了著名的停战宣言《大宪章》。
《大宪章》中有这样几条规定:如果没有全国公意的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如果国王要征税的话,那么就必须召集贵族、教士、神父到指明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会议,以便取得全国公意;任何自由人,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都不得被逮捕、被监禁、被没收财产、被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的损害。
在当时看来,《大宪章》的签署也许只是贵族们乘战胜之威,用剥夺国王自行征税的权力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偶然事件发,但从日后的历史演进来说,却是英国走上与其他国家不同发展道路的一个关键:这是历史上国王的权力首次被置于法律之下。正是从《大宪章》开始,英国开始了影响深远的“王在法下”的政治传统。在《大宪章》签署后的43年后,也就是1258年,国王在贵族的要求之下又被迫签署了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1265年,英国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议会取得了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的权利,由此又在英国形成了“王在议会”的传统。
在此后的英国历史上,虽然王权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但所有的英国国王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他们必须遵守三条规则:不经过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立法;不经过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国王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掌管行政。按照理查森的话说:“任何时候登上英国王位的最强大的王朝,只有当它不超出国家规定的限制的时候才是强大的。”即使在王权空前强大的都铎王朝时代,国王们也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自己必须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来进行统治,必须需要议会的配合。英国的宪政传统正是由此一步步得以确立起来的。
在法国,与《大宪章》具有同样深远意义的历史事件发生在1370年。当时正是英法百年期间,为了抗击英国的入侵,法国迫切需要征集军费建立一支中央军队。1370年,法国国王亨利五世与贵族们达成了一个协议,这就是以贵族和教士免税为条件,国王得到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人头税的权力。
在当时的情况下,达成这样一个协议实际上也是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一种暂时的妥协:贵族取得了免税的权力,国王得到了所需要的税收,二者皆大欢喜。然而法国的贵族显然低估了这种安排的长远影响:由于贵族和教士取得了免税的权力,他们对于国王的征税事宜也就不再关心,法国的代议机构也就放弃了对税收的控制,而法国国王也就取得了不需要三级会议同意就可以征税的绝对权力,这就为法国王权的走向强大开辟了通道。
法国的政治演进同此也就与英国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失去了税收控制权的法国代议机构变得越来越衰弱,而王权却因为取得了不受约束的征税权力变得越来越强大。到了国王路易十一的时候,法国的代议机构对国王的活动在政治上已经基本上不具有约束力。而到国王路易十四时候,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的政体。当“王在法下”成为英国政体的标志时,路易十四那句响亮的“朕即国家”,则成为法国绝对主义王权的最好阐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巨大差别,追根溯源,就是由于在當年的历史节点上,两个国家的国王和贵族围绕征税问题所做出貌似偶然的不同政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