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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星島日報》的一篇署名“齊秀峰”的專欄文章引述消息來源指出,“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如果沒有其他可行方案,推出《緊急法》就成為政府期望先治標的特效藥”。
不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回應記者提問時,未有明確回應是否考慮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只說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檢視以法治手段“止暴制亂”的方案。
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則在回應是否會引用緊急法“止暴制亂”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會按照“一國兩制”及法律現有的手段辦事。他相信,絕大部分民眾都希望社會恢復和平及秩序,所以任何方法如果能按一國兩制及香港法律,政府和市民意願做到工作,他們每日都會思考這個問題。被問到如果引用《緊急法》,會否影響香港貿易地位,邱騰華說,看不到有何影響,因從貿易角度而言,如無穩定和平的環境,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受影響。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內容和特點
香港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列明,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出版及通訊的管制,將市民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授權進入及搜查市民處所等。
該項香港法律的全文如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本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2.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3.罰則
(1)在不損害第2條所授予的權力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屬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或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規定以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作為該罪行的懲罰,並可載有關於沒收、處置與保留在任何方面與上述罪行有關的物品的條文,以及關於撤銷或取消根據該等規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發出的牌照、許可證、通行證或權限文件的條文,而該等刑罰、制裁及條文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為確保任何規例或法律的強制執行而屬必需或合宜的,或在其他方面符合公眾利益的。(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修訂;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3)(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廢除)
(由1949年第40號第3條代替)
4.關於修訂條例效力的聲明條文
為免除疑問,特此聲明:第2條第(1)款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的字句,須當作一向包括訂立第2條第(2)款(g)段所述規例的權力,另又聲明:第2條第(4)款的條文,須當作一向已收納在本條例中。 過往的香港歷史,港英政府曾於1967年5月,由於中國“文化大革命”在香港的延伸:“六七暴動”(反中抗暴鬥爭運動)頒佈過,隱忍數月之後,一夜之間逮捕了3000多位香港“親中愛國群眾”(不少是“四人幫”附從人士),令“六七暴動”馬上“有疾而終”。
特朗普表示認真地
展開貿易談判
在法國比亞里茨舉行的G7峰會上,美國總統特朗普(川普、杜林普)表示,“中國昨晚打電話聯繫我們的首要貿易人員,並說‘讓我們回到談判桌上’,所以我們將重啟談判,我認為中國想要有所行動。他們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但他們明白(回歸談判)是正確的做法,我對此非常尊重。這對世界來說是非常積極的發展。”特朗普還說,美國和中國將認真地重新展開貿易談判。
另外,美國財政部長努勤(Steven Mnuchin)也透露,“如果中國同意公平、平衡的貿易關係,美國將會和中國“馬上簽署協議”。
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則表示,中國願以“冷靜”的態度通過磋商解決問題,堅決反對貿易戰升級。針對特朗普對貿戰的新表態,及劉鶴和外交部看似矛盾的回應,有內地學者認為,未來中美貿易爭端有很大的機率會暫時告一段落。
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在重慶出席中國國際智能產業博覽會時表示,中國堅決反對技術封鎖和貿易保護主義,努力保護產業鏈完整性,願意以冷靜的態度通過磋商和合作解決問題,堅決反對貿易戰升級。他並歡迎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在內的企業在華投資和經營,表示中國將繼續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保護產權。
總 結
1967年的“大逮捕”是在中國總理周恩來的默許之下執行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為了維持“長期打算、充分利用”香港的特殊地位,並在周恩來總理親自面見北京紅衛兵“火燒英國政府代辦處”的代辦處職員時暗示給英國外交官員,再轉告前香港總督戴麟趾(Sir David Clive Crosbie Trench),不然戴麟趾也不敢如此大規模地抓捕香港的“親中愛國群眾”。沒有中國中央政府的配合,裡應外合,對香港來說,其實是“有法等於無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此,在中共中央已經傳達“自己搞出來的問題要由自己去解決”的最高指示下,香港特區政府以為頒佈《緊急情沿規例條例》就可解決問題,那是不切實際的。
政治問題一定要政治解決,一定要領導人親自上陣,不能推給法律,也不能推給軍隊或警察。政治問題的解決的主要途徑是通過談判協商,而非動用武力,談判協商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一定要對手對你本人存有一定程度的信任。
然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不出現則已,一出現就“開口咬著舌頭”、“兩手空空談溝通,臉色臭臭來講話”,再加上中國內政和外交上的雙層互動影響,故此,短期之內,香港的騒亂情況,暫時看不到有任何有效解決的跡象,令香港這隻“黑天鵝”愈養愈肥。如果到了10月1日“建國70周年大典”仍未解決,那就後果不可估計。
比較光明的是,中美雙方高級官員均公開表示,貿易談判可以重新展開,為中美雙方達成最終協議打開大門。由於內憂外患紛紛湧至,中美雙方最高領導人都很想成功簽署一項協議,本人對雙方能夠達成妥協是比較樂觀的。
香港騒亂的真正解決其實是操在北京中南海和美國白宮手上,只要中美貿易談判這個大結一旦解決,香港街頭的那些“黑衣人”自然就會鳥獸散,這才是香港騒亂的關鍵之處。
總而言之,澳門官員和市民只要不去要學某些香港高官般自以為“天下無敵”(其實“有心無力”),自以為自己“好醒”(最後做了“豬頭丙”),那就一切OK。
(本文作者是兩岸關係評論員,著有《香港前途之研究》、《澳門主權問題始末》)
《星島日報》的一篇署名“齊秀峰”的專欄文章引述消息來源指出,“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如果沒有其他可行方案,推出《緊急法》就成為政府期望先治標的特效藥”。
不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回應記者提問時,未有明確回應是否考慮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只說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檢視以法治手段“止暴制亂”的方案。
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則在回應是否會引用緊急法“止暴制亂”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會按照“一國兩制”及法律現有的手段辦事。他相信,絕大部分民眾都希望社會恢復和平及秩序,所以任何方法如果能按一國兩制及香港法律,政府和市民意願做到工作,他們每日都會思考這個問題。被問到如果引用《緊急法》,會否影響香港貿易地位,邱騰華說,看不到有何影響,因從貿易角度而言,如無穩定和平的環境,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受影響。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內容和特點
香港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列明,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出版及通訊的管制,將市民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授權進入及搜查市民處所等。
該項香港法律的全文如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本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2.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3.罰則
(1)在不損害第2條所授予的權力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屬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或屬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規定以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作為該罪行的懲罰,並可載有關於沒收、處置與保留在任何方面與上述罪行有關的物品的條文,以及關於撤銷或取消根據該等規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發出的牌照、許可證、通行證或權限文件的條文,而該等刑罰、制裁及條文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為確保任何規例或法律的強制執行而屬必需或合宜的,或在其他方面符合公眾利益的。(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修訂;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3)(由1993年第24號第24條廢除)
(由1949年第40號第3條代替)
4.關於修訂條例效力的聲明條文
為免除疑問,特此聲明:第2條第(1)款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的字句,須當作一向包括訂立第2條第(2)款(g)段所述規例的權力,另又聲明:第2條第(4)款的條文,須當作一向已收納在本條例中。 過往的香港歷史,港英政府曾於1967年5月,由於中國“文化大革命”在香港的延伸:“六七暴動”(反中抗暴鬥爭運動)頒佈過,隱忍數月之後,一夜之間逮捕了3000多位香港“親中愛國群眾”(不少是“四人幫”附從人士),令“六七暴動”馬上“有疾而終”。
特朗普表示認真地
展開貿易談判
在法國比亞里茨舉行的G7峰會上,美國總統特朗普(川普、杜林普)表示,“中國昨晚打電話聯繫我們的首要貿易人員,並說‘讓我們回到談判桌上’,所以我們將重啟談判,我認為中國想要有所行動。他們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但他們明白(回歸談判)是正確的做法,我對此非常尊重。這對世界來說是非常積極的發展。”特朗普還說,美國和中國將認真地重新展開貿易談判。
另外,美國財政部長努勤(Steven Mnuchin)也透露,“如果中國同意公平、平衡的貿易關係,美國將會和中國“馬上簽署協議”。
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則表示,中國願以“冷靜”的態度通過磋商解決問題,堅決反對貿易戰升級。針對特朗普對貿戰的新表態,及劉鶴和外交部看似矛盾的回應,有內地學者認為,未來中美貿易爭端有很大的機率會暫時告一段落。
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在重慶出席中國國際智能產業博覽會時表示,中國堅決反對技術封鎖和貿易保護主義,努力保護產業鏈完整性,願意以冷靜的態度通過磋商和合作解決問題,堅決反對貿易戰升級。他並歡迎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在內的企業在華投資和經營,表示中國將繼續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保護產權。
總 結
1967年的“大逮捕”是在中國總理周恩來的默許之下執行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為了維持“長期打算、充分利用”香港的特殊地位,並在周恩來總理親自面見北京紅衛兵“火燒英國政府代辦處”的代辦處職員時暗示給英國外交官員,再轉告前香港總督戴麟趾(Sir David Clive Crosbie Trench),不然戴麟趾也不敢如此大規模地抓捕香港的“親中愛國群眾”。沒有中國中央政府的配合,裡應外合,對香港來說,其實是“有法等於無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此,在中共中央已經傳達“自己搞出來的問題要由自己去解決”的最高指示下,香港特區政府以為頒佈《緊急情沿規例條例》就可解決問題,那是不切實際的。
政治問題一定要政治解決,一定要領導人親自上陣,不能推給法律,也不能推給軍隊或警察。政治問題的解決的主要途徑是通過談判協商,而非動用武力,談判協商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一定要對手對你本人存有一定程度的信任。
然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不出現則已,一出現就“開口咬著舌頭”、“兩手空空談溝通,臉色臭臭來講話”,再加上中國內政和外交上的雙層互動影響,故此,短期之內,香港的騒亂情況,暫時看不到有任何有效解決的跡象,令香港這隻“黑天鵝”愈養愈肥。如果到了10月1日“建國70周年大典”仍未解決,那就後果不可估計。
比較光明的是,中美雙方高級官員均公開表示,貿易談判可以重新展開,為中美雙方達成最終協議打開大門。由於內憂外患紛紛湧至,中美雙方最高領導人都很想成功簽署一項協議,本人對雙方能夠達成妥協是比較樂觀的。
香港騒亂的真正解決其實是操在北京中南海和美國白宮手上,只要中美貿易談判這個大結一旦解決,香港街頭的那些“黑衣人”自然就會鳥獸散,這才是香港騒亂的關鍵之處。
總而言之,澳門官員和市民只要不去要學某些香港高官般自以為“天下無敵”(其實“有心無力”),自以為自己“好醒”(最後做了“豬頭丙”),那就一切OK。
(本文作者是兩岸關係評論員,著有《香港前途之研究》、《澳門主權問題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