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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截止到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表明;我国人口结构已由成年型步入老年型,老龄化问题已兵临城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70%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农村老龄化水平将超过城镇,河北省也不例外。2010年11月,河北省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13.93%,其中空巢老人家庭占农村总户数34.28%,这意味河北省农村有超过133万户空巢老人家庭。河北省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诚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缓解农村老龄化问题,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通过大胆探索实践,建立了“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优先优惠”为特征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率先在全国走出一条具有肥乡特色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新模式。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养老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一、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必要性
(一)4-2-1家庭模式驱使下,大多农村老人无人照拂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结构转型,农村独生子女现象也随处可见,家庭代际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加速,吸引大量青壮年进城发展,让很多农村地区成为“孤岛”农村老人无人照拂,“老无所养”问题严重。由于我国4-2-1家庭模式凸显,年轻人承担的各方面压力日益变大,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老人,以及中国这种“管小不管老”的错误观念,子女们顶着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压力,即使想照料家中年迈父母,已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这些老人晚年该何去何从?
(二)农村老人养老积蓄有限,适合互助养老模式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河北作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地区80%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且大部分没有养老金,农村老人到了晚年几乎没有任何收入,又受中国传统错误思想影响,老人们年轻时辛苦劳动积累的家庭积蓄,到老又会向年轻儿女及后代倾斜,这种重幼轻老的观念使大部分农村老人晚年没有任何积蓄、收入入住机构养老院,那么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将是他们“老有所养”的首选之处。
二、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具备的优势
(一)互助合作养老模式运行成本较低
河北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农村空巢、留守老人養老问题,在肥乡县率先成功探索一条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新道路——肥乡县互助幸福院。这种模式是由村集体主办,由村干部兼职管理,运营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和村里集体经济。幸福院依靠政府资助、村里集体经济建设,建设规模、标准不一,大都是村集体租赁或利用村里闲置学校改建、扩建而成,建设成本较低。互助幸福院内水、电、暖、煤等日常开支以及配备的电视、麻将、纸牌等娱乐设施都由集体提供,老人们免费享用。另外,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老人们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年满60周岁,生活能自理且儿女同意的本村独居老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入住时老人们只需自带米面油和蔬菜即可,养老院内为老人们提供菜地,老人们既可以自种自吃节约开支,又可以强身健体,愉悦心情。这样的养老方式,养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成本低,政府支持的起,老人们愿意入住,子女们觉得放心。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在农村的适用性较高
互助合作养老模式非常适合农村老人养老。幸福院被称为“家门口的养老院”老人们离家不离村的养老方式,迎合广大老年人“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老人们在本村养老,生活环境没有改变,且居住在幸福院的老人都是同村老人,彼此之间熟悉,有共同的语言及兴趣爱好,老人们不会有背井离乡的孤独感,自然感觉踏实满足。当调研组走进互助幸福院时,看到的不是老人们四目相对发呆的场景,而是老人们洋溢在脸上幸福的笑容。随着年纪增加,老人们生理机能普遍衰弱,入住互助幸福院的老人大多又是高龄老人,一旦发生突发性意外,子女们也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及时救治。
(三)互助合作养老能够赋予老年人新的角色
当我们一旦退出工作领域,年满60周岁将被视为老年人,到这一阶段无论身体是否健康,都将被视为需要“被供养的人”这让很多老年人心里产生孤独感和情绪失落,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被社会需要了。但是互助幸福院实行老年人互帮互助模式,身体条件好的低龄老人负责照料高龄老人的日常生活,本着“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原则,有多少能力就贡献多少能力,这是互助幸福院老人的共同心声。让老人们在互助合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既能解决自己生活问题,又能帮助他人,发掘自身的价值。互助幸福院率先走出了养老新道路,让老人们在养老过程中发挥余热,赋予他们新的角色。
三、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面临的问题
(一)互助合作养老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原则是国家政策补贴和以村集体为主体共同建设,解决农村独居老年人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正规养老保障序列,每年仅拨款20000~30000元用于幸福院的水、电、煤、气等基本运营建设,其他完全靠村里集体经济支撑,互助院老人完全免费入住。在肥乡县调研发现,很多县并没有互助养老的预算,且很多村子目前没有集体收入,村里没钱,完全靠政府资助运营的养老院注定不会长久。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使得很多乡村互助幸福院房屋租赁条件差,危房改建、扩建情况屡有出现,幸福院内配套设施薄弱,多数来自于宾馆、单位和家庭淘汰的床铺、床单,居住环境较差,老人们住的不踏实,导致一些乡村互助幸福院床位空置现象严重,很多幸福院开办时间不长,便出现停滞运营现象。“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普惠性差,覆盖面狭窄
幸福院规定,村里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可申请入住,但当我们走访幸福院时发现,入住老人平均年龄在7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可见,幸福院目前居住的都是高龄、超高龄老人,独居且生活能够自理,入住群体受限,不接收不能自理老人。但是,我国目前养老最大难题却是那部分子女无力照拂,高龄、失能老人,而互助幸福院却把这部分老人排除在外,商业化机构养老院收费太高,多数农村老人及子女负担不起,那么他们晚年将何去何从。解决农村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是难点,找到他们的真正需求在哪,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全覆盖,惠及广大农村老人。 (三)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没有体现“真正意义”的互助
在走访肥乡互助幸福院时发现,老人们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养老,没有真正实现互帮互助,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的养老模式。他们之间的互助养老仅停留在简单的精神慰藉层面,村里老人们抱团聚在一起聊天谈心,疏解心中寂寞。很多老人白天到幸福院坐着晒太阳聊天,晚上便回到自己家中,并非我们之前所想的互助养老模式。可见,很多农村互助养老仍是“空架子”做给外人看的漂亮“花瓶”并没有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实现真正意義上的互助。
(四)互助院老人突发性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晰
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探索之初,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关于它的性质,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很多互助养老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缺失,处于法律和政策盲区。老人的生理机能逐渐衰弱,尤其是肥乡幸福院大多是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们长期在一起,难免会产生摩擦,碰撞等突发性意外事故,这一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在这一层面还没有做出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出于人道主义,老人们入住幸福院之初,子女们便于幸福院签订协议,老人在幸福院一旦出现意外,幸福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一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仅靠老人子女与幸福院共同维持,若长期如此,将会制约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
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路径,弥补资金不足
首先,互助幸福院建立和运营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财政投入,村里的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没有额外资金注入幸福院,资金渠道来源单一,是阻碍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纳入规范,将互助养老的性质明确定位,互助养老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扶持乡村集体经济,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村里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回报家乡,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注入幸福院。其次,互助幸福院可以开创新型互助模式维持运营。村干部可以鼓励村里未到60岁还不符合入住幸福院的老人,或村民利用闲暇时间到幸福院做无偿护工,进行义务帮忙;幸福院建立互助档案,将平时义务帮忙人员的基本情况,无偿帮忙时间累计叠加,按月或按年汇总。等他们过60岁,或者他们直系亲属晚年需要帮助,幸福院会给与优先照料,这样既节省了幸福院聘请护工的成本,又能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墙内”延伸至“墙外”
互助幸福院应尽早打破互助群体受限问题,既要考虑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也要考虑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失能老人,在解决幸福院“墙内”自理老人养老问题同时,创新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触角延伸至“墙外”,针对农村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有偿上门服务,重点解决他们养老问题。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客体,也是养老服务主体。村里高龄、失能老人由幸福院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上门护理,打破过去无偿互助模式,上门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可获得老人子女支付的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幸福院根據老人需求,健康程度统一规定。由于农村老人晚年基本没有收入,如果让他们照顾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老人们表示很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比起雇佣专门护理人员,成本大大减半,既可以减轻“墙外”子女们负担,又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三)关注老年人真正需求,实现真正养老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真正需求,而不是顺应政府政策,让互助养老成为敷衍政府的“面子工程”。农村老人能够入住幸福院,或者愿意来到幸福院,即使白天聚在一起聊天谈心,晚上回到自己家中,这已经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突破农村原有“让老人住养老院就是儿女不孝”会被街坊四邻笑话的传统观念。政府及各级干部,应看到这一转变,整合村里资源,加大建设力度,树立村干部责任心,提高幸福院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养老环境,积极引导农村老人入住幸福院,既考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要关注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到农村老人的真正需求,为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尽心尽力谋实事,实现老年人生活与精神慰藉一体的真正互助式养老。
(四)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制化
加强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正规化、法制化。政府应早日完善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律盲区,对老人在互助养老院期间,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事故,应该清晰界定法律责任主体,避免在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实际运行中,由于法律缺失而造成双方互相推脱责任现象,被侥幸者钻了法律空子,给双方带来不必要麻烦。
作者简介:孟丹(1991-),女,汉族,辽宁营口大石桥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河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人口老龄化。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养老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一、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必要性
(一)4-2-1家庭模式驱使下,大多农村老人无人照拂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结构转型,农村独生子女现象也随处可见,家庭代际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加速,吸引大量青壮年进城发展,让很多农村地区成为“孤岛”农村老人无人照拂,“老无所养”问题严重。由于我国4-2-1家庭模式凸显,年轻人承担的各方面压力日益变大,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老人,以及中国这种“管小不管老”的错误观念,子女们顶着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压力,即使想照料家中年迈父母,已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这些老人晚年该何去何从?
(二)农村老人养老积蓄有限,适合互助养老模式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河北作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地区80%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且大部分没有养老金,农村老人到了晚年几乎没有任何收入,又受中国传统错误思想影响,老人们年轻时辛苦劳动积累的家庭积蓄,到老又会向年轻儿女及后代倾斜,这种重幼轻老的观念使大部分农村老人晚年没有任何积蓄、收入入住机构养老院,那么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将是他们“老有所养”的首选之处。
二、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具备的优势
(一)互助合作养老模式运行成本较低
河北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农村空巢、留守老人養老问题,在肥乡县率先成功探索一条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新道路——肥乡县互助幸福院。这种模式是由村集体主办,由村干部兼职管理,运营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和村里集体经济。幸福院依靠政府资助、村里集体经济建设,建设规模、标准不一,大都是村集体租赁或利用村里闲置学校改建、扩建而成,建设成本较低。互助幸福院内水、电、暖、煤等日常开支以及配备的电视、麻将、纸牌等娱乐设施都由集体提供,老人们免费享用。另外,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老人们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年满60周岁,生活能自理且儿女同意的本村独居老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入住时老人们只需自带米面油和蔬菜即可,养老院内为老人们提供菜地,老人们既可以自种自吃节约开支,又可以强身健体,愉悦心情。这样的养老方式,养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成本低,政府支持的起,老人们愿意入住,子女们觉得放心。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在农村的适用性较高
互助合作养老模式非常适合农村老人养老。幸福院被称为“家门口的养老院”老人们离家不离村的养老方式,迎合广大老年人“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老人们在本村养老,生活环境没有改变,且居住在幸福院的老人都是同村老人,彼此之间熟悉,有共同的语言及兴趣爱好,老人们不会有背井离乡的孤独感,自然感觉踏实满足。当调研组走进互助幸福院时,看到的不是老人们四目相对发呆的场景,而是老人们洋溢在脸上幸福的笑容。随着年纪增加,老人们生理机能普遍衰弱,入住互助幸福院的老人大多又是高龄老人,一旦发生突发性意外,子女们也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及时救治。
(三)互助合作养老能够赋予老年人新的角色
当我们一旦退出工作领域,年满60周岁将被视为老年人,到这一阶段无论身体是否健康,都将被视为需要“被供养的人”这让很多老年人心里产生孤独感和情绪失落,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被社会需要了。但是互助幸福院实行老年人互帮互助模式,身体条件好的低龄老人负责照料高龄老人的日常生活,本着“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原则,有多少能力就贡献多少能力,这是互助幸福院老人的共同心声。让老人们在互助合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既能解决自己生活问题,又能帮助他人,发掘自身的价值。互助幸福院率先走出了养老新道路,让老人们在养老过程中发挥余热,赋予他们新的角色。
三、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面临的问题
(一)互助合作养老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原则是国家政策补贴和以村集体为主体共同建设,解决农村独居老年人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正规养老保障序列,每年仅拨款20000~30000元用于幸福院的水、电、煤、气等基本运营建设,其他完全靠村里集体经济支撑,互助院老人完全免费入住。在肥乡县调研发现,很多县并没有互助养老的预算,且很多村子目前没有集体收入,村里没钱,完全靠政府资助运营的养老院注定不会长久。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使得很多乡村互助幸福院房屋租赁条件差,危房改建、扩建情况屡有出现,幸福院内配套设施薄弱,多数来自于宾馆、单位和家庭淘汰的床铺、床单,居住环境较差,老人们住的不踏实,导致一些乡村互助幸福院床位空置现象严重,很多幸福院开办时间不长,便出现停滞运营现象。“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普惠性差,覆盖面狭窄
幸福院规定,村里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可申请入住,但当我们走访幸福院时发现,入住老人平均年龄在7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可见,幸福院目前居住的都是高龄、超高龄老人,独居且生活能够自理,入住群体受限,不接收不能自理老人。但是,我国目前养老最大难题却是那部分子女无力照拂,高龄、失能老人,而互助幸福院却把这部分老人排除在外,商业化机构养老院收费太高,多数农村老人及子女负担不起,那么他们晚年将何去何从。解决农村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是难点,找到他们的真正需求在哪,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全覆盖,惠及广大农村老人。 (三)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没有体现“真正意义”的互助
在走访肥乡互助幸福院时发现,老人们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养老,没有真正实现互帮互助,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的养老模式。他们之间的互助养老仅停留在简单的精神慰藉层面,村里老人们抱团聚在一起聊天谈心,疏解心中寂寞。很多老人白天到幸福院坐着晒太阳聊天,晚上便回到自己家中,并非我们之前所想的互助养老模式。可见,很多农村互助养老仍是“空架子”做给外人看的漂亮“花瓶”并没有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实现真正意義上的互助。
(四)互助院老人突发性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晰
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探索之初,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关于它的性质,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很多互助养老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缺失,处于法律和政策盲区。老人的生理机能逐渐衰弱,尤其是肥乡幸福院大多是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们长期在一起,难免会产生摩擦,碰撞等突发性意外事故,这一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在这一层面还没有做出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出于人道主义,老人们入住幸福院之初,子女们便于幸福院签订协议,老人在幸福院一旦出现意外,幸福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一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仅靠老人子女与幸福院共同维持,若长期如此,将会制约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
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路径,弥补资金不足
首先,互助幸福院建立和运营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财政投入,村里的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没有额外资金注入幸福院,资金渠道来源单一,是阻碍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纳入规范,将互助养老的性质明确定位,互助养老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扶持乡村集体经济,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村里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回报家乡,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注入幸福院。其次,互助幸福院可以开创新型互助模式维持运营。村干部可以鼓励村里未到60岁还不符合入住幸福院的老人,或村民利用闲暇时间到幸福院做无偿护工,进行义务帮忙;幸福院建立互助档案,将平时义务帮忙人员的基本情况,无偿帮忙时间累计叠加,按月或按年汇总。等他们过60岁,或者他们直系亲属晚年需要帮助,幸福院会给与优先照料,这样既节省了幸福院聘请护工的成本,又能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墙内”延伸至“墙外”
互助幸福院应尽早打破互助群体受限问题,既要考虑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也要考虑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失能老人,在解决幸福院“墙内”自理老人养老问题同时,创新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触角延伸至“墙外”,针对农村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有偿上门服务,重点解决他们养老问题。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客体,也是养老服务主体。村里高龄、失能老人由幸福院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上门护理,打破过去无偿互助模式,上门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可获得老人子女支付的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幸福院根據老人需求,健康程度统一规定。由于农村老人晚年基本没有收入,如果让他们照顾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老人们表示很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比起雇佣专门护理人员,成本大大减半,既可以减轻“墙外”子女们负担,又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三)关注老年人真正需求,实现真正养老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真正需求,而不是顺应政府政策,让互助养老成为敷衍政府的“面子工程”。农村老人能够入住幸福院,或者愿意来到幸福院,即使白天聚在一起聊天谈心,晚上回到自己家中,这已经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突破农村原有“让老人住养老院就是儿女不孝”会被街坊四邻笑话的传统观念。政府及各级干部,应看到这一转变,整合村里资源,加大建设力度,树立村干部责任心,提高幸福院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养老环境,积极引导农村老人入住幸福院,既考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要关注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到农村老人的真正需求,为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尽心尽力谋实事,实现老年人生活与精神慰藉一体的真正互助式养老。
(四)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制化
加强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正规化、法制化。政府应早日完善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律盲区,对老人在互助养老院期间,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事故,应该清晰界定法律责任主体,避免在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实际运行中,由于法律缺失而造成双方互相推脱责任现象,被侥幸者钻了法律空子,给双方带来不必要麻烦。
作者简介:孟丹(1991-),女,汉族,辽宁营口大石桥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河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人口老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