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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较诸1979年<刑诉法>缩小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的范围,即排除了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笔者认为,修改不尽合理.